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卫生现场检查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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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法律体系
职业病防治法 总局“一规定四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
第二阶段
1998~2003,工作场所监管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
第三阶段
2003~2010,由卫生部门与安监部门共同监管。
第四阶段
2010年10月,工作场所监管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基本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3
3 安监局职责
安监总局承担6项职责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由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 〔2015〕16号)
16
9 告知与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报批程序、审查要求) 一般、较重、严重、无 73号文
12
来自百度文库
2
7 职业卫生“三同时”
可研阶段
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初步设计阶段
2
试运行阶段
3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无危害的不用编制设计专篇 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的均需编制设计专篇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需要报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
6 管理体制
培训的组织、 培训的内容、能力的确认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 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贮存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 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等警示标识。
23
9.4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 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 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 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告知的形式 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
告知的劳动者 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告知内容 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
17
9.1 合同告知
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 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 人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0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
5
5 职业卫生工作内容
职
职业病
业
健 职业病危 康 害事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关系
职业病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 个体防护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卫生管理
27
28
11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人员与机构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专业资质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体检类型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体检结果
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发现问题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未进行离岗前体检的不得解除合同
29
12 职业健康监护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 嗜好等情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资料;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
职业卫生现场检查内容和方法
陈建武,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010-64941249,13581963164 cjw3000@126.com 2015年6月8日星期一
1 职业卫生工作的意义
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
苯 二氯乙烷
2
2 监管体制历史沿革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
1949~1998年,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监管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 “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 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24
4
9.5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醒目位置 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
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
机构与人员;建立 管理制度等
培训教育:专业
管理人员培训;职 工岗前培训等
7
5.2 职业卫生检查方法
总体布局图 原辅材料清单
设备清单
明确监督检查作业地点
职业病危害 因素
MSDS、说明书
作业方式 接触方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一览表
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清单
警示标识设置一览表
作业岗位可以共用 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
碍认读的障碍物。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
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25
10 个体防护
职业病防治法个体防护用品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提供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确保保持 使用状态的
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危
害项目申报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负责职业卫生
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信息。
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等13项制度 (总局47号令第11条)
10
7 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病、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布局 建筑卫生学
6
1
5.1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内容
企业存在 危害因素
现场产生 危害因素
员工接触 危害因素
员工健康 接触反应
健康受损 致职业病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 “三同时”
作业场所 检测、评价
与控制
作业管理:作业
标准;警示告知; 个体防护等
健康监护: 健康检查; 异常处置等
诊断、治疗 与康复
管理体制:设置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 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20
9.4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 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 业病危害告知卡。
(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 (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 (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11
7 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时间、内容、谁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4
8 检测与评价
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 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每年至少一次
检测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每三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 病危害告知书
工作内容变更的,危害告知劳动者,协商修改合同
18
3
9.2 公告栏告知
公告栏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
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 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 检测机构名称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 内更新。
19
9.3 培训(书面)告知
培训(书面)告知
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 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 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经书面和实际操作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作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如何处理? 13
7 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危害申报
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 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5
8 检测与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 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 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从事放射性作业的用人单位, 还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作业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检测、评价结果 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8
6 管理体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 责;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 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 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21
9.4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
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 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
22
9.4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使用可能产生场所,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 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 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26
10 个体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内容 确定配备人群 配备的符合性 配备的有效性 更换情况
11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
目标疾病 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4 法律体系
职业病防治法 总局“一规定四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
第二阶段
1998~2003,工作场所监管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
第三阶段
2003~2010,由卫生部门与安监部门共同监管。
第四阶段
2010年10月,工作场所监管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基本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3
3 安监局职责
安监总局承担6项职责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由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 〔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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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知与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报批程序、审查要求) 一般、较重、严重、无 7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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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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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职业卫生“三同时”
可研阶段
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初步设计阶段
2
试运行阶段
3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无危害的不用编制设计专篇 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的均需编制设计专篇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需要报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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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理体制
培训的组织、 培训的内容、能力的确认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 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贮存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 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等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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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 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 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 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告知的形式 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
告知的劳动者 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告知内容 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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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合同告知
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 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 人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0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
5
5 职业卫生工作内容
职
职业病
业
健 职业病危 康 害事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关系
职业病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 个体防护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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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人员与机构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专业资质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体检类型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体检结果
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发现问题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未进行离岗前体检的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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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职业健康监护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 嗜好等情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资料;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
职业卫生现场检查内容和方法
陈建武,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010-64941249,13581963164 cjw3000@126.com 2015年6月8日星期一
1 职业卫生工作的意义
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
苯 二氯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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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管体制历史沿革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
1949~1998年,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监管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 “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 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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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醒目位置 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
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
机构与人员;建立 管理制度等
培训教育:专业
管理人员培训;职 工岗前培训等
7
5.2 职业卫生检查方法
总体布局图 原辅材料清单
设备清单
明确监督检查作业地点
职业病危害 因素
MSDS、说明书
作业方式 接触方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一览表
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清单
警示标识设置一览表
作业岗位可以共用 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
碍认读的障碍物。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
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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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体防护
职业病防治法个体防护用品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提供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确保保持 使用状态的
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危
害项目申报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负责职业卫生
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信息。
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等13项制度 (总局47号令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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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病、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布局 建筑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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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内容
企业存在 危害因素
现场产生 危害因素
员工接触 危害因素
员工健康 接触反应
健康受损 致职业病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 “三同时”
作业场所 检测、评价
与控制
作业管理:作业
标准;警示告知; 个体防护等
健康监护: 健康检查; 异常处置等
诊断、治疗 与康复
管理体制:设置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 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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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 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 业病危害告知卡。
(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 (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 (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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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时间、内容、谁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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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测与评价
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 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每年至少一次
检测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每三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 病危害告知书
工作内容变更的,危害告知劳动者,协商修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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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公告栏告知
公告栏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
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 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 检测机构名称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 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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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培训(书面)告知
培训(书面)告知
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 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 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经书面和实际操作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作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如何处理? 13
7 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危害申报
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 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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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测与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 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 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从事放射性作业的用人单位, 还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作业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检测、评价结果 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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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理体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 责;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 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 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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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
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 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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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使用可能产生场所,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 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 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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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体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内容 确定配备人群 配备的符合性 配备的有效性 更换情况
11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
目标疾病 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