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借调协议(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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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借调协议(精选3篇)

出国人员借调协议篇1

甲方(借调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借出单位):地址:托付代理人:

甲乙双方因工作开展需要,经协商全都,借调乙方员工身份证:至甲方从事阿尔及利亚机电安装工作。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签署本协议。

一、借调期限

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年__ __月__ _日止,为期_____个月。如借调时间调整,由甲方双方协商确定。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借调人员的签证及相关手续,包括国内交通费、出国机票及保险等

2、负责借调人员的工作支配和管理。如发觉不听从管理或重大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将借调人员遣返回国。

3、担当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伤亡保险和伙食费及其他补贴费用等。

4、如借调人员在阿发生的任何伤亡、工伤大事,一切赔偿由甲方担当。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供应合格的借调人员。

2、负责借调人员的工资发放。

3、与借调人员的劳务合同签订。

四、费用及结算

1、借调人员的出国工资按每天元计算,每月号前发放到乙方指定账户,由乙方代发借调人员工资。伙食补助每天元,或甲方负责

五、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有其他商定,双方可另行商定,以作此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出国人员借调协议篇2

剧团出国演出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住宅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宅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甲方邀请乙方剧组一行人将于年月日前往国演出场。这次赴国属于商业演出,人员众多,时间较长,为了保证团组的平安,特殊是防止消失各类事故和非法滞留国,双方就有关平安保障措施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外事教育

乙方在剧组出国前对团组人员进行严格的外事教育,使团组人员树立“外事无小事”和自觉的纪律观念。

其次条乙方保证

1.乙方同意:每位成员出国前都要与乙方签订遵纪守法、按时回国的保证书,并向乙方缴纳人民币万元的保证金。

2.乙方保证团组在国期间要充分敬重甲方的意见,遇到意外状况准时与甲方联系并协商处理方法。

第三条会客要求

在国期间,乙方团组成员不得私自离团行动,会见客人必需请示乙方有关负责人员,在指定地点会面,并有团组指定人员伴随。

第四条证件管理

为防止丢失证件和发生意外,在国期间,乙方集中指定专人管理全体人员的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

乙方指定人员为:。

第五条保证

双方保证:

(1)其有资格或合法授权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业务;

(2)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3)其有力量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

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第六条协议解除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双方经协商全都同意的。

(2)因不行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或没必要履行的。

(3)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商定,守约方依据本协议商定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履行本协议义务不符合商定而给其它各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协议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但患病损失方必需供应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不行抗力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不行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担当自己损失,互不担当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行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拖延履行本协议的,应自不行抗力大事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不行抗力状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行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变更与补充

1.本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全都,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依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全都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实行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宅)的法定地址或住宅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担当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根据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担当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根据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四条条款独立性

如本协议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缘由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行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行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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