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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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培训教程

前言:

培训目的:强化相关员工的合同意识,明确概念,从基本层面提高员工对合同的认识,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打基础。

培训背景:基于目前公司在合同管理上出现的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有关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常识培训。

问题表象:合同签订地点为外地;合同保管方面的问题;合同传真件效力及字面清晰度问题;合同归档方面的问题;合同语言规范的表述问题;合同更改、签订方面存在怕麻烦、怕得罪的思想

基本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合同法的调整的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增与等合同关系;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之间根据国家订货任务签订的合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1、主体平等性

2、意识表示真实、一致性

3、内容的确定性

4、履行的强制性

名词解释

要约、承诺、要约邀请、标的、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重大误解、表见代理、利他合同、第三人负担合同、同时履行/后履行/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消权、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违约金、不可抗力(具体定义见下面内容)

合同的订立

1、订立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口头形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默认形式(自动售货机)

2、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承诺,要约邀请。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1)根据法律规定---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2)根据当事人意愿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 4)根据交易习惯 5)根据订约提议发出对象是否特定

3、合同包含内容

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必备条款的确立标准:法律规定(担保法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币种)、合同类型或性质决定、当事人约定

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一般承诺生效合同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签字盖章)。3)确认书形式。4)合同实际成立

5、格式条款

定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请注意”及“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无异议没有道理)

6、缔约过失责任

定义: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情形:1、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或虚假提供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附条件、期限的生效。特征: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合同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一年期限,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变更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定义: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4)、效力待定合同

定义: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一个月追认,默示拒绝;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表见代理: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有效。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确事项的履行

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

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交付适当==按调整价格

交付不适当==违约不利

三)、涉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利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

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之第三人,但债务人在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负担合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同意履行又反悔的,事后征询第三人不同意的,瑕疵履行的,违约、瑕疵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2、抗辩权的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后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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