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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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外籍船舶A轮与沿海运输船B轮在中国沿海发生 碰撞,导致B轮沉没,A轮船首部受损。A轮在中 国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 额为400万元。A轮同时加入某外国的船东互保协 会。B船在国内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金 额及保险价值皆为900万元。A轮及B轮船壳险保 险条款相同(人保1986年1月1日条款)。 碰撞发生后,A轮修理费为30万元,船期损失20万 元,海事局要求碰撞双方各自支付设置浮标的费 用10万元。B轮货物随船全损,价值为500万元
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新华网天津2004年11月 1日电(葛树增、张梁) 受天气原因影响,10 月31日晚至11月1日凌 晨,天津港水域发生 两起船舶碰撞事故, 导致危险货物破损、 落海和油轮碰撞,天 津海事局采取紧急应 对措施,将水域污染 降到最低程度。
宁波甬江口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 一人失踪
在英国普通法下,碰撞过失,是指导致碰 撞损害的过失,即使船舶间未发生实际接 触,只要造成损害,过失方也要承担相应 的责任。
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如瑞典、希腊、荷兰 等国的海商法皆规定:船舶虽然实际上未 与其他船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 船上人员或货物遭受损失的,适用本法关 于船舶碰撞的规定
案例
通过学习本章思考以下问题: (1)两船可以就哪些损失和责任相互索赔? 如何计算两船之间的最终索赔额? (2)B船沉船打捞费用的索赔,A船是否可 以援引责任限制?A船的船壳保险人根据保 险条款中的碰撞责任条款,需赔付A船的碰 撞责任的数额为多少?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 件
海商法所指的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因此 与船舶属具发生的碰撞,也构成海商法意 义上的碰撞。至于何谓属具,一般认为是 船舶航行所必需的设备,如果缺少,则不 满足船舶安全出海的要求。从这一角度来 看,与锚、锚链和救生艇的碰撞属于船舶 碰撞,而与渔网的碰撞则不是。 这与英美的审判实践基本相同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案例
船舶备件、物料、燃料约20万元。沉船扫海 费用30万元,沉船打捞费用(局部爆破清除) 300万元。个人物品损失5万元。本航次运费 损失10万元,船期损失60万元(2个月)。 本次事故未发生人身伤亡。经中国海事法 院认定,两船的碰撞责任比例为50%∶50%。 假如A轮可以援引责任限制,责任限额为 500万元;B船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相同。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 撞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船舶碰撞是 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 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 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2001年9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海事侵权 纠纷案件”第1条规定:“(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 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与《1910 年碰撞公约》相同,皆将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 务的船艇排除在外。但不同国家的海商法对船舶 的限定程度会有所不同
2009年4月16日 宁波甬江口水 域发生一起船 舶碰撞事故, “江甬6”轮破损, 船上10名船员 全部落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长江口船舶碰撞事故频发 上海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07- 2009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暨《海事审判白皮 书》。 三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船舶碰撞案件84件,大多发生在长 江口附近水域。分析事故原因,90%以上的事故存在疏于瞭望, 未能及时发现他船航行动向,以致形成紧迫局面。有些船舶驾 驶人员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直到距离将近1000米时才发现 危险,错过了有效避让的时机,导致碰撞。且70%的船舶航速过 快、操作不当。在一起案件中,一船在发现前方有他船横向穿 越时,为抢占先机,非但没有减速,反而将航速从3节提升到7节, 结果导致相撞。此外,有的船舶存在超载现象,尤其是从事内河 散货运输的小型船舶超载严重,严重者超载30%,严重降低了船 舶机动力,以致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难以产生效果。统计 发现,碰撞较多发生在傍晚、半夜和清晨时段,由于能见度相对 较差、驾驶人员处于比较疲劳状态,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性。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种类及责任归属
一、归责原则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第三节 过失及过失的确定
一、过失的含义 二、过失的确定
第四节 碰撞责任承担
一、概述 二、光船租赁的船舶发生碰撞 三、被引领的船舶发生碰撞 四、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五节 碰撞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二、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与责任限制的关系 四、船舶碰撞责任保险 五、船舶碰撞争议的解决
本章要点
船舶碰撞应属于典型的侵权。其责任主体 的认定应以船舶的实际控制者为准,但同 时应兼顾船舶的特殊性。船舶碰撞法在西 方,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且已形成许多 著名的原则或法则,如按比例承担第三方 的财产损失,碰撞过失的认定应考虑的因 素、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所需审查的条件 等。 另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在也使 船舶碰撞损失的计算更加复杂。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概念在传统上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
狭义概念上的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意义 上的船舶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 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 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 故
广义概念的船舶碰撞,虽然存在不同的表 述,但一般是指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非 接触而造成损害的事故。 例如,《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 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 约》)第1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海船与 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 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该公约第11条对船舶的范围作了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