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环保局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严控废物处理许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陕环函[2013]119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13〕1197号)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产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中“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08号令)第十五条中“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等规定,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使用管理,防止并彻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出借、出租、转让、伪造和变造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守,抓好落实,按照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由危险废物运输、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中伪造、变造、转让、挂靠等违法行为也时有举报,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也带来了环境安全隐患,更严重地影响了国家证照管理的严肃性,各级环保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已有明确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等涉及有毒物质的相关条款;第四条界定了酌情从重处罚的条款有“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变更、延续、注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二)有与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文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技术参数;(四)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危险废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许可证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许可证:(一)依法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应当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者交给有固体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第十条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
本条例实施前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补建。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提交材料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提交材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提交材料的通知截至今年年底,我局已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陆续到期,换证审批工作即将开始。
鉴于自今年7月1日起,已实施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较往年均有较大变化。
因此,本次换证与重新申领许可证基本相同,需提交的材料除我局公布的延续许可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包括申请新证所需全部材料,具体如下:1、行政许可证申请表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构成以及证明材料;4、危险废物运输工具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5、有关危险废物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材料、贮存设施、设备的验收材料;6、有关贮存、处置设施的地理位置图;7、相关危险废物类别的处置技术以及配套设施的情况说明;8、提交设施建设环保三同时批复(验收)证明(在用设施同时提交环境保护监测报告);9、危险废物经营安全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0、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明。
11、上一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12、上一经营期内各年度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应能说明处理许可范围内各类危险废物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的要求;13、从业人员历年培训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需延续许可的,可将以上材料提交到市环保局审批受理窗口,市环保局将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结束——。
危废处理资质和危废经营许可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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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处理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国家对于危险废物处理企业实行了严格的资质和经营许可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危废处理资质的获取和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二、危废处理资质概述危废处理资质是指企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法定资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环办函[2014]551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
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规范下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现有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
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应再次下放到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
二、确保平稳过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材料按《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六条确定的申领条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内容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审批工作的需要对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的内容格式进行增减。
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应一式两份并附上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时,应认真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一)形式审查对照附件2所列出的证明材料,逐一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现场核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重点为:1、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1)检查运输工具自身情况(包括车辆型号、运输年限、行驶里程数、维修保养记录等),确定运输工具是否满足安全运输的需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经典版)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1.引言为了规范我单位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确保废物的合规处理和安全管理,特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该制度旨在遵循国家法规,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确保经营者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能力,降低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的潜在危害。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
3.许可证申请3.1申请资格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具备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并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法规要求。
3.2申请材料经营者须向有关环保主管部门递交完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废物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危险废物经营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营者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理设施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有关证明文件4.审批程序4.1受理与初审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法规要求。
4.2现场核查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者进行现场核查,验证申请材料中的信息真实性,包括危险废物经营场所、设备、管理制度等。
4.3评估与公示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评估,评估合格的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4许可发放经过以上程序的审核合格者,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5.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管理5.1有效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经营者应当提前90天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更新。
5.2管理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与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不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6.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6.1定期检查环保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6.2不定期检查在接到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或发生环境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环保主管部门有权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危废处理资质和危废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让绿灯来处理危险废物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你必须收集你的所有文件——我们谈的是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及一整批其他相
关材料。
一旦你掌握了一切是时候去当地环保局提交申请了
但坚持住,这还没有完成调查局会用全面审查甚至是现场检查将你
送进监狱他们会仔细研究你的技术技术设备和设施以确保你有能力
像专业人士一样处理危险废物
如果你通过了飞行颜色的测试,恭喜你——你正式吊销了危险废物处理的资格!但别忘了具体应用要求可能因你身处何方而异,所以与本
地环保局就所有nitty—gritty细节进行聊聊总是明智之举。
申请危险废物管理许可证时,与取得危险废物处理资格相当。
你需要
收集所有必要的文件,如你的营业执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应急
预案。
之后要全部交给当地环境保护办公室。
他们将审查所有情况
并保持平衡以访问检查你的设施确保你有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专长。
如果你通过所有测试,你会得到许可证管理危险废物。
哦,别忘了
研究不同领域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规则
通过严格的程序获得危险废物处理认证和危险废物管理许可证,需要
认真编制必要的文件,正式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提交申请,并由该局进
行全面审查和现场视察。
申请人必须认真遵守所有相关条例和要求,
并在整个申请过程中与地方环境保护局认真开展免疫与合作。
通过坚
定地遵守规定的程序和遵守所有规定的标准,申请人应成功地获得处理和管理危险废物所不可或缺的资格和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危险废物安全、有效地处置,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统一监管。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申请第五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经营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能力;(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条件第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经营设施所在地点;(三)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经营期限;(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管理第九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能力经营。
第十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经营设施、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十一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经营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危废处理资质和危废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危废处理资质和危废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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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9〕35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A3:20各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和《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辽安委办〔2019〕45号)要求,防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各环节环境风险,2019年9月至12月集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制定了《辽宁省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
联系人:霍爱兵来克立电话:************、62788759传真:************邮箱:*****************附件:1、《辽宁省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3、《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辽安委办〔2019〕45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6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印发附件1辽宁省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和《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辽安委办〔2019〕45号)要求,防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各环节环境风险,在今年以来深度整治工作基础上,2019年9月至12月集中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规范省环保厅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以下简称程序;二、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根据程序附一和附二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三、审批程序一受理省环保厅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二公示对已受理的申请,由省环保厅在我厅门户网站对该项目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三专家评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环保厅依法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以及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四审批专家评审意见及初步审查意见,应当提交厅常务会议进行审定;根据厅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五制作颁发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制作并颁发许可证;四、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专家评审以及依法进行听证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在上述20个工作日内;五、组织专家评审一专家人数专家组由3名组成,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二专家的构成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三评审要求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逐一评审;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四评审方法1.书面评审;审查有关环境监测报告,焚烧设施试焚烧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2.现场核查;查看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现场运行情况,同时,应对照焚烧设施作业区集水池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五评审结论1.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为尽量减少审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有关验收文件能说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以验收报告和文件为准;对其他事项,比如需要对照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以及需要现场核查的,以现场核查结果为准;2.明确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结合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现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对建议不予颁发许可证的,说明理由;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六安全要求现场核查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六、焚烧、填埋及利用设施的审查要点一关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对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申请单位应当记录试焚烧运行工况、污染排放等证明焚烧设施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的数据,并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报告;试焚烧有关规范和指南另行规定;二关于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对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核查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三关于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对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申请单位,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设备、设施如反应罐是否安全,基础是否牢固,结构是否具有足够强度,相关连接处是否密封,防腐蚀措施是否合理,承压设备是否安全等;废水、废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妥善处置等;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两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环保部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编号;六位编号:第一至四位数字为颁发许可证的年度时间;第五、六位数字为流水号;2.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并加盖公章;3.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标注起止日期;初次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5.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主要有: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6.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类别尽可能确定到具体的危险废物,如:从事含汞灯管处置的,其危险废物类别应列明为“含汞灯管HW29含汞废物”,而不是笼统地写“HW29含汞废物”;7.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年经营规模;8.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地址,并应注明其经度和纬度;可对各设施进行编号以利于规范化管理;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许可条件;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合理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条件;许可条件至少包括:持证单位应当遵守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许可条件,利用获得许可的设施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析、转移联单、经营情况记录簿、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内部监督管理与检查等制度;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及其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暂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可按照最佳可行技术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在发生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形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排放,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按照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定期向许可机关上报环境监测结果;定期向许可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所有报告应当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等;2.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及利用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应注明每个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其主要参数,年经营规模,所能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并尽可能注明利用和处置设施的运行工况,如:注明焚烧设施的进料速率和进料的化学成分限值如氯含量小于5%,汞含量小于100mg/kg等;3.环境监测方案;即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污染物排放及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的方案;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等;环境监测方案要综合平衡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以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要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八、监督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属地监管;应当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监督性监测一次;九、许可的费用行政审批不收费;附一、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二、附一: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章危险废物经营地址: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危险废物名称类别:申请日期:年月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制填表须知1.申请领取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此“申请表”;2.“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3.填表说明:●废物经营类型;指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废物类别名称:按危险废物名称和类别编号代码对应表;●废物名称:指废物的具体名称;●废物状态:指常温下废物的形状和物理相态;●废物特性:指废物及其在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生成物的物理与化学特性,包括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废物主要成份含量:指废物各组成成份的名称、所占比例以及可利用成份的名称、所占比例;●主要经营设施及设备:应填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设计能力等有关内容;●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应填写运输设备和条件、贮存条件,厂房、仓库、场地的面积,工艺技术简介和流程图以及处理后可达到的效果等有关内容;●污染防治措施:设施的名称、数量、污染治理的效果,有关的监测数据和“环评”、“三同时”结论;●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能力;●经营成本及预计经营状况:成本核算和收支平衡状况;一申请经营情况二危险废物经营能力及主要危险废物特征三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四污染防治措施五防止经营中突发性事件方案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设施六危险废物经营成本及预计经营状况七环保部门审批意见附二: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有关条件证明材料说明如下: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等等;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危废处理资质办理流程
危废处理资质办理流程危废处理是指对具有危险性、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特点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以达到环保和安全的目的。
在我国,危废处理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需要办理相关的资质才能进行。
本文将介绍危废处理资质办理的流程。
一、申请资格条件在办理危废处理资质前,需要先满足一定的条件:1.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企业必须具备适当的技术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3.企业必须具备适当的经济实力和资金;4.企业必须具备适当的管理经验和信誉。
满足以上条件后,企业可以申请以下危废处理资质: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用于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经营活动;2.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审批证书:用于从事危险废物的处理活动;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运行许可证:用于从事危险废物的处理活动所需的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运行;4.危险废物处置场所验收审批证书:用于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改建、扩建等活动。
二、申请流程1.准备申请材料企业在办理危废处理资质前,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不同的危废处理资质,所需的申请材料也不同。
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专业技术条件、经济实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2.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到当地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要求,会颁发相关的证书或许可证。
3.验收审批对于危险废物处置场所验收审批证书,企业需要在完成建设、改建、扩建等活动后,提交验收申请。
环保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会颁发相应的证书。
4.年检和更新危废处理资质在颁发后,需要进行年检和更新。
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检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年检材料。
如果资质过期,需要重新办理。
三、注意事项1.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2.申请材料要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3.企业在办理危废处理资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4.危废处理资质的年检和更新工作要及时进行。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字号】苏环字固管[2008]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字固管〔2008〕16号)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及有关危险(医疗)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二○○八年七月十四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及有关危险(医疗)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工作遵循合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污染控制处负责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工作,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污控处的委托承担有关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工作。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工作。
第四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审批结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详见附件1)。
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有效,利于查阅。
二、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公示、制作和颁发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公示和制作;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查;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三、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受理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大厅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依据附件1整理办证所需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送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受理(申请单位不再请相关机构做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行政审批受理大厅收到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书面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将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转交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篇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需委托其他危废处理单位处理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固废管理中心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除能自行利用的,考虑就近原则,均须委托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因特殊原因暂不委托处理的,且存储期限超过一年的,需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上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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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委托处理危险废物合同时,须核实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列的危废种类是否与公司需转移的相符。
在签订合同后需保存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
与接收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协议(合同)后,应及时填写危险废物备案表,经协议双方及双方所在地环保管理部门盖章后生效。
以上危废处理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处理协议、转移备案表等相关材料统一由行政部保管。
2、公司作为危废经营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对于所有公司进行需进行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的要求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危险废物管理小组应定期核实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应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①该表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②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③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④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篇2:手术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手术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手术室医疗废物分为三类: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
1、正确使用利器盒,盒内放安瓿、针头、刀片、线锯等锐利器具,3/4满时密封容器口,置于指定暂时贮存点由专人统一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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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西田工业区
40000
固态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水率70%,346-054-17、346-055-17、346-058-17、346-062-17)、固态含铜废物HW22(含水率70%,231-006-22、314-001-22、406-004-22)、固态含镍废物HW46(含水率70%,261-087-46、394-005-46)
4403070014
自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8日
陈元章
5
深圳市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12楼
宝安区沙井镇沙一村(废蚀刻液回收处理基地);宝安区沙井镇共和村(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基地)
92100
收集、贮存、处理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261-001-06;261-004-06;261-005-06;261-006-06)1600吨/年;废矿物油(HW08类中的251-001-08;251-003-08;251-005-08;264-001-08;266-004-08;375-001-08;非特定行业)1000吨/年;废乳化液(HW09)100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34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含水率70%,HW17中的346-050-17;346-054-17;346-055-17;346-056-17;346-057-17;346-058-17;346-059-17;346-060-17;346-063-17;346-064-17;346-065-17;346-066-17;346-099-17)7700吨/年;含铬废物(HW21中346-100-21;346-101-21)200吨/年;含铜废物(HW22)70000吨/年;含铅废物(HW31中231-008-31)20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中346-104-33;非特定行业)200吨/年;废酸(HW34)3800吨/年;废碱(HW35中261-059-35;193-003-35;221-002-35;非特定行业)1000吨/年;含醚废物(HW40)100吨/年;废卤化有机溶剂(HW41)100吨/年;废有机溶剂(HW42)1200吨/年;含镍废物(HW46)600吨/年;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中的331-027-48)200吨/年;其他废物(HW49中的900-041-49;900-042-49;900-999-49)700吨/年;收集废日光灯管
4416250812
自2011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2日
严日阳
严丽芬
0762-3312238/13827893087
14
惠州市
博罗县环保废物综合处理站
广东博罗县湖镇镇下村农场
广东博罗县湖镇镇下村农场
3600
收集、贮存、利用含铜废液(HW22类中231-006-22、406-003-22)
4413221220
持省环保局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在我市登记的企业名单
序号
地级市
法人名称
住所
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规模(吨/年)
核准经营范围、类别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广州市
广州环回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广江路398号煤场
广州市黄埔区广江路398号煤场(回收废矿物油);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布岗村(回收废有机溶剂)
4403060018
至2015年6月30日
林龙喜
黄强
0755-86619828/13823639391
7
佛山市
佛山市南海创伟化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海区罗村镇沙坑工业区
广东省南海区罗村镇沙坑工业区
3000
收集、贮存、处理废乳化液(HW09类中900-006-09、900-007-09)、废卤化有机溶剂(HW41中261-074-41、900-449-41)、废有机溶剂(HW42中261-076-42、900-499-42)3000吨/年,收集废日光灯管、废电池
自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
曹先国
谢逢春
(0751)2887302
12
河源市
河源市金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河源市源城区东埔高塘村高尾山村35号
河源市东源县黄田镇杨村村川龙小组
40000
收集、贮存、处理HW17(含水率70%,346-051-17、346-052-17、346-054-17、346-055-17、346-058-17、346-059-17、346-062∽064-17)、固态含铜废物HW22(含水率70%,231-006-22、314-001-22、406-004-22)、固态含镍废物HW46(含水率70%,261-087-46、394-005-46)40000吨/年,经营有效期为五年,
2
广州市
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合兴路56号(横沥所)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合兴路56号(横沥所)
259500吨+150万个
收集、贮存、处理废矿物油(HW08)5万吨/年,有机溶剂类废液(包括废卤化有机溶剂(HW41)、废有机溶剂(HW42))1.5万吨/年,金属污泥(HW17,表面处理废物,含水率70%)1.5万吨/年;收集、处理工业污水(包括有机溶剂类废液(HW41、HW42)、含氰废液(HW07)、表面处理废液(HW17、HW33)、船舶洗舱废水(HW08)、废乳化液(HW09)、无机氟化物废液(HW32)、废酸(HW34)、废碱(HW35))17万吨/年;收集、处理废弃包装桶150万个/年(HW49);收集、焚烧处置医药废物(HW02)、废药物药品(HW03)、农药废物(HW04)、有机溶剂废物(HW06)、废矿物油(HW08)、精(蒸)馏残渣(HW11)、染料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感光材料废物(HW16)、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酚废物(HW39)0.95万吨/年;收集废干电池、废光管
4406050024
自2011年8月12日至2012年8月12日
吴伟昌
朱丽芳
0757-86436243/13318227331
8
韶关市
乳源瑶族自治县鑫源环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韶关市乳源县侯公渡镇官溪电站路口
韶关市乳源县侯公渡镇官溪电站路口
32000
收集、贮存、处理固态表面处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物HW17(含水率70%,346-054-17、346-055-17、346-058-17、346-062-17)、固态含铜废物HW22(含水率70%,231-006-22、314-001-22、406-004-22)、固态含镍废物HW46(含水率70%,261-087-46、394-005-46)32000吨/年
4413220821
从2011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2日
叶志炜
王栋
0752-6920922/13502200766
16
惠州市
惠州市惠阳区力行环保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老围下村
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老围下村
20000
收集、贮存、利用电镀污泥(表面处理废物,HW17)20000吨/年
4401130001
至2015年6月30日
陆小安
陆欢
020-84968082/13425331740
3
深圳市
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龙尾路181号
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龙尾路181号
342500
农药废物(HW04)100吨/年,有机溶剂废物(HW06)10000吨/年,废矿物油(HW08)2000吨/年,废乳化液(HW09)7000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10000吨/年,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5000吨/年,新化学品废物(HW14)300吨/年,感光材料废物(HW16)20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HW17)100750吨/年,焚烧处置残渣(HW18)2000吨/年,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19)100吨/年,含铬废物(HW21)400吨/年,含铜废物(HW22)124250吨/年,含锌废物(HW23)1800吨/年,含砷废物(HW24)50吨/年,含硒废物(HW25)50吨/年,含镉废物(HW26)2500吨/年,含锑废物(HW27)100吨/年,含碲废物(HW28)100吨/年,含铅废物(HW31)1000吨/年,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300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2000吨/年,废酸(HW34)25000吨/年,废碱(HW35)15000吨/年,石棉废物(HW36)100吨/年,有机氰化物废物(HW38)100吨/年,含镍废物(HW46)18700吨/年,含钡废物(HW47)100吨/年,有色金属冶炼废渣(HW48)(只限331-002-48,331-024-48,331-028-48,331-029-48)1000吨/年,其他废物(HW49)8000吨/年;收集废日光灯管、废干电池
4402320301
至2016年2月27日
孙涛
孙涛
(0751)5281628
11
韶关市
翁源县鹏瑞镍业有限公司
韶关市翁源县官渡经济开发区
韶关市翁源县官渡经济开发区
13000
收集、贮存、利用电镀污泥(HW17,表面处理废物,含水率70%)5000吨/年,蚀刻废液(HW22)8000吨/年
4406030305
4416250815
从2011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