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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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2020辽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2020辽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2020辽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退伍军人津贴政策《关于给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晚年糊口补贴的关照》按照民政部、财务部《关于给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晚年糊口补贴的关照》(民发〔2011〕110号)划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任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每人每月发给10元晚年糊口补贴。

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团结我省现实,提出如下实验意见:一、合用工具的界定政策实验工具的职员范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任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放条例》实验前入伍,年数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度按期抚恤补贴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今朝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职员。

上述职员中不包罗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报酬的职员。

兵龄按现实服任务兵年限确认,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如:1956年10月入伍,1961年12月退伍,现实服役时刻为5年零2个月,计较兵龄时则按6年)。

晚年糊口补贴的发放时刻,骄傲60周岁的昔时起(如:1952年出生的,则为2012年元月份)开始发放,入伍时刻以档案中《入伍核准书》人武部盖印时刻为准。

二、职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事变凭证属地解决原则组织实验,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分同一观测、核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分要普及采纳媒体播报、张贴公告、入户宣讲等情势,担保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抵家喻户晓,大家皆知,相干工具在外地的,应实时关照本人,防备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呈现漏查漏认的题目。

(二)个人申报。

切合前提职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干证明原料,向本人户籍地址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治理挂号手续,必需完备填写挂号考核表(详见附件)。

(三)初审把关。

对相干职员的申报原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挂号事变。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60岁以上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

60岁以上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

60岁以上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是为了解决60岁以上农村退伍兵的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福利。

下面是相关的参考内容。

1. 补贴标准根据国家规定,60岁以上的农村退伍兵可按照一定的标准获得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一般根据退伍兵的服役年限、残疾情况以及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但都会保证退伍兵的基本生活需求。

2. 补贴范围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一般包括生活补贴、医疗补贴和优待待遇。

生活补贴是指每个月通过财政资金发放一定数量的补贴资金,用于退伍兵的日常生活开支。

医疗补贴主要是为退伍兵的医疗费用提供资助,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和购买药品等。

优待待遇方面,可以包括免费或者优惠的交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待遇。

3. 补贴申请退伍兵可以通过农村的村委会、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或者相关的社会组织申请补贴。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退伍证、户口本及近期的照片等。

在申请过程中,有关部门会对申请者的身份、服役记录、经济状况等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政策综合评估,最终确定补贴的标准和范围。

4. 政策宣传为了让更多的退伍兵了解到相关的补贴政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

可以通过村委会、媒体、社区活动等形式将相关政策信息传达给退伍兵和他们的家属。

同时,也可以加强与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的合作,共同宣传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帮助退伍兵获得他们应得的权益。

5. 监督和审查为了确保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需要加强相关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政府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发放对象的合法性。

同时,还可以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不当行为进行举报,以保证政策的实施效果。

总结起来,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是为了保障60岁以上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包括生活补贴、医疗补贴和优待待遇等方面。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详细讲解]60老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落实问题答复

[详细讲解]60老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落实问题答复

关于落实农村老兵生活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各地在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和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晋民发【2011】54号)过程中,陆续发现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一、年限认定1、义务兵役年限如何计算?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年度数计算,即: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跨了几个年度就按几年计算。

例如:1958年12月1日入伍,1961年3月退伍,服役时间为4年。

2、二次入伍或多次入伍的义务兵役年限如何计算?按“问题1”的办法分别计算后,再累加。

3、义务兵超期服役时间能否计算为服义务兵役年限?能。

计算方法同“问题1”。

二、身份认定1、复员回农村的志愿兵、士官能否认定?服义务兵役年限如何计算?能。

服义务兵役年限为转改志愿兵、士官前的服役年限。

2、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能否认定?不能。

3、新兵训练尚未结束就被部队退回的,能否认定?不能。

4、退役时落户非农村户籍、后转为农村户籍的能否认定?不能。

5、退役时落户城市户籍、现仍为城市户籍,但是一直未安排工作的,能否认定?不能。

6、享受40%救济人员能否认定?不能。

7、军官学校学员中途退学后退役回农村的,能否认定?服义务兵役年限如何计算?除被除名或开除军籍者外,应当认定。

义务兵考入军官学校中途退学的,服义务兵役年限应包括部队服役和军校学习两部分,连续计算;士官考入军官学校中途退学的,服义务兵役年限应刨除选改士官后、考入军校前的部分。

8、士官学校学员中途退学后又退役回农村的,能否认定?服义务兵役年限如何计算?除被除名或开除军籍者外,应当认定。

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中途退学的,服义务兵役年限应包括部队服役和在校学习两部分,连续计算;士官考入士官学校中途退学的,服义务兵役年限应为在部队选改士官前的服役年限。

9、户口本、身份证不齐全的,怎么认定?请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

优抚政策问答讲解

优抚政策问答讲解

优抚政策问答咨询内容:什么是优抚对象?答复内容:优抚对象是指以下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咨询内容:国家对优抚对象是怎样抚恤优待的?答复内容: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咨询内容: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什么条件符合国家抚恤?答复内容: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天生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均给予生活费抚恤。

咨询内容:什么是残疾军人?答复内容:残疾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经评定部门审定的军人,由残疾程度轻重确定级别。

咨询内容:残疾军人可享受什么抚恤待遇?答复内容:残疾军人待遇有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医疗待遇等,抚恤待遇就是经济医疗待遇,根据残疾等级,待遇也是不同的,残疾军人都享有残疾抚恤金,残疾等级不同,残疾抚恤金标准也不一样。

其中,一至四级还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也按等级不同而不同,是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比例测算的。

咨询内容:什么是复员军人?答复内容:复员军人指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退伍的军人,统称复员军人。

咨询内容:复员军人有什么定期补助待遇?答复内容:复员军人在乡退役人员全部享受国家定期补助,其中在职、离休、退休、退职、精简下放中的复员军人,国家已给予经济待遇的一律不称在乡复员军人,不能重复享受国家发给的经济待遇,两者只能任选其中一项经济待遇。

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咨询内容:什么条件下退伍军人可享受定期补助?答复内容:除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外,1954年10月30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国家定期补助。

部分农村籍退役军士兵身份认定告知承诺书

部分农村籍退役军士兵身份认定告知承诺书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xx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告知承诺〔年〕第号
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内容)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件、本人近期两寸彩色照片、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人力社保部门提供)、《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审批表》
二、证明用途
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申领老年生活补助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6•【文号】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规定

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规定
2.补贴调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确保农村退伍军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
3.信息更新:农村退伍军人应主动向村委会报告个人情况变化,如户籍迁移、银行账户变更等,以确保补贴的正常发放。
五、资格复核
1.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享受补贴的农村退伍军人进行资格复核,至少每年一次;
3.鼓励开展政策研究,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制度。
十三、政策宣传教育
1.各级政府应加大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确保政策深入人心;
2.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农村退伍军人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3.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农村退伍军人的典型事迹,营造尊崇军人、关爱退伍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四、监督检查
1.上级政府应加强对下级政府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五、社会参与与支持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事业,为退伍军人提供更多关爱和支持;
2.农村退伍军人对补贴政策有疑问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解答和帮助;
3.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政策宣传与培训
1.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提高政策知晓度;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将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农村退伍军人。
四、资金来源
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中央关于农村六十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中央关于农村六十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中央关于农村六十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关于六十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文件,我居将对我居居民中六十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进行登记,筛选对满足条件的对象,具体政策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均可获生活补助。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对于满足条件的对象首先需向居委会提交申请,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退伍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实我居委会将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满足条件的,我居将统一上报统一发放生活补助。

希望看到此通知的居民相互转告,我居也将在政务公开栏里张贴相关文件,希望大家留意。

60岁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民办发【2011】11号实施意见

民办发【2011】11号实施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2019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介绍.doc

2019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介绍.doc

2019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介绍篇一: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来源:优抚安置局时间:20XX-07-2911:13民办发﹝20XX﹞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XX﹞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
•【文号】民发[201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

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民政部公告第24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243号

民政部公告第24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243号

民政部公告第24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民政部公告(第243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废止4件已过适用期或者已被新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认定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27件文件为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

民政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发文日期和文号救灾工作1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5月7日民发〔2008〕119号2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6月23日民函〔2009〕89号社会救助3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11月18日民发〔2003〕158号4民政部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在春节前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紧急通知2004年1月2日民电〔2004〕2号附件2: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序号名称发文日期和文号民间组织管理局1民政部关于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和政治活动家名字命名社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16日民函〔2011〕246号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地方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1年5月5日民办函〔2011〕143号3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办法》的通知2011年5月18日民发〔2011〕81号4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11年9月15日民发〔2011〕155号优抚安置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2011年7月28日民办发〔2011〕11号6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5日民发〔2011〕32号7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2011年4月7日民发〔2011〕48号8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2011年7月27日民发〔2011〕110号9民政部关于转为公务员的铁路公安机关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1日10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港澳老战士和烈属身份认定统计及落实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7日民发〔2011〕147号1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年9月27日民发〔2011〕159号12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1月15日民发〔2011〕192号13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2011年12月14日民发〔2011〕208号14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2011年12月27日民发〔2011〕218号救灾工作15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2011年1月17日民发〔2011〕14号16民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国有农场救灾工作的通知2011年7月21日17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2011年4月22日民函〔2011〕111号18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2011年8月19日民函〔2011〕221号19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2011年10月14日民发〔2011〕168号社会救助20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5月11日民发〔2011〕80号社会福利2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2011年12月14日民发〔2011〕207号社会事务22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2月28日民发〔2011〕219号民政技能人才培养和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2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11年5月4日民办函〔2011〕140号2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9月28日民函〔2011〕262号其他2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2011年2月28日民办发〔2011〕5号26民政部、海关总署、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5月31日民发〔2011〕84号27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2011年7月21日民办函〔2011〕256号——结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28日)广大退役士兵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总体上得到了妥善安置,受到社会的尊崇和优待。

但是,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

为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深挖制度潜力,创新政策措施,依法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政策措施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民政部办公厅文件民办发﹝2011﹞1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民办函[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民办函[200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务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根据《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2023年退伍军人有什么补助

2023年退伍军人有什么补助

2023年退伍军人有什么补助2023年退伍军人有什么补助1、关于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只要是正常办理退伍的农村军人,退伍后没有要求安置,返回农村生活的,年满60周岁的,即可申请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月210元。

已经参与国家养老统筹和当地民政部门优待的不可重复申请。

2、关于农村老红军补助标准大幅提高最新的政策规定,对“三红”人员(“三红”人员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针对农村的老红军,各地也要求进行统筹走访,按照具体情况进行登记。

提高之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

3、关于特殊退伍军人补助提高20XX年最新政策规定,以下两类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大幅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参战参试人员(特指参加抗美援朝、援越、对印、对越自卫反击等“站”争和核武器、导弹、卫星(两弹一星)“试”验工作的军队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

除此之外,还将按照服役的具体年数,补贴金额每多服役一年增加5元。

4、关于农村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待农村退伍军人的养老金将采取专用的缴纳形式:服役的年限可以冲抵交养老金的年限,就是军龄可直接抵扣缴纳年数。

普通人需要交满15年,退休了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而农村退伍军人,如果在部队当了10年兵,退伍后只需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金,就能享受养老保险。

虽然这并不是直接给农村退伍兵发钱,但也能帮助他们省下不少真金白银。

5、关于新农合医保农村退伍兵免费据消息称,新农合缴费提高,但其中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包括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

6、关于愿意二次入伍的农村退伍兵补贴除了以上补贴外,今年很多农村军人也都陆续的接到了召唤,对于同意二次入伍的农村退伍军人,国家也给予了诸多的补贴:(1)享受本年度大学本科生的入伍待遇;(2)各项补贴入伍即给,一次给全;(3)各项退伍政策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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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

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

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

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

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

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

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

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yaj/201107/20110729112928631.doc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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