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支持各地加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06.05.16•【文号】中青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青发[2006]30号2006年5月16日)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未成年人成长和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重视和关怀,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各级团组织和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营地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青少年活动场所在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有关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各级团组织和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提高社会教育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抓紧制定工作规划,积极推动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把《意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团属媒体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意见》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总结推广一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经验做法,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共青团中央关于建设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关于建设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中青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建设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意见(2006年9月26日中青发[2006]49号)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加强团组织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服务工作,共青团中央决定建设12355青少年服务台。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共青团的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共青团必须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建立更加直接畅通的渠道了解和联系青少年,及时帮助解决和有效化解有关青少年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实现青少年寻求服务和团组织提供服务更加便利化。
当前,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7.98亿户,网民总数超过1.3亿人,固定电话、手机和互联网不仅成为青少年重要的信息交流工具,也是社会服务的重要手段和便利渠道。
2004年,信息产业部批复团中央设立12355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为青少年公共服务提供了宝贵的信息资源。
建设12355青少年服务台,有利于及时掌握青少年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引导青少年依法反映诉求,有效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改进服务青少年的途径和方式,及时为他们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利于延伸共青团工作手臂,创新社会动员和资源整合机制,完善自身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共青团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明确建设目标和基本框架围绕构建全团统一的综合服务网络,准确把握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建设目标与基本框架。
1.建设目标:以服务青少年的成长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争取党政机关支持、整合共享团内资源和社会资源为基础,以现有的12355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和信息技术为依托,广泛建立12355青少年服务台,实现青少年需求与社会服务资源供给的有效对接,促进服务青少年和青少年接受服务的便利化,使之成为共青团组织直接面向和服务青少年的综合性窗口和平台。
青少年服务平台工作制度
青少年服务平台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青少年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青少年,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共同组成的面向青少年的综合性服务组织。
第二条平台宗旨:以服务青少年为出发点,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青少年需求,提供优质服务,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三条平台工作原则:(一)公开透明。
平台工作要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志愿服务。
平台工作要以志愿者为主体,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的积极作用。
(三)专业高效。
平台工作要注重专业化、规范化、效率化,提供高质量服务。
(四)区域协同。
平台工作要实现区域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第四条平台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主办单位。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平台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平台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青少年代表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理事长由主办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荐。
第七条平台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平台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评估等服务。
第八条平台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平台的日常工作和协调联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三、工作内容第九条平台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等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
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青少年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心理素质。
(三)青少年法律援助与服务。
提供青少年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活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四)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
组织青少年参加文化、体育、科技、艺术等活动,培养青少年兴趣爱好,提高综合素质。
(五)青少年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青少年权益工作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青少年权益工作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中青办发[2013]26号【发布部门】共青团中央【发布日期】2013.09.13【实施日期】2013.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青少年权益工作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中青办发[2013]26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团十七大关于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精神要求和安排部署,团中央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青少年权益工作创新”试点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试点,推动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体系,形成一批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机制制度。
既帮助青少年解决成长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又在整体上深化青少年权益工作、拓展维权工作空间,提升团组织履行维权职能的社会形象,实现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与党的领导、依法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机统一。
二、试点方向1. 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有效运转。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健全职责明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机构。
根据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能,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个案转接等工作机制,主动参与促进青少年成长发展的政策研究和制定。
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的基础保障,推动落实有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配套、激励表彰等措施。
2. 探索青少年权益个案受理办理机制。
在用好现有工作平台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共青团对于青少年权益个案的发现和受理机制。
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分析、会商和分办工作,实现青少年权益个案的有效转接和跟踪处理。
通过个案的有效办理,推动解决本地区青少年权益保护普遍性问题。
3. 探索建立社会化的维权工作体系。
加强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强化队伍管理、拓展服务领域,打造综合性公益服务平台。
加强青少年社工队伍建设,稳定联系专家学者、公益人士、志愿者等,建立青少年权益工作专家咨询和顾问队伍。
20150909全面推进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20150909全面推进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第一篇:20150909全面推进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关于加快推进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建设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是共青团服务青少年需求、加强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共青团活跃基层工作、增强团组织吸引力的有力抓手。
今年,团省委将建设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作为2015年度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团市委也多次对全面推进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进行部署安排。
现在时间已过大半,加快推进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已迫在眉睫,现将今年各区创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基本要求安排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创建数量根据团省委部署,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街道和80%的乡镇都要依托团组织建成1个以上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其中近三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完成目标的40%、70%、100%。
今年年底我市各区、功能区要在打造1个区级平台的基础上,指导督促镇(街道)完成建设任务,其中莱城区4个、钢城区2个、雪野旅游区1个、高新区1个、经济开发区1个。
二、创建标准1、场所。
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场所应位于青少年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具有一定辐射面的地区。
团组织能够对场所长期有效的使用和管理。
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布置有团旗、团徽等共青团元素标识。
以各区为单位统一悬挂“××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具体规格样式见附件),配备电脑、电视机、音响、无线网络和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
2.工作机制。
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人员管理机制、信息收集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
区域化工作机制健全,能有效吸纳区域内学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类青年社会组织等参与服务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3.服务项目。
围绕思想引领类(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青少年道德养成等)、基础团务类(如:举行团员会议、团课学习、团籍转接、团费收缴、社区队日等)、阵地功能类(如:提供区域内青少年工作联席会议、社会组织活动场所、少先队活动阵地等)、整合资源类(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对接、志愿服务项目对接、接收社会捐赠等)、就业创业类(如: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发布就业信息、受理小额贷款等)、文化学习类(如:读书交流、文化讲座、文艺沙龙等);公益服务类(如“希望工程”、志愿者注册、微公益微心愿对接、留守儿童课后托管和辅导等)、权益维护类(如:法律服务、维权咨询、心理疏导等)、文化休闲类(如:联谊交友、健身活动、健康讲座等);生活服务类(如:提供免费WIFI、手机充电、区域内商家打折信息等)等基本服务项目类别,开展其中4类以上服务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等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优秀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等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财金[2016]2012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发布日期】2016.09.19【实施日期】2016.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文物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中国残联、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树立青年志愿者诚信典型,加大守信激励力度,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文物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中国残联、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12355青少年服务台试点城市(省份)名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12355青少年服务台试点城市(省份)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07.10.24•【文号】中青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10.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12355青少年服务台试点城市(省份)名单的通知(中青办发[2007]19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自《关于12355青少年服务台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中青办发〔2007〕14号)下发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12355青少年服务台试点建设工作。
全国共有64个城市(省份)申报12355青少年服务台试点,经评审,确定41个城市(省份)为全国12355青少年服务台试点城市(省份)。
希望各地认真借鉴试点城市(省份)的经验,积极筹备建设12355青少年服务台呼叫中心,着力加强专兼职12355工作队伍和12355联动支持机制建设,提升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为全面开展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奠定基础。
附件:全国12355青少年服务台试点城市(省份)名单共青团中央办公厅2007年10月24日附件:全国12355青少年服务台试点城市(省份)名单北京北京市天津天津市河北石家庄市山西太原市、阳泉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辽宁沈阳市、盘锦市吉林长春市黑龙江哈尔滨市上海浦东新区江苏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浙江杭州市、湖州市、丽水市安徽淮北市、芜湖市福建福州市江西南昌市山东山东省河南郑州市、焦作市湖北武汉市、孝感市湖南长沙市、湘潭市广东广州市广西南宁市海南海南省重庆重庆市四川成都市贵州贵阳市云南昆明市西藏那曲地区陕西西安市甘肃兰州市青海西宁市宁夏宁夏新疆乌鲁木齐市。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之声”平台建设与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之声”平台建设与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5.10.10•【文号】中青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之声”平台建设与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青办发〔2015〕28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现将《“青年之声”平台建设与运行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2015年10月10日“青年之声”平台建设与运行考核办法(试行)“青年之声”互动社交平台是全团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体现了新时期青年群众工作的本质要求,对落实“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团要管团”四维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牵动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工作,提高各级“青年之声”平台建设与运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按照“以省为主,省内统筹,战线融入,兼顾差异”的原则开展考核。
在对象上,以各省级团委为考核对象主体,通过测评省级平台建设与运行情况,综合反映省内工作开展情况和团内各战线统筹配合情况,同时注意照顾不同地区的差异性。
在内容上,重点围绕全团工作部署落实、功能定位把握、本地区平台建设进度和现有平台运行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
在方法上,以系统数据生成为主,结合考核部门评估、青年用户反馈等方式,力争客观、准确、全面反映各地工作情况,增强“青年之声”平台建设运行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考核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总分为100分。
1.运行机制建设侧重考核各地是否构建了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衔接紧密的工作闭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7.03•【文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二000年七月三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就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出通知。
全文如下: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关于“全党全社会都来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号召下,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得到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有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无论在数量上、布局上、规模上,都难以满足2.4亿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原有少儿活动场所严禁移作它用。
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尽可能设法多建设一些健康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等批示的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广大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一)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凡挤占、出租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腾退;凡挪用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要立即予以改正。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需进行维修和更新设施的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优先给予经费支持,重点保障。
(二)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德育基地”等场馆、设施,要低费或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
全国各级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要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2号)精神,对中小学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实行免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可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
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
四川省示范性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推动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向着标准化、规范化、实用性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通过示范创建、典型选树,带动服务平台的整体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是共青团组织使用管理的公益性、综合性的服务场所,是一定区域内团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联系和服务青少年的平台。
四川省示范性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是在全省范围内,在联系和服务青少年、整合各类资源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全省示范作用的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团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示范性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创建条件和标准第四条四川省示范性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创建对象为示范作用突出的市级示范性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时间2年以上(新建半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1.场所。
场所应位于青少年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具有一定辐射面的地区,面积一般不低于80平方米。
团组织能够对该场所进行长期有效的使用和管理(产权归团组织所有或拥有不少于3年的使用权)。
在显著位置悬挂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牌匾,悬挂或布置有团旗、团徽等共青团元素的标识,内外装修体现实用和时尚元素,主题鲜明,对青少年有吸引力。
配备电脑、电视机、音响、无线网络等必要的服务设施。
2.工作机制。
运行机制完备,建立有内部工作职责、运行规则、活动流程、管理办法等。
资源保障有力,能够有效整合社会和市场资源,各级团组织或财政配套经费支持每年不少于3万元。
区域化工作机制健全,能有效吸纳区域内学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类青年社会组织等参与服务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3.服务项目。
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区域内青少年特点和实际需求,围绕基础团务类、阵地功能类、整合资源类、就业创业类、文化学习类、公益服务类、专业咨询类、休闲娱乐类、体育健身类、便捷服务类等基本服务项目类别,开展其中5类以上服务项目。
平台建设经费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
平台建设经费支出绩效自评表
县级团委盖章地市级团委盖章省级团委盖章(时间)(时间)(时间)
填表说明:
1. 平台类型为:新建平台、转型平台、开放平台。
2. 团中央支持经费到账时间:支持经费到平台银行账户时间。
如平台没有银行账户,以经费拨付至对其进行管理的地市级或县级团委账户时间为准。
3. 团中央支持经费使用情况:填报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支出的总金额。
4. 经费使用范围为《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支持各地加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11类。
5. 服务对象满意度:如有做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可填写,满分为100分,并附调查满意度调查报告。
合计栏服务对象满意度填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平均值。
6. 经费使用有发票或收据应附复印件。
少年宫经费管理方案
少年宫经费管理方案1. 引言少年宫经费管理是保障少年宫运营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公平、透明、高效的经费管理,制定本方案,明确经费的来源、使用、监督等相关事项,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规和相关政策,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的少年宫服务。
2. 经费来源少年宫经费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活动筹款等多个渠道。
具体包括:•政府拨款:少年宫根据当地财政预算,获得政府拨款用于日常运营和活动开展。
•社会捐赠:少年宫积极与社会各界开展合作,接收社会捐赠用于购买设备、资料等必要支出。
•活动筹款:少年宫定期开展各类公益活动,通过门票销售、赞助等方式筹集活动经费。
3. 经费管理流程为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少年宫制定了以下经费管理流程:3.1 经费申请任何少年宫成员均可以提出经费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经费用途、经费预算等。
3.2 经费审批经费申请提交后,少年宫管理团队组织评审,对经费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评审团队由少年宫主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相关项目负责人等组成。
3.3 经费执行经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按照批准的经费用途和预算,安排资金执行。
经费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做好相应的账务记录和凭证管理。
3.4 经费监督为了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少年宫设立独立的经费监督机构,由独立的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社会公示等,接受社会监督。
3.5 经费报告少年宫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布经费收支报告,包括年度和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经费收入来源、支出情况、剩余金额等。
4. 经费使用原则为了确保经费的效益最大化,少年宫制定了以下经费使用原则:•合理用途:经费应用于少年宫日常运营所需,包括活动开展、设备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
•优先满足青少年需求:经费使用应以满足青少年学习、娱乐等需求为主要目标。
•节约高效:经费使用应坚持节约原则,合理规划资源利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5. 经费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少年宫制定了以下监督和评估机制:•内部监督:少年宫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和审核,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0.05.13•【文号】中青办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的通知(中青办发[2010]32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是共青团组织开展青少年社会教育的重要阵地,是青少年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的学校,由于实行“开门办学”,安全管理比普通学校、幼儿园更为复杂。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维护校园安全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综治维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
一是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
开展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引导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具备保护青少年学生安全的基本能力。
近期,要集中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邀请公安部门等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座,组织开展事故防范演练。
二是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安全教育。
开学第一堂课要先讲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增强青少年学生的安全意识。
开展安全自护教育,帮助青少年学生掌握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三是加强对青少年学生家长的安全教育。
通过宣传画、展板、致家长信以及家长安全课堂等方式,引导家长重视子女的安全问题,在家庭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接送孩子要直接与老师联系。
要求家长在场所内接送、等候孩子时一定自觉遵守场所的各项安全规定。
二、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要立即组织矛盾分析和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三类人员:一是分析排查经常出入场所人员、与场所有纠纷人员,坚决防止社会闲散人员和不法分子进入场所。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支持各地加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支持各地加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4.06.23•【文号】中青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支持各地加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中青办发[2014]36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建设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团的组织网络、工作力量、服务项目在青年身边实现有形化、日常化,是共青团服务青年需求、加强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央要求和团十七届二中全会有关部署,共青团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支持建设一批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以此带动这项工作全面深入推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和建设要求(一)功能定位1. 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是共青团组织使用管理的公益性、综合性服务场所,是共青团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的各类服务平台的总称。
各地探索建设的一些平台,如青年中心、青年汇、市民学校、亲青家园等,都属于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
2. 按照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和区域化团建的要求,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应实现四项功能:一定区域内团组织联系青少年和开展活动的依托、整合各类资源的载体、开展服务青少年工作的阵地、共青团服务社会和青少年参与社会实践的场所。
(二)建设要求1. 建设形式。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团属单位,有条件的率先开辟场所向青少年开放,建设成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拓展已有专业化平台的服务空间,丰富服务项目,转型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党政、社会和市场资源,与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开发、建设新的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
此外,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推进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6.02•【文号】财综[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6月2日财综[2003]36号)一、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增加彩票发行额度筹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通知》(财规[2000]18号)的精神,以及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函》(校外联函[200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用于《2000年~2005年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集中的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彩票公益金、中央返还各地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彩票公益金、项目所在地的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及维护资金。
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和核算,保证资金专项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四、中央拨付到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基建的资金,应由省级财政直接或通过地(市)级财政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
相关设备在项目基建部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配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中央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要求项目所在地提供配套资金。
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促进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改造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青少年宫、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营地(以下简称活动场所)的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
第三条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原则是“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务求实效”。
突出重点,即重点补助中西部地区的活动场所。
奖补结合,即对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效果好、地方资金投入力度大、工作进展快质量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适当奖励.务求实效,即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经费的申报和审批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团组织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补助经费及项目的申报工作.第五条活动场所负责填制《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申报书》,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团组织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团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考察评估后,联合向省级财政厅(局)和团委上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省级财政厅(局)和团委按照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原则、范围,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估、审核,确定需要纳入专项补助经费范围的项目,并编制年度专项补助经费预算,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团中央。
第八条团中央负责汇总、初审各地报送的专项补助经费预算,提出专项补助经费分配建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函告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第九条财政部、团中央根据“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的分配原则,重点补助中西部地区的活动场所。
对于项目管理水平高、以前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条财政部于每年7月31日前批复下达专项补助经费。
省级财政部门于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之内拨付专项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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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支持各地加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团中央支持各地加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支持经费”)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得到团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过程中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
包括:(一)制作平台统一标识的费用。
(二)购买团旗、团徽,订阅团报、团刊等团务用品的费用。
(三)购置基本服务设施的费用(根据需要,可购置1台台式电脑、1台电视机、1套音响设备,总价不超过2万元。
)(四)开展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中发生的聘请专家、技能培训、职业规划、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岗位对接、指导申请小额贷款的费用。
(五)开展对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关爱帮扶活动的费用。
(六)支持青年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项目的费用。
(七)开展读书交流、文化讲座、文艺沙龙的费用。
(八)开展志愿者注册、微心愿对接、少年儿童课后托管和辅导的费用。
(九)开展法律服务、心理疏导、12355专业咨询的费用。
(十)培训基层团干部、网络宣传员、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的费用。
(十一)参与项目和活动的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学生以及困难青少年群体在服务项目和活动开展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四条支持经费不得用于平台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业务支出(如房屋装修改造、工作人员补贴、招待费等其他用途)。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五条团中央将支持经费拨付到各省级团委,各省级团委在收到支持经费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付至平台。
平台没有银行账户的,拨付至对其进行管理的地市级或县级团委账户。
以上团组织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支持经费。
第六条对平台进行管理的地市级或县级团委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管理支持经费的使用。
要负责对支持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批,属于项目或活动支出的,平台需提供项目或活动实施方案。
第七条每笔支出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两人签字,在发票或领款单上注明资金用途。
第八条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或需要签约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用支持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活动场所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范围并做好资产帐务与实物的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登记表和发票复印件由各省级团委汇总后报团中央备查。
第十条支持经费分3年使用(从获得支持经费的时间开始计算,12个月为一年),第一年使用不超过50%,第二年累计使用不超过80%,第三年使用完毕。
未使用部分作为结余资金退回团中央。
第十一条获得经费支持的平台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
执行中确需变更、终止的,须报团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省级团委须每年对平台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绩效考核,团中央进行抽查。
支持经费使用结束当年12月31日前,省级团委将支持经费使用和绩效考核结果报团中央组织部。
第十三条团中央将对各平台支持经费的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支持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省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通报,并核减下一年度支持单位分配名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团中央组织部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