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门须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孕产
妇死亡评审流程,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逐级评审制度。
二、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程序依次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县(区)级及
市级评审,逐级评审。
死亡评审工作参照《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
作手册》及省级要求规范开展。
三、医疗保健机构发生死亡即评审,;县(区)级评审原则上每月进行
一次;市级评审原则上要求每季度评审一次,需邀请上级管理部
门或上级片区的相关专家参与,同时组织市级相关专业专家评审,并书写分析报告、整理评审资料上报上级部门。
四、医疗保健机构内评审需于发生死亡次月初10日前完成,同时将
评审资料报送辖区妇幼保健院;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死亡发生后首
月20 日完成评审,同时将分析报告等评审资料整理后及时报送
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评审需在省级要求的日期前完成,一般不
晚于季度末首月20日,完成后的评审资料每季度报送省妇幼保
健院。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
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
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具体参考《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作手册》。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
参评原则,涉及死亡发生机构的专家需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结论
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1.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统计上报制度。
凡陕西境内死亡孕产妇,不论计划内、计划外或流动人口均要求逐级统计,逐级上报,杜绝漏报。
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本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在孕产妇死亡后一个月内上报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在家分娩死亡或途中死亡孕产妇由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统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由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按季度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2.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制度。
凡死亡孕产妇均要求进行三级死亡病历评审。
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接到辖区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后,要逐例对死亡孕产妇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讨论,评审结果连同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一并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至少50%以上死亡孕产妇病例进行讨论,明确死因,评审结果及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在省卫计委的支持下,省妇幼保健院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至少随机抽取陕北、关中、陕南各30%死亡病例,从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其他各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系统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审。
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中,各级评审机构要掌握原则,结合实际,以认真、负责、谨慎、公正、保密和科学的态度完成评审工作。
3.建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信息反馈制度。
各市县妇幼保健院定期组织召开辖区接产机构产科主任、妇幼保健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研讨会,及时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省妇幼保健院每年将省级评审结果上报省卫计委,并反馈各市县卫生局、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一、背景介绍孕产妇的死亡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严重问题,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指标,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一种定性和定量分析,旨在识别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与医疗服务的关联,以制定并实施预防和改进措施,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评审目的1. 识别和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相关因素。
2. 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负责任机构的角色。
3. 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 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死亡的关注和警惕。
三、评审程序1. 孕产妇死亡的收集和报告a. 指定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事件的收集和报告,确保准确和及时。
b. 建立孕产妇死亡的信息数据库,包括基本情况、死因、医疗服务信息等。
c. 指定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确保统一和标准化。
2. 孕产妇死亡的分类和分组a. 将孕产妇死亡事件按照死亡原因进行分类。
b. 将死亡相关因素进行分组,如疾病性因素、医疗因素、社会因素等。
c. 将不同类型的事件进行不同的分析和评估。
3.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和分析a. 收集和整理有关事件的详细信息和数据。
b. 建立评估指标和标准。
c. 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
d. 分析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4.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报告和措施制定a. 编写评估报告,全面总结评估结果。
b. 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详细列出具体行动方案。
c. 指定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和实施要求。
5. 孕产妇死亡预防和改进监测a. 监测实施改进措施的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
b. 定期进行孕产妇死亡评估,保持警惕和关注。
四、评审参与方1. 评审组成员:由医务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妇幼保健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2. 评审对象:涉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社区组织等。
3. 评审程序:评审组成员根据评审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审活动。
五、评审指标1. 孕产妇死亡率: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计算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zd21
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zd21
1.目的
为贯彻执行《湖北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现制订本制度。
2.範围
本责任制度适用範围为全院所有科室。
3.档案内容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结束后42天之内的妇女死亡。
不考虑妊娠时间和部位,死亡原因可以是与妊娠相关或因妊娠或孕期**而加重等,但不包括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各科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孕产妇死亡时,经管医生应立即**保管好该患者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于24小时内**报告预防保健科,报告内容:死者姓名、年龄、住址、户口地址、联络**、死亡时间、死亡诊断。
医务科于一周内组织死亡孕产妇评审小组完成死亡孕产妇的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由分管产科业务院长、分管孕产妇死亡科室业务院长、医务科科长、公共卫生科科长、产科主任、孕产妇死亡科室主任和经管医生组成,分管产科业务院长任评审组组长。
医务科于评审结束两日内根据评审结果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表》的填写。
死亡孕产妇的经管医生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结果于两日内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死亡调查小结和死亡病例摘要,并交公共卫生科。
公共卫生科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孕产妇死亡评审表》、死者《孕产妇保健手册》、死亡调查小结和死亡病例摘要影印存档,原件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采取省、地(市)和县(区)三级评审制。
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病例,按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个案死亡进行评审的方法(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
三、每半年进行一次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及时准确汇总、整理,提出意见,反馈于有关部门,并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全市孕产妇死亡率。
五、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六、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陈述和评审制度之勘阻及广创作
一、陈述对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管妊娠各期和部位,包含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含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含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陈述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陈述时间和部分
1、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陈述县妇幼保健所、县卫生行政部分。
(二)围产儿死亡陈述时间和部分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陈述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沛县中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孕产妇死亡的管理,我院依据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具体如下:
一、医生出具死亡证明书后,5天内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
二、每月科室召开孕产妇死亡评审会议,由科主任主持,主管医生、各级医生参加。
三、讨论内容:对诊断、死亡原因、经验教训、评审结果等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充分的讨论。
四、科主任进行评审,专职医生做好会议记录。
五、每季度由院专职负责人员组织院级评审小组.成员进行院级评审。
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一、目的和意义二、评审人员和组成由医院相关科室的专家组成孕产妇死亡评审组,包括产科、妇科、麻醉科等专业人员。
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
三、评审流程和步骤1.确定评审对象:评审组应按照医院孕产妇死亡统计报表,选择符合评审条件的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收集资料:评审组应向医院相关科室和个人收集与评审对象相关的资料,包括病历、手术记录、护理记录、检验结果、手术室和产房监护记录等。
3.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组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召开评审会议,全面、系统地对评审对象进行讨论和研究,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4.问题分析和解决:评审组应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5.撰写评审报告:评审组应撰写评审报告,详细记录评审对象的情况、评审过程、问题分析和解决方案等内容。
6.报告和反馈:评审报告应及时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并提供给孕产妇家属。
同时,评审组应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评审对象所在科室和个人,倡导改进工作机制和加强个人职业素养。
四、评审注意事项1.评审工作应严守医疗保密原则,确保评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2.评审过程应公平、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
3.评审组成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提高评审效果。
4.对于评审对象存在的问题,评审组应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并跟踪改进的情况,确保改进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五、总结与展望孕产妇死亡评审是一项重要的质量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孕产妇死亡率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加强评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更新以及评审流程的标准化,不断推进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一、死亡报告制度(一)诊断孕产妇死亡的医师为第一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科主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妇幼办)报告。
(二)报告医生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卡,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由科主任审核后交妇幼办备案。
(三)报告科室做好死亡登记。
二、讨论制度(一)妇幼办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调查(同时填报“死亡调查表”),组织讨论。
(二)参与孕产妇诊治的相关人员、产科主任、护士长必须参加,职能科室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科主任或专家参加讨论。
(三)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情况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及有关病理检查的病例在报告出来后一周内进行。
(四)讨论的内容:1 .明确死亡原因,诊断、治疗经过,分析导致死亡的相关因素。
2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3 .不断提高助产技术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五)孕产妇死亡科室提供相关的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复印件和汇报材料,于死亡后三日内交妇幼办审核。
(六)讨论流程1 .主管医师、经治医生汇报孕产妇的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
2 .上级医师作补充说明。
3 .相关专家充分发表意见。
4 .妇幼办总结讨论意见,并针对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干预措施,制定整改计划,督导整改。
(七)死亡病例讨论由专人记录,严格按照死亡病例讨论要求详细记录讨论内容,具体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主管医生将讨论结论摘要记入病历中。
(八)相关资料、讨论经过与结论严禁对外泄露。
(九)每月30号前,妇幼办审核死亡原因报告卡,同时与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十)妇幼办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孕产妇死亡评审”会议,并根据评审结果,再次分析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落实改进。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附件1:“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2022年3月23日;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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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