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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CCAR-45-R1第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第五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五)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七条民航总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八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说明
报案与立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 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查勘与定损
保险公司将派出专业人员 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并 根据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 额。
理赔与结案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 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并结束理赔程序。
完善我国民用航空器保险制度建议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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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民用航空器保险与赔偿法律制 度
Chapter
保险种类、范围及投保方式介绍
01
02
03
保险种类
民用航空器保险主要包括 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 险、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等 。
保险范围
涵盖航空器本身、机上人 员、第三者责任及战争、 劫持等特殊风险。
投保方式
航空公司可选择向保险公 司直接投保,或通过保险 经纪人进行投保。
维修与保养工作重要性及意义阐述
01 02
确保航空器适航性
维修与保养工作是保障航空器适航性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航空器进行定 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从而保障飞行 安全。
延长航空器使用寿命
通过合理的维修与保养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航空器存在的问题和 隐患,避免问题扩大和恶化,从而延长航空器的使用寿命。
民用航空器是现代社会快速、安 全、便捷的交通工具之一,对于 促进人员流动和物资流通具有重 要作用。
民用航空器制造业及相关产业链 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创 造了显著贡献。
02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与使用权
Chapter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归属及登记制度
所有权归属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归属于购买 者或制造者,具体归属情况需根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S-92直升

阿帕奇直升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7)旋翼机
美国v-22“鱼鹰”倾转旋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二、民用飞机的分类
民用飞机分为:用于商业飞行的航线飞机和用于通用
航空的通用航空飞机两类
1.航线飞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一)登记与所有权原则 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 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 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 登记。 国际上采用登记制度决定航空器的国籍,即航空 器在哪个国家登记,其国籍就是这个国家。《芝加 哥公约》也沿用这一办法。
苏30
苏2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F-22猛禽战斗

幻影2000
F-11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我国的歼10战斗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民用飞机
民用飞机分为客机、货机、公务机、农业飞机、运动飞机等
民用客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民用航空器在进行登记以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并依法取得国籍登记证;且必 须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
我国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拉丁字母
“B”

民用航空器国籍

民用航空器国籍

上海吉祥航空 代码 :HO
奥凯航空 代码 :BK
鹰联航空 代码 :EU
美国联合航空 代码 :UA
英国航空 代码 :BA
美国西北航空 代码 :NW
法国航空 代码 :AF
澳洲航空 代码 :QF
日本航空 代码 :JL
德国汉莎航空 代码 :LH
大韩航空 代码 :KE
马来西亚航空 代码 :MH
泰国国际航空 代码 :TG
津巴布韦航空 代码 :UM
斯里兰卡航空 代码 :UL
越南航空 代码 :VN
乌克兰航空 代码 :6U
挂旗公司(FLAG COURIER)
是指国家指定其航空器外部能够绘制国 旗的航空公司。
➢ 在我国,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的航空器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位于 机身前部两侧。
➢ 除此之外的其它航空公司,均不得绘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旗。
➢ 比如,维修机构必须经FAA批准,飞机放行人员须 持FAA的A&P执照等等。
➢ 由于这些规定,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金委托泛 美航空公司维修和放行飞机。
➢ 此外,还要定期飞到美国接受FAA的检查。
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 航空器在承租人所在国(航空器经营国) 登记,这是最好的一种选择。
通常,湿租航空器在其所有人(出租人)所在 国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登记标志。
登记国应该履行其有关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显然实际上实行起来是有很大困难的,从而也是对 飞行安全不利的。所以,登记国一般都将对租机的 职责和义务转移到经营国。
但这种职责和义务的转移,必须符合《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而且双方当局要签订协议。职责和义务 转移后,登记国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就被解除了。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民用航空器概述一、航空器的含义1.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2.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一)分类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1.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2.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特征P59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使用,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即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它们执行的任务却是民用的,因此不属于国家航空器。

课外拓展:法人(英语译名:Legal Person)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

法人能够以政府、法定机构、公司、法团等形式出现。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星的内容,所以只能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加以判断,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凡是国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应享有管稍豁免权,故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

但在国际习惯中,有以下具体的规定:(1)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享有管辖豁免权。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教学文案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教学文案

一、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
1、含义: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民用航空器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建造 继受取得:购买
3、公示方法: 取得、变更、注销应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登记,非经登记,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
1、抵押权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 权。法律特征: (1)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2)不移转物的占有 (3)标的物一般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2、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担保债权) 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担保的民用航
空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给该民用航空器折价或者从变卖 该民用航空器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民用航空器的登记程序: 申请(提交申请文件)-审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登记证丢失或残缺:申请补发或更换 应当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情形: (1)持证人书面申请取消登记; (2)航空器使用权或所有权已转移; (3)所有人或使用人变更地址; (4)航空器出口; (5)航空器退出适用或者报废; (6)航空器失踪并停止寻找。
(一)民用航空器登记国(国籍国)的权利 航空器登记国对在本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所享有的权
利主要有管辖权、保护权和管理权。 (二)航空器登记国的义务
根据国际航空法和国内法的规定,航空器的国籍国对 本国航空器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是管辖义务、保证义务、禁 止义务和协助义务等。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的 种类
•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 • 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 • 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 • 民用航空器的租赁
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 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 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 国公民担任。 (3)其他:①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 器;②国家机构或者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付款购买的民用航空器或融 资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法治民航宣讲之民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体系[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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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CCAR-137CA-R3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CCAR-139CA-R1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CCAR-139-
II-R1
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 及运行(140-149部)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R3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CCAR-98TM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9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
135
15
CCAR-37AA
8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AA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CCAR-49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3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55
22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CCAR-359S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CCAR-359SE-I-
R1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R2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C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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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ppt课件
但如何对待违反这些规则的航空器呢?
– 主权国家基本上可自由适用适当的措施以保护他 们的领空并阻止侵犯行为。
• 然而,外国航空器侵入一国领空,往往呈现 复杂的情形,有平时和战时之分,有民用航 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 因此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所采取 的措施应当既是必要的,又是适当的。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 航空自由最早是由加拿大代表在1944年 芝加哥会议上提出的。
• 在会议上,从“二战”后发展国际长途 航空运输的考虑出发,加拿大代表把一国 民用飞机飞入、飞经外国的经营权利划分 为四种,称作四种“航空自由”。经美国 代表的补充,形成了所谓五种“航行自由” 的说法。
一、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
•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 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 惯国际法规则:
•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 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 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 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 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防空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等。
• 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 限。
• -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 卫星后,没有任何国家抗议卫星轨道侵 犯了其主权,因而很快就确定了对空气 空间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向外层空间的无 限延伸。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
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一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宇 航器有无害过境权)

航空法第一章

航空法第一章

一、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总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
人类的航空活动基本上还处于 试验阶段。航空法在这个时期 还谈不上成套规则。
二、国际航空立法的活跃时期
1919年10月巴黎和会上,顺利地制定了第
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 约》(通称1919年巴黎公约)。
这一公约在航空法发展史上具有开元性的重
国际航空私法的发展,其中最显著的成就 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签署。 1997年5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 会第30次会议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会议 讨论通过了新华沙公约草案。1999年5月28日, 新华沙公约的正式文本——《蒙特利尔公约》 通过。2005年7月31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虽然新华沙公约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航空运输, 但它必然要影响到我国的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三、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民用航空法主要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 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由此形成的法律 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民用航空法 律关系也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主要由制定法或成文法组成的,有时亦 受习惯法的影响和制约。航空法具有下列渊源: 一、多边国际公约
现在生效的国际公约中,批准和参加国众多, 形成普遍适用的国际统一法律规则的有三个序列:
例2: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的航空法判例中 对“事故”下的定义是,“一种未预料到的、 不希望发生而突然发生的事件”。因此,对旅 客来说,“事故”必须是无法预料的,不按事 物常规发生的事件或外部的事实情况。在航空 器上,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的事情,不是事故, 凡纯属旅客健康情况引起的,或者与飞行无关 的事情或者事件,都不是事故。比较常见的事 故包括劫机、恐怖分子袭击、炸弹威胁和航空 器坠毁等,有时甚至也包括起飞时轮胎故障和 供应的食物造成旅客中毒等轻微事件。

32民用航空器国籍-精选文档66页

32民用航空器国籍-精选文档66页
通常,湿租航空器在其所有人(出租人)所在 国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登记标志。
登记国应该履行其有关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显然实际上实行起来是有很大困难的,从而也是对 飞行安全不利的。所以,登记国一般都将对租机的 职责和义务转移到经营国。
但这种职责和义务的转移,必须符合《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而且双方当局要签订协议。职责和义务 转移后,登记国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就被解除了。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3)只许有一个国籍 (4)联合经营 2、重要意义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 一种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 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飞机、汽 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在许多情形中,航空器的国籍与航空公 司的国籍发生冲突。
四、航空器登记国职能和义务的转移
2、解决途径
(1)转移航空器的国籍登记 (2)转移航空器登记国的职能和义务
• 航空器登记国可以向经营人所属国转移 其作为登记国对所登记的航空器的职能 和义务。移转后即解除了登记国的责任。
只要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移转协定即对第 三国发生效力:
由于这些规定,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金委托泛 美航空公司维修和放行飞机。
此外,还要定期飞到美国接受FAA的检查。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航空器在承租人所在国(航空器经营国) 登记,这是最好的一种选择。
航空器在经营国登记,受该国适航部门管辖,关 系比较顺利,对其适航性也容易控制,从而有利 于保障安全。
“应当登记法”(我国民用航空法)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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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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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CCAR-45-R1第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第五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五)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七条民航总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八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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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重要意义: 航空器的国籍, 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 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一个国籍的规则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 或多重管辖的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 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 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系列复 杂法律问题。
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的缺陷——“方便旗”问题
海洋法:“船舶国籍国对悬挂其旗帜的在公 海上行使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旗国 原则)。
有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籍登记的 条件很宽,不论船舶所有权为何国人,只要交纳 一定较低的赋税,均可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这 就有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航空器在出租人所在国登记,会有诸多不便。
比如我国原民航北京管理局(即改革后的中国国际 航空公司)从美国租赁了两架B747——SP型飞机, 曾在美国登记注册,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是 N1301E和N1304E,也要执行FAA的有关规定。
比如,维修机构必须经FAA批准,飞机放行人员须 持FAA的A&P执照等等。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9年12月10日 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 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多个外商
外商投资比例
联合投资
可达到49%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 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一个国籍的规则
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飞 机,在从美国飞往法国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外 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院受理此案时 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国 人,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黎巴 嫩国籍。按英国法,英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案 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这需要将案件的全部证据、 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助条 款,手续繁杂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毫无 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理,成为一大负担。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司 保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 有效控制的程度。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3)只许有一个国籍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4)联合经营
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 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7、 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 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 记。
3.2 民用航空器国籍
习惯国际法规则
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是芝加哥公约规定的 另一个基本原则。
该公约的许多条款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在这个概念 的基础上作出规定或表述的。
3.2 民用航空器国籍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四、航空器登记国职能和义务的转移 五、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六、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
即仅租赁飞机的使用权,不包括机组和 备件。承租人必须自己提供机组、燃油, 甚至自己提供维修服务。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干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一般有两种:
①是在航空器所有人(出租人)所在国登记 注册,使用出租人所在国的国籍标志和登 记标志;
②是在航空器使用人(承租人)所在国登记 注册,使用承租人所在国的国籍标志和登 记标志。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 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 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3)国家机构或者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付 款购买的民用航空器或融资租赁的民用航 空器。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1)干租 又称光机租赁,干租仅涉及飞机的租赁,
排除法(日本航空法):
下列四种人员所拥有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登记: A.未取得国籍者; B.外国或外国的公共团体或类似的机构; C.根据外国法令或规章设立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D.任何法人,其代表为前三项中所述人员时,其
三分之一以上的高级职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表 决权为此等人员所有时。 此外,日本航空法还规定,凡具有外国国籍的 航空器,均不得登记。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3)只许有一个国籍 (4)联合经营 2、重要意义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 一种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 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飞机、汽 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应当登记法”(我国民用航空法)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 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 法人的民用航空器,对中外合资航空运输 企业则另有行政法规的限制。
(3)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 其他民用航空器。中外合资航Βιβλιοθήκη 运输企业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4)联合经营
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组成 “非洲航空公司”。经ICAO决定,只要在 一国做联合登记,而将该公司在各国登记 的航空器填入联合登记簿内,即可成立; 但该公司所属机群只涂共用标志而不是某 一个国家的标志,各国承担连带责任(国 籍+共用标志)。该航空公司后来是在象牙 海岸国联合登记的。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
2、其他登记条件
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 日本:排除法 中国:应当登记法
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法)
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登 记: (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律手续准 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民所有。 (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属任何一 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一个美国公 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航空器的基地 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用者。 (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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