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韩兴昌一案浅析网络诽谤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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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0日 期: 钱培 课程教师: 人文学院 学 院: 公共关系学 专 业: 09公关A2 班 级: 李金铃 姓 名:
094850411 学 号: 题 目: 传播伦理学课程期末论文 以韩兴昌一案浅析网
络诽谤的应对策略
以韩兴昌一案浅析网络诽谤的应对策略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李金铃
【摘要】:表达自由权是人们最常使用的权利之一,网络成为人们发表自主观点的首选。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等各种原因使得网络泛滥着各种虚假信息,一方面污染网络环境,另一方面给公民带来很多的困扰乃至权利的侵犯。本文以韩兴昌一案从国家、网站、个人三个角度来分析网络诽谤的应对策略。【关键词】:网络诽谤应对策略立法监督防范
现今的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表达自由权在生活中被人们广泛使用。随着我国网络的快速发展,网民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公民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网络传播由于其传播面广、迅时性、表达形式多样化、传播互动性的特点,也成为现今人们发表自主观点的首选。这一方面给公民使用表达自由权利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由于网络作为一个新媒体,国家在这发面的法规不够完善,网站的监管不力,信息真实性辨认难等因素导致网民随意发表信息,网络虚假信息泛滥,既污染网络环境,又给公民带来很多的困扰乃至权利的侵犯。从山东“曹县帖案”到河南灵宝“王帅帖案”,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网络发帖诽谤案”到前不久审理的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近年来,网络诽谤案在全国各地频发。
本文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韩兴昌一案为例,从国家、网站、个人三个角度来分析网络诽谤的应对策略。
一、案例概述:
2007年10月30日,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万邦时代广场部分装修工程;08年5月16日,双方因工程款和未按合同约定竣工事项在万邦公司会议室发生纠纷,鑫龙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受伤。同年5月19日,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让公司员工到汉中市政府门前,围堵市政府大门;5月23日,韩让员工将《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汉中投诉无门,奔走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行》等文章,上传至互联网,称“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其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冒充四川灾区的施工人员。网帖引发网友热议,点击率3.8万,有1200余人跟帖。
09年7月13日,汉台区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诽谤罪追究韩兴昌的刑事责任,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韩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法制意识淡漠,将一起简单的经
济纠纷演化成刑事案件,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他当庭向被害人道歉,当天法院未宣判。
09年11月24日汉台区法院公开宣判此案,来自汉中市和汉台区的2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整个宣判过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韩兴昌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策划、指使、安排员工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等处进行公开散布,造成汉台区公共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严重危害了抗震救灾期间汉台区的社会秩序;同时,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权,情节严重。
法官称被告人韩兴昌犯诽谤罪,依据《刑法》246条、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判处韩兴昌有期徒刑1年,当法官问其是否上诉时,韩表示“要上诉”。
宣判结束后,韩的律师孟律师首先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他坚持认为,此案将自诉变成公诉,程序管辖权涉嫌违法,对省公安厅有关纠正未予考虑,他表示将继续上诉。
二、案例分析: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中的韩兴昌让员工将《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等文章,上传至互联网,称“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其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冒充四川灾区的施工人员。韩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且触犯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
近年来,利用网络对他人诽谤的事件日渐增多。那我们该有怎样的应对策略呢?作者在本文对此从三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一)从国家出发:
一是立法。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对不具备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
件管辖。由于对此条界定不清,所以此案究竟应该是公诉还是自诉一直是个争议,韩兴昌的律师孟律师认为,此案将自诉变成公诉,程序管辖权涉嫌违法。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秦希燕等30位代表也提出议案,建议增设“网络诽谤罪”。应尽快增设关于定义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处罚条例等较为完备的法律或条规。这既是给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一个限制,也是对公民文明上网的一个法律性的约束。
二是普法:互联网作为一个新事物,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本身就是不多,而公民对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更是知之甚少。案例中的韩兴昌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法制意识淡漠,将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演化成刑事案件,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所以国家应该加强关于互联网法律这方面的宣传,让公民知法、守法,文明上网,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二)从网站出发:
网站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审核功能,另一方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判断网民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后再作出相应策略。在这个案例中也是如此,韩兴昌利用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捷的特点,将将《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汉中投诉无门,奔走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行》等文章将捏造的事实在网上散布,引发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关注和指责。如果韩所使用的网站有对他发布的内容进行调查和判定征询有关部门了解真相后那么网站应该删除这些文章。并将这些文章交给相关部门处理。网站也可在文章的前头出示公告“此文章未经调查,请广大网民勿轻易相信文章内容”字样,也能减少网友的盲目相信。
但是值得探讨的是有些网站的监督审核功能很难建设,一个原因是这会加大网站的工作量,并且需要更多的成本。另一方面有些网站为了获得高关注度,在监督信息真实性这方面做得比较差。只要是能赢取社会广泛关注的新闻和其它消息,网站总是疏于对信息真实性地判定和考究。
(三)从个人出发:
首先网民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养成文明上网的习惯。网络文明与现实生活中的文明同样重要,不要以为在网络相对自由与隐蔽就可以肆无忌惮。韩兴昌因工程款和未按合同约定竣工事项与万邦公司会发生纠纷,让员工将《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等文章,上传至互联网,污蔑并捏造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这就使现实中的纠纷转移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