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法学派
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是一种用注释的方式来研究法律的学术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法学家就是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中世纪法学派产生的背景有很多,首先,它受到学术上的影响,即由于宗教改革运动和文艺复兴运动,中世纪的学术界开始受到经典文学和古希腊和罗马文学的影响,因此中世纪法学家受到了新思想的影响,并将新思想应用到法律学上。
其次,它受到社会上的影响,即当时德国法学家正在反对罗马法,努力推动德国法的发展,因此中世纪法学派的产生也是响应这一要求的产物。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它对中世纪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法律学研究的方式,引入了注释的方式来研究,而不是像古代那样依靠经典作品和各种类型的著作来研究,因此更容易让法学家们发现历史上的法律问题,从而更好地掌握已有的法律知识,也为后来的法学家们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灵感。
其次,它推动了当时的法学的发展,使得德国法律系统得以完善,而不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开始具有自己的法律系统,这使得德国可以更好地实践自己的法律,也使得德国法律变得更加现代化。
最后,中世纪注释法学派还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为现代法学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使得现代法学理论得以更好地发展和完善。
总之,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的产生使得德国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推动,并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引证法
国法大全
欧洲中世纪法学:
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
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
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
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的复兴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法律具有自身的道德性
法律内在道德八要素
二、新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学》: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截然分开,从纯粹的规范的角度研究
哈特《法律的概念》——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将法律称作规则体系。
三、社会学法学
研究重点防在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上
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初阶P151)
法律发展的规律(初阶P130)
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初阶P231、239)
法律实现的条件(初阶P212)
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我国司法基本原则(初阶P332)
正当程序的功能(初阶P379)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进阶P38)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进阶P289)
法律文化的特点(进阶P304)
二、教会法学
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
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
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
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
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本质:①法的阶级本质:a法是“意志”的体现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注释法学派的四博士名词解释
注释法学派的四博士名词解释
注释法学派是古代中国法学思想中的一派,主要代表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阮籍、郑玄、萧何和刘向四位学者。
以下是对注释法学派四位博士名词的解释:
1. 阮籍:阮籍(210-263年)是晋朝时期的文学家、思想家和
法学家,他的法学著作《清论》被认为是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作之一。
阮籍强调法律的正确执行需要遵循严谨的注释和解释,注重对法律原意的追求和理解。
2. 郑玄:郑玄(127-200年)是东汉末年的学者、诗人和权臣。
他的法学著作《周礼注疏》对注释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
郑玄注重对经典文献的注释和解释,将自己的理解加入到对法律文本的阐释中,推动了法学思想的发展。
3. 萧何:萧何(前232-前193年)是西汉初年的政治家和法
学家,是刘邦的重要谋士。
他的法学著作《萧何解释法》是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作之一。
萧何注重通过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注释和解释,为现实政治需要提供法律依据,并努力推进法治化的进程。
4. 刘向:刘向(前77-前6年)是西汉末年的文学家、历史学
家和法学家,是刘备的重要幕僚。
他的法学著作《说苑》对注释法学派产生了深远影响。
刘向注重对古代法律文献的注释和解释,将自己的见解融入其中,为后世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范例。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是西方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法律传统,对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进行概述,分析其主要内容及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案例分析说明其影响和启示。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起源于11世纪,是欧洲最早的法律流派之一。
该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注释,将古代罗马法律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现实相结合,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思想和特点是重视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精细分析,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追求形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学方法、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等方面。
在法学方法上,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文本进行字面解释和语法分析,以还原法律原意;在法律原则上,该学派强调遵循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等原则,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条文上,该学派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注释和解读,注重法条的准确含义和适用范围。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该学派的出现标志着西方法律思想的重大转折,从神权统治下的封建法律体系向世俗化、理性化的现代法律体系转变。
同时,该学派为欧洲各国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方式,为欧洲法律的协调和融合奠定了基础。
以英国的《大宪章》为例,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注释,强调了宪政主义和法律至上的思想。
这为英国的宪政改革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该学派还对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促进了欧洲法律的相互借鉴和融合。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影响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该学派确立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理论基础,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分析,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能够更加理性地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业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的区别和联系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的区别和联系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都是研究罗马法的学派,但两者在研究方法和目的上存在一些区别。
注释法学派主要以注释罗马法原文为主,致力于对罗马法进行准确理解和阐述。
他们通过对罗马法原文的逐条注释和解释,挖掘出罗马法的内在逻辑和原理,注重对法律文本的字面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详尽的法律注释文献。
评论法学派则更注重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强调将罗马法与当时的社会实际相结合,通过对罗马法的评论和批判,推动法律的发展和改革。
他们注重对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的实际应用,致力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
尽管两者在研究方法和目的上有所不同,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
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和方法为评论法学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工具,而评论法学派的批判和创新则进一步推动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和进步。
两者共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善,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之,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都是研究罗马法的不可或缺的学派,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了罗马法的研究和发展。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一、古代法学派别1、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a.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b.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c.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
它与宗教改革(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
罗马法复兴不是一件孤立的法律革新运动,而是适应中世纪末期社会经济生活的急剧变迁,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逐渐被岁月尘封,罗马法学陷于停滞、衰退状态。
1135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原稿,这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的普遍关注和浓厚兴趣,于是波仑亚大学率先开展《国法大全》研究,逐渐吸引欧洲各国学生前往该校留学,最多时人数多达万人,形成了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和第一个中心。
罗马法研究的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1100—1250年)、评论法学派时期(1250—1400年)、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1400—1600年)。
(一)注释法学派,是以经院哲学为理论基础,运用逻辑方法,在罗马法的典籍旁或字里行间进行注释,因此而得名。
注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对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二是对法律的条文和原则进行阐释。
注释法学派的目的,就是先对罗马法做出确切解释,为国王和司法部门提供咨询。
因此,注释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深受各地法庭的重视。
当时“法谚”云:“注释不承认的,法庭就不承认。
”注释法学派的奠基人伊纳留斯被誉为“法律之光”,是波仑亚大学的法学教授,他第一个系统地整理和比较《国法大全》原文,并得出其内在各种法律因素完全一致的结论。
其后这个派别的著名代表人还有阿佐和阿库修斯。
阿库修斯在这个学派中最为杰出,他对以往各家注释进行艰苦的整理、鉴别和综合,历时40年,完成巨著《通用注释》,被公认是最严肃的科学著作。
注释法学派的历史功绩是最先预见到罗马法的可适用性,对《国法大全》进行甄别和整理,为后人研究罗马法打下了基础。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
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7、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 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 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一、分析主义流派分析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
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
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
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
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
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
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
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
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
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
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
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
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十九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评述
十九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评述19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评述19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法学历史和法律思想上有深远影响的学派,为法国近代法学思想奠定了基础。
注释法学派以C. Pereke(1813-1885)和J. Seille(1812-1890)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家组成,他们的思想引发了一场现代法学的革命,也令法律专业的学术化过程有了一定的深化。
C. Pereke和J. Seille是19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的核心,他们反对传统法学,将法律思想要求推向颠覆性变化,并对法律演变问题提出了更新的解释。
他们在研究原古希腊罗马法的贡献更是不少,其中C. Pereke的《法的实质论》更是令一些学者仰望。
另一位核心诗人律师C. de Fregeules(1780-1855),他提出了独具特色的"自由法规",将宪法的普遍性与强大的自然法原则联系在一起,在某些社会机构的管理制度上,他提出了坚强的公民权利保护、协调国家关系及最大化公民参与制定政策等思想。
C. de Fregeules着重于引入社会形态,呼吁重视和尊重每个人的人格权利。
他清醒地看到,要打造一个真正的文明社会,就要支持自由的价值取向,把公民参与权权、法治的保护等融入到社会保护机制当中,这是他的思想及对法规的影响力在当时被影响。
若不提C. Pereke、J. Seille及C. de Fregeules,就不能概括19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的思想,而他们也是法学史上不可繁衍的先行者,将法学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也引领了整个法学现代思想的运动,他们在法学思想史上留下了丰富而深远的影响。
到今天,19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仍是一个受人尊重的学派,其价值仍在发挥着作用,受它影响的法学专业的解释也被广泛采用。
19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的思想,代表了法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在现代社会仍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方法与风格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方法与风格波伦亚注释法学派是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派之一,其方法和风格对法律解释和理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简要介绍波伦亚注释法学派的方法与风格,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其实践应用,探讨其重要性和影响,以及如何借鉴和应用其方法和风格来提高法律理解和应用能力。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的方法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文本的解读上。
该学派强调“穿透式”阅读,即通过对法律文本的深入分析和解读,挖掘其中蕴含的事实和逻辑。
他们认为,法律文本是理解法律的基础,因此需要对文本进行细致入微的研究,从字里行间寻找线索和暗示,以揭示其真实含义。
在解读法律文本时,波伦亚注释法学派注重参考历史、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因素,以全面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
他们倡导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其他地区、其他时期的法律文本进行比较,从而揭示其共同点和差异之处。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还强调对法律条文进行系统性的解读,即将其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考虑,确保其与其他法律条款的协调一致。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的风格主要表现为清晰、准确、注重法律用语和句式。
他们认为,法律条文应该用明确、简洁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歧义、模糊的词汇。
在写作过程中,波伦亚注释法学派注重逻辑结构和条理性,使读者能够轻松地理解作者的意思。
同时,他们还强调对法律条文进行细致的分类和标注,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关键信息。
为了更好地理解波伦亚注释法学派的方法和风格,我们不妨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
假设有一段法律条文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在解读该条文时,可能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分析条文中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这一部分,思考其背后的含义和意图。
例如,该条款是否意味着赠与人必须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了这一期限,赠与人是否仍然享有撤销权?通过比较分析,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对赠与撤销的规定,进一步理解本条文的含义。
例如,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通过比较可以更好地了解各种规定的优缺点。
注释法学派的产生原因和意义
注释法学派的产生原因和意义法学派即法律学派,是法学界对法学的一种分类方法,目前较常见的法学派有: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
而根据注释法学派研究的内容不同,法学派又分为前期注释法和后期注释法。
前期注释法主要内容就是对罗马法的研究:首先即恢复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罗马法文献,并给所有文献给予文字解释,以后发展为较详尽的注释,包括列举注释者之间的分歧意见、各方论据以及作者本人结论,等等。
由于阿库修斯曾将大量注释汇编成卷,因而被认为是前期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后期注释法又称评论法学派。
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皮斯托亚的奇诺(12和萨索费拉托的巴尔多鲁。
后期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化,把古代罗马法改造成现代意大利法,以便为实际的社会生活服务。
使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相结合,对罗马法的研究已从注释转变为提出法律的原则和根据,建立法律的分析结构,促进判例法的发展。
不仅仅对罗马法进行注释更对罗马法进行评论。
我认为注释法学派的产生有以下几种原因首先,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
所以这时候急需一个法学派出现来挽救这一局面。
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
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并且最重要的是中世纪的时候,即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西方资本主义萌芽出现,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使得资产阶级不断要求自己的政治权利,而这时候因为统治者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所以用神学控制人们的思想,神学垄断着整个中世纪,自然,神学也约束着资产阶级的权利,出于这一原因产生了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
浅析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浅析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方法的转变:从注释法学派到历史的或演进的解释方法在所有使法典适应社会需要的努力中,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变化,是最及时、基本的方法。
在民法典开始适用的很长时间里,法国学者与法官采取严守法律条文含义,按照立法者主观意思解释法律,法律适用的基本态度,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官的权利,维护立法者的权威。
此时,注释法学派大行其道。
该学派主张,法完全包含在成文法律中,法学家只需要通过寻求立法者的意图将法提取出来即可。
民法的教学成了对法典作简单的逐条评析。
这种倾向一直持续到大约1880年。
注释法学派也并不否认法律需要解释,但是,它试图排斥在解释时带进解释者的主观意见,尤其反对对法律适用结果作出法律适用者的评判。
因为,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不得超出立法者的意志,不得超出立法者的意志去解释法律。
严格的法律适用之后,其结果的公正与否不属于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
可见,早期的法律适用体现了对法律的极度尊重,也体现了对法官权力的严格限制。
这与比法国民法典稍早诞生的《普鲁士一般邦法》(1794年)的基本思想几乎如出一辙。
后者采用了近2万个条文的鸿篇巨制,目的正是在于试图把法官当作无需思考的办案工具。
在这种解释方法之下,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等解释方法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解释方法,目的在于以此来探究立法者的动机与目标,发掘立法者的理性意志。
同样,法律适用只需要简单的三段论运用。
法律规则是大前提,经确证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法院的判决本身就是结论。
无论是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都会在法律规定中找到包含若干要件的法律大前提。
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对照大前提来得出处理结论。
尽管这种三段论推理中,有时也会包含有内部小的三段论适用关系。
比如,某一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过错是否存在,需要从关于特定场合下法律规则对过错标准的规定来得出结论。
但是,严格的三段论推理是得到遵守的。
解析法律行为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注释法学派
法律行为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注释法学派关键词: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民法典内容提要: 文章从探讨法律行为概念入手,提出应在法律行为中突出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探讨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和区别,民法典中设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在讨论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构架时,作者对该制度与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易言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它既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也是民法的重要调整手段。
它通过赋予当事人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使当事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事务,从而实现了民法主要作为任意法的功能。
因此,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然而,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法律行为制度存在各种争议,故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法律行为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注释法学派, [1]许多学者认为,最早使用“法律行为”概念的是德国学者丹尼埃·奈特尔布兰德(Danielnettelblandt,1719—1791)。
[2]1807年,Pandekten体系的创始人海泽(Heis· se)出版了《民法导论——Pandekten教材》一书,该书第六章以“行为”为题,并在第二节专门讨论了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
[3]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接受了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最早采纳了法律行为的概念,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以后,许多继受德国民法的国家,也纷纷在自己的民法典中采纳法律行为的概念以及相应的规则,例如日本民法典、希腊民法典以及旧中国民法典等。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以及1964年苏俄民法典也采纳了德国民法典的经验,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行为制度,该法典对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的起草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民法通则借鉴苏俄民法的经验,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四章第一节),其中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从而在法律上建立了法律行为制度。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_方法与风格_舒国滢
( Frederick I Barbarossa, Emperor, 约 1123 - 1190 ) 的 法律顾问, 参加了巴巴罗萨在意大利皮亚琴察附近组 , 织召开的“隆卡利亚帝国会议 ( Roncaglia Diet ) ” 他 们支持皇帝对伦巴第各城市征税的权力 。不过, 在解 , “四博士” 释罗马法上 的意见并非完全一致, 甚至相 , : , 反 他们的观点和方法有时是对立的 比如 布尔加鲁 “严格法 ” , 斯奉行 强调法律的字面规定, 主张“狭义 , 解释” 而马丁则奉行“衡平 ” 的法律原则, 允许对罗 马法进行广义解释。 由此在波伦亚和欧洲其他地区 “布尔加鲁斯派 ” ( the Bulgari, 形成两派: 一派称为 他 们把布 尔 加 鲁 斯 称 为“我 们 的 博 士”〔nostri doctores〕 ), “哥西亚( 马丁) 派” ( the Gosiani, 另一派称为 他们的活动及影响主要在法国的南部 ) 。 在波伦亚, “布尔加鲁斯派 ” 占主导地位, 故而形成波伦亚的注 释传统⑤。接续这个传统的是布尔加鲁斯的两位学 生, 即约翰尼斯 · 巴西亚努斯 ( Joannes Bassianus ) 和 ? - 约 1170 ) ⑥。 约翰尼斯 · 罗格里乌斯 ( Rogerius, 巴西亚努斯生卒不详, 传统上认为他乃 12 世纪意大
11 世纪末开始的罗马法复兴运动, 特别是《学说 ① 的再发现 , 不仅促成了法学教育的兴起, 而且 汇纂》 铸造了一种与大学体制相关联的新的法学传统 , 这种 《国法大全 》 传统一开始建立在 的注释或评注的基础 。在 之上, 所以, 我们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注释法学 ” 历史上, 注释法学不仅展示了中世纪盛期和晚期的法 学气象, 为近代法学的科学之变积累了法学知识和概 念基础, 而且也为现代法学的体系化努力提供了必要 的文献和思想素材。 我们在这一法学演进脉络中可 以看到不同代际法学家们的智识贡献 、 研究方法和思 想风格, 这是一幅中世纪及近现代法学历史的色彩斑 斓的画面, 而非单色调的图像。 一、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注释法学的滥觞之地是意大利的波伦亚 ( Bologna, ) 。1088 年 创 建 的 波 伦 亚 大 一 译“博 洛 尼 亚 ” 被视为当代 学②是罗马法复兴过程的一个重要标志, 〔1 〕 。 93 而该大学 法学思想的“滋养之母 ( alma mater ) ” 的建立、 甚至波伦亚城市的声誉都与一个人的名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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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法学派]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注释法学派。
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博洛尼亚为发源地,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
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使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
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
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
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
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
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
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根据研究重点或方法的不同,注释法学派又可分为:1.前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以前),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伊尔内留斯、阿佐(1150~1230)和F.阿库修斯(约1182~1260),法学论文《注释法学派》。
◆分享好文◆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首先是恢复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罗马法文献,特别是《学说汇纂》的本来面目。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一名称就是他们首先提出的。
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对这些文献进行文字注释,以后发展为较详尽的注释,包括列举注释者之间的分歧意见、各方论据以及作者本人结论,为供适用法律规则参考的有关案例,为便于记忆而归纳的简要准则和定义,以及对某一法律领域的论述,等等。
阿库修斯曾将大量注释汇编成卷,因而被认为是前期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2.后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后半叶至15世纪后半叶),又称评论法学派。
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皮斯托亚的奇诺(1270~1336)和萨索费拉托地巴尔多鲁(1314~1357)。
他们致力于使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相结合,对罗马法的研究已从注释转变为提出法律的原则和根据,建立法律的分析结构,促进判例法的发展。
沈宗灵
注释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