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及相关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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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书

2024年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书

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书引言为确保借款人良好地履行借款合同,债权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保证。

本文档为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书,旨在明确借款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一、卡片信息1.借款人姓名:[请填写借款人姓名]2.卡片号码:[请填写卡片号码]3.发卡行:[请填写发卡行名称]二、债权人保证1.债权人是发卡行的客户,拥有发卡行发放的贷记卡。

2.债权人保证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该笔借款,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及金额还款。

3.债权人保证,若借款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有权采取合法的诉讼、仲裁等手段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三、借款人保证1.借款人保证借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借款人保证按照协议的约定还款,不违反还款期限和金额。

3.借款人保证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按时还款。

五、保证违约责任1.若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约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还款,则视为借款人违约。

2.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原协议还款,并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3.若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约约定还款,且经债权人采取合法诉讼、仲裁等手段仍无法得到清偿,则借款人应承担一切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六、保证的期限和范围1.本保证合约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借款人还清全部欠款后自动失效。

2.本合约保证的期限为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的期限,即借款人全部贷款还清后,本合约失效。

七、法律适用和管辖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合约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八、附则1.本合约应由借款人及债权人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本合约一式两份,借款人和债权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保证合约书的内容,请双方认真阅读并签字盖章。

最新整理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doc

最新整理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doc

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编号:___________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贷记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牡丹贷记卡账户___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贷记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提供牡丹贷记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xxx ;(三)提供对账服务;(四)提供书面挂失和xxx 挂失服务。

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

发卡机构对xxx 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1989年7月12日)第一条“牡丹”信用卡(以下简称“牡丹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

牡丹卡分为金卡(单位卡)和银卡(个人卡)两种。

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个人均可向指定城市的中国工商银行发行信用卡机构申请领用牡丹卡,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场、饭店、宾馆购物和消费,还可向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机构支取现金。

第二条领取金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申请信用卡时无须另办专户存款。

领取银卡的个人,必须在发行信用卡机构开立存款专户,10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银行按照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利息。

第三条单位申请的金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请一张主卡、若干张副卡。

个人使用的银卡可申请一张主卡、一张副卡。

牡丹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四条单位申领信用卡应办理填表申请手续,并由开户银行批注意见,证明其存款支付能力,供发卡机构审查。

个人申领信用卡,除交存款项外,还须提供一名担保人,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消费债务时,担保人即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第五条凭牡丹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或消费,金卡一次消费最高限额为3000元,银卡一次消费最高限额为1000元。

凭牡丹卡在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储蓄所支取现金,最高限额为500元,并提示身份证。

异地支取现金须支付1%手续费。

持卡人应在存款帐户中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

如有急需,允许善意透支,金卡透支限额3000元,银卡透支限额1000元。

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15天内按日息5/10000计算,超过15天,自第十六日起至一个月内按日息1‰计算;超过一个月,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除加倍罚息外,取消其使用信用卡资格。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1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合作贷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合作贷记卡是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境内外使用、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卡。

第三条合作贷记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 本章程另做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合作贷记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五条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合作贷记卡持卡人和合作贷记卡特约商户( 含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 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银行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

2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合作贷记卡账户, 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其合作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 结计利息, 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 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 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取现本金, 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 含) 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 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 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发行的牡丹贷记卡(以下简称“牡丹卡”)的使用,并保护持卡人的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在工行办理牡丹卡的各类人员,包括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牡丹卡是工行发行的一种信用卡,用于持卡人在工行及相关合作商户进行消费,并具备取现、转账、分期等功能。

第二章:申请与发卡第四条:如欲办理牡丹卡,申请人应当符合工行所规定的条件,并填写相应申请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或单位信息。

第五条:工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材料或进行面谈。

第六条:工行审核通过后,发放牡丹卡,并向持卡人提供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卡片使用第七条:持卡人在使用牡丹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行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持卡人可在工行设置的自助设备上查询和操作牡丹卡,包括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还款、转账等操作。

第九条:持卡人可在工行及相关合作商户进行消费,消费金额将计入牡丹卡的信用额度。

第四章:还款与计息第十条:持卡人应按照工行规定的还款日期和方式进行还款。

第十一条:持卡人可以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

全额还款需在还款日之前还清全部欠款,最低还款需按照工行规定的金额进行还款,但是需承担相应的利息。

第十二条:持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还款的,工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信用额度、限制卡片使用等。

第十三条:工行将按照工行规定的利率计算持卡人的欠款利息,具体利率以工行公告为准。

第五章:卡片挂失与解挂第十四条:持卡人发现牡丹卡遗失、被盗、作废或怀疑被他人使用的,应立即向工行报告挂失,以便工行尽快采取措施保护持卡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按照工行规定的程序进行挂失,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挂失后发现牡丹卡并无异常的,可以向工行申请解挂。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工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等因素,调整牡丹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提前在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公告。

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合同协议4篇

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合同协议4篇

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合同协议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合同协议精选4篇(一)以下是一个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合同协议的示例: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合同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为“各方”)于日期签署:甲方:(姓名/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住所地址)乙方:(姓名/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住所地址)鉴于:1. 甲方为发卡银行,具备发行和管理信用卡的资格;2. 乙方为信用卡持卡人,希望通过本协议使用牡丹贷记卡;3. 双方同意以履行本协议为目的,并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条卡片发放1.1 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申请,发放牡丹贷记卡给乙方使用。

1.2 乙方须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或机构信息,并配合甲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核。

1.3 甲方保留根据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发放卡片的权利。

第二条使用规则2.1 乙方须按照甲方制定的信用卡使用规则来使用牡丹贷记卡。

2.2 乙方不得将牡丹贷记卡交予他人使用。

2.3 乙方须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

2.4 乙方如有违规使用牡丹贷记卡或逾期还款,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卡片、限制使用、追回款项等。

第三条费用和利息3.1 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支付牡丹贷记卡的年费、利息、透支手续费等费用。

3.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及风险变化,调整相关费用标准,并提前通知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约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关闭卡片等。

4.2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其他条款5.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或签署。

5.2 本协议签署后即生效,有效期为卡片有效期。

5.3 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5.4 本协议的签署地为(签署地点)。

甲方:(签名/公司盖章)乙方:(签名/公司盖章)日期:(年月日)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合同协议精选4篇(二)牡丹贷记卡抵押合约是指持有中国银行发行的牡丹贷记卡的借款人将其贷记卡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约。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新的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相关合约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新的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相关合约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新的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相关合约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文号:工银发[2000]41号颁布日期:2000-03-24 执行日期:200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管理,保证和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银行卡业务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我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新的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并对相关合约及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已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152号文、银复〔2000〕20号文批准实施。

现将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相关合约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等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切实组织好新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并认真贯彻执行。

本次牡丹卡业务规章制度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2)修订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3)修订了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合约、牡丹国际卡领用合约等16个合约;(4)重新制定了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操作规程;(5)重新制定了牡丹卡系列产品申请表;(6)制定了新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不仅对原《牡丹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则》的有关章节进行了修改,而且增加了牡丹国际卡、牡丹贷记卡、牡丹灵通卡、牡丹专用卡、牡丹智能卡的有关规定等新的内容,改变了以往以手工处理流程为基础的编写模式,采用以计算机处理流程为基础进行编写。

新的牡丹卡规章制度内容较多且变化较大,贯彻执行和对外宣传的任务比较重。

各行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紧时间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内外部业务经办人员的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新制度顺利实施。

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最新版)

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最新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6889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最新版) Peony credit card collection contract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最新版)编号:___________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贷记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牡丹贷记卡账户___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贷记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合作贷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合作贷记卡是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境内外使用、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卡。

第三条合作贷记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做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合作贷记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五条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合作贷记卡持卡人和合作贷记卡特约商户(含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银行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合作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其合作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取现本金,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开拓牡丹卡市场,加快牡丹卡的国际化进程,总行决定发行牡丹国际卡。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自1996年6月20日起实行。

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六个城市分行,于1996年6月20日起发行首批牡丹国际卡。

发卡初期,由总行代分行集中处理持卡人帐务和授权等业务;分行负责牡丹国际卡的市场推广、透支款项追收等业务。

为确保牡丹国际卡的顺利发行,各分行特别是试点分行应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牡丹国际卡章程、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辖内的实施细则。

三、牡丹国际卡是牡丹卡的系列产品之一,可在国内、国际通用。

因此,全国各牡丹卡的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均应受理牡丹国际卡。

对此,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牡丹国际卡的知识,防止拒绝受理牡丹国际卡的现象发生。

四、牡丹国际卡具有在国内存取美元或其他外币的功能,因此,凡办理外币业务的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均须办理牡丹国际卡的存取外币业务。

五、根据威士和万事达国际组织的规定,牡丹国际卡将使用新的BIN(银行代码,即卡号的前五位),且牡丹国际威士卡卡号的校验方法为“2121”。

对此,各行应对有关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POS、ATM、电话银行、止付器等)软件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以下要求:1.可受理牡丹国际卡,并能做相应业务处理;2.自今年6月20日起,按“2121”的方法对牡丹国际威士卡卡号进行校验。

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软件的修改本着现行程序谁开发谁修改的原则,于6月20日前完成程序修改、测试、验收等工作。

六、牡丹国际卡的止付名单将包括在当前牡丹卡止付名单中并与牡丹卡止付名单合并传输。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模板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模板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及相关合约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 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消费信贷服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牡丹贷记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牡丹贷记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以人民币结算, 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牡丹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 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 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 以下简称发卡机构) 申领牡丹贷记卡的商务金卡或普通卡( 以下统称商务卡) 。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 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向发卡机构申领牡丹贷记卡的个人金卡或普通卡( 以下统称个人卡) 。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请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牡丹贷记卡均须填写申请表, 与发卡机构签订《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 确定领卡种类、领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六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 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 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同一账户下的所有牡丹贷记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七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

担保范围为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 。

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八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 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及相关合约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消费信贷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牡丹贷记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牡丹贷记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牡丹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牡丹贷记卡的商务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商务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牡丹贷记卡的个人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请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牡丹贷记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领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六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同一账户下的所有牡丹贷记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七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

担保范围为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

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八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牡丹贷记卡动产质押合约

牡丹贷记卡动产质押合约

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
九、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
誉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转变。
赔偿金应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甲方在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
十四、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
方可动用。若乙方认为赔偿金缺乏以担保乙方的债权,有权要求甲方在
十八、甲方提供质押的质物清单如下
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当清偿责任。
质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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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证书编号 评估机构 评估价值〔元〕 备注 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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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贷记卡动产质押合约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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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及相关合约【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银发[2000]41号【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日期】2000.03.24【实施日期】200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及相关合约(2000年3月24日工银发[2000]41号)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消费信贷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牡丹贷记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牡丹贷记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牡丹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牡丹贷记卡的商务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商务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牡丹贷记卡的个人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请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牡丹贷记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领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六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同一账户下的所有牡丹贷记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七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

担保范围为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

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八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

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时,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金卡每卡每年160元,金卡副卡每卡每年80元,普通卡每卡每年80元,普通卡副卡每卡每年40元。

挂失手续费为每卡50元,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卡20元。

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领卡城市之外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元;在领卡城市之外非特约单位转账结算时按转账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500元。

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为8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持卡人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打印日起第25日。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二条个人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持卡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

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牡丹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已过期的牡丹贷记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

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牡丹贷记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及时清偿牡丹贷记卡项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和费用,不按规定清偿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

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贷记卡。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对不符的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八条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履行《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妥善保管牡丹贷记卡和密码;不出租和转借牡丹贷记卡;不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九条持卡人遗失牡丹贷记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

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条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应受理牡丹贷记卡,并履行受理牡丹卡合约。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修改或牡丹贷记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号:甲方(申领人):乙方(发卡机构):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贷记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牡丹贷记卡账户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贷记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提供牡丹贷记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三)提供对账服务;(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

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

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十、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

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三、甲方遗失牡丹贷记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

甲方牡丹贷记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甲方使用的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

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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