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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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深建字[1993]8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1993.05.01

【实施日期】199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5月1日深建字[1993]8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与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特区内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做到文明施工、科学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证号。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半成品、机具、设备的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确需部分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局签署意见经城管办批准,并将批准号以明显标志悬挂在现场。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确保施工现场周围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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