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
大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
大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指适用于城乡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同时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包括患有慢性病和需要进行门诊特殊治疗的参保人员。
二、慢性病管理1.慢性病的定义慢性病是指病程长、发展缓慢,对身体机能有不可逆性损害,需要长期治疗和管理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
2.慢性病管理的目标通过慢性病管理,达到以下目标:(1)控制疾病的发展,减少并发症的发生;(2)提高参保人对疾病的认识,增强自我管理能力;(3)减轻医保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3.慢性病管理的措施(1)定期随访:参保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医疗机构将记录病情和治疗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2)健康教育:医疗机构将开展慢性病健康教育宣传,帮助参保人学习疾病的知识和自我管理技巧;(3)病历管理:医疗机构将建立参保人的电子病历,并加强对病历的管理;(4)药品配备:医疗机构将根据患者需求和医生建议,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器械;(5)费用报销:参保人按照规定,持医疗机构开具的费用清单和病历,到指定的报销窗口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三、门诊特殊治疗管理1.门诊特殊治疗的范围门诊特殊治疗是指需要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特殊治疗,如化疗、放射治疗等。
2.门诊特殊治疗的管理要求(1)医保参保人需要提供医生开具的门诊特殊治疗申请单,并按照规定将申请单提交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2)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单,确认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核定报销比例;(3)医保参保人携带核定后的申请单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4)医疗机构将治疗费用和病历信息报送给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四、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效果,对于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参保人或医疗机构,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参保人未按要求接受慢性病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将减少在线报销比例;(2)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虚报医疗服务内容等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将取消其参保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大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
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根据《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庆政规〔2017〕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慢性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短期内无法治愈、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部分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及组织器官移植术后等特殊门诊治疗.治疗以上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门诊指定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待遇人员是指经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一定程序审核,并符合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市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个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际,参考临床医疗专家意见、流行病学特点,定期向行政部门提出病种范围、认定标准、补助标准的调整意见.第四条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规定病种范围内,正常缴费的,均可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第二章门诊慢性病范围、认定标准、限额及报销比例第五条将冠心病、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等26种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范围(门诊慢性疾病的认定标准及年度补助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50%;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60%。
第七条病种年度定额不含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费用,年度内超门诊慢性病定额以上费用不予核销。
第八条参保人员认定两种(含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病种补助标准最高一种疾病的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门诊慢性病报销费用支出与其他统筹基金支出累计计算,累计支出之和不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第三章门诊特殊治疗定额标准及报销比例第十条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70%,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80%.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费用,每年只设置一次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门诊放化疗一致。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政发〔2016〕33号)和《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人社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人员,按规定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第三条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
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变化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按照《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评审鉴定标准》执行。
居民医保门诊特慢病有26种
居民医保门诊特慢病有26种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近日,家住科普路社区的李先生致电《社区周报》栏目,反映他的父亲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医保,患有高血压、痛风等疾病已经有三四年了。
他想了解一下,父亲的病属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费用该如何报销?●门诊特慢病病种有26种就此,记者联系到了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负责人。
据了解,目前,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共有26种。
具体包括:一类病种(共4种):1.血友病;2.恶性肿瘤(含淋巴、白血病);3.慢性肾功能衰竭;4.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二类病种(共22种):5.丙型肝炎;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肺原性心脏病;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乙型肝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幼年特发性关节炎);13.慢性肾炎;14.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5.精神与行为障碍;16.痛风;17.肝硬化;18.癫痫;19.结核病;20.再生障碍性贫血;21.帕金森病;22.消化性溃疡;23.阿尔茨海默病;24.脑性瘫痪;25.糖尿病;26.高血压。
●门诊特慢病准入需经鉴定据介绍,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资格准入委托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鉴定和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分级经办。
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有住院史的参保患者还需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和疾病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无住院史的参保患者需提供2-3年的疾病相关检查检验门诊报告单,到受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鉴定。
其中,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所提供的资料应为居住地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
受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准入标准的,及时填写《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鉴定表》,并加盖公章,连同鉴定所需的相关病历资料交付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提交至参保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保待遇享受手续。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附件1:
东营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3、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
4、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
5、苯丙酮尿症
6、尿毒症(透析治疗)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慢性肝炎
9、肝硬化
10、糖尿病(慢性感染,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
11、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并发症)
12、慢性心功能不全(含肺源性心脏病)
13、类风湿性关节炎
14、脑梗塞
15、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
16、慢性肾小球肾炎
17、股骨头坏死
18、系统性红斑狼疮
19、帕金森病
20、银屑病
21、系统硬化病
22、强直性脊柱炎
23、成年人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含席汉氏综合症)
24、甲状腺机能减退症
25、癫痫
26、白塞病
27、瑞特综合症
28、血友病
29、脑性瘫痪
30、孤独症
31、智力障碍。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课件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政发〔2016〕33号)和《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人社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人员,按规定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第三条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
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变化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按照《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评审鉴定标准》执行。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6〕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门诊慢性病实行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的申请、鉴定、监管和基金支付工作.第三条各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门诊慢性病管理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病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医疗专家意见,我市暂把恶性肿瘤等19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见附件1)。
终末期肾病等10个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执行.第五条申请。
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病情证明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部门受理。
门诊慢性病种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鉴定.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精神病当月申请,月底集中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肺结核、丙型肝炎、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由医疗专家根据相关材料直接确认。
第六条鉴定。
(一)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原则上由参保地权威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从专家库中遴选(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主治医师)。
鉴定结果由专家签字确认。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应遵从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和体检鉴定。
1.初审:门诊慢性病专家依据鉴定标准对所提供的慢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鉴定标准见附件3)。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病申报流程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病申报流程1.申报慢病需要先到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慢性病信息登记。
To declare a chronic disease, you need to first go to the local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 to register the chronic disease information.2.登记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慢性病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When registering, you need to bring your ID card, medical insurance card, and diagnosis certificate of chronic disease and other relevant materials.3.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申报人填写慢性病登记表格。
Community workers will help the applicant fill out the chronic disease registration form.4.填写完毕后,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After filling out the form, the relevant materials needto be submitted for review.5.审核通过后,慢性病患者可以申领慢性病管理服务卡。
After passing the review, chronic disease patients can apply for the chronic disease management service card.6.持卡人可凭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慢性病管理服务。
Cardholders can enjoy chronic disease management services at designated medical institutions with the card.7.在享受慢性病管理服务时,需凭医保卡和慢性病管理服务卡进行诊疗。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提高患者的医疗保障和服务质量,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
二、慢性病定义特殊慢性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慢性病:1.世界卫生组织(WHO)或国内医学专家普遍认可的疾病;2.病程长、发展缓慢;3.治疗周期长,并需要长期药物治疗或定期就医;4.需要定期进行复查和监测。
三、报销比例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80%,个人自付20%。
四、报销限额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报销限额为每年6000元,超过限额的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五、报销范围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门诊挂号费;2.门诊检查费,如血压监测、血糖监测等;3.门诊治疗费,如各种注射治疗费用;4.门诊手术费,如胃镜、肠镜等费用;5.门诊药品费用,包括西药和中药。
六、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特殊慢性病患者,并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了以下管理措施:1.患者需持有有效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卡;2.患者需持有医生开具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历本,记录每次就诊的病情和治疗情况;3.患者需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持有医生开具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处方;4.定期进行复查和监测,由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调整治疗方案;5.定期进行医保审核,确保患者的费用报销合规;6.针对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7.加强医保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共同提高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质量。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除违规费用等。
八、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由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总结:通过制定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管理特殊慢性病患者,提高患者的医疗保障和服务质量。
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评定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报病种 病情摘要:
( 年案:
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意见:
经治医师签名: 年月日
门诊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
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年月日
备注:
(门诊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盖 章)
年月日
提醒事项: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申请门诊慢性病鉴定须向参保最高级别 的慢性病协议综合医疗机构申请。 2、市城区门诊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目前包括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国药东 风公司总医院。重性精神病患者可在市中医医院、国药东风公司茅箭医院和市 中西医结合医院办理。此外,肝硬化和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患者也可在市 中医医院办理。 3、市医保局不接受城乡居民个人的申报材料。 4、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负责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集中 向市医保局递交申报资料和认定结果。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递交的申报资料概 不退还。
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市城乡居民医疗基本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体检项目及支付范围一、恶性肿瘤鉴定标准:1.经病理学诊断确诊。
2.根据病史、体征,结合X线平片、B超、CT或MRI、生化指标、PET等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
具备以上条件中任何一项,且须进行抗癌治疗者。
体检项目:1.既往病史资料。
2.相关的影像检查(X线平片,B超,CT或MRI,内窥镜等)及病理报告。
3.根据所提供资料,现已明确诊断者不再体检。
支付范围:1.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放化疗期间服用或使用必须的对症药品及预防放化疗副作用的药物。
2.门诊康复治疗:只限抗癌活性的药物治疗(含中医药治疗)及癌性止痛。
二、异体器官移植鉴定标准:肾脏、骨髓、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须长期抗排异反应治疗者。
体检项目:1.即往病史资料、异体器官移植证明、抗排异用药证明。
2.移植器官B超检查。
3.正在进行抗排异治疗者不再体检。
支付范围:1.抗排异治疗。
2.化验项目:血、尿常规,肝、肾功能,环孢素浓度测定。
三、肺结核鉴定标准:1.结核菌素实验(PPD)皮试强阳性。
2.胸片或CT很典型的结核表现。
以上两项须同时具备。
体检项目:1.既往病史资料。
2.结核菌素实验。
3.胸片或CT。
支付范围:月支付有效期最长为7个月,支付费用不含国家免费治疗项目。
管理办法:定点管理。
四、精神病鉴定标准:1.病史三年以上,且经二年以上的系统性药物治疗。
2.符合CCMD-3精神病的症状标准,严重程度标准、病程及排除标准。
体检项目:1.既往病史资料、近二年进行过系统正规治疗(需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MD-3诊断及排除标准。
3.精神病测试量表。
正在进行治疗者不再体检。
支付范围: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
五、丙型肝炎鉴定标准:1.抗HCV阳性。
2.丙型肝炎RNA阳性和(或)肝功能异常。
以上两项须同时具备。
体检项目:1.既往病史资料。
2.丙肝病毒(RNA)测定。
3.肝功能。
支付范围:聚乙二醇化ɑ-2a干扰素和短效干扰素支付范围见附件1。
门诊特慢病管理规定
兴安盟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性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性病(以下简称慢病〕制度管理,进一步保障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规医疗行为,严防基金运行风险,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患有慢病的参保居民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其门诊治疗费用与药物费用可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围。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围执行《自治区根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自治区根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自治区根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围》三大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要限制目录外用药,目录外用药费用与非慢病支出项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慢病病种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病〔使用干扰素治疗〕、冠心病、脑血管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注射〕、甲亢、甲减、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甲状腺肿大、氟骨症、包虫病、大骨节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
第四条建立慢病准入制度〔一〕患者首次准入。
患者首次申请慢病的,准备以下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准入。
1、在二级与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近一年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书、各种医学检查报告单;2、1寸彩色照片2;3、或户口本;4、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证;5、填写完整的《兴安盟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领取《兴安盟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门诊手册》,注明所使用药品与治疗方案,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容包括:《兴安盟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二级与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近一年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疾病诊断书、检查报告单、医保卡或合作医疗证复印件、1寸彩色照片、或户口本复印件等必要材料。
(汉)城乡居民慢性病和“两病”惠民政策宣传单(汉语版)
城乡居民慢性病和“两病”惠民政策宣传单一、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高血压、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二类病种范围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透析)、苯丙酮尿症。
(二)门诊特殊慢性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分担标准统给予支付,不设起付线。
一类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计为2000元,二类特殊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三)门诊慢性病审核办理程序。
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可凭全民体检报告且确需采取药物治疗可直接办理慢性病,其余新办门诊特殊慢性患者均需携带病史资料(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首页)、1寸照2张至参保地二级及以上诊断慢性病权限医疗机构填写门诊慢性病诊断审核表,并于诊断权限医院医保科盖章后赴当地医保局办理。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用量。
为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了方便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购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拿药周期短的问题,现将门诊慢性病用药15天处方量,调整为门诊慢性病处方量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用量,因外出(如出差、学习、探亲)等特殊情况,处方量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用量,并由医生注明理由,并在当地医院医保科备案。
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简称“两病”)(一)保障对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患者,享受“两病”门诊慢性病保障待遇: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经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断(全民体检报告),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达到城乡居民慢病鉴定标准的患者,按现行政策享受慢病门诊保障待遇。
(二)用药范围。
“两病”门诊用药适用的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药品。
(三)支付标准。
慢性病病种
2018年4月1日起新增病种;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 二、结核病(不含耐多药肺结核); 三、糖尿病胰岛素治疗(不含Ⅰ型糖尿病); 四、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五、肺纤维化(不含特发性肺纤维化); 六、丙慢性病病种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 二、器官、骨髓移植术后 三、恶性肿瘤 四、糖尿病并发症 五、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肝硬化 九、慢性心力衰竭 十、精神类疾病 十一、结核病 十二、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置放术后 十三、类风湿性关节炎 十四、系统性红斑狼疮(包括狼疮性肾炎、肺、心、精神神经受累) 十五、强直性脊柱炎(出现脊柱强直、脊柱、骶髂关节X光片改变表现) 十六、干燥综合症 十七、混合性结缔组织病 十八、重症肌无力 十九、帕金森病
南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门诊慢病支付标准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标准及门诊慢性病卡有效期
序号 1 病种 恶性肿瘤 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 门诊康复治疗
手术后第一天至第365天
限额标准 600元/月 260元/月 4800元/月 4000元/月 3200元/月 150元/月 150元/月 聚乙二醇化ɑ-2a干扰素 2000元/月 1000元/月 600元/月 200元/月 200元/月 150元/月 200元/月 200元/月 200元/月 150元/月 200元/月 200元/月 150元/月 150元/月 150元/月 150元/月 200元/月
系统性红斑狼疮 类风湿性关节炎 2型糖尿病伴多并发症 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综 合症(合并有脑血管病) 肾病综合征 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 冠心病(非隐匿型)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强直性脊柱炎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肺心病 癫痫 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
有效期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八个月 三年
2
异体器官移植
手术后第366天至730天 手术后第731天至731天以上
Hale Waihona Puke 3 4肺结核 精神病
5
丙肝
短效干扰素第一个月
短效干扰素第二个月以后
一年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
一、申报病种(35种)及时限
1、每年5月和11月集中申报的病种(24个)
高血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孤独症、苯丙酮尿症
2、确诊后即可申报的病种(11个)
慢性很功能衰竭透析、慢性很功能衰竭非透析、恶性肿瘤保守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血友病、重症精神病、肺结核、慢性重症肝炎抗病毒治疗、脑血管病致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确诊后即可申请)
二、申报地点:向所在的乡镇人社中心,肺结核向县疾控中心提出申请
三、提供资料:
1、社会保障卡
2、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依据(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病历等)及所申报病种近半年的诊治资料
3、填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4、申办资料为门诊资料的,必须提供原件;申办资料为住院资料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5、未确诊的疾病,不能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
四、管理规定
(一)四定管理:
1、定点:选择一家医疗机构就医,一定一年不变(肺结核定点为县疾控中心或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重症精神病定点为先中医院或宜昌市优抚医院
2、定额:年定额、月定额。
当年未用完的部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当月未用完的可转下一月使用(患两种及以上符合准入标准的疾病,按照定额标准最高定额加上第二高病种一半的定额计算)
3、定项:仅支付医保目录内且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限定范围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
4、定量: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处方,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居住偏远地区者可酌情增加用量,患者要求开超量处方的,超量部分患者自费。
(二)因所患疾病病情加重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再享受该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因其他疾病住院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可不终止,但住院期间不得重复使用治
疗规定病种的药品和诊疗。
(三)准入标准(见文件)
(四)月定额标准、用药和诊疗范围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定额标准
注意:月定额标准为费用总额标准,普通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为50%(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支付60%);精准扶贫对象因上述慢性病发生的合规费用,支付比例在一般参保居民的基础上提高5%。
序号疾病种类月定额
标准
限定范围期限
1 高血压230 1、心血管系统药物(含调节血脂药)
2、抗血栓形成药物
2 糖尿病270 1、糖尿病用药物
2、心血管系统药物(含调节血脂药)
3、治疗视网膜病、微循环病变及神经病变药物
3 恶性肿瘤保守
治疗
410
1、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
2、激素及内分泌治疗用药物
3、镇痛药物
4、B超、X线、CT、核磁
5、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和肿瘤标记物
6、HPV、TCT9检查,骨髓、染色体、融合基
因检查
五年
4 恶性肿瘤门诊
放化疗
不限
1、放疗、化疗、靶向治疗
2、相关检查
一年
5 系统性红斑狼
疮
270
1、糖皮质激素
2、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
3、护肝护肾和预防治疗骨质疏松的药物
6 再生障碍性贫
血
270
1、雄激素类药物
2、抗肿瘤药剂免疫调节剂
3、细胞因子造血辅助药物
7 重性精神病360 神经系统药物
8 血友病不限1、凝血因子
2、全血、成份血等
3、去氨加压素等药物
9 帕金森病270 神经系统类药物
10 帕金森综合症270 神经系统类药物
11 脑血管病致瘫240 1、心血管系统药物
2、神经系统药物
3、抗血栓形成药物
半年
12 类风湿性关节
炎
270
1、抗炎及抗风湿药物
2、糖皮质激素
3、免疫抑制剂
13 慢性阻塞性肺
疾病
210
1、呼吸系统药物
2、全身用抗菌药物
14 慢性肺源性心
脏病150 1、呼吸系统药物
2、心血管系统药
15 慢性心功能不
全
210
1、心血管系统药
2、抗血栓形成药物
16 系统性硬化病270 1、非甾体抗炎药
2、糖皮质激素
3、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
17 干燥综合征270 1、非甾体抗炎药
2、糖皮质激素
3、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
18 肺结核
普通
200耐
多药
800
1、抗结核病类药物
2、肝脏治疗药物
3、血尿常规、肝肾功能
4、胸部X线或肺部CT
5、痰涂片
初治6
个月,
复治8
个月,
耐多药
2年
19 慢性重型肝炎
抗病毒治疗
300
1、全身用抗病毒药物
2、肝病治疗药物
3、肝炎病毒、肝功能相关检查
4、肝脏B超或彩超
1年
20 肝硬化200 1、胆和肝病治疗药物
2、全身抗病毒药物
3、抗肝纤维化治疗药物
4、降门脉压治疗药物
5、肝炎病毒、肝纤维化、肝功能、甲胎蛋白等相关检查
6、肝脏B超或彩超
21 重症肌无力200 1、抗重症肌无力药物
2、免疫抑制药物
22 地中海贫血200 1、输血
2、去铁治疗药物
23 支气管哮喘200 1、糖皮质激素
2、支气管舒张剂(β2受体激动剂、胆碱能受体
拮抗剂、茶碱类或上述药品复合制剂)
3年
24 支气管扩张200 1、全身抗菌药物
2、祛痰药
3、免疫调节剂
4、止血药
5、呼吸系统药物
25 强制性脊柱炎200 1、非甾体抗炎药
2、免疫抑制剂药物
3、生物制剂
26 慢性骨髓炎200 全身用抗菌药物
27 风湿性心脏病210 1、心血管系统药物(含调节血脂药)
2、抗血栓形成药物
换瓣之
后停止
享受
28 冠状动脉粥样
硬化性心脏病
210
心血管系统药物(含调节血脂药)
29 脑瘫1000 康复训练0-6岁
30 孤独症1000 康复训练3-6岁
31 苯丙酮尿症2500 相关药物、检查和特殊食品0-18
32 慢性肾功能衰
竭透析
不限
1、并发症治疗药物
2、透析费用
3、相关检查
33 慢性肾功能衰
竭非透析
500
1、并发症治疗药物
2、相关检查
1年
34 器官移植术后
门诊抗排异治
疗
不限
1、免疫调节剂
2、抗血栓形成药物
3、并发症用药(限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
高尿酸、肝肾功能损害、抗病毒、抗真菌、抗心
律失常)
4、血尿常规、肝肾功能
5、药物浓度检查
6、移植部位彩超
35 青少年生长激
素缺乏症
不限生长激素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