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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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
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0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第12号
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根据《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经评选,决定授予华远星海运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称号,给予中日国际轮渡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年度签注,撤销华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1家公司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称号;授予“国电7”轮等290艘船舶安全诚信船舶称号。

详细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 新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2. 给予年度签注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3. 撤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4. 新评安全诚信船舶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8日。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年度评价、资格撤销的复核、相关结果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和年度评价的受理和初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待遇落实及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第五条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个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附加审核或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不低于A级;(二)最近3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四)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国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安全[2007]39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航运生产力,我局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尽快确定履行评选程序的负责部门,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便利守法者的精神,制定执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优惠办法。

二、“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格式另行制发。

三、尽快将《办法》公告辖区内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7月23日海安全[2007]398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海事局。

经复核符合要求并公示后,由交通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物流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公司信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流公司全体员工及合作伙伴,包括供应商、客户等。

第三条物流公司信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 预防为主,惩防结合;3.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4. 系统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信用评价体系第四条物流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员工、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评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 基本信息评价: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2. 财务状况评价:包括资产负债、盈利能力、现金流等;3. 诚信经营评价:包括合同履行、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4. 法律法规遵守评价: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制度等。

第六条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第三章信用管理措施第七条物流公司对员工、合作伙伴的信用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以下措施:1. 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及时更新信用档案;2. 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员工、合作伙伴,加强监管,督促整改;3.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员工、合作伙伴,给予政策倾斜和奖励;4.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员工、合作伙伴,实施惩戒措施。

第八条物流公司对员工、合作伙伴的信用惩戒措施包括:1. 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合作;2. 限制参与公司重要项目;3. 取消合作资格;4.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信用信息共享第九条物流公司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和外部信息交流。

第十条物流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共享包括:1. 各部门间信用评价结果共享;2. 员工、合作伙伴信用档案共享;3. 信用惩戒措施执行情况共享。

第十一条物流公司外部信用信息交流包括:1. 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2. 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3. 与合作伙伴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物流公司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航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安全生产检查(1)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1)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4. 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5. 应急预案(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安全生产制度1.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驾驶、违章操作。

3.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4. 严禁在船上进行高空作业、焊接作业等特殊作业。

5. 严禁擅自改变船舶结构、设备。

五、奖惩措施1. 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各部门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交办海〔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办海〔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促进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可不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要严把规范管理关。

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

(二)要严把船舶质量关。

建造或购买高质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力度,保证船舶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要严把人员聘用关。

按规定足额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航运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

(四)要严守诚信运营关。

杜绝出现船舶“假登记”“假光租”现象,严禁发生“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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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安全[2007]398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
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航运生产力,我局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确定履行评选程序的负责部门,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便利守法者的精神,制定执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优惠办法。

二、“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格式另行制发。

三、尽快将《办法》公告辖区内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海事局。

经复核符合要求并公示后,由交通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每年应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是否失效;
(二)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三)所属船舶和船员是否发生过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否被实施过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公司所属船舶是否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六)所属船舶滞留情况。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可结合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来做。

通过年度评价确认其仍然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后统一予以公布。

第九条航运公司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后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

(二)对其所属船舶予以12个月免检(包括开航前检查),但对“安全诚信船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执行,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安全检查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公司在海事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享受缩短办理时间等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制定。

(四)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十条航运公司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海事机构应撤消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收回安全诚信公司证书。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失效;
(二)公司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三)所属船舶和船员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五)公司所属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一年内被滞留两次及以上;
(七)未通过年度评价。

被海事机构撤消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符合第五条规定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资格。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对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结论海事局提出复核的申请。

第十三条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接受举报,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为辖区内的安全诚信公司建立安全诚信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进行初次申报时递交的材料;
(二)公司在年度评价时递交的材料;
(三)海事机构的评价结论及相关证据;
(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于未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在本辖区内对其实施安全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正面)
(本页由航运公司填写)
航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注册地点
公司人数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公司船舶数量
DOC证书覆盖船种
上次审核时间
公司DOC证书编号
DOC证书取得时间
申请的基本条件
序号项目是否1
2
3
4
5已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公司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公司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1/2。

公司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防污染责任事故。

公司所属船舶是否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

公司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
为。

公司诚信度自我评价:
,,公司签章:
年月日
注:在是或否的相应栏内打“√”。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背面)
(本页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




年月日
(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审批


年月日
(交通部海事局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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