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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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5.04【实施日期】198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组
第六章民用机场
第七章空中航行
第一节空域管理
第二节飞行管理
第三节飞行保障
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运输凭证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
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第十二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三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十六章附则
说明:修订条文一栏中黑体为新增条款,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条款,整栏空白表示现行条文未修改。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CCAR-45-R1第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第五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五)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七条民航总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八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案例的不同方式

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案例的不同方式

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案例的不同方式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案例的不同方式1. 前言民用航空器国籍概念意味着航空器拥有的国籍,即航空器所属国家的法律管辖和保护。

在国际航空界,对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的认定和展示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以及多种方式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真实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2.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法律定义民用航空器国籍是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国际标准所确认的。

根据《芝加哥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国籍通常与其所有者、注册地或运营地相关。

这意味着一个航空器可以有多种标准来确定其国籍。

接下来,我们将以几个不同的方式来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真实案例。

3. 按注册地确定国籍一种确定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常见方式是根据其注册地来判断。

注册地可以是航空器所有者所属国家的政府机构。

英国航空公司泰晤士航空(Thames Airlines)运营的一架飞机,注册在英国的民航局(CAA)名下,因此被认定为英国的民用航空器。

4. 按所有者国籍确定国籍另一种确定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方式是根据其所有者的国籍来判断。

中国航空公司川航(Sichuan Airlines)拥有的一架飞机,在注册地为中国的情况下,其国籍仍然根据川航的国籍来决定,即被认定为中国的民用航空器。

5. 按运营地确定国籍除了注册地和所有者国籍外,运营地也可以被用来确定民用航空器的国籍。

美国执飞中国航线的一家美国航空公司,尽管其航空器的注册地和所有者国籍都是美国,但由于在中国运营,该航空器仍然被认定为中国的民用航空器。

6. 案例分析:波音787梦想飞机(Dreamliner)波音787梦想飞机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来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不同方式。

该飞机由波音公司(Boeing)生产,因此按照所有者国籍的方式来判断,其国籍为美国。

然而,这款飞机被广泛运营于全球各地的航空公司,每个航空公司的注册地和运营地都有可能成为判断其国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10.21•【文号】国务院令[第232号]•【施行日期】1997.10.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工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第二章国籍登记第七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三)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民用航空器国籍

民用航空器国籍

上海吉祥航空 代码 :HO
奥凯航空 代码 :BK
鹰联航空 代码 :EU
美国联合航空 代码 :UA
英国航空 代码 :BA
美国西北航空 代码 :NW
法国航空 代码 :AF
澳洲航空 代码 :QF
日本航空 代码 :JL
德国汉莎航空 代码 :LH
大韩航空 代码 :KE
马来西亚航空 代码 :MH
泰国国际航空 代码 :TG
津巴布韦航空 代码 :UM
斯里兰卡航空 代码 :UL
越南航空 代码 :VN
乌克兰航空 代码 :6U
挂旗公司(FLAG COURIER)
是指国家指定其航空器外部能够绘制国 旗的航空公司。
➢ 在我国,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的航空器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位于 机身前部两侧。
➢ 除此之外的其它航空公司,均不得绘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旗。
➢ 比如,维修机构必须经FAA批准,飞机放行人员须 持FAA的A&P执照等等。
➢ 由于这些规定,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金委托泛 美航空公司维修和放行飞机。
➢ 此外,还要定期飞到美国接受FAA的检查。
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 航空器在承租人所在国(航空器经营国) 登记,这是最好的一种选择。
通常,湿租航空器在其所有人(出租人)所在 国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登记标志。
登记国应该履行其有关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显然实际上实行起来是有很大困难的,从而也是对 飞行安全不利的。所以,登记国一般都将对租机的 职责和义务转移到经营国。
但这种职责和义务的转移,必须符合《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而且双方当局要签订协议。职责和义务 转移后,登记国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就被解除了。

有关航空公司的法律法规

有关航空公司的法律法规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2)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应当申
(3)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4)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5)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领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
(6)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 暂停或终止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需经民用航空主管部
规定》
运营许可证申领条件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公司设立基础资料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购买或者租赁民
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5.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6.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 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道保障协议; 7.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8.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9.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 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内容
【适航证类别】1.标准适航证(目标公司类型);2.特殊适航证 【适航证书的申请、颁发、变更】第21.172-21.178条 【适航证有效期】第21.179条:长期有效,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有效期由局方规定 【转让性】第21.182条:适航证可以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特许飞行证】第八章
1. 申请单位 2. 拟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民航企业为许可事项的申请人【第七条】 3. 受理部门 4. 华东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和各监管局综合处是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
制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第六条】
民航局监管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2.02•【文号】民航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0.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发布日期:1998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10日)废止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民航局令第15号一九九0后十二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籍登记证第三章国籍和登记标志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携带登记证件。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该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属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组成的团体和组织。

(二)该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民用航空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代表国家管理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器登记簿》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在民航局登记后,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外国所作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予承认;在外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只有在证实注销了在外国的登记后,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

第七条在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任何诉讼中,国籍登记不能作为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第二章国籍登记证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民航局申请该航空器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第九条申请人须向民航局提交一份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完整属实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书》(见附件一),并出示下列证明原件并提供副本:(一)申请人的合法凭证;(二)航空器所有权证明:销售帐单、交接证明或转让证明;(三)航空器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或承租合同;(四)在其他国家未登记或已注销登记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民航总局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民航总局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9月1日民航总局令第87号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便利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职能部门(以下称登记部门),负责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登记部门设立和保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权利人认为需要进行权利登记的,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第五条在申请办理权利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有关申请书的原件以及《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文件的原件。

提供相应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相应文件原件和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均为有效文件。

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文件的,可以先行提供复印件,但是,应当在登记部门收到有关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提交有效文件。

在收齐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记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完成审查,并颁发相应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能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效文件的,有关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称原件,是指文件原件的正本或者副本。

本办法所称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复印件:(一)涉及有关机关出具的文件的,经该机关核对并签章;(二)涉及交易文件的,经交易各方当事人签章;(三)依法公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复印件;(四)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注的复印件。

有关民用航空器国籍法律法规

有关民用航空器国籍法律法规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
2、其他登记条件
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 日本:排除法 中国:应当登记法
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法)
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登 记: (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律手续准 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民所有。 (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属任何一 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一个美国公 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航空器的基地 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用者。 (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
式填写的申请及产权证明; 租赁的新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需进行型号
认可审查;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需进行适航 检查。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1、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内的本国航空器 ——属地优越权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2、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 有的权利:
管辖权(这种域外管辖权有时与领土地国 的属地管辖权相冲突)
2、共用标志(Common Mark)
共用标志: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
由来:ICAO理事会于1969年1月23日通过了附 件7第3次修改,并于同年5月生效、引进了“共 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国际经营 机构”等词,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七十七 条规定,预期不以国家形式登记航空器的可以采 用共用标志。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 从某种角度说,航空界常见的湿租方式 也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经营性租赁。
➢ 在一项湿租交易中,出租人提供一定数量的 座位。承租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增加或减 少座位。
➢ 湿租最适合新成立的航空公司,因为这种方 式可以使新成立的航空公司没有什么生产包 袱,致力于新的生产之中。

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

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

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也称为空中客车合格证)是证明一架飞机或其他类型民用航空器符合设计、制造和运行安全要求的合法凭证。

在中国,申请和颁发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国籍登记:
- 申请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 申请人通常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2. 提交申请:
- 申请人需要向中国民航总局下属的适航审定司提交相关文件,包括《适航证申请书》[AAC-018]、构型差异说明等。

- 另外,还需要提供一份《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附录二),并留出“签发人”、“颁发日期”栏空白。

3. 适航检查:
- 根据正常程序,如果航空器适航检查地点在国内,将由适航审定司进行检查。

- 对于国产航空器,可能会有特定的适航证申请流程。

4. 颁发适航证:
- 经过适航检查确认满足所有适航要求后,适航审定司将为该航空器颁发适航证。

- 持有适航证的航空器才能进行飞行和营运活动。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二节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二节

• 依据这一定义,凡利用空气对地(水)面 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器械,如气垫车、气 垫船之类,不属于航空器;凡不依靠空气 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器械,如火箭、 导弹之类,亦不属于航空器。
• 航空器在技术上分成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前者包括气球、飞艇 等,后者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
• 民用航空器同国家航空器相比有如下比较明显的 特征: • ①民用航空器一般是在一国民用航空当局注册登 记; • ②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等公共航空 运输; • ③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 的航空作业,如工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的作 业飞行; • ④从事医疗卫生和采取保健措施; • ⑤进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活动; • ⑥从事教育训练、文化教育等飞行活动; • ⑦进行救灾抢险等活动。
• • • • • •
(二)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的义务 1、发证义务 2、管辖义务 3、保证义务 4、提供资料义务 5、禁止义务
四、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民用航空 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 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 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 法规的规定; •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 航空器。 •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 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 籍登记。
• 1919年《巴黎公约》在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中曾作如下规定: • (1)除非有相反的规定,军用航空器原则上享有 “治外法权”(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 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 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 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 行审判)。 • (2)警察和海关航空器,可由有关国家通过特别 协议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准许飞越边境,但这类航 空器不享有上述特权。 • 此外,对于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 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在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出发,享受上述特权是应不存在问题的。

民用航空器国籍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民用航空器国籍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9年10月Oct. ,2019第35卷第5期Vol. 35,No. 5滨州学院学报Journal of Binzhou University【航空文化研究】艮用航空器国籍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孙丈雪(滨州学院机场学院,山东滨州256603)摘要:由于民航运输日益国际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制度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是现代 民航法的重要基石之一。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具有强制性和唯一性,在进行国籍登记后依据 一定的编码规则取得国籍登记标志。

国籍登记标志是民用航空器进行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登 记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国籍登记国和权利登记国并非总是一致的,但国籍国的国内法对于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等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起着决定性作用。

国籍国对民用航空器内犯罪具有无可 置辩的管辖权。

关键词: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运输权利;司法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 922. 29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倡议向纵深发展,民航运输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国互联互通 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航班不断增加。

根据1919年的《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又称《巴黎公约》)第6条与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又称《芝加哥公约》)第17条之规定,民用航空器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的国籍;多国联合 经营的航空器也需要在一个特定的国家登记,并应 展示公共标志替代国家登记标志。

①当前世界各国无论是否为民航类公约的缔约国,实践中均认可民EXDI :10.13486/j. cnki. 1673 - 2618. 2019. 05. 007用航空器国籍是一个“既成事实,要求本国民用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并给予本国航空器和外国航空器在本国经营权方面的差别待遇。

航空器国 籍在客观上体现的是航空器在某个国家登记的事实或状态,在法律上的意义则是登记国(国籍国)对 航空器进行法律管辖和保护的权利,民用航空器国籍制度是当代民航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是指对于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的管理原则和规定。

国籍是民用航空器的准入和运行的重要基础,对于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有效运营至关重要。

以下是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1. 主权原则:国籍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个国家有权在其国籍登记机构的监管下管理和控制其境内的民用航空器。

主权原则要求各国尊重其他国家在其领土上的航空器,并不干涉其国家运营的航空器的准入、登记和管理。

2. 统一性原则: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应该统一而一致,同一架航空器不应具有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国籍。

这样可以确保航空器的管理和监管更加高效和简单,并提高国际民航领域的合作和互信。

3. 内部法律合规原则: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管理应符合国家的内部法律和规定,包括航空法、航空运输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

国家应设立航空机构或机关来管理航空器的国籍登记、申请、审批和监管。

4. 国际公约合规原则:各国在管理民用航空器国籍时,应遵守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规定,例如《芝加哥公约》。

这些公约和协定为各国提供了共同的规范和标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运营的一致性。

5. 审慎原则:国家对于拟注册的航空器的国籍应该进行审慎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满足安全和运营的要求。

这包括对航空器的技术性能、适航性、维护和运营能力等进行评估,以防止危险和不安全的航空器进入航空市场。

6. 透明度原则:国家应在航空器的国籍管理中保持透明度,确保国籍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更新。

同时,各国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互通国籍登记信息,增强国际民航安全和运营的有效性。

7. 国际合作原则: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需要国际合作,各国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航空器的国籍管理中的挑战和问题。

这可以通过国际民航组织(ICAO)等国际组织和机构来促进。

8. 功能分离原则:国家对于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管理应与其他职能部门如航空运输机构、航空事故调查机构等的职责进行分离,确保国籍登记和航空器管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什么是航空器中国国籍登记

什么是航空器中国国籍登记

什么是航空器中国国籍登记民⽤航空器是指除⽤于执⾏军事、海关、警察飞⾏任务外的航空器,包括各种客运飞机、货运飞机等。

⽽民⽤航空器有国籍的,要进⾏国籍登记,那么航空器中国国籍登记是怎样规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什么是航空器中国国籍登记1、民⽤航空器中国国籍登记是指民⽤航空器所有⼈,向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国籍登记的⾏为。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第六条经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国籍登记的民⽤航空器,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设⽴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记载民⽤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七条下列民⽤航空器应当进⾏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登记:(⼀)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航空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法律设⽴的企业法⼈的民⽤航空器;企业法⼈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员组成和中⽅投资⼈的出资⽐例,应当符合⾏政法规的规定;(三)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航空器。

⾃境外租赁的民⽤航空器,承租⼈符合前款规定,该民⽤航空器的机组⼈员由承租⼈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民⽤航空器权利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中规定:民⽤航空器权利,包括对民⽤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线电设备和其他⼀切为了在民⽤航空器上使⽤的,⽆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

民⽤航空器权利⼈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民⽤航空器所有权;(⼆)通过购买⾏为取得并占有民⽤航空器的权利;(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航空器的权利;(四)民⽤航空器抵押权。

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设⽴民⽤航空器权利登记簿。

同⼀民⽤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权利登记簿中。

航空器的国籍与标志

航空器的国籍与标志

航空器的国籍与标志航空器的国籍指航空器所属的国别。

《国际民⽤航空公约》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家的国籍。

航空器的国籍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施加管理。

航空器的国籍问题⼗分重要,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三章专门涉及航空器的国籍问题,规定航空器具有登记国的国籍,不承认航空器的双重国籍。

航空器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

航空器国籍标志由⼀组字组成,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航空器登记国的⽆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并将国籍标志通知国籍民⽤航空组织。

航空器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指定的标志。

登记标志必须是字母、数字或两者的结合,⼀般为按⼀定机型区号表明的编号。

登记标志列在国际标志之后。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必须按规定的尺⼨和字体涂在航空器上或⽤在任何能保证同等耐久的⽅法附在航空器上,对喷涂的位置也有具体规定。

此外,航空器必须有⼀块刻有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耐⽕⾦属识别牌。

飞机识别标志在飞机的明显位置喷涂的表明飞机所属国籍或团体的标志。

军⽤飞机⼀国旗或军徽识别标志。

中国⼈民解放军飞机的识别标志为内有⾦⾊“⼋⼀”两字的红五星军徽,两侧辅以两根红⾊长条。

民航飞机以国际协定规定的国别代号为识别标志。

1919年在巴黎签订的《关于航空管理的公约》对签约国的民航飞机规定了国别代号,到1944年在芝加哥签订《国际民⽤航空公约》时,⼜作了⼀次修订,中国的代号为“B”,美国的代号为“N”,英国的代号为“G”,法国的代号为“F”,⽇本的代号为“JA”等,除国际识别标志外,军⽤飞机还有航空队标志,战功标志甚⾄飞⾏员的专⽤标志;民航飞机还有航空公司标志(航徽)和编号标志以及应急、救护等⼩标志。

航徽是⼀种商业标识,亦称为服务商标。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规定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规定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规定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机翼的下表面。

机翼下表面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位于左机翼的下表面,除非它们延伸穿过机翼的整个下表面。

(二)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三)飞艇——位于飞艇艇身或安定面上。

如标志在艇身上,则应沿纵向配置在艇身两侧及顶部对称线处;如标志在安定面上,则应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四)载人气球——靠近球体表面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

航空器构形特别,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位于易于识别该航空器的部位。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和尺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字母、数字、短横线(以下简称字)均由不加装饰的实线构成;(二)除短横线外,机翼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厘米,机身、垂直尾翼、尾梁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厘米;(三)每个字的字宽和短横线的长度为字高的三分之二;(四)每个字的笔划的宽度为字高的六分之一;(五)每两个字的间隔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不大于字宽的四分之三;(六)每个单独一组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高应相等。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或尺寸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经过民航局核准。

民用航空器两侧标志的位置应当对称,字体和尺寸应当相同。

机翼或水平安定面上字母和数字的顶端应朝向前缘,其距前后缘的距离应尽可能相等。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照,并保持完整清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标明:(一)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应当喷涂在右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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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1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发布日期:1998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10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12.02
【实施日期】1990.1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
(民航局令第15号一九九0后十二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籍登记证
第三章国籍和登记标志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携带登记证件。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该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属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组成的团体和组织。

(二)该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民用航空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代表国家管理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器登记簿》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在民航局登记后,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外国所作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予承认;在外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只有在证实注销了在外国的登记后,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

第七条在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任何诉讼中,国籍登记不能作为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第二章国籍登记证
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民航局申请该航空器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第九条申请人须向民航局提交一份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完整属实的《民用航空器国籍
登记证申请书》(见附件一),并出示下列证明原件并提供副本:(一)申请人的合法凭证;
(二)航空器所有权证明:销售帐单、交接证明或转让证明;
(三)航空器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或承租合同;
(四)在其他国家未登记或已注销登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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