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及解答(第1期)
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及解答(第1期)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在开户之前,必须先参加并通过股指题货基础知识测试。
为了帮助投资者学习和掌握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和交易规则,弘扬学习文化,倡导“有足够知识准备的投资者才是真正受保护的投资者”的理念,应广大投资者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分期刊登部分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和解答,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实际投资操作,请以正式颁布的法规和业务规则为准。
判断题1.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答案:对。
解释: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中规定,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与客户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答案:对。
解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3.期货公司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答案:对。
解释:《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4.股指期货实行双向交易,既可先买后卖,也可先卖后买。
()答案:对。
解释:股指期货实行双向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就是可以先买入开仓然后卖出平仓;也可以做空,也就是先卖出开仓然后买入平仓。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汜途辿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是上证综合指数。
()答案:错。
解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五条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6.IF1007合约表示的是2010年7月到期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证监发[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证监发〔2003〕86号)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现将《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职责分解到处,任务细化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要结合辖区市场情况,努力进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上的探索创新,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促进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及时请示报告。
会机关各部门要围绕派出机构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做好指导、协调、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派出机构一线监管的作用,把各项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按照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证监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拟定市场发展规划,办理重大审核事项,指导协调风险处置,组织查处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系统监管工作。
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完成全系统的协作监管任务,围绕三个方面抓好一线监管工作:一是深入了解辖区市场情况,主动揭示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处置风险;二是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做好持续监管,致力于推动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建设;三是根据证监会机关的统一布置,依法履行稽查任务,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承担以下监管工作:一、拟发行公司监管工作职责(一)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
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受理辅导机构报送的辅导报告并经过调查验收后向发行监管部报送辅导监管报告,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跟踪和总结拟发行公司接受辅导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检查,对已经完成辅导工作的拟发行公司未被推荐的原因进行了解并在辅导有效期内进行持续关注。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施监控。
第四条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履行结算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期货结算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如遇特殊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
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九条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公司登记。
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封闭运行第十条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25•【文号】证监期货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期货公司:近期,期货市场发生几起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力,客户穿仓,造成保证金缺口的风险事件,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督促相关公司短时间内弥补了资金缺口,并严肃处理了相关公司及责任人。
为防范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重申以下监管要求:一、期货公司要谨慎为本,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及客户诚信记录和风险承担能力确定客户的保证金水平,严禁低于交易所标准收取保证金。
二、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制度,及时化解风险,严禁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防止出现客户穿仓。
三、严格对期货公司关联客户的管理,禁止因关联关系而降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放松风险控制;严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扰公司正常的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四、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将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足额存放于保证金封闭圈内。
当客户出现透支或穿仓时,期货公司应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
五、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以及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高管、风险控制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受到干扰时,应立即向当地证监局报告。
六、期货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证监局、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信息,出现大额透支、穿仓时,应立即向证监局报告。
各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照有关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检查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向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持续深入检查各期货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2.21•【文号】证监期货字[1999]21号•【施行日期】1999.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发布日期:2008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24日)废止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1999年12月21日证监期货字〔1999〕21号)各期货经纪公司:为了规范期货经纪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是《期货经纪合同》的指导性文本。
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本指引重新制定《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并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本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印制《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客户说明风险。
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期货经纪合同》的审核和管理,检查督促各期货经纪公司严格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规范开户行为,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附件: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涉外汇管理,简化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所开展的相关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汇及购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持证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重新办理境外期货业务外汇登记:(一)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及核定的年度风险敞口批复文件;(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依据中国证监会批复的企业年度风险敞口确认企业对外付汇额度,并向企业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三、持证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及其他登记事项(如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许可证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批复文件或说明材料等,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管理办法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放与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本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和投资者等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依据本办法对期货保证金进行存放和管理,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
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投资者期货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期货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存管机构”)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本公司期货保证金存放和管理相关的业务和活动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本公司将投资者期货保证金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构成的期货保证金封闭圈中。
严禁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外存放投资者期货保证金。
第五条期货保证金账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
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多家期货结算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同城的同一期货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本公司开立、变更和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向安全存管机构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七条除为投资者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外,投资者期货保证金只能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第八条本公司不得以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资金办理质押、抵押和对外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按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中存放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用于保证期货合约履行,保障投资者期货保证金的安全。
投资者期货保证金不足时,本公司应当及时采取通知追加期货保证金、强行平仓、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等措施化解风险,不得占用其他投资者的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选择一家期货结算银行作为主办结算银行,并在主办结算银行开立一个用于向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自有资金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证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7]56号)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近期市场中出现一批以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名义设立、实质从事配资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配资公司),这些公司为客户配置资金,其中有部分资金进入期货市场从事期货交易。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配资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登记的范围多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或管理咨询等,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牌照,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资金借贷业务。
配置资金进入不同投资领域,其中包括期货市场。
配资业务进入期货市场时,多以配资公司控制的个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将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客户存入自有资金,配资公司以此为基数,向客户进行配资。
配资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对客户交易账户实施风险控制,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进行平仓或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以保证配资公司自身资金不受损失,同时收取高额资金使用费。
由于在配资业务中,客户资金被配资公司控制,其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且配资放大了杠杆比例,加大了客户财务风险;同时,配置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可能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存在风险隐患。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配资业务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各单位应深刻认识配资业务危害性,树立防范意识,同时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派出机构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督促辖区期货公司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一是严把开户关。
各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实名开户制度,要求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期货交易账户与身份信息一致,一户一码,投资者需现场办理开户,开户现场应留存影像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1•【文号】证监期货字[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证监期货字〔2001〕29号)各有关企业: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境外期货业务风险,现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三条企业应该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有效的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
第四条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应对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负责,包括制定和执行企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其持续有效,确保相关人员遵守有关制度。
第五条企业应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企业的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贯彻执行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企业的境外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应体现管理的垂直性、业务的相互制约性以及职责的分离性。
第八条企业应由一位副总经理或相当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境外期货业务。
第九条企业可专设境外期货交易部门,也可在原相关部门设置相应岗位。
第十条企业应设置交易、结算、资金调拨、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合规、档案管理等岗位。
各岗位应职责明确,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50题)1、下列不属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的职责的是()。
A.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B.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C.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D.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答案】 D2、甲期货公司完全按照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但因此产生了混码交易,交易中产生的损失应()。
A.由客户承担B.由期货公司承担C.客户与期货公司各承担一部分D.期货交易所承担一部分【答案】 A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A.财政部B.中国证监会C.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D.期货交易所4、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于月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A.10B.7C.5D.3【答案】 B5、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
A.7B.10C.15D.30【答案】 D6、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期货法律法规汇编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
A.不予补偿B.酌情予以补偿C.予以补偿D.以上都不对7、经营机构有对()投资者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A.专业B.业余C.普通D.以上都不对【答案】 C8、《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九条规定,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审议决定。
会议至少应由()以上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以上通过。
A.1/3;2/3B.1/2;1/3C.1/2;2/3D.1/3;1/3【答案】 C9、()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9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9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现金、通知存款、1年以内(含1年)的存款。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四、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6月4日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银行:为增强基金管理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的规定,现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二、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金托管银行中选定一家(以下简称“专户托管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存放与支付,并在开立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支付等方面的程序进行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户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等程序告知相关基金托管银行。
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于每月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各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2月15日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修改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置于“市场竞争力”之前。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开展产业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期货”业务规模;“(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评价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现公布《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自2011年9月2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账户管理,建立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库,夯实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基础,现决定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包括休眠账户的处理及历史账户的规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基本要求(一)处理休眠账户1.期货市场休眠账户是指截至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的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具体认定标准见《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2.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4号,以下简称《开户管理规定》),各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休眠账户进行认定和休眠处理,限制休眠账户的开新仓交易权限。
3.休眠账户在本次规范工作完成后申请激活时,应当先进行规范,然后再办理激活。
(二)规范历史账户1.历史账户是指在期货公司根据《开户管理规定》接入统一开户系统前,直接通过期货交易所生成全部或部分交易编码的账户,具体认定标准见《实施细则》。
2.历史账户应当按照《开户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规范,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各期货公司应当对历史账户进行检查,联系客户进行规范,将符合要求的账户资料通过统一开户系统上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接受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相应处理,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6•【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加强期货市场信息技术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信息系统技术进步,我会制定了《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风险,保护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信息技术,是指所有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和技术的集合。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所有在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会员和其营业部以及与期货交易所联网的期货交易厅。
第四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一节组织结构第五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工作必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总部应设立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技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的主管部门;期货营业部至少应设1名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规章制度;2、负责信息技术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3、根据业务目标与计划制定信息技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5、负责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和软件的选型;6、审核计算机硬件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置、报损、报废;7、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购买;8、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9、负责交易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10、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11、负责对信息技术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12、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13、跟踪研究信息技术的发展;14、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营机构总部授权的其它管理职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第十二批)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十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22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55件(见附件2)。
现将上述两部分共7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附件2
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4.06•【文号】证监期货字[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2000年4月6日证监期货字〔2000〕12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了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清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提高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保证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期货经纪公司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其既定的工作目标,防范出现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控制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控制程序、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文本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构指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组织、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文本制度指期货经纪公司为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业务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各项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设立运作灵活、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和实施行之有效、覆盖所有风险点的内部控制文本制度。
第四条督促期货经纪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采取措施,督促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落实本指导原则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经营高效、内部控制严密的经营运作实体。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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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19•【文号】证监期货字[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9号)各期货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
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二、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
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四、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2006年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汇总表。
汇总表应当以Excel格式制作,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向派出机构备案。
要确保汇总表中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以备今后按我会要求直接导入升级后的结算系统。
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机构的汇总表要由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自投资者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
六、各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普及并提高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加强和结算银行的沟通协作,解决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出入金业务中的问题,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期货结算账户启用后出入金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保证金安全存管是今年期货监管的重点工作。
落实本通知的规定是各公司开展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第一步,具体落实情况是今年年检的重要内容。
从2006年3月份开始,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还将对期货经纪公司落实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现场检查。
希望各期货经纪公司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
附件1: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附件2: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附件3: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附件4: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附件5: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报证监局备案的统一格式)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投资者姓名││身份证│││││ 号码││├──────┼───┼───┼──────────────┤│期货经纪││投资者│││合同编号││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投资者电││联系地│││话或手机││址││├──────┴───┴───┴──────────────┤│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户名│开户银│结算银行名│期货结│此账户是否│此账户是否开│││行编号│称(明确到│算账户│开通银期转│通网││││具体开户网│ 账号│账(Y/N)│上银行││││点)│││ (Y/N)│├──┼───┼─────┼───┼─────┼──────┤│││││││├──┼───┼─────┼───┼─────┼──────┤│││││││├──┼───┼─────┼───┼─────┼──────┤│││││││├──┼───┼─────┼───┼─────┼──────┤│││││││├──┼───┼─────┼───┼─────┼──────┤│││││││├──┼───┴─┬───┼───┼─────┼──────┤│││││││├──┴─────┴───┴───┴─────┴──────┤│声明: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在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投资者签名:被委托人签名:│├──┬───┬─┬─┬─┬─┬─┬─────┬──────┤││││││││││└──┴───┴─┴─┴─┴─┴─┴─────┴──────┘附件2: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开户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开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期货经│││话或手机号码││纪│││││合同编│││││号││├──────────┼───┴───┴─────────┤│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户名(全称)│开户│结算银│期货结│此账户│此账户是否开通│││银行│行│算│是│网上银行│││编号│名称(│账户账│否开通│(Y/N)││││明确具│号│银期转│││││体的开││账│││││户网点││(Y/N │││││)││)││├─────┼──┼───┼───┼───┼───────┤│││││││├─────┼──┼───┼───┼───┼───────┤│││││││├─────┼──┼───┼───┼───┼───────┤│││││││├─────┼──┼───┼───┼───┼───────┤│││││││├─────┼──┼───┼───┼───┼───────┤│││││││├─────┼──┼───┼───┼───┼───────┤│││││││├─────┴──┴───┴───┴───┴───────┤│声明:以上为本单位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单位在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被委托人签名:││法人投资者公章:│├─────┬──┬─┬─┬─┬─┬─┬─┬───────┤││││││││││└─────┴──┴─┴─┴─┴─┴─┴─┴───────┘附件3: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兹委托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在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事宜。
本人知晓并愿意承担被委托人代本人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委托人(签字):身份证号:年月日附件4: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兹委托__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单位在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相关事宜,本单位知晓并愿意承担由被委托人代为登记期货结算账户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5: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投资者名│身份证号│投资者在│期货经纪│ 期货结│期货结算│开户银行│期货结算│此账户是│此账户是│投资者电││称(法人│或营业执│期货公司│合同编号│算账户户│账户的开│编号│帐户账号│否开通银│否开通网│话或手机││投资者填│照号│的内部资││名│户银行(│││期转帐(│上银行(│号码││ 全称)││ 金账户│││明确到具│││ Y或N)│ Y或N)││││││││体开户网││││││││││││点)││││││├────┼────┼────┼────┼────┼────┼────┼────┼────┼────┼────┤││││││││││││├────┼────┼────┼────┼────┼────┼────┼────┼────┼────┼────┤││││││││││││├────┼────┼────┼────┼────┼────┼────┼────┼────┼────┼────┤││││││││││││├────┼────┼────┼────┼────┼────┼────┼────┼────┼────┼────┤││││││││││││├────┼────┼────┼────┼────┼────┼────┼────┼────┼────┼────┤││││││││││││└────┴────┴────┴────┴────┴────┴────┴────┴────┴────┴────┘负责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填表说明:1、此表由期货公司根据投资者的登记表填写。
2、“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为每一投资者结算而设置的内部账户。
3、“开户银行编号”指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的编号,工行统一填“01”,农行填“02”,中行填“03”,建行填“04”,交行填“05”;4、“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两栏填“Y”或“N”,不要填“是”或“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