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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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相当原则
【摘要】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在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对正确而适用的刑罚有着重要作用,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或者罪刑相适应原则,它的意思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是指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

【关键词】罪刑相当;刑罚相适应;量刑
罪刑相当原则有着深远的历史,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罪刑相当就在各国的刑罚中有所体现。

在我国古代,虽然刑罚的条律大多是封建统治者用来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其处罚仍有着刑罚相当原则的体现。

比如说我国古代的刑罚有:刺字、杖刑、徒刑、流放、死刑(斩首、活剐、寸截、车裂、炮烙、活埋),这些各种不同程度的刑罚都对应着不同程度的罪行,相应的罪名才处以相应的刑罚,罪名主要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些罪名与刑罚都有着严密的对应关系,这就是我国古代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因此我国的刑罚相适应早在古代就已经有很大的体现了。

在西方,1764年7月16日贝卡里亚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震惊了全世界。

因该书的出版,1764年便被尊为现代刑法元年,贝卡里亚被尊为现代刑法之父。

因为其在刑法立法原则等各方面有巨大的贡献。

在该书中贝卡里亚深刻揭露了蒙昧主义本质的旧的刑法制度,按照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和人性论对犯罪与刑法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分析,明确提出了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呼吁废除刑讯与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因此早在那个时候,西方的刑罚相适应原则就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理论,并且该理论对现代的刑法的制定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

刑法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相适应这是刑法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刑罚只能对犯罪的人实施,不可罚其他无辜者,这强调了只可对犯罪分子实施惩罚。

其次,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的轻重,不能轻罪重罚,也不可重罪轻判,反对量刑的时候偏重的量刑或者罚不当罪。

在罪数方面也要注重罪刑相当原则,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同罪同罚,罪罚相当。

相同性质、情节相似的犯罪,应当实施轻重相近的刑罚,不能因为犯罪人的地位和身份而给与轻重悬殊的的待遇。

在另一个方面上,刑罚的性质也应当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这里所说的罪,既包括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也包括主观上的人身危险性,是客观危害与主观危险性的同一。

罪行一般是跟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说刑事责任跟刑罚相统一的,此处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所犯罪行相应造成的责任关系了。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刑罚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是直接联系的,因此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予刑罚处罚。

而在有些情况下是间接联系的,即通过刑事责任发生联系。

行为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通常
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给予刑罚处罚,而在刑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则不能实施刑罚处罚。

对于已经形成犯罪的行为而言,应当承担与之相对应的刑罚,而犯罪行为与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又具有对应的内在均衡关系,因此,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与刑罚,三者之间是既有区别又有内在联系的同一关系。

刑罚相适应原则在当今各国的刑法中都有着重要地位。

其在我国刑法中也有着重要的定义,但是该原则的实行在具体的司法中却有很多的弊端显现。

当前,实践检验证明国内阻碍罪刑相适应原则实现的问题仍较为普遍,其中既有刑法理论上的缺陷、刑事立法上的粗疏,也有司法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具体罪刑裁量上的失衡。

他们的所表现出来的问题是具有联系的,总体上来说是我国法律人士对该原则的认识程度不够,对该原则对于犯罪人的重要意义不够清楚。

人权保障有所欠缺。

为了更好地是我国的刑罚相适应原则得到更好的适用,我国还需要做的更多。

所以,我国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刑罚相适应原则适用现状。

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是很好的,外国对该理论的研究着实很深,我国还需要深入研究刑法理论、全面完善刑事立法,通过公正的标准和不同的角度实现罪刑关系的合理化、犯罪情节的细密化、法定刑罚的精确化。

同时,我国还需从我国自身出发进行相应的工作。

比如说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加强和完善党、人大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监督,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行使地方化、行政化问题,实现法院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建立完善的法官保障制度,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从各个方面保障法律的正当实施,为法院、法官创造独立负责的审判环境,是法律的严肃性得到真正地体现。

此外,我们还需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尝试设立量刑指导组织,加强司法解释、刑事判例和审判经验等各方面的指导,提高法官通过犯罪社会危害性和罪犯人身危险性客观评判犯罪的能力,最终通过因地制宜地运用层次分析法、数学模式法、定量分析法、电脑量刑法等科学量刑方法切实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只有从这些方面落到实处,刑罚相适应原则才能更好地实施。

我国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发展任重而道远,需要我国法律人不懈的努力来使我国的法制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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