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是指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单位的租金
收取标准。
目前,不同城市的直管公房租金标准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都要求租户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房租。
在北京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一般按照租户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计算,以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例如,对于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租户,每平方米租金为1.2元;对于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的租户,每平方米租金为1.5元;对于家庭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租户,每平方米租金为2.4元。
除了收入和住房面积,直管公房租金标准还考虑了其他因素,如住房所在区域、住房类型等。
同时,政府还通过实行租金补贴、租金减免等政策,为一些困难家庭提供了更多的帮助。
总的来说,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提高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政府应该加大对直管公房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租金标准和相关政策,让更多困难家庭享受到住房保障的实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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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
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租金计算公式:(一)房屋月租金=租金基数×使用面积×(1+地段增减率)×(1+电梯增减率)+单项装修金额(二)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公房住宅直接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租。
一、租金基数单价表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二、地段增减率三、电梯增减率有电梯设备的楼房:二层以上加5%。
四、单项装修单价表四、租金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一)、租金基数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条件把租金单价表中的“结构”“楼(地)面”“内墙面”“门窗”“天花”五项条件的单价相加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基数。
(二)、房屋结构分类1.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是由钢筋混凝土梁、柱、砼板支承的。
2.混合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是由钢筋混凝土和砖木混合支承的,这类结构包括有以下几种:(1)砖墙、砖柱承重,钢筋混凝土梁、砼板的房屋。
(2)砖墙承重、预制小梁砖拱板或混凝土平板、拱板楼面的房屋。
(3)钢筋混凝土柱、梁、木楼面房屋。
3.砖木楼房:是指砖墙(柱)承重,木楼面的楼房或砖墙承重球型薄壳楼面的房屋。
4.砖木平房:是指砖墙或泥墙承重的瓦面平房,如内有阁楼,但阁楼面积不超过全幢房屋的三分之二,阁楼层高不超过2.2米、无固定楼梯的也作砖木平房计。
5.一幢或一层房屋中有多种不同结构的,按下列原则处理:(1)一层楼中同时有两种结构,例如:骑楼为混合结构,其他为木楼,则分别按不同结构计租,并在备注中说明。
(2)一层楼中仅厨房、厕所为混合结构,其他均为木楼的,则全层按砖木楼房计。
(3)楼房上、下层楼面不同结构的,例如:二楼楼面为木楼板,天台为钢筋混凝土楼面等,则按混合结构计租。
(4)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楼房天台上加建的平房,分别按下列计租:a、与原房屋结构一致的按原结构计租;b、与原房屋结构不一致的,按加建部分的结构计租。
(三)、房屋使用面积的计算1.住宅租金是以房屋使用面积作为计算单位。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6.03
•【字号】穗价函[2013]345号
•【施行日期】2013.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穗价函〔2013〕345号)
你办《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申报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穗住保函〔2013〕39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办提出的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详见附件);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1元的标准计收;公房成本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13.5元计收。
上述租金标准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明细表
广州市物价局
2013年6月3日附件
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明细表
(市本级建设的成片小区房源)
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租金标准明细表。
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
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低收入、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以每户为单位)。
(二)未参加房改,租住公房住宅且符合下列第1、2点情况的老年人,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以内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
已参加房改,购房面积未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另租住公房住宅且符合下列第1、2点情况的老年人,其租住的公房面积加上其已房改的住房面积在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以内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照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1.年满60周岁且无子女(无生育或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包括配偶健在的);
2.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虽有赡养人或抚养人,但其赡养人或抚养人(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是残疾、精神病患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或是被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困难户或社会救济对象。
(三)持有有效《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公房住宅承租人,按低保对象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缴纳租金。
自2017年9月1日起,之前多缴纳的租金给予退还,退还之后每月按规定计租。
(四)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按照基准租金中私产类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房住宅,其租金标准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2001年7月31日前离、退休的公房住宅承租人,其住宅租金暂不调整。
(七)其它政府文件规定给予租金优惠的租户,从其规定。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16•【字号】穗府[1989]80号•【施行日期】198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穗府[1989]80号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六日)为了改革我市统包统分的低房租、高暗贴、福利制、实物分配的住房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我市住房生产和供给的严重短缺,加快住宅建设,合理调整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改造和房地产业、建筑业、建材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对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总的做法是:卖房起步,分步提租相应发贴,新分配的住房实行新制度。
一、积极组织公有住房出售我市的公有住房,除了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以外,不论是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或是各单位自管的,都应纳入出售范围,向干部、职工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统一实行以下规定:(一)正确评估,合理定价。
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标准价计算,即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计价。
重置价系指前一年购置同类型的新建住房的建筑造价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由房管、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价格标准和评估办法。
(二)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
户建筑面积依据住宅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
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计算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范围内。
(三)对现住户购房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干部职工购买现已自住的公房,其建筑面积在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以内的,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个别不便更换又无法分割的超控制面积的住房,可以适当放宽控制面积,但极限只能允许五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不予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大学城墨香北园华师教职工公租房分配方案
大学城墨香北园华师教职工公租房配租方案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办〔2013〕3号)、《番禺区大学城教师公寓南北区公租房分配及管理方案》以及《番禺区大学城教师公寓南北区公租房团组合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基本情况大学城墨香北园华师教职工公租房坐落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中大西路16号,共 76 套。
其中户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的60套(集中分布在2座的2-11层的所有房间),户型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的12套(分布在4座的5层和10层的01、03、04、06、07、08号房间),户型建筑面积约130平方米的4 套(分别在4座的5层和10层的02和05号房间)。
二、租住条件本人及配偶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或非事业编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
三、租期1. 租期5年。
合同签订采取“3+2”模式,即第一合同期为3年,第二合同期为2年。
5年期满后仍有租房需求且符合租住条件的须提前3个月向房改办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学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 非事业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租住合同期限不超过其与学校签订的人事合同期限。
四、租金1. 租金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计租面积以广州市番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布的建筑面积为准。
2. 计租时间以入住时间为准,开始计租后不足半个月的,租金按半个月计收;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租金按一个月计收。
3. 租金由房改办核算,根据租住合同的约定由财务处每月从承租教职工的个人“建行”账户中划扣。
五、租住标准备注:1. 双职工家庭原则上由职称职务高的一方申请。
2. 如房源未能满足对应的规格标准,教职工可选择延迟申请或选择低于规定规格标准的房源。
六、计分办法按职称/职务分、工龄分、校龄分、学历/学位分、配偶分等要素乘以相应权重加和的方式计分排队。
公式为:总分=职务职称分*50%+学历分*15%+工龄分*5%+校龄分*5%+配偶分(说明:配偶分已经过权重换算,可直接加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2003-8-12第四条对通用公房(包括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应逐步实行统一管理。
在未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前,已纳入统管的,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未纳入统管的,由产权单位管理。
精心整理第五条公房管理工作,应坚持以租养房,充分利用,加强维修,逐步改造以及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八条在本条例公布之前,已拨用或借用的公房,使用单位只有原定使用性质的使用权,不需使用时,应交还房管部门管理,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卖。
精心整理第九条不属统管范围的公房,以及未纳入统管的通用公房,其产权单位应向市、县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由房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发给房产所有证。
的,不论单位或个人,一律要向房管部门承租。
过去免租拨、借的,如果已改变使用性质,应照章向房管部门交纳租金。
精心整理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承租公房,应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办理租赁手续,订立租约,发给租用证明后,才得迁入住、用。
第十四条公房出租的租金,原则上包括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乱拆乱搭,不得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品,不得在房中从事损坏房屋、影响安全的活动。
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应负修复或赔偿之责。
精心整理第十八条有关单位需要在公房上钉码拉线、挂牌竖竿,应事先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同时不得损坏房屋,影响安全,否则应负赔偿之责。
如因房屋修建要拆除所挂牌、线时,应无条件拆除。
由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赔偿。
精心整理第二十一条单位需要对纳入统管的公房改建、扩建或拆除重建,应报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并订立协约后,才得进行。
经批准对公房改、扩建的,工程费用、材料概由改、扩建单位负责。
增加的房屋的产权归属,由双方议定。
产权归属房管部门的,仍由改、扩建单位租用,可免纳三至十年的租金;产第二十四条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房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有住房标准的批复》(粤价[2000]145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住宅房屋租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房租金1、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2.65元,调整到3.00元。2、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分别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4.80元和4.00元,调整到5.40元和4.50元。3、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为准,下同)的,租金暂不调整;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困难户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他符合穗府[1995]86号《印发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穗房改办[1996]3号《关于租金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住房,继续按规定由产权单位给予减免优惠。二、私房租金1、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90元,调整到7.30元。2、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私房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59元,调整到8.00元。3、华侨房屋租赁期满后续租的租金,按照《广东市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有关规定执行。4、1996年11月日以后新出租(不含租赁期满续租)的房屋租金,仍按《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三、成本租金1、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部分的成本租金,今年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20元计租。2、已享受货币分房补贴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按成本租金标准缴纳住房租金。四、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按照私房住宅租金计租。五、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征用拆迁的住宅房屋(包括公、私房),凡在2000年6月30日以
2024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2024 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一、申请条件1.户籍要求:1.一般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有例外情况。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 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住房条件:1.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 平方米(含)以下。
2.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 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 平方米)。
3.收入标准:1. 3 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 万元(含)以下、4 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 万元(含)以下。
申请之月前12 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如 1 人户低于24795 元、家庭资产净值低于13 万元等不同标准。
4.购房优惠政策限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5.其他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 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 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二、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8 月16 日- 9 月4 日):1.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广州市2024 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等资料,也可登陆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2.提交材料:1.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受理机构审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诚信承诺书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穗建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2月1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和配租本市范围内由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轮候是指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是指进入轮候册,并且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未被注销的申请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配租是指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统筹、组织、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一)2013年4月30日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二)2013年4月30日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三)2013年4月30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根据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2009年 1月 1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我校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时,根据不同时段,相应调整我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和租金管理办法。
一、学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及相应租金标准1. 符合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并在1997年9月29日以前是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未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之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租。
2. 2009年6月30日以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按标准租金计租。
3. 2009年7月1日起除未满租住周转期租户以外,在三年以内一律按成本租金计租;满三年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4. 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为4年。
周转期内按标准租金计租;周转期满后三年内按成本租金计租;以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5. 提前领取一次性100个月借款的教职工,从借款之日起六个月内退出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若继续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从第七个月起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6. 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已有自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7. 配偶在本市其单位已租住公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本人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二、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1. 标准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件规定,标准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3.5元。
2.成本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规定,成本租金的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13.5元。
具体房间的标准租金、成本租金及市场租金标准依据我校公房分布地段以及结构和装修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评估计价。
以上租金标准按广州市有关文件调整而调整。
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上
穗国房字[1999]158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 提出的租金改革规划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粤价[1999]164号),决定继续调整我市住宅房屋租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公房租金1、 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2.30 元,调整到2.65元。2、 凡在1995年7月1曰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 (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 的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分别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4.14元和3.45 元,调整到4.77元和3.98元。3、 离、退休干部、职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困难户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 ),租金暂不调整。其他符合穗府[1995]86号《印发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穗房改办[1996] 3号《关于租金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住户,继续按上述规定由产权单位给予减免优惠。二、 私房租金1、 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6.00元,调整到6.90元。2、 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私房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6.60元,调整到7.59元。3、 华侨房屋租赁期满后续租的租金, 按照《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有关规定执行。4、 1996年11月 1日以后新出租 (不含租赁期满续租) 的房屋租金,仍按《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三、 成本租金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部分的成本租金,今年不作调整,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20元。四、 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 按照私房住宅租金计租。五、 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征用拆迁的住宅房屋 (包括公、私房),凡在1999年 6月30日以
2015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
2015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年州市房屋租金考价广参2015广州市房地产租产管理所二〇一六年一月适用产明一、州市房屋租金考价适用于本通知下产之日起州市产范广参广区产的房屋租产方产商产定租金的考。
租产方可考本租金考价内双参双参参并它确产合考产其因素~定产产租金。
二、房屋租金考价是指城市市产范产~在正常市产件下~参区内条按照居住、商产、产公、工产等用途分产~依据地段相同价格相近的原产划分片和路产;段,等均产地域~根据房屋出租情产定产产、所在产区况楼楼、楼构装估确估产、建筑产、产产、修等产准~分产产定的某一价基准日的平均租金。
三、本期公布的是州市、越秀、海珠、天河、白云广荔湾区区区区区、黄埔区禺区区区区从区内参、番、花都、南沙、增城及化范产的房屋租金考价。
四、本年度租金考价产定容包括居住用房、商产用房、产公用房、参内工产用房四产用途~其中居住用房包括住宅和公寓~商产用房包括产街商产用房、产物中心、批产市产等~产公用房指字和其产公用房~工产写楼它用房包括产产、房等。
厂五、房屋租金产算面产采用建筑面产。
房屋租金表产形式有三产,一是路产价~以道路沿产的房屋产产位产定的租金~二是片价~以片即区即区内楼即体区的房屋产产位产定的租金~三是产价~以产建筑、居住小或社区产产位产定的租金。
六、居住用房分产有土地上的居住用房和集土地上的居住用国体房~其中有土地上的居住用房又分产梯产梯。
集土地上的国楼楼与楼体居住用房不再分有无产梯。
居住用房租金考价产普通修、未含家区参装私产器产下的租金。
由于小产型居住用房普遍受到市产产迎~因此建筑状2面产小于等于50m的居住用房租金可在公布租金水平基产上加价20%。
产于越秀、等城的产木产梯~可在所公布梯荔湾旧区内构楼楼楼楼租金基产上价减20%产算其租金水平。
七、本表中的商产用房一般是指首产商产用房。
二产、产一产商产用房租金可按照首产商产用房租金的65%产算~三产、产二产商产用房租金采用二、1产一产商产用房租金的65%产算~以此产推~最低一般不低于首产商产用房租金的20%。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根据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2009年1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我校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时,根据不同时段,相应调整我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和租金管理办法。
一、学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及相应租金标准1. 符合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并在1997年9月29日以前是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未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之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租。
2. 2009年6月30日以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按标准租金计租。
3. 2009年7月1日起除未满租住周转期租户以外,在三年以内一律按成本租金计租;满三年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4. 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为4年。
周转期内按标准租金计租;周转期满后三年内按成本租金计租;以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5. 提前领取一次性100个月借款的教职工,从借款之日起六个月内退出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若继续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从第七个月起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6. 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已有自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7. 配偶在本市其单位已租住公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本人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二、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1. 标准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件规定,标准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 3.5页脚内容1元。
2.成本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规定,成本租金的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13.5元。
具体房间的标准租金、成本租金及市场租金标准依据我校公房分布地段以及结构和装修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评估计价。
以上租金标准按广州市有关文件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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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
租金计算公式:
(一)房屋月租金=租金基数×使用面积×(1+地段增减率)×(1+电梯增减率)+单项装修金额
(二)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公房住宅直接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租。
一、租金基数单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二、地段增减率
三、电梯增减率
有电梯设备的楼房:二层以上加5%。
四、单项装修单价表
四、租金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租金基数
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条件把租金单价表中的“结构”“楼(地)面”“内墙面”“门窗”“天花”五项条件的单价相加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基数。
(二)、房屋结构分类
1.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是由钢筋混凝土梁、柱、砼板支承的。
2.混合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是由钢筋混凝土和砖木混合支承的,这类结构包括有以下几种:
(1)砖墙、砖柱承重,钢筋混凝土梁、砼板的房屋。
(2)砖墙承重、预制小梁砖拱板或混凝土平板、拱板楼面的房屋。
(3)钢筋混凝土柱、梁、木楼面房屋。
3.砖木楼房:是指砖墙(柱)承重,木楼面的楼房或砖墙承重球型薄壳楼面的房屋。
4.砖木平房:是指砖墙或泥墙承重的瓦面平房,如内有阁楼,但阁楼面积不超过全幢房屋的三分之二,阁楼层高不超过2.2米、无固定楼梯的也作砖木平房计。
5.一幢或一层房屋中有多种不同结构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一层楼中同时有两种结构,例如:骑楼为混合结构,其他为木楼,则分
别按不同结构计租,并在备注中说明。
(2)一层楼中仅厨房、厕所为混合结构,其他均为木楼的,则全层按砖木楼房计。
(3)楼房上、下层楼面不同结构的,例如:二楼楼面为木楼板,天台为钢筋混凝土楼面等,则按混合结构计租。
(4)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楼房天台上加建的平房,分别按下列计租:a、与原房屋结构一致的按原结构计租;b、与原房屋结构不一致的,按加建部分的结构计租。
(三)、房屋使用面积的计算
1.住宅租金是以房屋使用面积作为计算单位。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除去墙壁(包括承重和非承重的墙、柱)和公用的楼梯间所占的面积后,按房屋的内踢脚线以上内围水平面积计算。
2.走廊、壁柜、阳台、复式住宅楼梯、阁楼的面积计算和公用部位面积分摊的特别规定如下:
(1)走廊的面积计算:
内走廊指房屋内供交通使用的封闭走道;外走廊是指在房屋的一边或天井的周边供交通使用的敞开走道或围廊。
①内走廊和封闭式的外走廊按100%的面积计算
②外走廊按50%面积计算,首层无栏河的不计面积。
(2)壁柜的面积计算:壁柜按内围水平面积100%计算。
(3)阳台的面积计算;
①内阳台按100%面积计算。
②外阳台按50%面积计算;封闭的外阳台按100%面积计算。
③内、外兼有的阳台按上列①②项分别计算面积。
(4)复式住宅楼梯的面积计算;
复式住宅楼梯按自然层的梯位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
(5)阁楼: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的部位计算面积。
阁楼租金基数为房屋租金基数的50%
(6)天井、天台面积不计租。
(7)厨房、厕所、浴室按100%面积计算。
(8)公用部分面积分摊:
①公用厅面积分摊:公用厅如有约定的按约定分摊,没有约定则按户平均分摊二种办法。
对同一层住户中,有部分住户共用该厅,部分住户不用该厅,但各住户都需经该厅出入的则应先在厅中划出一定宽度(原则为1米)作公用内走廊处理,然后再按上述办法分摊。
②公用走廊、阳台、厨房、厕所的面积分摊:公用走廊按户的厅房面积比例分摊,厨房、厕所、浴室按户平均分摊。
若楼上住户上落必须经过下一层的走廊,按走廊的50%面积计算由下层住户负担,上一层的住户不再分担。
五、如需要进行换算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采用1:1.25,即1平方米使用面积等于1.25平方米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采用1:1.18,即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等于1.18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关于适用房屋租金参考价的说明。
(一)公房地址一般应与租金参考价地址一致。
在同一地址下,若楼盘或路
线租金存在楼梯楼和电梯楼仅有一个租金值时,可按如下公式进行租金值换算:电梯楼单位建筑面积租金=10.228+0.965×楼梯楼单位建筑面积租金
或者,
楼梯楼单位建筑面积租金=3.850+0.698×电梯楼单位建筑面积租金
(二)租金参考价地址匹配的顺序是:公房具体地址首先与租金参考价中的楼盘价匹配;若匹配不上,再与路线价匹配;若仍匹配不上,再与其它(或所在)区域价匹配。
七、本标准所称“以下”、“以下”、“以前”、“以后”“之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超过”、“超过”不包括本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