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水电项目开发主要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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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尼”)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总结外资企业投资印尼水电项目的主要法律风险,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策略,供中国企业借鉴。

主要法律风险

一、开发权风险

1.开发权文件概述

印尼水电项目的开发权文件种类和数目繁多,主要分为工商登记、项目开发、设备及投资免税、购电协议及并网发电相关手续四大类,重要许可共计约22个。

2.开发权风险类别

一是开发权无效。一般情况下,项目公司必须取得购电协议之前的所有开发权,才能具备项目融资的条件,即需要取得约20个左右的开发权文件。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大部分开发权文件的有效期都在1-3年内,虽然理论上取得上述开发权文件需要930天,而实际情况是取得PPA之前的所有开发权文件,至少也需要3年的时间,所以在开发权文件取得的过程中,一些文件就已经过期。因此,开发权文件过期的情况比较常见。

二是开发权争议。水电项目主要是根据河流的水文及地形条件决定,而且开发权文件的颁发部门较多,相互间的利益博弈也较为复杂,也会有同一项目出现两个或多个业主的情况,孰真孰假,还需投资商辨明真伪。

二、土地征用风险

1.印尼土地法概述

印尼现行的土地法制定于1960年,该法对土地登记、所有权归属、经营使用划分、建筑物使用、建筑物租用权、土地开垦和林产品获取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法,仅印尼公民和具备条件的法人有权拥有土地,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印尼都不能拥有土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可以拥有以下3种受限制的权利:①建筑权,允许在土地上建筑并拥有该建筑物30年,并可再延期20年;②使用权,允许为特定目的使用土地25年,可以再延期20年;③开发权,允许为多种目的开发土地,如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等,使用期35年,可再延长25年。

2012年印尼政府颁布了《印度尼西亚土地征用条例法案(基于公益性建设)》,法案允许政府征用私人土地开发公共项目,包括水电项目,法案还对土地征用费用、补偿形式、土地征用程序、土地征用仲裁等相关方面作出了规定。该法案本身仅适用于

政府项目,但根据公私合作伙伴计划,私营部门的投资者可通过与国有企业合作的方式参与。

2.土地征用风险的表现

(1)土地权属不清。

世袭土地一般属于某一部落或家族集体所有,且没有依据基本土地法在土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没有官方认可的土地权属凭证,只能通过土地主人出示的持有声明函或转让声明函等材料来确认权属,同一块土地通过转让声明函多次转让或在不同时期转给多人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使得对土地合法权属的甄别和鉴定非常困难,极易产生土地权属矛盾和纠纷。而且,由于土地没有经过土地管理机关的测量和登记,土地边界不清、重叠现象非常普遍,对土地面积的确认也更加困难。

目前关于《印度尼西亚土地征用条例法案》的相关配套条例,包括国家土地局负责的《执行技术准则》、财政部负责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条例》以及内政部负责的国家收支预算案或地方收支预算案等都尚未出台,因此,对个人的补偿细则尚不明确。(2)投资者很难准确预估土地征用成本。

水电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为确定项目是否具备开发价值,在施工之前往往要做大量的现场工作,比如地形测量、水文测量、地质勘探等,在做这些工作之前,投资者还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很多项目在开始进行测量和地质勘探工作时会被土地所有人赶出场地或被当地人阻工,投资者往往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来进行这些工作。

水电项目的指标是由水头(水电站上、下游水位的差值)决定,也可以说是地理位置决定了项目。因此,水电项目的位置一旦确定很难改变,征地问题对水电项目来说至关重要,由于印尼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征用的方式主要是和土地所有人进行协商,

在印尼水电项目开发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人漫天要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甚至导致项目无法开发。

三、劳动法相关风险

1.印尼劳动法制度

印尼于2003年颁布第13号《劳工法》,为了配合《劳工法》的实施,人力资源和移居部于2003年10月颁布了《劳工法》的实施细则。

2003年《劳工法》对劳动者提供了相当完善的保护,大幅提高了劳工成本,影响了印尼产品的竞争力。2006年,印尼政府决定修订该法,但因劳工方强烈示威抗议,无果而终。

《劳工法》规定,雇佣外籍劳动者必须从人力资源和移民部长处取得书面许可,申请许可时应向人力资源和移民部部长或其授权的官员说明原因、外国工作者的职位和责任,并为此外籍劳动者配备1名印尼籍副手。然后由部长做决定是否发放书面许可。外籍劳动者应具有该部部长所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水平。印尼禁止个体自然人雇主雇佣外国人。外籍劳动者只能在印尼某些特定职位工作并具有期限限制,期限届满,禁止用其他外籍劳动者予以顶替。外籍劳动者的工作签办理周期较长,根据实际操作来看,一般需要3个月的时间。

2.劳动法相关风险

(1)《劳动法》保护本地劳工,增加投资方对当地劳工的管理难度。

根据第13/2003号《劳工法》条文,简要列出对投资者的不利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59条规定,临时劳务合同不能超过3年,否则须与劳工签订永久劳务合同;第77条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必须得到员工的同意,且每天最多加班3小时,每周不超过14小时;第79条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

后,可享受12天的带薪休假;第137条规定,因协商失败而导致的合法、有序、和平的罢工是工人和工会的基本权利,同时,第145条规定,劳工因反对公司相关政策而举行罢工,雇主仍须支付罢工劳工工资;第156条规定,如果企业解雇员工,企业有义务支付遣散费,金额根据工作的时间长短有所不同,最低1个月最高9个月的工资;第162条规定,员工自愿辞职,有权得到补偿金。

与此同时,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会势力日益壮大,与外国投资方发生的矛盾与日俱增,由此导致的罢工和游行经常发生,使投资方遭受损失。因此部分外商,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纷纷将工厂迁到劳动力成本更低廉的越南和柬埔寨。

(2)印尼最低工资标准逐年上涨,投资成本不断增加。

印尼每年都要发生大规模游行示威,要求政府增加最低工资标准,政府迫于压力,每年都会提高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的逐年增加,致使项目的建设成本不断增加。中国某企业承担某水电EPC总包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到一年的时间,项目现场的印尼籍员工就爆发过三次大规模的罢工示威,最终现场聘用的所有印尼籍员工的工资都进行了上调,最高涨幅达20%,大大增加了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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