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
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黑名单建立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7 相关部门按照黑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示教育、禁止担任特定职务、降级或辞退等。
4.黑名单管理措施4.1 黑名单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示,供全体员工查阅。
4.2 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黑名单上的从业人员不进行提拔或晋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是一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我国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其中包括了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指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多次发生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恶劣情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记录、通报和限制,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
这种制度的建立旨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和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具有以下几点特点:一、依法制定与落实。
这个制度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而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制定过程中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二、多方参与与监督。
这个制度的建立需要多个部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各方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同时,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通过举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为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性提供支持。
三、信息公开与追溯。
这个制度建立了一个信息记录和通报的机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通过公开的方式,加大了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的曝光度,提高了社会对其的关注程度,从而形成了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促使相关单位或个人改正错误、重视安全。
四、多层次与多措施。
这个制度是一个多层次、多措施的综合惩戒机制。
根据违法违规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限制。
这包括经济处罚、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市场限制等措施,既要严惩大案要案,也要对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警示效果。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对那些违法违规、严重危害安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戒和警示。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行为的惩戒,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不良行为,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和惩罚的名单。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行为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2. 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3. 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4. 不良行为的限制措施;5. 不良行为的期限;第五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1. 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2. 取消或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和证照;3. 罚款,追缴违法所得;4.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力度;5. 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进行改正和整改;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公正,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二)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然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安全生产相关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制造、运输、仓储等。
三、黑名单的设立与管理1. 黑名单设立(1)我司将设立安全企业黑名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2)黑名单的设立需经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2. 黑名单管理(1)黑名单管理由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黑名单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列入黑名单原因、管理期限等。
(3)黑名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黑名单列入条件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2.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 被列入国家、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黑名单的。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解除条件1. 黑名单企业按照规定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的。
2. 黑名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3. 黑名单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
4. 黑名单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
六、黑名单管理期限1.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
2. 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如黑名单企业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向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除。
七、其他1. 本制度由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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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1.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3.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1)黑名单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纳入黑名单库。
(2)黑名单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黑名单库进行管理,定期更新和公示。
4.黑名单的内容(1)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2)违规行为描述:包括违反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以及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风险。
(3)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相关信息:如参与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情况等。
5.黑名单的效力(1)对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对其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特别关注和强化检查。
(2)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不能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竞赛、评奖等。
(3)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会议和合作活动。
6.申诉和复核(1)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有权对认定结果提出申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申诉。
(2)申诉受理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审查,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7.违约责任任何企业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备注:以上制度仅为一种范本,具体制度可根据各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倡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树立安全生产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导致严重事故、损害他人利益,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倡导诚实守信,构建安全生产和谐环境。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的主管单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在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前,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解。
第七条黑名单对列入者的影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核准、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黑名单的具体规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黑名单的评定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评定原则:(一)重大事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二)严重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三)拒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签订相关安全生产承诺后,严重违反承诺内容的;(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安全生产领域主体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五)恶意逃避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采取敷衍、漠视、拖延等行为的。
第十条黑名单的评定程序:(一)监管部门按照评定原则,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定;(二)确认黑名单名单后,向列入者发出通知,并附上评定的原因和依据;(三)列入者在收到通知后可以提出申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四)监管部门对申辩材料进行审理,择机作出是否撤销、保留或修改的决定。
第三章黑名单的公示第十一条黑名单的公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二)大众传媒;(三)向社会公众通报。
第十二条黑名单的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列入者的企业或个人名称;(二)列入黑名单的原因和依据;(三)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四)列入黑名单后可能受到的影响。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五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长江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长江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下同)实行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制度是长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用综合监管手段,根据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____”,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长江市道路运输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____”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____”:(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五)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六)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抗拒安全执法的;(九)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____”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____”:(一)因超速、疲劳驾驶、超载等违规行为引发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二)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危险品运输事故造成重____影响的;(四)一年内累计____次以上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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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
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区)安委办,由市、县(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
因第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区)安委办,市、县(区)安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
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黑名单”结果运用。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列入黑名单期间内的评先评优、申报“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
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对列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审慎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发改部门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与审批,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伤保险费率应按规定提高,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扩大再生产所需用地,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