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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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的指导方针,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推动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努力为全省“两个加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卫生科学技术队伍的领军人才,代表着我省卫生技术队伍的水平和声誉。其评定管理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处、科教处、医政处、基妇处、疾控处、计财处等职能处室共同负责,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

第三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的范围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为有利于人才培养及人才梯队的建设,已被评为院士、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申报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三级学科、专业评定,评定数量一般每个学科、专业为至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六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四川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卫生事业的精神,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能带领本学科、专业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已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学术技术成就突出。

(五)近五年以排名第一身份主持过国家级课题或主持过省部级科研课题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技术效益者;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纵向科研经费累计万元以上或得纵横向科研经费累计万元以上(所涉及经费以相关文件及资金往来凭证为准,下同)。

(六)近五年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

、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三位)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奖励类别同国家奖)二等奖以上或以第一主研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在、或(上发表篇以上的研究论文;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篇以上;

、以第一主编出版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部(专著中的主要学术观点为本人的研究成果),专著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物,有统一标准书号及号;、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项以上。

(七)具有教授、主任医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分别由市(州)卫生局、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及厅直属单位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推荐人选应填写《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表》,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卫生厅。

第八条四川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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