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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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消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 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 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 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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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 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 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 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 渔业水域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时, 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不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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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至 第四十五条分别就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做 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中排放废气的排污单位,必 须采取防尘措施。严格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 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 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 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 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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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 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 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 物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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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 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 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 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 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条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明确了水污 染防治的原则,更加突出了饮用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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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 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控制和 消减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 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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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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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 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 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 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 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 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 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 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 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 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止城市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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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了水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 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
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水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修正。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并于2008年
2月2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
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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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对本 法中有关用语的涵义进行了界定:水污染:是指 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物理、化学、 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 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 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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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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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经1984年5
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 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有毒污染物: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体摄入体 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后代发病、行为反常、 遗传变异、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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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体制
1、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
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 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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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 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 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 代替品的生产和使用,初步减少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 的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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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归纳为一下四方面
净化防尘与防护 可燃气体回收 特殊区域保护 减少臭氧层物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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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炼制石油,生成合成氨、煤气 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 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采 取其他脱硫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 体和气溶胶,必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 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 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