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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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建立在实事求是的详尽、公正调查基础上,弄清事实真相,进行医学科学的鉴定,查明造成病人不良后果的原因、性质、程度及其间的因果关系,分清责任性质,并在正确划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处理。
2.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除《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以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普通法律以外,特别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卫生部、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凡中医医疗纠纷还要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有关规章。
二、以医学科学理论和临床实践为重要依据的原则
1.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一定要尊重科学。
(1)由于一些病人或家属因缺乏对医学科学基本知识的了解掌握,导致病人对出现的不良后果造成误解,因此医务人员要重视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2)在医务人员内部也要注意防止两种不正确的现象发生,一是迁就病人家属的激情要求和人情相托而放弃原则,作出违反医学科学原理的结论;二是医务人员的内部矛盾和人际关系导致作出不符合临床实践常规的结论。
2.为了使医疗纠纷处理能符合医学科学的基本原理,纠纷结论必须经专家们技术鉴定后,根据医务人员有否违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及其违反性质和程度,作出相应处理。
3.凡中医医疗纠纷处理,必须根据中医理论和中医临床实践,参考中医历代经验和中医人员具体情况,不能照搬西医的诊疗常规和医疗规范,也不能照套西医的一套处理办法。
三、以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原则
1.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同样要把病人作为“上帝”,首先考虑的是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和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在此前提下,也要考虑维护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能颠倒,否则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将会出现与“以病人为中心”、“病人至上”等办院根本宗旨背道而驰的错误做法。
2.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不允许有意庇护或包庇某一方而去无辜损害另一方,任何不公正的处理都会阻碍问题的早日解决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四、以有利于医院健全制度和严格管理为原则
1.医疗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就是医院健全规章制度和严格科学管理的建设过程,也是将医院置身于社会监督下促进和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过程。
2.在处理医疗纠纷的环节中,首先要立足从医院管理本身的质量方面来找原因、找差距、找办法,对问题不能忽视,对缺点不能回避,对错误不能放任,要坚持几十年来行之有效的“三不放过”的经验(问题没有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坚持将处理医疗纠纷和防范纠纷发生相结合的原则。
五、以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为原则
在医疗纠纷的调查、定性、结论和善后处理的全过程中,始终要坚持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这包括几个含义:
1.要注意防止医务人员、科室和医院为了个人和本单位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包丑”,以各种理由来搪塞甚至期骗病人或家属;
2.实行事故责任人或医疗缺陷行为人要承担一定经济补偿金额的制度,做到与行为人的个人利益挂钩,这将会有利于纠纷的处理和防范;
3.要防止在经济补偿问题上,迁就病人或家属的放弃原则的错误做法。
六、以行政处理和行政调解为原则
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对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以行政处理和行政调解为主,尽力使纠纷的法律诉讼比例减少到最低程度,只有对极个别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七、医疗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1.发生医疗纠纷(尤其是医疗责任事故)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做好报告制度;
(2)保护好原始材料和现场;
(3)进行调查、鉴定、处理工作;
(4)做好病人和家属的接待等安抚工作;
(5)必要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对纠纷性质作出定论;
(7)做好病人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
(8)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
(9)协商经济补偿问题;
(10)其他遗留的善后工作问题等。
2.医疗单位的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上报制度,对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的(尤其是医疗责任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或接到病人及其家属申诉后要在规定期限作出调查处理;在接到病人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要求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或申请复议的,也要在规定期限作出鉴定或复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