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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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征有哪些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
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
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
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
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
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
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
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
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
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
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
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
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相关阅读:
附条件合同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法规规定及定义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
所加的限制。《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
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
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期限以其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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