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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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
申办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声明
保证本申办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填报说明:
1.不得使用容易褪色的墨水填写;
2.字体须端正、清晰,涂改无效;
3.所附材料复印件的规格与申请书一致。
申办机构登记表
说明:1、带“*”栏无主管部门或私营、个体机构不填。
2、单位负责人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从业人员名单附后。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资金信用证明、商号核准证明附后。
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名单机构名称:
说明:超过8人可自行复印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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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此页张贴本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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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书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填)
经研究,决定任命(聘用)为经理(所长、主任),任期年。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申办机构场地实况调查记录
(由劳动部门填写)
调查时间:年月日
调查内容:
1、实用面积:平方;
2、现有设备:
;
3、其它:
。
调查人签名:、
职业介绍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职业介绍所的名称为
。
本所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本所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合法行业资格和工商经营资格,有完备的税务和收费手续,为中国法人,本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本职业介绍所宗旨为
第五条本职业介绍所经营范围为
第三章申办主体及资本
第六条本职业介绍所由下列第款所述申办主体开办:
1.由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申办。
2.由本职业介绍所员工集资申办。
第七条职业介绍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本职业介绍所由甲:
乙:丙:
方(技术、品牌、房产等经协商折算)出资。投资比例为
第九条投资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由深圳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经营期间,不得减少、转移投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职业介绍所属下列第款模式管理:
1.本职业介绍所实行经理(主任、所长,下同)负责制。申办主体委派(聘任)经理负责日常业务工作。重大决策(具体内容双方约定)由经理报告申办主体审查批准。
2.董事会负责制。职业介绍所投资各方均为股东,由全体股东选举名股东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日常业务。董事任期年,副董事长由董事推选产生,任期
年。董事会各职位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为职业介绍所最高权力组织,产生董事会并监督其运作,审查批准董事会重大决策。董事长为职业介绍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定全所重大事宜,其职权如下:
1.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工作计划、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结算与利润分配;
3.通过重要管理制度;
4.订立劳动合同;
5.修改章程;
6.决定重大业务投资、停业、终止、合并;
7.聘用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8.负责终止业务或经营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讨论、审查、批准第十条所列事项。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可临时召开董事会研究重大决策。
第十四条董事长可委托副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长因故不能担任董事长职务,由董事会产生新董事长,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完成法人变更。不得在董事会成员之外推举、变更董事长。
第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所日常工作由经理负责,重大决策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定须有记录,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十八条以下为重大决策:
1.修改章程;
2.终止业务、解散本所员工;
3.扩股增资、购置重要设备或装饰维修工程;
4.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及负责人。
第十九条董事会聘任正、副经理各一名(可由董事兼任),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领导组织日常工作。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当经理离所时代理经理职责。
正、副经理任期由董事会决定。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正、副经理为专职职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工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职业介绍所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立财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职业介绍所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所一切财务报表、帐簿、凭证,须用不褪色墨水以中文书写,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所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
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溢表,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核后,交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职业介绍所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职业介绍所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职业介绍所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3.职业介绍所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职业介绍所按照国家和特区税收法规纳税,在已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配办法为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及其他规则
第二十七条职业介绍所职工的招收、培训、录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劳动合同中作出规定。员工有权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