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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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常规
一、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中小学教学管理,有效地克服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正确引导教学改革,提高教学工作的整体效益,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常规。
第二条教学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实现教育目标的根本途径。教学工作是教育工作的中心。教师须在教学过程中,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学生接受思想品德教育,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教学工作常规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借鉴成功的教学管理经验和改革成果,按照新的课程教学理论以及教育教学规律要求制订的通常实行的教学工作规范。它是全省中小学教学工作的通常性、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
第四条本常规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通过科学、规范的教学活动,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五条本常规的实施目标是:
(一)树立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教学理念。通过本常规的实施和课程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改变教学中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加强教学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经验,使学生在获得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掌握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促进新的课程结构的建立。改变过于强调学科本位、学科之间缺乏整合的现状,正确处理分科性与综合性、统一性与选择性、持续性与均衡性之间的矛盾,提倡和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创造性地实施课程。
(三)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改变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提倡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形成主动、探究、合作学习的氛围,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四)建立综合性、激励性、发展性教学评价机制。改变过于重视甄别与选拔功能的评价观念,充分发挥教学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通过本常规的落实,促进教师积极开展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第六条本常规遵循的原则是:
(一)导向性原则。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工作秩序,有利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二)操作性原则。力求从实际出发,做到内容具体,层次分明,便于运用,便于测评。
(三)发展性原则。本常规不是封闭和僵化的教条,而是开放的并将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规则系统。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各地在贯彻本常规的同时,应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教学活动。
二、课程计划
第七条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课程的计划、意见、规定等,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订的法规性文件,其中规定了学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教学要求等内容,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八条学校、教研组、教师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分别制订教学工作计划,如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学年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内容一般应包括:对学生、教科书等情况的分析;学期或学年的教学目标;教学进度;改进教学的措施以及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教学业务学习以及有关教学活动的安排;教改实验和课题研究计划等。
第九条对教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应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
三、课程标准
第十条各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下同)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了教学和评价建议,是教学工作的依据,是管理与评价课程的基础。
第十一条每位教师必须备有本学科的课程标准,学校有关领导要备有各学科的课程标准,并全面学习和了解各科课程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和教师对课程标准要在深刻领会的基础上予以认真落实,并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教学改革。
四、教材使用
第十三条经国家教育部审查通过并批准使用的教材以及经省教育厅审查通过的地方教材是学生学习的基本资源和依据。教材体现课程标准的精神,反映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主要媒体。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学校从省教育厅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
第十四条教师要科学地、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利用教材指导学生进行探究、观察、实验、操作,获得知识,形成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丰富和完善教材体系,特别要注意开发信息化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资源。并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编写校本课程教材。
五、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教学管理是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课程与教学的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建立民主、科学的教学管理机制,实现教学工作决策的民主化。教学管理要为教师的发展和创造性劳动创造民主、宽松、和谐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要根据课程计划认真开设课程课时,科学设置校本课程和选修课程,深入探索、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防止毕业班搞突击教学,提前结束课程。
六、教学研究
第十九条教学研究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和途径。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都应重视教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教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和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学习和研究学科课程标准; 研究学生的心理特征和学习规律;研究教材教法、学生学习方式的改进和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探讨提高教学效益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研部门要充分履行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学指导和服务职责,把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的研究与指导作为核心工作。要密切和大、中、小学以及科研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专题研究和教改实验,深入学校具体指导课程改革和教学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教学教研成果的交流与展示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骨干教师,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有健全的以教师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形成崇尚学术、崇尚研究的氛围。要加强学校教研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教研组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要从教学的现实问题出发确定研究课题,努力提高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集体备课,开展说课、听课、评课和各种形式的观摩研讨活动,不断提高整体教学教研水平。
第二十三条教师要增强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意识,当好教学改革的研究者和实践者。要学会反思、研究和创新,积极承担教学改革实验课题,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教学能力和教研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校领导要自觉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带头开展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坚持听课和上课制度。
七、课堂教学
第二十五条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的主渠道,是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的关键环节。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和质量是实现课程教学改革目标的主要途径。
第二十六条课堂教学要体现与新课程相适应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理念,以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为宗旨,正确处理掌握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积极推进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备课。备课内容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