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银担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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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市(县、区、特区)财政局
(银行金融机构)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政
银
担
合
作
协
议
二〇一六年月日
甲方:贵州省财政厅市(县、区、特区)财政局
乙方:(银行金融机构)
丙方: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79号)等文件精神和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大数据”融资难融资贵及“大扶贫”战略的决策部署,依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金201635号)规定,本着合作共赢原则,整合各方优势,探索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大数据”发展,全面实现“大扶贫”战略,加快贫困人口精准脱贫新型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一、共同创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应共同推动政策性担保体系成员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建立“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
互惠互利的良性合作关系,共同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大数据”和“大扶贫”。
第二条乙方和丙方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共同准入,共同授信,乙方对丙方体系内担保机构提供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授信规模等优惠条件。
第三条甲方和乙方对与丙方建立风险分担模式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大数据”和“大扶贫”融资担保业务,按照“4321”比例分险,代偿时,原则由“政银担”三方按“4321”比例分担,即本级担保公司承担40%,省财政(省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承担30%,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银承担20%,所在地财政补偿金承担10%。
第四条甲方应做实担保代偿风险资金,将分担的代偿补偿责任落实到位,乙方应在本框架协议下,制订担保融资专项、标准化业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同时制定专项考核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完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调动信贷业务人员拓展小微企业、“三农”“大数据”和“大扶贫”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丙方应简化代偿流程,及时代偿,提高追偿效率。
第五条乙方和丙方应共同改善小徽企业、“三农”“大数据”和“大扶贫’’金融服务环境,将小徽企业、“三农”“大数据”和“大扶贫”在保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融资业务
视为政策性服务项目,乙方对该类项目,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丙方担保费用不得高于2%,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向贷款人收取基础保证金,向丙方体系成员收取的保证金不高于10%。
第六条对政策性服务项目,由丙方为政策性担保体系成员提供风险分担,并代表政策性担保体系与乙方及相关机构签署相关协议。甲方在前述担保基础上给予丙方及其体系成员风险补偿,乙方对该项业务实行“单独流程、单独授信、单独考核、单独问责”,引导其分支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三农”“大数据”和“大扶贫”信贷投放。
二、共同搭建小微企业、“三农”“大数据”和“大扶贫”融资服务平台
第七条甲、乙、丙三方围绕支持贵州省小微企业、“三农”“大数据”发展和全面落实“大扶贫”战略,乙方和丙方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金(2016) 35号)要求,积极开发适合的信贷产品和担保组合,三方合力构筑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政银担¨合作新机制,共同打造小微企业、“三农”“大数据”和“大扶贫”融资服务平台。甲方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向乙方、丙方推荐客户,为乙方、丙方扩大信贷投放做好信息服务。乙方和丙方应积极开发适合的信贷产品和担保组合,进一步拓展信贷市场,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大
数据”持续健康发展,全面落实“大扶贫”战略,加快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第八条甲方将政银担风险分担纳入政策性担保体系风险控制奖励考核,对省内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的持续投入,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不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能力,积极推进辖区政策性担保机构体制、机制转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用人、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以担保业务规模、受益中小微企业户数、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损失率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以及未来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挂钩应切实减少对辖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具体业务的行政干预。
第九条乙方和丙方应强化信息交流,整合业务合作流程,推动资源共享,建立共同开展信贷项目尽职调查,共同确认抵(质)押品,定期交换贷后(保后)管理信息,共同研究风险处置,共同保全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合作机制.丙乙双方应签署担保操作协议并督促双方所辖机构执行。
三、构建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
第十条政策性服务项目贷款发生代偿时,政策性担保体系担保机构按照未清偿的担保融资额本息的80%承担代偿后,丙方按照约定比例向政策性担保机构代偿,清偿所得按比例归还各方。
四、其他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加入贵州省政银担联盟,并遵守联盟公约。
第十二条本协议发生修改、终止及解除须经甲,丙,乙三方签署书面意见,各方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陆份,三方各执贰份,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年月日
丙方(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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