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发展离岸金融对助推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具有积极的作用。伦敦、纽约、香港等均是典型的离岸金融市场,其成功经验对我国建设离岸金融市场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离岸金融市场国际经验
离岸金融市场是指经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交易在非居民之间进行、基本不受所在国法规限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金融市场。离岸金融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与创新化的产物,伦敦、纽约、香港等相继成为世界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
(一)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成功经验
1.因地制宜选择离岸金融发展模式。各地区在发展中结合自身实际,形成了内外一体、内外分离、渗透式与避税区四种主要模式。
一是内外一体模式,即国内市场与离岸市场处于混合交叉的状态,资金不受限制。该模式对市场所在地的经济条件尤其是金融监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伦敦、香港金融发展与监管水平相对成熟,都选取了此种模式。
二是内外分离模式,即在岸资金与离岸资金绝对分离,银行拥有多套账户将居民与非居民存贷账户与业务严格分开。该模式极大地弥补了内外一体模式中需高度发达金融市场为基础的缺陷,可以针对市场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防止离岸市场的投机活
动与市场动荡对在岸经济的冲击。这种模式较为典型的是纽约、东京,其中纽约的国际银行设施(IBF)是美联储为方便非居民以离岸货币进行金融交易而在境内设立的一种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
三是渗透式模式。在内外分离的基础上,有一定程度的混合存在,主要有三种渗透方式:离岸单向在岸,非居民的存款账户可以向在岸市场放贷,但禁止在岸资金流向离岸市场;在岸单向离岸,即与第一种模式的资金流向相反;双渗透,即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互通。在新加坡发展离岸金融转型初期,由于其金融发展水平不高,新加坡政府允许居民的在岸账户向离岸账户的单项渗透,之后随着金融发展,又允许离岸账户资金对国内企业放贷。
四是避税区模式。一般没有实质性资金交易活动,只是离岸机构办理记账业务或注册等事务性手续,目的是规避母国的税收或监管。巴哈马、开曼等岛国是著名的避税区离岸金融市场。
2.健全的监管制度。为防范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各国从法律和风险防控方面加强监管。
一是完善的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看,均有较为完善的离岸金融立法。英国于1986 年制定了《金融服务法》,是英国规范离岸金融的主要法律文件,还通过制定《洗钱法》《犯罪收入法》来防范离岸市场洗钱等风险。日本对离岸金融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证券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法》等。
二是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日本对跨境资金进行完全监管,交易对象只限于非居民和其他的离岸账户,且参与银行必须得到批准;离岸账户和国内普通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入、流出受到严格
控制,如资金转入额上限、存贷款限制等;离岸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进行外汇买卖,也不得进行掉期交易。新加坡对新元进行严格控制,实行分类许可证制度;完全分离新元与非新元账户,严禁新元用于金融投机,限制新元的境外使用。
3.优惠的税收政策。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美国、英国等降低所得税税率,吸引国际资本。日本无存款利息税,减免离岸银行的法人税,无利息预扣税。新加坡于1973年修订的所得税法将经营外币的所得税税率从40%降到10%,并废除了0.1% 的印花税(存款证和汇票),对银行离岸业务只征收10% 的盈利税,对国际银行财团贷款所取得的亚洲货币免税,无利息预扣税。香港无国际银行财团所得税,无贷款利息税和海外收入预扣税(除经海外机构接洽者需缴公司利得税外)。
(二)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国际教训
在建设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如不能有效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会影响在岸市场金融稳定,典型案例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起源地泰国。泰国政府于1992 年在曼谷设立了以分离为基础的渗透型离岸金融市场(BIBF),非居民不但可以同时开立本外币账户,还可通过本币账户在泰国在岸市场开展存贷款、直接投资等全方位的投融资业务,在岸与离岸账户间完全被打通。BIBF 建立后,由国外向国内进行贷款等外部资金流入增长迅速,满足本国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然而BIBF成为了国际短期资本进入泰国金融市场的便捷渠道,推动泰国金融和经济基本面脆弱性的形成。以索罗斯为代表的对冲基金,利用泰国经常项目
大量逆差的不可持续性、金融市场规模小和开放程度高等特点,通过大规模卖空泰铢获得巨额收益,引发泰国直至整个东南亚地区的金融危机。BIBF 又成为大规模资本外逃的通道,仅1998 年高达85.4%的银行部门资本外流通过BIBF 渠道实现。
二、对我国建设离岸金融市场的启示
(一)建设境内人民币离岸市场
随着香港、新加坡、英国等地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成,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境外区域布局已初步形成。未来可借鉴美国IBF 模式建立境内人民币离岸市场,初期可选定一个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逐步向其他自贸区或地区推广。通过准确把握各人民币离岸市场定位,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境内外离岸市场优势互补,推动全球人民币离岸市场整体战略的实施。
(二)选择合适的发展模式稳步推进
考虑到我国金融发展和监管体制现状,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第一步可选择内外分离型,将居民与非居民账户完全隔离,在岸市场依旧实行原有政策,离岸市场放松管制,以吸引投资者。坚持“成熟一项,推动一项”的原则,控制风险,稳步推进。根据国内汇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可逐步转型为渗透型离岸金融市场。
(三)完善离岸金融市场政策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对离岸金融相关政策法规散布在各部门规章中。如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13日由总局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汇管理条例》、《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