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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政担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xx市(县、区)人民政府

乙方:xx银行安徽省(合肥)分行

丙方: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遵循合作共赢理念,整合各自优势,探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新的金融服务机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构建新型银政担合作模式,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共识:

一、共同搭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新平台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围绕支持安徽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对接“中央财政担保风险分担补偿”试点,合力构筑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银政担合作新机制,共同打造符合当前实际、具有安徽特色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新平台。甲方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向乙方、丙方推荐客户,为乙方、丙方扩大信贷投放做好信息服务。乙方和丙方应针对甲方区域实际情况,开发适合的信贷产品和担保组合技术,进一步拓展信贷市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

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将小微企业单户在保余额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贷款业务视为政策性服务项目,由丙方提供比例责任再担保,甲方给予丙方及其体系成员风险补偿和其他政策支持,乙方对该项业务实行“单独流程、单独授信、单独考核、单独问责”,引导其分支机构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投放。

二、共同创建新型银政担合作模式

第三条乙方和丙方应共同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建立“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良性合作关系,共同聚焦小微企业和“三

"

第四条乙方应根据融资担保机构监管法规和制度对丙方设置合作条件,不应限制丙方正常的经营和发展权利。丙方应定期向乙方通报与其建立再担保关系、股权关系的政策性担保体系成员合规经营和合作情况,监督指导体系成员合规经营。

第五条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乙方与丙方共同选取经双方确认的丙方担保体系成员作为合作对象,三方签订《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附件一)。

第六条乙方与丙方应强化信息交流,整合业务合作流

程,推动资源共享,建立共同开展信贷项目尽职调查、共同确认抵(质)押品、定期交换贷后(保后)管理信息、共同研究风险处置、共同保全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合作机制。乙方和丙方共同议定《保证合同》(附件二)示范文本并在双方备案,作为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与丙方及其担保体系成员开展业务合作的蓝本。

第七条乙方与丙方应共同努力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对优质客户和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和行业,应尽可能给予利率和担保费优惠支持。丙方及其体系成员不得向担保客户收取保证金;乙方向丙方体系成员收取的保证金原则上不高于10%。

第八条本着与担保业务匹配的原则,丙方及其体系成员给予乙方存款及相关业务支持,乙方应给予丙方合理的收益回报。

三、共同构建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

第九条三方应积极实施银政担“三位一体”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对与丙方建立比例再担保关系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担保业务,甲方应分担贷款的10%风险,乙方应分担20%,丙方与省级以上财政共同承担30%,余下由承保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以上比例责任再担保机制、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风险补偿机制“三位一体”、互为前

提。

第十条当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发生代偿时,丙方的体系成员按照担保责任金额承担代偿责任,并及时向丙方、甲方通报情况。为之提供比例责任再担保的丙方应在乙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完成核查手续,对排除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应及时按比例给予体系成员风险补偿,并负责督促甲方和相关方到位资金,确保按时完成对体系成员的风险补偿手续。追偿所得仍按上述比例返还各方。如果丙方的体系成员无力履行代偿责任,丙方负责协调将代偿款项转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甲方应组织辖区内政策性担保机构与丙方建立比例再担保关系,并做实担保代偿风险资金,委托辖区政策性担保机构或丙方管理,将分担的10%代偿责任落实到位。乙方应在本框架协议下,制订担保贷款专项、标准化业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同时制定专项考核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完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调动信贷业务人员拓展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丙方应简化代偿流程,及时代偿,并成立专门机构协助其体系成员和甲方、乙方共同追偿抵债资产,提高追偿效率。

四、共同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xx

第十二条甲方应持续加大对辖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投入,鼓励区域内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不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能力。应积极推进辖区政策性担

保机构体制、机制转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用人、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以担保业务规模、受益中小微企业户数、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损失率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以及未来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挂钩。应切实减少对辖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具体业务的行政干预。

第十三条乙方应建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激励制度,对经营情况良好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扩大授信规模,提高放大倍数,逐步降低保证金存放比例,支持担保机构发展。

第十四条丙方应加强对体系成员的指导和服务。丙方应以股权为纽带,推动体系成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加强对贷款担保业务的监督,推动体系成员业务规范化、服务标准化,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丙方应推动与乙方共同加强对体系成员的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努力打造“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政策性担保体系。

五、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甲方应着力优化本区域的社会信用环境,完善信用体系xx,加强和改善对乙方、丙方的政务服务,建立健全改善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体系。应积极维护乙方和以丙方为龙头的政策性担保体系成员的正当权益,支持和帮助乙方和丙方化解金融风险、处置追偿金融资产和担保资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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