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民用航空器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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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登记法”(我国民用航空法)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 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 法人的民用航空器,对中外合资航空运输 企业则另有行政法规的限制。
(3)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 其他民用航空器。
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
3.2 民用航空器国籍
习惯国际法规则
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是芝加哥公约规定的 另一个基本原则。
该公约的许多条款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在这个概念 的基础上作出规定或表述的。
3.2 民用航空器国籍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四、航空器登记国职能和义务的转移 五、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六、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 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 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3)国家机构或者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付 款购买的民用航空器或融资租赁的民用航 空器。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1)干租 又称光机租赁,干租仅涉及飞机的租赁,
➢ 由于这些规定,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金委托泛 美航空公司维修和放行飞机。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司保 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有效 控制的程度。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3)只许有一个国籍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4)联合经营
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 瑞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 3/7、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 个航空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 三国登记。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4)联合经营
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组 成“非洲航空公司”。经ICAO决定,只要 在一国做联合登记,而将该公司在各国登 记的航空器填入联合登记簿内,即可成立; 但该公司所属机群只涂共用标志而不是某 一个国家的标志,各国承担连带责任(国 籍+共用标志)。该航空公司后来是在象 牙海岸国联合登记的。
排除法(日本航空法):
下列四种人员所拥有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登记: A.未取得国籍者; B.外国或外国的公共团体或类似的机构; C.根据外国法令或规章设立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D.任何法人,其代表为前三项中所述人员时,其
三分之一以上的高级职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表 决源自文库为此等人员所有时。 此外,日本航空法还规定,凡具有外国国籍的 航空器,均不得登记。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3)只许有一个国籍 (4)联合经营 2、重要意义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 一种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 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飞机、汽 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1年12月10 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 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35%。”
➢ 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多个外商
外商投资比例
联合投资
可达到49%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 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重要意义: 航空器的国籍, 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 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一个国籍的规则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 或多重管辖的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 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 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系列复 杂法律问题。
即仅租赁飞机的使用权,不包括机组和 备件。承租人必须自己提供机组、燃油, 甚至自己提供维修服务。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干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一般有两种:
①是在航空器所有人(出租人)所在国登记 注册,使用出租人所在国的国籍标志和登记 标志;
②是在航空器使用人(承租人)所在国登记 注册,使用承租人所在国的国籍标志和登记 标志。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
2、其他登记条件
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 日本:排除法 中国:应当登记法
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法)
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登 记: (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律手续准 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民所有。 (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属任何一 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一个美国公 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航空器的基地 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用者。 (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
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的缺陷——“方便旗”问题
海洋法:“船舶国籍国对悬挂其旗帜的在公 海上行使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旗国 原则)。
有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籍登记的 条件很宽,不论船舶所有权为何国人,只要交纳 一定较低的赋税,均可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这 就有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一个国籍的规则
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 飞机,在从美国飞往法国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 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院受理此案 时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 国人,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黎 巴嫩国籍。按英国法,英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 案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这需要将案件的全部证 据、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 助条款,手续繁杂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 毫无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理,成为一大负 担。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 航空器在出租人所在国登记,会有诸多不便。
➢ 比如我国原民航北京管理局(即改革后的中国国际 航空公司)从美国租赁了两架B747——SP型飞机, 曾在美国登记注册,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是 N1301E和N1304E,也要执行FAA的有关规定。
➢ 比如,维修机构必须经FAA批准,飞机放行人员须 持FAA的A&P执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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