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中心疑难病例转会诊制度
北京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超声转诊会诊制度
北京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超声转诊会诊制度背景产前筛查是指通过对孕妇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和测试,旨在评估胎儿患有某种遗传疾病或器官畸形的可能性。
产前筛查是为避免孕妇患有严重的妊娠并发症或避免生出有问题的儿童而进行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检查。
北京市医院积极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以提高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水平。
为了更好的提高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北京市制定了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超声转诊会诊制度。
制度内容1. 转诊流程孕妇在医院进行彩超检查时,医生会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如果发现有可能存在某些问题,则会将孕妇转诊到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中心。
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中心的医生会针对孕妇进行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放大照和羊水穿刺等产前诊断操作。
如果发现孕妇确有遗传疾病或胎儿存在严重畸形,则转至北京市二级以上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或治疗手术。
如果能够接受胎儿存在严重畸形或不能终止妊娠,则进行会诊与治疗工作。
该流程的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过程中需要经过多个医生的会诊。
2. 医生要求医生需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资质才能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工作。
医生应该熟练掌握彩超技术和产前诊断技术,并且需要准确判断孕妇和胎儿的身体状况,以便建立正确的诊断方案。
此外,在会诊和治疗中也需要医生做好联系和沟通工作,及时了解孕妇和胎儿状况,确定正确的治疗方案。
3. 医生责任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中,医生需要承担重要的责任。
医生应该熟练掌握彩超技术和产前诊断技术,准确判断孕妇和胎儿的身体状况,以建立正确的诊断方案。
如发现孕妇确有遗传疾病或胎儿存在严重畸形并进行治疗,医生需要尽全力给予孕妇和胎儿最好的治疗和救助。
结论北京市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超声转诊会诊制度的出台,为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提供了保障。
在实践中,医生需要严格执行转诊流程以及诊疗方案,并承担起自己的工作责任。
希望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北京市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质量,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产前筛查高危及疑难病例转会诊和追踪随访制度
产前筛查高危及疑难病例转会诊和追踪随访制度在医疗领域,产前筛查是一项重要的检测手段,用于提前发现胎儿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然而,在一些高危及疑难病例中,可能需要转诊给专科医生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为了确保这些病例能够顺利进行转诊并进行随访,产前筛查高危及疑难病例转会诊和追踪随访制度应运而生。
一、转会诊流程在产前筛查中,一旦发现高危及疑难病例,首先应及时向患者说明情况,并向其提供转会诊的建议。
转会诊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认病例:产前筛查结果显示胎儿可能存在异常情况,需要进一步观察和确认。
2. 给予建议:医生向患者解释当前病情,告知可能的风险,并建议其转会诊察。
3. 转会诊咨询:患者接受建议后,需要与专科医生进行咨询,了解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方案。
4. 转诊申请: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完成转诊申请并联系相应的专科医生。
5. 转诊确认:专科医生确认接受转诊,并安排患者前往就诊。
6. 专科诊断:专科医生根据转诊病例的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进行详细的诊断和评估。
7. 治疗方案制定:专科医生根据诊断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二、追踪随访制度除了转会诊,产前筛查高危及疑难病例的随访工作同样重要。
追踪随访制度的目的是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辅导。
以下是追踪随访制度的主要内容:1. 随访时机:根据病情的不同,确定不同的随访时间节点。
例如,对于一些疑难病例,可能需要更频繁的随访。
2. 随访方式:随访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在线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
根据需要,也可以安排面对面的随访。
3. 信息记录:随访时要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治疗效果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4. 问题解答:患者在随访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疑问或问题,医生要及时进行解答和指导。
5. 治疗调整:根据随访结果,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进行相应的治疗调整。
6. 心理支持:在随访过程中,医生还应给予患者必要的心理支持,帮助其积极应对病情。
产前筛查相关制度
产前筛查相关制度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一系列检查和测试,对孕妇进行胎儿异常筛查的过程。
为了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免费产前筛查相关工作制度。
其中,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产前超声检查规范以及生化免疫实验室管理规范等,规定了产前筛查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产前筛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产前诊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遗传咨询医师岗位职责以及超声诊断医师岗位职责等,明确了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保证了产前筛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此外,产前筛查检验人员工作职责和产前筛查人员行为准则,也对产前筛查工作的细节和操作规范进行了规定。
产前门诊工作制度、产前咨询门诊工作制度、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制度以及遗传咨询门诊工作制度等,为孕妇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产前筛查质量控制管理、考核、评价制度、产前筛查标本采集与保存制度、产前筛查报告发放制度、产前筛查病案管理制度、产前筛查跟踪随访制度、产前筛查知情同意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以及产前筛查疑难病例会诊制度和转诊制度等,从各个方面保障了产前筛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产前筛查结果统计、汇总、上报制度和新生儿产前筛查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也为产前筛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持和档案管理。
此外,消毒隔离制度和控制院内感染制度,也为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制度、卫生材料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保管制度和药品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规定。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的核心在于让所有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都有机会接受产前筛查,并根据医学原则处理需要进一步作产前诊断的病例。
具体措施包括:1.对所有孕妇进行宣传,让她们了解产前筛查的意义和目的,以便进行知情选择。
2.建议小于35岁的孕妇在15-20周进行产前筛查,而大于35岁的孕妇和高位孕妇则应进行细胞遗传学检查。
3.对要进行产前筛查的孕妇,必须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和问诊。
这包括询问孕妇的年龄、末次月经、体重、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是否为多胎妊娠、是否吸烟以及异常妊娠史等。
产前筛查会诊制度
产前筛查疑难病例会诊制度
1、产前筛查科室遇疑难病例或需与他科协助处理的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产前筛查科室内会诊:由专业组长提出会诊申请,主任召集中心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做好记录。
3、科间会诊:由产前筛查科室医生提出会诊申请,并由科主任签名后填写会诊单,应邀科室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安排副主任或以上医师参加会诊,并填写会诊记录。
4、全院会诊:凡涉及到多科室的会诊,由产前筛查科室主任提出申请,报请医务科同意,医务科组织全院会诊讨论。
5、院外会诊:在全院会诊的前提下,由科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与上级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游客主任主持,产前筛查科室全体医技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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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科室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科室工作制度一、总则产前诊断科室是专门为孕妇提供产前检查、胎儿健康状况评估和遗传性疾病筛查等服务的重要科室。
为了确保母婴安全,提高产前诊断质量,规范科室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岗位职责1. 科主任:负责科室整体工作,组织实施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科室运行顺畅。
2. 主治医师:负责产前诊断、胎儿监护、遗传咨询等工作,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业务。
3. 医师:负责产前检查、胎儿监护、遗传咨询等工作,向主治医师汇报。
4. 护士:负责孕妇的日常护理、产前教育、疫情防控等工作,向主管医师汇报。
5. 技术员:负责产前筛查、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三、核心制度1. 首诊负责制:对首次就诊的孕妇,由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安排检查等事宜,确保孕妇就诊顺利进行。
2. 查房制度:每日定时对孕妇进行查房,了解病情、评估胎儿健康状况,并根据需要调整治疗方案。
3. 病例讨论制度:对疑难、危重病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病例讨论,制定最佳治疗方案。
4. 急危重病人抢救及报告制度:遇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救,并报告上级医师及相关部门。
5. 会诊制度:对需要多学科协作的病例,邀请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会诊,共同制定治疗方案。
6. 围手术期管理制度:对需要进行手术的孕妇,严格执行围手术期管理规范,确保母婴安全。
7. 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对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准入评估,确保安全、有效。
四、其他重要制度1. 处方制度: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遵循临床路径和药物指南,确保用药安全。
2. 医嘱制度:护士严格执行医嘱,确保孕妇治疗顺利进行。
3.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科室工作进行质量评价,持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4. 转院、转科制度:对需要转院、转科的孕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病情不受影响。
5. 手术室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手术室管理规范,确保手术安全。
6.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医师及相关部门。
产前转会诊工作制度
产前转会诊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产前诊断水平,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规范产前转会诊工作,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全市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工作职责(一)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转会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培训等工作。
(二)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为孕妇提供早孕检查、产前检查等服务,并根据需要将孕妇转诊至有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
(三)产前诊断机构:负责接受转诊的孕妇,并提供产前诊断服务。
四、转会诊对象1. 在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时,发现或疑似有胎儿、胎儿附属物异常的孕妇。
2. 在产前筛查机构进行超声筛查,发现或疑似有胎儿、胎儿附属物异常的孕妇。
3. 孕妇本人或其家属要求进行产前诊断的。
五、转会诊流程(一)转会诊申请1.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如发现或疑似有胎儿、胎儿附属物异常,应向孕妇说明情况,并根据孕妇意愿,填写转会诊申请表。
2. 产前筛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超声筛查时,如发现或疑似有胎儿、胎儿附属物异常,应将情况告知孕妇,并填写转会诊申请表。
(二)转会诊审批1. 医疗保健机构将转会诊申请表提交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2.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转会诊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三)转会诊实施1. 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将孕妇转诊至有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
2. 产前诊断机构收到转会诊孕妇后,应尽快进行诊断,并将诊断结果反馈给转诊单位。
六、转会诊工作管理(一)转会诊工作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确保孕妇及其家属充分了解转会诊的目的、意义和可能的风险。
(二)转会诊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孕妇的隐私权。
(三)转会诊工作应注重医疗安全,确保转会诊过程中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各医疗机构应加强转会诊工作的信息沟通与协作,提高转会诊工作效率。
七、转会诊工作培训与考核(一)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产前转会诊工作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和产前诊断机构的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产前筛查疑难病例会诊与转诊制度
产前筛查疑难病例会诊、转诊制度产前筛查疑难病例会诊制度1、产前筛查科室遇疑难病例或需他科协助处理的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2、产前筛查科室内会诊:由专业组长提出会诊申请,主任召集中心有关人员参加会诊,作好记录。
3、科间会诊:由产前筛查科室医生提出会诊申请,并由科主任签名后填写会诊单,应邀科室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安排副主任或以上医师参加会诊,并填写会诊记录。
4、全院会诊:凡涉及到多科室的会诊,由产前筛查科室主任提出申请,报请医务科同意,医务科组织全院会诊讨论。
5、院外会诊:在全院会诊的前提下,由科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与上级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会诊由科主任主持,产前筛查科室全体医技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参加。
产前筛查疑难病例转诊制度1、由于技术或设行条件的限制,产前筛查科室无法实施的产前筛查的,向齐齐哈尔市产前诊断中心进行转诊。
2、需要转齐齐哈尔市产前诊断中心进行诊断的病例,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请求并填写转诊单,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方能转诊。
3、所有转诊的病例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追随踪,追随踪结果记载入病例的档案中。
产前筛查结果统计、汇总、上报制度1、利用黑龙江省产前诊断中心的产前诊断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对医院产前筛查的所有资料进行微机化管理。
2、科室每月对产前筛查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汇总,并进行统计和分析。
科主任主持产前筛查工作总结,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由专人记录。
3、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的要求,定期将产前筛查的相关数据和结果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制度一、医院应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工作。
二、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新生儿缺陷,应及时填写《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三、加强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四、监测范围包括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围产儿及8天-1岁婴儿(限于在京分娩的婴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
产前诊断制度
产前诊断制度产前诊断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1、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早退。
无故不上班又未被同意休假者,按旷工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工作。
2、衣着整洁,谈吐文明接诊时应态度和蔼可亲,尊重就诊对象的隐私权,对就诊对象提供的病史和家族史给予保密。
3、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
4、严格按照中心制定的工作程序及步骤进行操作,不得私自更改,如需改进,必须上报中心负责人同意或经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执行。
5、严格遵守中心清洁、消毒制度。
按规定做好清洁、消毒工作,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6、中心的例会或病案讨论会时,除突发事件外,不得以任何事由请假或缺席。
7、外出学术活动或学术团体活动由中心安排后方可参加。
8、申请研究课题时,需要在中心开题、备案后方可送报。
进行合作课题亦需要讨论、备案,否则不予支持或安排。
档案管理制度1、建立专科档案并有专人负责的档案管理2、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分类,如规章制度包含国家法令、科室各项制度;仪器设备档案包含仪器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复本),维修、保养、检测的记录等。
3、图书资料、声像资料及复印的文献应根据档案的分类分别建档并注明收集时间和输入时间。
4、每条档案的收集以及输入电脑都应及时、准确、全面,分类归档并注明收集时间和输入时间。
5、档案应真实、可靠、全面,初检及复检的化验单应仔细核对,其档案应永久保存。
6、需要保密的档案,应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具体措施,实施保密的文件柜加双锁,应两人同时开启;电脑应加密,非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查阅等。
7、资料借出,如图书文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等都应有记录,应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且及时归还。
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1、定期统计分析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有关信息,包括B超筛查各项参数、血清筛查的各孕周中位数值、阳性率、假阳性率、假阴性率等。
2、根据统计分析数据,适当调整筛查的各项参数,提高阳性病例捡出率及筛查效率,减少漏检率。
3、确诊的阳性病例及假阴性病例,定期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产前诊断中心疑难病例转会诊制度
产前诊断中心疑难病例转会诊制度
颁发日期:2012年3月19日生效日期:2012年3月19日
Ⅰ. 目的:建立疑难病例转诊、会诊的标准操作规程,确保能合理、正确、及时处理疑难病例,最大限度保障患者的权益。
Ⅱ. 范围:适用于产前诊断中心的疑难病例。
Ⅲ.规程:
1咨询医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遇到疑难病例时要及时报告上级负责人,申请会诊或转诊。
2经治医师应填写转诊与会诊申请单,说明转诊或会诊的理由与要求。
3本产前诊断中心应接受下级医院疑难病例的转诊。
4对转诊病人要重新检查相关项目。
5疑难病例会诊要求有相关专业两名以上副高以上(包括副高)职称的医师参加,或有一到两名医学遗传学专家参加。
6疑难病例会诊要求有相关学科临床医师或超声医师参加。
7对于疑难病例的会诊,相关实验室技术人员要提供资料。
8产前诊断专家除了接受部分零星转诊病例的会诊以外,产前诊断专家组对产前诊断中发现的疑难或诊断不明的病例要定期进行集体会诊。
9集体会诊时,可根据病例的需要邀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与,不局限于一家医院。
10对疑难病例会诊讨论的结果作详细记录,并提出诊断意见。
对于确有严重缺陷的胎儿,提出医学处理意见。
Ⅳ. 参考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Ⅴ. 附件:无。
计划生育转会诊制度
计划生育转会诊制度
1、科室内凡属复杂,疑难或跨越科室和专业问题,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由院内或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科主任同意后填写会诊申请单,送至被邀请的科室,被邀请科室在2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做好记录。
2、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由院内或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并请示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接受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3、转院的病员应由主管医师详细汇总在本院的诊治情况,写好转诊单和转院记录,由主治医师签署后作为他院的病史材料之一供参考,转诊记录一式二份,一份放原病历。
4、对于转诊病员,有原则上要结清在本院的一切费用,原有的药品不携带到他院使用。
5、病员病情重者,应由原科室派人护送,并携带必要的抢救药品,在极度危险状态下,不得转院。
6、对于转入我院的病员,应根据我院情况及对方病情,同意转入我院者,应与有关科室人员及时联系,使病员能顺利地收治。
在转诊转院登记表本人做记录。
7、接受转入我院的病员,在班医师应详细了解情况,仔细查体,原转珍记录仅用为参考,并酌情立即请示主治医师,共同检查病员完成诊疗任务。
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产前筛查血标本采集和递送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标本的质量和代表性,以及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该制度适用于标本采集及递送全过程,责任人包括全科工作人员、临床医护人员及送检者。
在采血前,要求孕妇避免剧烈活动,采血前4小时勿喝茶或咖啡、抽烟或饮酒,空腹或清淡饮食后采血。
孕母血清标本采集通过静脉采血,使用一次性无抗凝剂真空采血系统采集。
采血时,应尽量统一采血姿势,并在使用止血带1分钟内采血,看到回血马上解开止血带。
标本应标明样本编号和病人姓名。
标本采集后应在24小时内尽快送检,不能在24小时内分析测定的标本应在采血后8小时内尽快处理分离血清,加塞在-20℃下保存。
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包括产前诊断(筛查)信息档案室的建立,由产前筛查中心办公室专职信息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档案内容包括产前诊断(筛查)的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每项服务技术项目资料应分类归档管理。
所有的资料实行网络登记管理或书面登记管理。
产前筛查原始申请单资料包括产前筛查申请单、知情同意书、实验数据记录,保存时限5年以上。
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病历包括术前相关检查登记、知情同意书、细胞遗传学分析实验记录,保存时限20年以上。
医学影像资料包括申请单、知情同意书、原始图像及报告,保存时限20年以上。
档案的查阅不得违反国家及本中心的有关规定。
工作人员应尊重产前筛查者的隐私权并严格保密,所有资料不得向他人泄漏密。
保存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记录及移动硬盘。
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的实施是为了对产前筛查的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责任人包括全科工作人员、临床医护人员及产前筛查中心办公室专职信息人员。
每月末,产前筛查中心应将当月的产前筛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至上级医疗机构。
同时,还应及时分析筛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1、利用省产前诊断中心的产前诊断(筛查)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对分中心的产前诊断(筛查)资料进行微机化管理。
产前筛查高危及疑难病例转会诊和追踪随访制度
产前筛查高危及疑难病例转会诊和追踪随访制度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产前筛查在减少常见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和胎儿结构性异常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某些情况下产前筛查结果可能存在误报或漏报的情况,因此需要建立一个针对高危及疑难病例的转会诊和追踪随访制度,以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一、转会诊制度对于产前筛查后被判定为高危和疑难病例的孕妇,应该建立起转会诊制度,将其转至相关专科进行深入检查和诊断。
具体的制度如下:1. 信息传递:产前筛查机构应及时将高危和疑难病例的筛查结果、相关病史和个人信息等资料传递给相关专科医生。
必要时,可以采用加密传输手段保护隐私。
2. 专科评估:接受转会诊的高危和疑难病例应该经过一系列专科评估,例如妇产科、遗传科、心脏科等。
各个专科医生应根据自身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术,为孕妇提供最合适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3. 病例讨论:由相关专科医生组成的病例讨论小组,应定期召开讨论会议,对每个高危和疑难病例进行综合评估和讨论,以确定最佳的医疗方案。
二、追踪随访制度为了确保高危和疑难病例得到持续的关注和管理,应建立追踪随访制度。
具体的制度如下:1. 随访计划:根据孕妇的病情和疾病特点,制定个性化的随访计划。
随访计划应包括产检时间、检查项目、随访频率等,以确保孕妇接受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 定期随访:孕妇应按照随访计划定期就诊,接受产检和检查。
医生应及时记录孕妇的身体状况、胎儿发育情况等信息,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治疗。
3. 家庭指导:针对高危和疑难病例,应加强家庭指导和心理支持。
医生应向孕妇和其家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护理、饮食调整、遗传咨询等方面的指导,以提高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水平。
总结:产前筛查高危及疑难病例转会诊和追踪随访制度对于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转会诊制度,可以确保高危和疑难病例得到专业的医疗评估和治疗;通过建立追踪随访制度,可以保证高危和疑难病例得到持续的关注和管理。
北京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超声转诊会诊制度
北京市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超声转诊会诊制度(试行)一、目的规范北京市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超声转诊会诊工作,保证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超声转诊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执行机构全市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工作职责(一)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超声转诊会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培训等工作。
(二)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向孕妇宣传有关产前超声筛查的相关知识,并在合适的孕周建议其到有资质的产前超声筛查机构进行产前超声筛查。
(三)产前筛查机构:有资质的产前超声筛查机构在为孕妇提供产前超声筛查服务时,应将发现或可疑胎儿、胎儿附属物异常的孕妇,转诊至产前超声诊断机构进行后续诊断。
(四)产前诊断机构:开展产前超声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接受有资质的产前超声筛查机构转诊的发现或可疑胎儿、胎儿附属物异常的孕妇。
四、转诊会诊对象在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机构进行超声筛查,发现或可疑胎儿、胎儿附属物异常,需进一步进行产前超声诊断的孕妇。
五、转诊会诊流程(一)在孕妇(或其家属)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对超声筛查发现或可疑胎儿、胎儿附属物异常的孕妇,产前超声筛查医师应填写《北京市产前超声筛查机构转诊会诊单》。
第一份转诊会诊单由产前超声筛查机构负责保存。
第二、三份转诊会诊单交孕妇,告知其可持该转诊会诊单及孕期全部的超声资料,到相应的产前诊断机构进行后续产前超声诊断,并完成对该转诊会诊病例进行追访。
对拒绝转诊的,应由孕妇(或其家属)在转诊会诊单上签字。
(二)各产前诊断机构的产前诊断办公室负责接诊持有转诊会诊单的孕妇,做好相关登记,并回收孕妇所持的第二、三份转诊会诊单妥善保存。
产前诊断办公室统筹安排孕妇转诊会诊事宜。
孕妇需经取得产前诊断资质的超声医师进行超声会诊,并经取得产前诊断资质的临床医师咨询后,方可领取《北京市产前诊断报告单》。
产科大夫会诊制度范本
产科大夫会诊制度范本一、会诊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产科医疗质量,确保孕产妇安全,充分发挥多学科协作的优势,做到疑难病例及时、准确、有效地诊断和治疗,特制定本会诊制度。
二、会诊适用范围1. 遇有产科疑难病例,经主治医师或以上级别医师评估后,认为需要多学科会诊的,可提出会诊申请。
2. 孕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或意外情况,需要多学科协作进行紧急救治的,可即时启动会诊。
3. 本科室其他医护人员认为有必要会诊的病例,也可提出会诊申请。
三、会诊组织形式1. 会诊由产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邀请相关科室(如内科、外科、儿科、麻醉科、影像科等)的专家参与。
2. 会诊日期为每周一下午,必要时可临时组织。
3. 会诊地点为产科会议室。
四、会诊流程1. 病例准备:申请会诊的医师需在会诊前准备好病例资料,包括病史、体检、辅助检查结果、治疗经过等。
2. 会诊通知:科室办公室负责在会诊前通知相关科室,并做好参会人员登记。
3. 会诊召开:主持人介绍会诊病例,申请会诊的医师陈述病例及会诊需求,其他参会医师充分发表意见,共同探讨诊断和治疗方案。
4. 会诊记录:会诊结束后,由主持人指定专人整理会诊意见,形成会诊记录,并由参会医师签字确认。
5. 跟踪落实:申请会诊的医师需根据会诊意见调整治疗方案,并定期向主持人汇报病情及治疗效果。
五、会诊制度管理1. 会诊制度纳入科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评估会诊质量,不断优化会诊流程。
2. 主持人需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确保会诊顺利进行。
3. 参会医师应遵守会诊纪律,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
4. 会诊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六、会诊效果评价1. 会诊意见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对病例的最终治疗效果。
2. 参会医师对会诊制度的满意度,以及会诊制度对提高产科医疗质量的贡献。
本会诊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可适时调整。
产前筛查技术、转诊、追踪制度
砚山县中医医院产前筛查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根据国家卫健委《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相关要求,为规范我院产前筛查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诊断技术服务,防治胎儿出生缺陷,促进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产前筛查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
一、产前筛查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产前筛查技术培训,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人员名单报医务科备案,并由医务科报州、县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履行产前筛查告知。
产前筛查必须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知情选择、孕妇自愿的原则进行。
产前筛查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接受筛查的孕妇,孕妇血清学筛查报告单应包括筛查项目所针对的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发生的概率、检测数值和相应的临床建议。
三、规范阳性病例转诊。
开展产前筛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签订转诊协议,保证筛查发现的高危可疑病例得到后续诊断。
四、加强阳性病例随访。
落实产前筛查随访制度,对筛查发现的高风险孕妇进行跟踪随访,督促落实后续诊断、治疗,并做好随访记录。
五、建立产前筛查技术档案。
产前筛查纳入产前诊断的质量控制体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六、强化筛查实验室质量控制。
产前筛查实验室必须加强室内质控,参加机构间实验室能力比对试验(验证试验)、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严格执行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的筛查方法、筛查指标、筛查试剂的敏感度与特异度标准,并报签订转诊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统一管理。
七、八、加强产前筛查技术指导。
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对产前筛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与质量控制,承担产前筛查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修和继续教育工作,对产前筛查机构的筛查效果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筛查效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筛查技术规范,促进提高产前筛查质量。
九、加强监督检查。
妇幼保健院会诊制度
妇幼保健院会诊制度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3.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签字同意,填写会诊单。
普通会诊应邀医师一般要在8小时内到位,并写会诊记录。
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4.急诊会诊:一般急会诊,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上级医师签字同意,并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应邀科室应在30分钟内派医师前往。
抢救、病情特别紧急可先用电话邀请,后补填写会诊单,或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二字,应邀科室必须立即派医师前往(15分钟内到达),不得延误。
5.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教科派人参加。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方科主任主持,必要时也可由申请方科主任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科内、科间、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
会诊中,会诊人员要详细检查,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8.发现非本专科情况必须处理并记录,有困难时请相应专科医师会诊并有会诊记录。
9.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
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
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
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10.门诊病人会诊:患者就诊三次仍不能确诊的由经治医师提出,在门诊病历中注明申请会诊的专业、医师姓名、会诊目的,交待患者挂该会诊医师的专科门诊号。
危急重症孕产妇及新生儿会诊制度
急危重症孕产妇会及新生儿会诊转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政府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1、申请会诊,应按规定填写会诊申请单(紧急情况下可先会诊,后填单)。
会诊结束后,需及时将会诊记录整理存入病历.
2、参加会诊的医师,一般应具有主治及以上称职,由会诊科室指定的医师或各专科的二线值班医师负责,指定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因手术或科内抢救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诊时,可报告科主任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及时完成会诊。
3、会诊时,因病人情况特殊或诊疗技术等因素,会诊医师未能提出明确的诊疗意见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对会诊医师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直接参与会诊.
4、会诊结束时,会诊医师应同邀请科室的医师一起,在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原则下将患者的病情、医疗风险和诊疗意见告知患者,解答患方咨询。
5、被邀请的医师,必须随请随到,15分钟内必须到达,绿色通道急会诊10分钟内到达.
6、会诊医师应仔细阅读会诊通知单和病历,了解病情及会诊目的,根据症状、体征及有关检查提出会诊意见。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产前诊断规章制度一、质量限制治理制度二、标本采集及治理制度三、疑难病例会诊及转诊制度四、追踪观察随访制度五、资料保存及治理制度六、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七、消毒和无菌操作制度八、仪器设备、试剂及药品器材治理制度九、过失事故治理制度十、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十一、保密制度十二、羊水及异常标本保管制度十三、产前诊断病案复印制度十四、产前诊断病案借阅制度十五、产前诊断病案治理保密制度十六、产前诊断病案收集整理装订制度十七、羊水取材室工作制度十八、产前诊断伦理指导原那么十九、科研业务学习制度质量限制治理制度1.定期检查产前诊断技术规章制度及操作常规执行情况,并产前诊断规章制度认真落实.2.建立实验室内部质量限制体系.有羊水细胞培养质控、羊水培养液耗材接收、使用和CO2培养箱温度测定、定期消毒记录.3.进行产前诊断实验室室间水平比对实验(验证实验)及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工作.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产前筛查工程的室间质量限制,成绩合格.4.严格试剂治理,制定诊断试剂的敏感性和特异性标准.5.做好各种记录,定期统计数据、分析总结、汇总上报.6.对产前诊断相关病历、资料、信息标准治理,随时整理完善.7.实验室质量限制举措:(1)非实验人员不许擅自进入培养实验室,室内人员总数不能超过2人.⑵每日查看CO2气瓶总压力及分压力,注意有无漏气等;常规检查培养箱是否正常运转,定期测量CO2浓度、温度和水量等质量限制工作;培养接种前半小时翻开换气扇,工作完毕后关好显微镜等相关仪器开关,检查CO2培养箱的显示面板数据是否正常,并做好台面和地面的清洁工作.⑶ 进入培养实验室前必须戴好一次性口罩和帽子、更换拖鞋,用肥皂水或消毒液清洁双手.(4)尽量减少培养箱门开关次数,预防箱内为2浓度下降,每月清洁、消毒培养箱一次,并做好记录.⑸进行操作后应将废弃的物品处理后再进行下一次操作, 禁止同时进行两份羊水实验操作.(6)操作者进行羊水穿刺、接种、换液、收获、制片、核型分析等均要仔细核对患者或孕妇身份、姓名和编号等,必要时应两人核对并记录.具体指标:|11111=] A i.⑴培养室温度、湿度质控参数:室温22-24℃,湿度40-60%.⑵定期进行培养箱和室内消毒,空气细菌培养.⑶统计并总结质控情况和实验结果.9.质量标准:产前诊断规章制度⑴绒毛及羊水细胞培养成功率不得低于90%.⑵脐血细胞培养成功率不得低于95%.⑶ 对符合标准的标本,根据国际体制〔ISCN〕进行不同组织核型分析与描述.〔4〕绒毛染色体核型分析异常,必要时做羊水或脐血复核. ⑸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预防标本错误、污染.标本采集及治理制度1.每份标本均要登记好病人资料和检验结果,染色体核型分析时所有被分析和计数的分裂相都要记录玻片号和显微镜坐标,并与原始申请单共同保存〔另见病案及资料保存制度〕.2.结果分析过程中,妥善保管好标本或染色体玻片,做好记录,纳入微机治理.3.异常结果尽快上报上级技〔医〕师,及时审核.4.报揭发出后,将标本片记录保存.疑难病例会诊及转诊制度1.为孕妇提供相应技术效劳,工作人员在允许责任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2.对职权范围以外或诊断检查难以确定的病例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3.涉及其它专业诊治的病例及时组织会诊讨论.4.在本机构诊断有困难的疑难病例,及时向上级产前诊断机构转诊.5.上级产前诊断机构要接受下级相关单位的转诊,并按要求及时报出鉴定结果.追踪观察随访制度1.患者随访由临床医师负责治理,护士或相关人员具体负责.2.病案中应详细记录患者联系 ,包括家庭、单位、移动及详细地址等个人信息.3.患者接受产前诊断技术后,应在一周内随访,特殊情况随时随访,出现并发症及副反响等及时处理.4.胎儿娩出后随访,必要时家访、查体、追踪智力、生长发育等情况.产前诊断规章制度5.适时做好病案及文件随访结果记录,并为产前诊断科研工作提供精确数据.资料保存及治理制度1.每份标本均要登记完整的资料和检验结果,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职业、籍贯、或、既往史、现病史、体格检查以及染色体核型分析记录和结果等.2.原始申请单应保存5年,产前诊断病历应保存至少20年.3.染色体核型分析时所有被分析和记数的分裂相都要记录标本玻片号和显微镜坐标,并与原申请单、产前诊断病历共同保存.4.患者染色体标本玻片“应保存3年.5.每份患者或孕妇检查报告及染色体核型报告均应录入微机,由专人治理.录入微机的资料可定期刻录于光盘保存.6.患者随访记录与产前诊断病历统一保存.患者知情同意制度1.产前诊断工作要根据孕妇知情同意、自愿选择原那么进行.2.医务人员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及家属讲清产前诊断的适应证、结果、技术的平安性和有效性,由孕妇或其家属自愿选择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3.进行产前诊断的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患者或孕妇的个人信息资料,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患者或孕妇隐私,要尊重患者或孕妇隐私权.4.禁止将产前染色体检查结果以核型分析的原始结果发出, 预防孕妇无应选择性别.5.产前诊断病案治理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案治理规定?, 由产前诊断机构负责保管.具体参见产前诊断病案治理制度.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案资料及借阅标本玻片时,应向医务科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实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实,医务科同意签字前方可办理.非相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消毒和无菌操作制度■■■■I1.凡进入穿刺室、培养室人员必须按规定洗手,换鞋,戴口产前诊断规章制度罩、帽子,外出时更换.2.穿刺室、培养室应严格执行无菌制度,除相关人员夕卜,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3.穿刺室、培养室必须保持环境清洁,空气新鲜,温、湿度适宜,抹布、拖布专室专用.每周做好清洁卫生,每月彻底消毒, 并做空气培养.4.所用消毒用品应规定周期消毒日,消毒物品包裹外标签清楚,超过7天应重新消毒灭菌,消毒与未消毒物品应分开放置.5.手术后所用器械均应执行双消毒制度,即先浸泡消毒,再清洗,最后高压灭菌.6. 一次性废弃物品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仪器设备、试剂及药品器材治理制度1.仪器设备由科室统一治理,建立仪器登记清单,专人负责, 专人使用.2.要求使用者全面掌握仪器结构、性能、特点、使用说明及考前须知,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正确使用仪器开关,预防仪器损坏、人身伤害或意外发生,违规操作导致仪器损坏者,按照科室规定给于相应处分.3.保持仪器使用空间,操作距,恰当,摆放有序,附近没有无关物品堆放.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清洁,实验完毕及时清理废物,做好清洁卫生.4.操作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5.定期检查校正仪器有关数据,保证仪器正常运转,数据精密准确,做好记录.6.室内严禁吸烟,禁止个人生活用品放入,定期进行清洁卫生.7.用于产前诊断的医用材料、器械、培养液及试剂由科室统一治理,专人负责领取、接收、保管、支出.8.建立领取、接收、支出登记,分类治理,定期检查校对,做到接收、支出数目相符.9.建立一次性耗材和试剂使用、销毁或丢弃记录.10.直接接触细胞的材料必须保证无菌、无毒、无尘,并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穿刺针外包装的标签在穿刺后贴在病案第二产前诊断规章制度页右下角处,使用的穿刺针应销毁,严禁重复使用.«:特殊一次性材料,放置橱柜内,定期检查,预防失效.12.节约使用医用材料,保护各类器械,预防浪费.过失事故治理制度〔一〕过失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过失时要积极采取补救举措,以减少和消除由于事故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2.发生事故过失时,责任者要立即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应在24小时之内口头或向医务科报告.事故过失责任者及时记录发生过失的经过、原因、后果,并在3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检查材料.3.发生事故过失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存病人标本, 以备鉴定研究之用.4.发生事故过失后,按性质情节轻重,组织全科人员进行讨论,以提升熟悉,吸取教训,改良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5.发生事故过失的单位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 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6.为弄清事故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当事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负责人应进行思想教育,以到达帮助的目的.〔二〕过失事故防范举措mnii K n1.科室质量小组定期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增强预防,作好记录.2.科室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3.定期进行平安教育培训和讲座,提升人员素质.4.定期检查水、电、平安防控、气瓶室〔要挂四防牌〕等重要环节.5.做好消防工作,熟练使用灭火器.6.特殊试剂、易燃物品如酒精等,应平安放置.7.要严格按制度专人治理麻醉药,外用药要分类放置,并有明显药物标签.产前诊断规章制度8.定期检查各种仪器的性能,保证仪器正常运行.9.有菌、无菌物品分开放置,预防污染.无菌操作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10.增强防范举措,预防盗窃或遭受人为损失.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1、做好资料的登记、整理、分析工作.每季进行一次统计总结.2、每年总结分析一次相关资料,以进一步提升产前诊断工作质量.3、每年度将有关信息统计资料按要求向省妇幼保健中央上报.保密制度1、进行产前遗传学诊断技术要遵守知情自愿原那么,尊重病人隐私权.2、进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患者或孕妇的个人信息资料,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患者隐私.3、禁止将产前遗传学诊断以核型分析的原始结果发出,防止孕妇无应选择性别.4、产诊病案治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案治理规定?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具体参见产诊病案治理制度.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原因需要查阅、复印病案资料及羊水片时,应向医务科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实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实,医务科同意签字前方可办理.非相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羊水及异常标本保管制度■HUI™ ■1、每份标本均要登记好病人资料和检验结果,染色体核型分析时所有被分析和计数的分裂相都要记录玻片号和显微镜坐标,微机专人治理,并与原始申请单共同保存.■■^MI l!2、结果分析过程中,妥善保管好标本或染色体玻片,预防破碎,严禁丧失做好记录,纳入微机治理.3、异常结果尽快上报上级医师及科主任,及时审核.4、报揭发出后,将羊水片及染色体异常片交给保管人,记录、双签字.产前诊断规章制度产前诊断病案复印制度1、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案治理规定?制定本制度.2、病案复印应由患者本人申请提出,科主任同意,必要时经医务科批准.3、病案复印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经治医师审查原件留下复印件,经科主任同意后由科病案治理者携病历复印. 4、按病历复印规定;仅提供客观病案局部复印.产前诊断病案借阅制度1、借阅病案者仅限于经治医师,其它人员禁止借阅.2、治疗随访时病案借阅应严格遵守双签字制度,归还病案时也应由病案治理者审核合格后双方签字后归档.特殊情况下病案借阅须经科主任同意签字前方可借阅.3、借出的病案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拆散和丧失,按时归还.4、借出的病案禁止外借,严禁私自〔包括治疗随访期间内经治医师、病案保管者〕带出科室;其它任何人严禁借阅病案.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和获得医务科及科主任同意除外.产前诊断病案保密保管制度1、病案治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案治理规定?,由本科负责保管.2、患者一经建立医学病案,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3、治疗可经治医师使用时应做好交接记录;治疗结束后科内整理、统计索引完毕科内资料室治理.4、治疗周期因医疗活动或复印等原因需要将病案带离科室时,应当由科内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5、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病案治理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患者的个人信息资料,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患者隐私.产前诊断规章制度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原因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向医务科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实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实,医务科同意签字前方可办理. 7、病案借阅和复印应严格遵守本院借阅、复印制度.产前诊断病案收集整理装订制度1、资料员负责整理病历,必须逐页检查患者姓名、病案号, 各种表格纸张如有卷角、折叠等不整情况必须整理平整,有撕裂破碎时必须用透明胶带纸粘贴好,并用剪刀剪齐,所有表格的订合端和底边必须整洁.■HBH^MMMM^^^MH^MH^^HM^^HH|MB^^M^^l2、病案必须将病案下面P根据页数顺序填写,保证病案完整、无误,预防丧失、拆散.3、病案按?产前诊断病案排序规定?的顺序排列,采取书本式装订〔左装订〕.羊水取材室工作制度A.要求取材室平安、清洁、各类物品按规定放置.B.取材室医生及技术人员应熟悉各种设备的功能、操作程序,严禁违章操作.C.取材时工作人员应穿一次性隔离衣,戴帽子、口罩,严格按无菌操作规程执行.D.取材前紫外线消毒取材室半小时.E.留取标本后时间送去遗传实验室,并与其交接羊水性状、量,做好交接签字.产前诊断伦理指导原那么平等分配遗传效劳,包括产前诊断,具有医学需要者应首先拥有遗传效劳,而不是考虑其支付水平或其他任何问题产前诊断规章制度如果有产前诊断的医学指征,应该给于提供,而不考虑夫妇对流产的观点.在一些病例中,产前诊断可能用来准备残疾儿童的出生〔自主〕.产前诊断只是用来提供家属和医生有关胎儿健康的信息. 除了一些强奸或乱伦,或为了排除性连锁性疾病的性别选择等,产前诊断不接受用于亲子鉴定〔无害〕.本质上产前诊断应自愿进行.准父母应自己决定是否同意进行一个特殊的遗传异常的产前诊断或终止一个受影响胎儿的妊娠,而不是佑医生或政府决定〔自主〕.^^^^■■^^■■^^^■^^■■■^■^^M^nilH^^BMMB^HHB5.有医学指征者的产前诊断应该比仅仅为减轻妊娠焦虑而无医学指征者拥有更多的优先使用资源的权利〔公平〕.6.咨询应该先于产前诊断〔无害〕.7.医生应对孕妇或夫妇双方公开所有的临床相关发现〔自主〕.孕妇和/或夫妇对手影响妊娠的选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在国家法律和文化允许的范围内,应该是夫妇双方面而非医生或政府做出这种选择〔自主〕.。
妇幼保健院会诊制度
妇幼保健院会诊制度1、会诊分类医疗会诊包括:一般会诊、急会诊、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三个及以上科室参与)、院外会诊、外出会诊。
1.1一般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申请会诊。
1.2急会诊:患者病情突然变化,疑似合并其他学科疾病;已知患者合并他学科疾病,现有加剧趋势,需紧急治疗;急危重症患者抢救,需要他科协助等。
L3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MDT):出现以下情况时,科室应申请组织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为患者制定最佳的住院诊疗计划/方案。
1.3. 1门诊患者,复诊3次尚不能确诊者;1. 3. 2临床诊断困难(一般入院后超过7天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满意或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疑难、危重病例;1.3. 3疑难危重病例病情复杂、涉及其它相关专业,需要有关科室协助诊治;3. 4患者病情危急需要及时抢救;住院期间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1、3. 6患者或家属有会诊要求。
1.4院外会诊:因疑难病例或家属要求,经医务科批准,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师来我院为特定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1.5外出会诊:我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外出到其他医疗机构为特定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对口支援、义诊等除外)。
2、会诊时限一般会诊要求会诊医师24小时内完成会诊及记录的书写;急会诊要求会诊医师于10分钟内到达;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要求会诊医师到达邀请科室时间不晚于会诊要求时间。
3、会诊医师资质1.11 一般会诊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完成。
一般由会诊科室指定的医师负责,指定医师因手术或科内抢救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诊时,可由替代医师及时完成会诊。
1.2急会诊可由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1.3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医师应由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完成,特殊情况下可由科主任安排高年资主治医师参加并对会诊意见负责,必要时在会诊进行期间电话请示本科主任后提出会诊意见。
产科急会诊转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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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急重症会诊转诊管理制度
一、建立转诊单位的首诊负责制。
凡接诊危重孕产妇时,应及时诊治。
在孕产妇不宜
盘运时,首诊单位应在上级专家指导下接续救治。
二、转出单位与接诊单位应建立孕产妇三级转诊登记册,内容包括:病人姓名、年龄、
主要诊断、主要治疗经过、转归、转诊或者接诊单位名称、转诊追踪及须要的阐发与提
议等。
三、转出单位必需认真填写转诊病历,内容应包括诊断、病情择要、治疗经过及
转诊原因,医院名称及当班医生署名。
四、转诊病历由转诊医院自行带到接诊单位就诊,病情较重的孕产妇须由医务人员护送到接诊单位,当面向接诊医师介绍病情,追踪转诊
孕产妇的转归情况。
五、接受单位接收转诊孕产妇后,应立即检查处理,需住院治疗者及时收治入院,并
负责向转诊医院反馈转诊孕产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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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中心疑难病例转会诊制度
颁发日期:2012年3月19日生效日期:2012年3月19日
Ⅰ. 目的:建立疑难病例转诊、会诊的标准操作规程,确保能合理、正确、及时处理疑难病例,最大限度保障患者的权益。
Ⅱ. 范围:适用于产前诊断中心的疑难病例。
Ⅲ.规程:
1咨询医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遇到疑难病例时要及时报告上级负责人,申请会诊或转诊。
2经治医师应填写转诊与会诊申请单,说明转诊或会诊的理由与要求。
3本产前诊断中心应接受下级医院疑难病例的转诊。
4对转诊病人要重新检查相关项目。
5疑难病例会诊要求有相关专业两名以上副高以上(包括副高)职称的医师参加,或有一到两名医学遗传学专家参加。
6疑难病例会诊要求有相关学科临床医师或超声医师参加。
7对于疑难病例的会诊,相关实验室技术人员要提供资料。
8产前诊断专家除了接受部分零星转诊病例的会诊以外,产前诊断专家组对产前诊断中发现的疑难或诊断不明的病例要定期进行集体会诊。
9集体会诊时,可根据病例的需要邀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与,不局限于一家医院。
10对疑难病例会诊讨论的结果作详细记录,并提出诊断意见。
对于确有严重缺陷的胎儿,提出医学处理意见。
Ⅳ. 参考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Ⅴ. 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