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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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精选)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精选)

《劳动合同法全文(精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方面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函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函

尊敬的[公司名称]:我代表我的委托人[员工姓名],就贵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致以严正抗议,并要求贵公司立即纠正错误,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基本情况1. 我委托人[员工姓名]于[入职时间]加入贵公司,担任[职位名称]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合同期限]。

2.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我委托人一直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工作态度端正,绩效表现良好。

3. 然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贵公司突然通知我委托人,以[解除理由]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5.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本次事件中,贵公司并未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我委托人存在上述情形。

因此,贵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法律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贵公司应向我委托人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由于贵公司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给我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在此,我委托人要求贵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

四、解决建议1. 贵公司立即纠正错误,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与我委托人恢复劳动关系;2. 贵公司依法支付我委托人自[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起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经济补偿;3. 贵公司支付我委托人因劳动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4. 我委托人同意在贵公司支付上述赔偿后,双方终止本次纠纷,互不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
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 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5 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
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十大须知
劳 动 合 同 十 大 须 知
10
6 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按照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资人等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
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合同的变更
24
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
注意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28
一 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制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先要制定录用条件,如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A、诚信信息,身份、身体、学历、专业技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等信息的真实 B、入职手续不符合招聘条件、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文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目在限制范围之内 C、岗位职责条件,将岗位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量化 D、请假、迟到、早退次数,可以比规章制度更严格 E、绩效考核,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 F、各种考试,试用期要通过各种理论考试、培训考试等
10 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 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
一、合同订立原则

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及解读

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及解读

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解读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典型案例】案例一:钟先生于2001年3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

2005年10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50件产品只抽检30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

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他们辞退钟先生是因为钟先生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现在只将钟先生辞退而没有要求钟先生赔偿损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对于钟先生要求给予他经济补偿,该公司坚决不同意,只同意支付当月工资。

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员工

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员工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可能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将探讨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员工的相关问题。

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等。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三、赔偿标准1.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额外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通知员工甲,因公司经营困难,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甲在公司工作满3年,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甲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而是仅支付了1个月工资。

甲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向甲支付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甲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五、总结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详细解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若未能按时支付工资或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标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6.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法律法规可能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说明理由:劳动者在通知中应当明确解除合同的理由,以便用人单位了解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

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根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具体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就跟随我一同来了解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也可以发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

预告辞退限于劳动者无过错,单一主客观条件变化,劳订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预告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下列情况之一:(1)劳动者患病或以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93条

劳动合同法93条

劳动合同法93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解读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典型案例】案例一:钟先生于20XX年3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

20XX年10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50件产品只抽检30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

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他们辞退钟先生是因为钟先生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现在只将钟先生辞退而()没有要求钟先生赔偿损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对于钟先生要求给予他经济补偿,该公司坚决不同意,只同意支付当月工资。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你签订的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应适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我认为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属于那四种情况之一的,是不需要聘用单位同意的,受聘人员享有单方解除权,虽然违背了合同约定的期限,构成违约,但是因为有法律的规定,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涉及到培训费用问题,应当适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你签订的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应适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1、一般理解事业单位聘用制,是平等协商的聘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2、你问行为是否违法?劳动者有单方面辞职的权利,是权力就不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另外,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并不是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所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等约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有效,可以根据不同的岗位对于离职有不同的约定。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通知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通知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者角度和用人单位角度分别阐述如何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程序1. 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通知应当采用正式的书面文件,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日期等。

2. 劳动者在书面通知中应当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例如,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3. 劳动者在书面通知中可以附上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例如,劳动者可以提供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证据。

4. 劳动者在书面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后,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解决。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程序1.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通知应当采用正式的书面文件,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日期等。

2. 用人单位在书面通知中应当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例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3. 用人单位在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

例如,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失职、营私舞弊等具体理由。

4. 用人单位在书面通知中可以附上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例如,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劳动者失职、营私舞弊的证据等。

5. 用人单位在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后,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解决。

三、注意事项1.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中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不能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中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不能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中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不能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2006年4⽉24⽇,H学院⼈事处作为甲⽅和张某国作为⼄⽅签订⼀份《引进博⼠协议书》,约定:从⼄⽅到甲⽅正式报到上班之⽇起,在⼋年服务期内,甲⽅除按相关规定发给⼄⽅⼯资、福利和津贴外,另按学院的规定为⼄⽅提供以下优惠待遇:1、⼀次性发给安家费4万元;2、安排150平⽅⽶住房⼀套(服务期满⼗年,产权归个⼈所有);3、博⼠津贴每⽉600元......。

⾃到甲⽅⼯作之⽇起,在甲⽅的服务期为⼋年。

若未满服务期⽽要求流动的,学校按规定收取违约⾦......。

⼄⽅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进⾏有损学院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国于2006年7⽉正式进⼊H学院从事汉语⾔⽂学教学和科研。

H学院已按照协议约定向张某国提供了各项优惠待遇。

2013年11⽉29⽇,H学院向各院部、各部门印发实施了《H学院专业技术⼈员服务期规定(修订)》(以下简称《H学院服务期规定》),该规定中有以下内容:“在我校被评为正⾼级专业技术职务⼈员,服务期为6年”;“各类专业技术⼈员服务期未满,因个⼈原因调离(含调动、辞职、⾃动离职等,下同)学校的,都应缴纳⼀定数量的违约⾦及补偿⾦,具体如下:......3、在学院被评为副⾼、正⾼⼈员:1万元⼈民币×所⽋服务期年数”。

H学院于2013年通过H学院⽹站向各部门⼈员发布了上述规定。

张某国于当时阅读并知悉了该规定。

2014年7⽉,《引进博⼠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后,张某国仍旧在H学院⼯作。

2017年12⽉18⽇,H学院印发了《关于张⼩明等118位同志教师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通知》,张某国等12位同志被评为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2019年6⽉2⽇,张某国以个⼈科研及专业发展需要为由申请调⼊浙江⼯商⼤学⼈⽂学院⼯作,向H学院申请离职。

同年7⽉3⽇,张某国再次向H学院提交了第⼆封辞职申请书,但H学院以服务期未满为由,不予研究其⼈事变动问题。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思考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思考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思考【摘要】本文探讨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在介绍了何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该行为的法律依据。

接着在分别讨论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风险和注意事项,以及相关的合法性解读和争议。

在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了思考,并强调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从而提高对劳动合同解除过程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关键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条件、程序、风险、注意事项、解读、争议、劳动者权益、保障、思考。

1. 引言1.1 何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行使解雇权利的一种形式,通常发生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过法定程序和依法通知劳动者等。

在程序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合法的程序,包括通知劳动者、听取劳动者意见、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在于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或劳动组织可根据相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并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慎重考虑,确保合法合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风险和法律纠纷。

1.2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体制的不断变革,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劳动者在试用期中的权益保障得到不断完善,劳动者越来越享受当前社会所带来的福利。

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企业为了规避责任,逃离法律制裁,寻找法律的“空档口”,在用工用人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试用期内存在试用期“陷阱”问题,加上劳动者受知识结构的限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权益的劳动者非常少,致使劳动者只能“任人宰割”。

探讨如何保障试用期中劳动者的合理、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社会环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分析了劳动试用期相关的理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充实的研究基础,剖析存在的问题,比如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完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解除的程序条件过高、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单方面滥用解除权,严重的危害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最后提出完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明确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完善劳动者解除的程序条件、强化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法律行为等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论文类型:应用研究I目录1绪论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1.3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2)1.3.1研究内容 (2)1.3.2研究方法 (2)2相关理论概述 (3)2.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含义 (3)2.2试用期劳动者权益 (3)2.3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原则 (4)2.3.1试用期约定自由原则 (4)2.3.2倾斜保护原则 (5)3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6)3.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完善 (6)3.2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6)3.3解除的程序条件过高 (7)3.4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单方面滥用解除权 (7)4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 (9)4.1完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9)4.2明确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9)4.3完善劳动者解除的程序条件 (10)4.4强化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法律行为 (10)致谢 (12)参考文献 (13)附件: (14)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14)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14)I I1绪论1.1研究背景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用人单位数量不断增加,劳资关系成为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社会关系。

工人买断工龄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区别吗为什么工人方面解除合同

工人买断工龄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区别吗为什么工人方面解除合同

工人买断工龄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区别吗为什么工人方面解除合同工人买断工龄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区别吗?为什么? 原则上没有区别,都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要是跟工厂里发生纠纷,工人怎样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想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的,只需提前三日),其他满后双方劳动关系即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把工人解除,劳务公司应怎么解决解除劳务合同一、首先,你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二、劳务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主要看当时你们的约定,有无涉及服务公司面临重组时的事项才能明确你的权利和对方的义务。

三、你现在服务的公司才是与你真正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你们应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你的权利不仅仅取决于这个合同,而且同时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四、在明确两个合同涉及服务单位资产重组时内容的前提下,寻找赔偿主体。

五、在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具体赔偿多少,首先看约定,无约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老板和工人解除合同工人有哪些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致意见的一种契约,因此,只有用人单位说了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肯定是不合法的。

但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状况,私营企业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在这方面海很不规范,存在着用工强势的现象,而劳动者为了生存往往只能忍受。

如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举报或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回答如有不正确,希望您到大律师网过问下专业律师。

谢谢某煤矿招收了50 名井下作业工人,其中有20 名工人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该煤矿人市部门(1)该煤矿招收工人的行为中有很多违法之处。

劳务合同可以单方面解约

劳务合同可以单方面解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务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劳务合同可能需要单方面解约。

本文将探讨劳务合同可以单方面解约的情况及法律依据。

一、劳务合同可以单方面解约的情形1. 劳动者单方面解约(1)劳动者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如劳动者因病、家庭原因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单方面解约。

(2)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提出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单方面解约。

2.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1)用人单位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如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项目停工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单方面解约。

(2)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如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提供劳动条件等,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提出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单方面解约。

二、劳务合同单方面解约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务合同单方面解约的注意事项1. 明确合同约定: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单方面解约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纠纷。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算辞退吗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算辞退吗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算辞退?这是一个相当常见而又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三种情形。

那么,这三种情形是否都属于辞退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且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一方强制解除合同,因此,这种情形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算辞退。

其次,我们来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无权阻止劳动者行使这一权利。

因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算辞退。

最后,我们来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承担着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那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算辞退。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当手段,如威胁、逼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提前解除,也应当认定为辞退。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那么也应当认定为辞退。

总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算辞退,需要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算辞退。

单方辞退劳务合同的赔偿

单方辞退劳务合同的赔偿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可能会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务合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单方辞退劳务合同赔偿案例的分析,探讨用人单位在单方辞退劳动者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介绍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乙在公司担任技术岗位,月薪8000元,每月支付。

合同履行期间,乙在工作中表现良好,但甲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单方面辞退乙。

甲公司认为,乙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且对公司业务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甲公司向乙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乙在收到通知书后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

乙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甲公司单方辞退其行为违法,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

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未与乙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赔偿金。

具体赔偿金额为:乙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单方辞退乙的行为存在以下问题:1. 违反法律规定:甲公司在未与乙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未履行告知义务: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向乙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未支付赔偿金: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乙赔偿金,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本案充分说明了用人单位在单方辞退劳动者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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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试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许一峰
一、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立法意义
1、人权保护方面。

《劳动合同法》的这项规定充分反映了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虽仅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项规定,却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职业选择自由,保障了劳动者的独立地位,也是对弱者地位的有利救济,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是劳动自由的法律保障,更使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

⑴它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对人权保护的具体落实。

2、经济发展方面。

法律的这些规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

劳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

最优配置劳动力的最佳手段是市场,是劳动力流动的最佳方式,《劳动合同法》是建立维护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制度工具。

使人尽其能,按劳分配,使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激励劳动者的创造性与积极性。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二、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理论和实务界的争议
争议之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
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是程序还是条件?直到今天,对这个问题仍没有明确的答案,有待法律明确规定。

条件和程序是有区别的。

条件是成就一个事物的前提性因素,具有或然性。

人们可以创造出一定的条件,但条件的具备与否,通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客观性。

程序是行动的步骤、手续及时限,具有可为性。

人们只要愿意,皆可履行程序,具有较强的主观意志性。

在法律效果上,条件是权利享有、义务履行的外在表现和具体要求。

据此,《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中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应该是程序,而非条件。

争议之二: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有无限制条件?除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之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有其他限定条件?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来看,无其它限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二款、第三款也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但综观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却都有限制条件: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有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给予正当的法定事由方可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并无此种限定,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这种立法状况极不合适⑵:首先,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使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导致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

其次,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明确的期限,即期待对方按期履行,自己也需要依据期限长短进行各种打算与投入。

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

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利用30日进行准备,但现代企业中的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时很难在短期内觅得,一个关键人员的辞职,有时会使整个企业陷于瘫痪。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时常提防劳动者“跳槽”,对劳动者的培训、培养投入信心和动力不足,这会极大地限制劳动者素质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再次,劳动合同订有固定的期限,在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若可依单方意志而任意解除,就会破坏合同尊严。

事实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对用人单位有确定的约束力,但对劳动者就缺乏确定的约束力,这也有失公平。

争议之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些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依法行使预告解除权的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和因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法合同》第3条第2款“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和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据此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而辞职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就应当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⑶。

而第25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在立法上对用人单位存有“显失公正”之嫌。

劳动者依法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从表面上看与一般违约行为相同,但它们的性质有本质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照该条例非常清楚地说明,只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出辞职,是法律允许的,是合法的“违约”行为,显然上述的三个条文之间存在着矛盾。

因此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况且《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的类似“违约行为”予以了肯定,根本就没有订立关于劳动者违约责任的条款,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又是一个不公平。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律缺陷与不足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违背了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的原则,即违背了法律赋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平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公平原则。

兼顾用人单位利益也是劳动合同法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者的权利应当特殊保护,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也不容肆意践踏。

《劳
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意味着法律默认了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甚至即使是不合法,即使是劳动者出于重大恶意也无法追究,这样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就难以依法维护,缺乏法律保障⑷。

《劳动合同法》37条无条件地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明显体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不均衡。

劳动者可以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使合同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受到冲击。

(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损
按照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任何劳动合同,这就片面扩大了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在现实中拥有比劳动者更强大优势的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想出各种办法来限制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许多劳动争议由此产生。

因而单方解除权,不仅没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反而对其造成实质上的损害,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上存在的漏洞,即用人单位为了防止或限制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害,针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的漏洞而“针锋相对”采用的对策,常用手段是交纳保证金和规定违约金,这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
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之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往往又不得不采用限制培训的投入或限制人才的培养。

如此这般,最终损害的还是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难以计量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在实际中难以计量,特别是对客户资源、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侵犯,这种损失有些是显性的,可以直接计算出来,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而有些损失是隐性的,是难以计量的。

一是侵犯用人单位的客户资源。

比如,银行、外贸公司的客户经理,掌握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客户资源和数据资料,如果他突然辞职,他带走的客户资源虽不能算是商业秘密,但他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会给银行造成难以估算的损失。

二是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劳动者在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多或少会掌握单位的一些商业秘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后就可能会直接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这虽有第23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和第24条“竞业限制”等相关条例的约束,但实际操作和举证很难实现。

三是侵犯用人单位的专利权,又如:劳动者利用原用人单位拥有专利权的专有技术来生产同类产品,原单位很难发现这种侵权行为,而且即使发现这种侵权行为,也很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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