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有关民用航空器国籍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1年12月10日 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 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 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多个外商
外商投资比例
联合投资
可达到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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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 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司保 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有效 控制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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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3)只许有一个国籍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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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4)联合经营
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 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7、 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 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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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重要意义: 航空器的国籍, 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 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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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籍的规则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 或多重管辖的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 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 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系列复 杂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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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
2、其他登记条件
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 日本:排除法 中国:应当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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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法)
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登 记: (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律手续准 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民所有。 (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属任何一 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一个美国公 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航空器的基地 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用者。 (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规范民用航空行业的运作,确保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
CCAR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涉及飞行操作、机场管理、航空器维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要求。
一、飞行操作1.1 飞行员资质要求: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包括飞行经验、培训课程和考试要求。
1.2 飞行程序:CCAR规定了飞行程序,包括起飞、巡航、下降和降落等各个阶段的操作规范。
1.3 飞行安全:CCAR强调飞行安全的重要性,要求飞行员在飞行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安全。
二、机场管理2.1 地面运营:CCAR规定了机场地面运营的各项规范,包括航班引导、停机坪管理和货物装卸等。
2.2 安全措施:CCAR要求机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安检措施和飞行航迹监控等。
2.3 设施设备:CCAR规定了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机场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三、航空器维护3.1 维护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和零部件更换等。
3.2 维护人员:CCAR要求航空公司配备合格的维护人员,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
3.3 紧急情况处理:CCAR规定了航空器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包括紧急降落和救援措施等。
四、航空公司管理4.1 运营规定: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运营规定,包括航班计划、票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等。
4.2 安全管理:CCAR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培训计划、飞行员评估和事故调查等。
4.3 质量监控: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质量监控要求,包括飞行安全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和质量审核等。
五、民航局监管5.1 执法监督:CCAR规定了民航局对航空公司的监管要求,包括执法监督、检查评估和处罚措施等。
5.2 法规宣传:CCAR要求民航局加强法规宣传,提高航空从业人员的法规意识和遵守规章的能力。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 CCAR目录序号名称部号文号有效性1民用航空飞翔签派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5FS-R2民航局第197 命令有效2中公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民航局第196 命令有效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判定规则CCAR-121-R4中公民用航空局令有效第 195 号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民航局令第194 号有效5公共航空游客运输飞翔中安全捍卫规则CCAR-332民航局第193 命令有效6外国航空运输公司航线经营允许规定(附英文译CCAR-287民航局第192 命令有效稿)7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告实行方法公安部,民航总局有效第 99 命令8民用机场运转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航总局第191 号有效令9对于订正《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CCAR-93TM-R4民航总局第190 号有效定令10《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增补规定(三)CCAR-201LR-R3民航总局第189 号有效令11一般运转和飞翔规则CCAR-91-R2民航总局第188 号有效令12中公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拟订程序CCAR-12LR-R1民航总局第187 号有效规定令13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取消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 号有效规章 ...令14中公民用航空总局规章拟订程序规定CCAR-11LR-R2民航总局第185 号有效令15航空安全员合格判定规则CCAR-69民航总局第184 号有效令1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判定噪声规定CCAR-36-R1民航总局第182 号有效令17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民航总局第181 号有效18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督查管理规定CCAR-165民航总局第178 号有效令19一般运转和飞翔规则CCAR-91-R1民航总局第177 号无效令20通用航空经营允许管理规定CCAR-135TR-R3民航总局第176 号有效令21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5TM-I-R民航总局第175 号有效2令2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增补规定(二)CCAR-201LR-R2民航总局第174 号有效令23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民航总局第173 号有效飞翔 ...令2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民航总局第170 号有效令2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束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6TMΙ-民航总局第168 号有效-R3令26外国航空运输公司不按期飞翔经营允许细则CCAR-119TR-R1民航总局第167 号有效令27外国航空运输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方法CCAR-212民航总局第165 号有效令28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第164 号有效令29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民航总局第163 号有效令30民航总局行政复议方法CCAR-19民航总局第162 号有效令31民用航空行政允许工作规则CCAR-15民航总局第161 号有效令32中公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允许规定CCAR-289TR-R1民航总局第160 号有效令3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民航总局第159 号有效3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方法CCAR-116民航总局第158 号有效令35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方法CCAR-17民航总局第157 号有效令36民用机场使用允许规定CCAR-139CA-R1民航总局第156 号有效令37民用航空器飞翔事故应急反响和家眷救助规定CCAR-399民航总局第155 号有效令38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判定规定CCAR-147民航总局第154 号有效令39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6-R1民航总局第153 号有效令40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判定规定CCAR-145-R3民航总局第152 号有效令41民用机场专用设施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民航总局第150 号有效令42民用航空公司机场结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229民航总局第149 号有效令4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209民航总局第148 号有效令44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取消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CCAR-19-I民航总局第147 号有效规章 ...令45中公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1民航总局第146 号有效令46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55民航总局第145 号有效令47中公民用航空督查员规定CCAR-18R2民航总局第144 号有效令48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民航总局第143 号有效令49民用航空财经信息收集方法CCAR-243民航总局第142 号有效50民航总局第 141 号飞翔模拟设施的判定和使用规则CCAR-60有效令51民航总局第 140 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判定规则CCAR-121-R2无效令52民航总局第 139 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增补规定CCAR-201LR-R1有效令53民航总局第 138 号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经营允许规定CCAR-201有效令54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民航总局第 137 号飞...CCAR-61-R2有效令55民航总局第 136 号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5FS-R1有效令56民航总局第 135 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判定规则CCAR-141有效令57民航总局第 134 号中公民用航空统计管理方法CCAR-241-R1有效令58民航总局第 133 号通用航空经营允许管理规定CCAR-135TR-R2无效令59民航总局第 132 号正常类、适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R3有效令60民航总局第 131 号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3有效令61民航总局第 130 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有效令62民航总局第 129 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有效令63民航总局第 128 号飞翔训练中心合格判定规则CCAR-142有效令64民航总局第 127 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判定规则CCAR-129有效令65 民用航空运输凭据印制管理规定CCAR-312-R1 民航总局第126 号 有效66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中公民用航空人员医CCAR-67FS-R1民航总局第125 号有效学...令67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中公民用航空游客、CCAR-271TR-R2民航总局第124 号有效行...令68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转管理规定CCAR-98TM 民航总局第123 号有效令69民用航空使用空域方法CCAR-71民航总局第122 号有效令70中公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民航总局第121 号有效令71一般运转和飞翔规则CCAR-91FS 民航总局第120 号无效令72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航空器机场运转最低CCAR-97FS-R2民航总局第119 号有效标...令7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5TM-III民航总局第118 号无效-R2令74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取消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CCAR-19民航总局第117 号有效规章 ...令75民用航空行政处分实行方法CCAR-14-R1民航总局第116 号有效令76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翔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判定CCAR-61-R1民航总局第115 号有效规则令77中公民用航空督查员规定CCAR-18-R1民航总局第114 号无效令78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民航总局第113 号有效令79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R1民航总局第112 号有效令80民用航空空中交统统讯导航监督设施使用允许管CCAR-87民航总局第111 号有效理方法令8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LR民航总局第110 号有效82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航空发动机适航标CCAR-33-R1民航总局第109 号有效准》 ...令83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民航总局第108 号有效令8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判定噪声规定CCAR-36民航总局第107 号有效令85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 号有效令86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判定规定CCAR-145-R2民航总局第104 号无效令87民用航空物质设施招标招标管理规定CCAR-206-R1民航总局第103 号无效令88中公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CCAR-67FS民航总局第101 号有效则令89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第三次订正《运输类飞机适CCAR-25-R3民航总局第100 号有效航...令90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民航总局第99 号有效令91航空器机场运转最低标准的拟订与实行规定CCAR-97FS-R1民航总局第98 号有效令92民用机场不断航施工管理规定CCAR-163民航总局第97 号无效令93民用航空飞翔标准任命代表和任命单位代表管理CCAR-183FS民航总局第94 号有效规定令94民用航空器飞翔事故检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第93 号无效令95中公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CCAR-274民航总局第91 号有效令96民用运输机场应抢营救规则CCAR-139-II 民航总局第90 号有效令97中华人民共和公民用航空器权益登记条例实行办CCAR-49民航总局第87 号有效法令98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民航总局第86 号有效令99中公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139SB 民航总局第85 号有效令100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束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6TM-I-R民航总局第82 号无效2令101民用机场使用允许规定CCAR-139CA 民航总局第81 号无效令10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零件合格判定规定CCAR-21-R2民航总局第80 号有效令103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束岗位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 号有效令104中公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民航总局第78 号有效令10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航总局第76 号有效令106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CCAR-331SB 民航总局第75 号无效令107中公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CCAR-291LR 民航总局第73 号无效令108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8SB 民航总局第72 号无效令109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严禁抽烟的规定CCAR-252FS 民航总局第71 号有效令110中公民用航空游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272TR-R1民航总局第70 号有效令111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转规定CCAR-94FS-Ⅲ民航总局第67 号无效令112中公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赏方法CCAR-359SE-I-民航总局第66 号有效R1令113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就判定方法CCAR-359SE民航总局第65 号有效114 中公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任命代表和任命单位代表民航总局第 64 号CCAR-183SE有效规定令115 民航总局第 63 号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判定规定CCAR-147SE无效令116 民航总局第 62 号民用航空公司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CCAR-313LR无效令117民航总局第 60 号对于订正和取消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有效令118 民航总局第 59 号中公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CCAR-289TR无效令119 民航总局第 58 号经营空中旅行项目审批方法CCAR-283LR无效令120 民航总局第 57 号中公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转规定CCAR-91FS-Ⅱ有效令121 民航总局第 56 号中公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方法CCAR-381SE有效令122 民航总局第 55 号中公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CCAR-379SE有效令123 民航总局第 54 号中公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CCAR-227AU-R1无效令12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翔机械员、飞翔通讯员合格民航总局第 52 号审...CCAR-63FS有效令125民航总局第 50 号中公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275TR-R1有效令126 民航总局第 49 号中公民用航空游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有效令127 民航总局第 47 号遏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CCAR-303LR无效令128 民航总局第 45 号中公民用航空总局规章拟订程序规定CCAR-11LR-R1无效令129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CCAR-168CA-R1 民航总局第 44 号 无效130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允许证管理规定CCAR-167CA-R1民航总局第43 号无效令131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CCAR-166CA-I-民航总局第42 号无效R1令132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37 号无效令133按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CCAR-277TR 民航总局第36 号有效令134民用机场营运管理暂行方法CCAR-152CA 民航总局第34 号无效令135聘用外籍飞翔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翔的暂行CCAR-60FS-R1民航总局第33 号无效规定令136全民全部制民航公司变换经营体制实行方法CCAR-279LR 民航总局第32 号无效令137湿租外公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CCAR-293TR-R1民航总局第30 号无效令138中华人民共和国找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航总局第29 号有效令139民用航空器适航任命代表和任命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183AA 民航总局第28 号有效令140民用航空资料、零零件和机载设施技术标准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 号有效令141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施生产允许证管理暂行CCAR-137CA-R1民航总局第19 号无效规定令142中公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行方法CCAR-163PL 民航总局第16 号无效令143外公民用航空运输不按期飞翔管理细则CCAR-119TR 民航总局第14 号无效令144对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CCAR-187TR-R1民航总局第12 号无效令145民用机场泊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CCAR-162SB-R1民航总局第11 号无效146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赔偿费CCAR-311FI民航总局第10 号无效的规定令147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AA民航总局第8 命令有效148中公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8TM民航总局第7 命令有效149中公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TM民航总局第 6 命令无效150中公民用航空通讯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5TM民航总局第 5 命令有效151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2民航总局有效。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 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M9考题
人为因素和航空法规1.当发生化学品烧伤时,应用大量水冲洗。
2.应对紧急情况,保持冷静并正确估计形势是基本措施。
3.在航空器维修环境中存在着很多潜在的危险,其中,物理性的危险包括高分贝的噪音、有毒气体、移动的设备,移动的车辆、极端的温度条件。
4.进行维修工作时,为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以下哪些环节是必须的?维修人员应执行安全防护程序2.在关键位置设置足够的标识。
3.严格划分工作区域。
4.加强现场监控。
5.有关事故连的描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大端任一环节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2.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单一的。
3.事故的发生包括一系列人为因素。
6.SHEL模型中,属于人为因素研究范畴的是?1.人与软件。
2.人与硬件。
3.人与环境7.工作是没有合适的工具,属于SHEL模型中哪个界面的问题?人与硬件8.统计表明,机组因素是引发飞行事故的因数中占第一位的。
9.ICAO的中文名称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0.属于初始适航管理和适航审定的规章是: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1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共18个附件,其中附件1是人员执照。
12.下列规章中属于航空器适航维修规章的是: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13.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的职责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14.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物实施管理和监督职责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15.笔试、口试和基本基本技能是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形式。
16.放行人员必须由获证的维修单位授权并具有为民航局所接受的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
17.维修人员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专项工作内的复训。
18.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考试。
19.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有民航局授权人员签署。
20.以下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人申请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层次、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经历3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9.01•【文号】民航总局令第87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9月1日民航总局令第87号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便利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职能部门(以下称登记部门),负责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登记部门设立和保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权利人认为需要进行权利登记的,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第五条在申请办理权利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有关申请书的原件以及《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文件的原件。
提供相应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相应文件原件和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均为有效文件。
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文件的,可以先行提供复印件,但是,应当在登记部门收到有关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提交有效文件。
在收齐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记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完成审查,并颁发相应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能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效文件的,有关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称原件,是指文件原件的正本或者副本。
本办法所称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复印件:(一)涉及有关机关出具的文件的,经该机关核对并签章;(二)涉及交易文件的,经交易各方当事人签章;(三)依法公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复印件;(四)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注的复印件。
什么是航空器中国国籍登记
什么是航空器中国国籍登记民⽤航空器是指除⽤于执⾏军事、海关、警察飞⾏任务外的航空器,包括各种客运飞机、货运飞机等。
⽽民⽤航空器有国籍的,要进⾏国籍登记,那么航空器中国国籍登记是怎样规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什么是航空器中国国籍登记1、民⽤航空器中国国籍登记是指民⽤航空器所有⼈,向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国籍登记的⾏为。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第六条经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国籍登记的民⽤航空器,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设⽴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记载民⽤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七条下列民⽤航空器应当进⾏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登记:(⼀)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航空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法律设⽴的企业法⼈的民⽤航空器;企业法⼈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员组成和中⽅投资⼈的出资⽐例,应当符合⾏政法规的规定;(三)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航空器。
⾃境外租赁的民⽤航空器,承租⼈符合前款规定,该民⽤航空器的机组⼈员由承租⼈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民⽤航空器权利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中规定:民⽤航空器权利,包括对民⽤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线电设备和其他⼀切为了在民⽤航空器上使⽤的,⽆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
民⽤航空器权利⼈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民⽤航空器所有权;(⼆)通过购买⾏为取得并占有民⽤航空器的权利;(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航空器的权利;(四)民⽤航空器抵押权。
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设⽴民⽤航空器权利登记簿。
同⼀民⽤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权利登记簿中。
CCAR民用航空法规
罚则
警告或暂扣3至6个月或者吊销执照 (见书144页)
附加规定
执照认可
持有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u人员执照或者资格证书的,需 要 民航总局认可的,按照民航总局与该执照或者资格 证书颁发国或者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 。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I类签署 ➢ 除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权利外,按照CCAR-145部放
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 和其他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
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
CCAR民用航空法规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 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
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 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 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 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 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 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的批准。
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按照国家 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适航委任代表组的规定办理体 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小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CCAR-45-R1第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第五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五)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七条民航总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八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CCAR-45试题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考题部门:姓名:成绩:单选题:每题5分,共20题,满分100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__?A 加一下划杠B 加括号C 加一短横线D 直接连上2.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__制定本规定。
A CCAR147部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C 维修人员培训大纲D CCAR66部3.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那些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A 军事B 海关C 警察D 以上全对4.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不得A 涂改B伪造C 转让D 以上全对5..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民用航空器是否可以有双重国籍?A 可以B 不可以C 总局批准就可D 只要是合资公司就可以6..向民航总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A 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B 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C 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民航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D 以上全对7. 第十四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A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B 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C 民航总局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它情形。
D 以上全对8.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 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B 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C A 和B正确D 以上不对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非法定国籍登记飞行器备案规则-2024标准
非法定国籍登记飞行器备案规则1.范围本标准描述了非法定国籍登记飞行器备案条件、程序、内容和标志等基本要求,适用于非法定国籍登记飞行器备案管理。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AP-45-AA-2017-0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T/AOPA0005—2020超轻型飞行器驾驶员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非法定国籍登记飞行器Non-Statutorily Registrered Vehicle指航空器中的一个特殊类别。
它是结构和系统相对简单,飞行速度相对较低,可做低空持续稳定飞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及国籍登记管理实践,无需或尚未纳入国籍登记管理范围的轻小型民用飞行器。
包括有人驾驶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行器两大类。
3.2拥有者Owner是指非法定国籍登记飞行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它组织。
其中,占有人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从所有人处获得飞行器一个时期的持续使用权。
4.基本要求所有非法定国籍登记飞行器(以下简称飞行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拥有者意愿均可实施备案。
4.1准予备案飞行器——娱乐飞行器,包括:超轻型飞行器、有动力或无动力定固定悬挂机、有动力或无动力伞翼悬挂机、可操控轻型浮空器;——功能与名称尚不清晰的其他飞行器,包括:“空中摩托”“飞行背包”。
4.2不予备案飞行器——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飞行器——尚未纳入国籍登记实践,但座位数超过2个、自身重量较重、飞行速度较大、飞行高度较高等;——翼装、降落伞等仅能做无动力下降滑翔飞行的飞行器具;——无法证明其安全性和合法来源的飞行器。
适航法规学习笔记 (4)--适航委任代表DAR、接机检查
本文承继前3篇文章,是适航法规学习总结的最后一篇。
在实际工作中,接机工作也是法规真正被实践落地的重要部分。
在第一篇文章组织机构中,文末简单介绍了适航有关的委任代表。
本节我们再来赘述一下委任适航代表DAR,然后详细了解一下接机工作流程和一些细节工作。
最后,简单说一下和接机有关的其它部门和机构。
引进飞机适航委任代表DARDAR委任基础层:指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他们是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和其所属的人员(民航局适航部门根据需要在有关企事业单位委任各种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按照适航部门授权负责有关的工作)目的:完善适航安全管理体系;释放适航审定系统的人力资源;满足持证人的经营需求;共享工业系统的知识和经验。
同样,欧美适航管理体系同样采取了大量的适航委任制度协助适航管理。
委任代表:指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包括工程委任代表、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适航委任代表等。
DAR -- Designated Airworthiness Representatives 适航委任代表职责:在局方的授权和监督下工作;遵守相关适航规章和管理程序的要求;如遇影响到局方的授权、使用困难或任何不安全的情况时,及时向局方报告;当工作中遇到可能偏离程序的情况时,及时与局方沟通,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授权工作;按局方要求完成工作记录、报告和档案。
DAR权限:按授权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和相关证件签署工作。
局方不予授权的项目:解释适航标准;运用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和等效安全;批准AFM;修改适航性限制;批准适航指令。
局方分六个方面对委任代表予以管理:资质要求;资质审核&授权批准;培训与考核;日常指导&监督;绩效评审;任期&连任。
对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AP-00-AA-2014-01R4 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初始培训--适航法规基础培训【国际民航公约及附件、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中国民航法律体系、外国适航管理机构、适航审定规章及程序】+ 委任代表专业技术培训【型号审定专业知识、符合性设计实验与检查、航空器合格审定系统评审大纲、航空器国籍登记要求、航空器适航检查要求】在职培训--适航法规复训【新颁布新修订的适航规章、新版本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新修定的技术标准、适航管理的新趋势新要求】+ 委任代表准耶技术复训【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新知识、型号审定的新技术、新方法、岗位职能变化的培训需求】旧版183程序新版183程序接机检查之前写过一篇航空公司预检接机人员的工作总结,有兴趣可以参考下--【预检/接机的工作方法及经验总结】适航审定司将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构型差异说明、《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和“签发人”、“颁发日期”栏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交给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
怎样对民用航空器的国籍进行登记
怎样对民⽤航空器的国籍进⾏登记国籍是指归属哪⼀个国家的⼀种法律资格,我国公民的国籍是中华⼈民共和国。
除了⼈有国籍,民事航空器也有国籍的,要进⾏国籍登记,那么要如何对民⽤航空器的国籍进⾏登记?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怎样对民⽤航空器的国籍进⾏登记1、对民⽤航空器进⾏国籍登记的,需要向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由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第六条经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国籍登记的民⽤航空器,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设⽴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记载民⽤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民⽤航空器的所有权有哪些1、占有权对民⽤航空器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控制。
所有⼈⼀般都占有⾃⼰的民⽤航空器,这是所有⼈⾏使占有权的具体表现。
随着现代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占有形式,航空器在很多情况下,不为所有⼈所占有。
⽐如,航空器通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其他形式的租赁,在⼀定的时间期限内,为承租⼈所占有。
2、使⽤权对航空器的性能加以利⽤。
通过⾏使使⽤权,可以充分发挥航空器的经济效益,为所有⼈和相关⼈的事业发展,满⾜⼴⼤旅客及货主的需求服务。
使⽤权⼀般由所有⼈直接使⽤,也可以依法由⾮所有⼈使⽤。
例如,航空器的承租⼈在租赁期间,就可以享受航空器的使⽤权。
3、收益权民⽤航空器的所有⼈、承租⼈和其他相关⼈可通过使⽤民⽤航空器从中取得收益,如通过国际、国内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来获得⼀定的经济效益。
4、处分权民⽤航空器所有⼈依法对航空器进⾏处置。
⾏使处分权,航空器所有⼈可以⾃⼰使⽤、转让或出售⾃⼰的航空器,使所有权消灭或让渡与他⼈;也可以通过订⽴以航空器为标的的租赁合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的规定,民⽤航空器要登记我国国籍的,所有⼈要向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并推广的关于国籍管理方面的基本规定。
国籍管理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飞机进行监管、管理和注册的过程。
下面是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原则。
根据主权原则,每个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民用航空器进行注册和监管。
这意味着各国对本国民用航空器的注册和监管享有独立权力,并有责任确保其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和符合国际标准。
其次,国籍是一种法律概念。
一个国家向一架飞机颁发航空器国籍证明书,即确认该飞机为该国的民用航空器。
这与航空器的制造国、航空器公司的注册国以及航空器的操作国不一定相同。
国籍注册的原则是根据航空器的所有权、控制权和运营权确定国籍。
第三,国籍管理应遵循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一个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促进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
各国在国籍管理方面应遵循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规定,包括航空器设计、维护、操作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性和符合国际标准。
第四,国籍管理应符合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各国应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规定,将相关要求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并进行有效执行。
国内法律法规应包括航空器注册、所有权登记、航空器运行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航空器按照相关标准运行和管理。
第五,国籍管理应实施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监督体系。
各国应建立良好的航空器注册和监管机制,包括注册机构、监督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设立和培训等。
同时,各国应加强对航空器注册和管理的监督和审查,确保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六,国籍管理应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鼓励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国际航空安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会议和研讨活动,分享经验和技术,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航空安全和管理面临的挑战。
综上所述,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国籍是一种法律概念、遵循国际安全标准、符合国内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等内容。
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法规类别】航空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1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发布日期:1998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1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1990.12.02【实施日期】1990.1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民航局令第15号一九九0后十二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籍登记证第三章国籍和登记标志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携带登记证件。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该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属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组成的团体和组织。
(二)该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民用航空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代表国家管理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器登记簿》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在民航局登记后,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外国所作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予承认;在外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只有在证实注销了在外国的登记后,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
第七条在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任何诉讼中,国籍登记不能作为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第二章国籍登记证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民航局申请该航空器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第九条申请人须向民航局提交一份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完整属实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书》(见附件一),并出示下列证明原件并提供副本:(一)申请人的合法凭证;(二)航空器所有权证明:销售帐单、交接证明或转让证明;(三)航空器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或承租合同;(四)在其他国家未登记或已注销登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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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CCAR-45-R1第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第五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五)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七条民航总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八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第二章国籍登记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民航总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三)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四)民航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民航总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登记该民用航空器,并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止。
第十二条民航总局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二)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三)民用航空器型号;(四)民用航空器出厂序号;(五)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六)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七)民用航空器登记日期;(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九)变更登记日期;(十)注销登记日期。
第十三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三)民航总局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器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民航总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进行变更登记,并颁发变更后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依法转移境外并已办理出口适航证的;(二)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报废的;(三)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踪并停止搜寻的;(四)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终止的;(五)民航总局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器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但本条前款第(三)项的情况除外。
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注销该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
民用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的,该航空器上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当予以覆盖。
第十六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遗失或污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向民航总局申请补发或者更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补发或者更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器出口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总局申请向进口国出具该航空器未进行国籍登记或已注销国籍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临时登记,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九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第三章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
第二十三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涂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的标识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二)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三)飞艇--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四)载人气球--位于球体表面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
航空器构形特别,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位于易于识别该航空器的部位。
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和尺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字母、数字、短横线(以下简称字)均由不加装饰的实线构成;(二)除短横线外,机翼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厘米,机身、垂直尾翼、尾梁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厘米;(三)除数字1和字母I外,每个字的字宽和短横线的长度为字高的三分之二;(四)每个字的笔划的宽度为字高的六分之一;(五)每两个字的间隔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不大于字宽的四分之三。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或尺寸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核准。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器两侧标志的位置应当对称,字体和尺寸应当相同。
机翼或水平安定面上字母和数字的顶端应向前缘,其距前后缘的距离应相等。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照,并保持完整清晰。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未经民航总局批准,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总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或者广告。
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标明:(一)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应当喷涂在右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
民用航空器上喷涂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法定名称简称的,其简称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核准。
(二)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没有垂尾的,喷涂在民航总局同意的适当位置。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标志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核准,不得与其他机构的标志相混淆。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向民航总局申请核准其标志,应当说明该标志的含义及颜色,并附工程图和彩图各一份。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应当将每一型号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侧视、俯视、仰视图)一份及彩图或彩照一式五份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三十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
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并且应当固定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近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临时登记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民用航空器,申请人应当在进行下列飞行前30日内,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向民航总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临时登记:(一)验证试验飞行、生产试验飞行;(二)表演飞行;(三)为交付或者出口的调机飞行;(四)其他必要的飞行。
前款申请人是指民用航空器制造人、销售人或者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申请人。
民航总局准予临时登记的,应当确定临时登记标志,颁发临时登记证书。
临时登记证书在其载明的期限内有效。
第三十二条临时登记标志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在航空器上标明。
取得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出口的,可以使用易于去除的材料将临时登记标志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应当完全覆盖外方要求预先喷涂的外国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三十三条载有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外的飞行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并可处以警告;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未携带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伪造、涂改或者转让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载有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外的飞行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的位置、字体、尺寸在航空器上标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不按规定在每一航空器上标明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不按规定制作或固定识别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