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
最高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律行天下前天来源:小甘读判例1.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最高法院认为,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临峰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故原判决关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认定正确。
索引:青海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效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合议庭法官:陈纪忠、王东敏、丁广宇;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应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承建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馨怡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适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编者注:现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4条),应认定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广厦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索引: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凯里市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虞灿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合议庭法官:马成波、司伟、叶欢;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其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工程款责任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1. 工程验收的意义工程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认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安全可靠、符合施工标准和规范,并出具验收报告。
工程验收的意义在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程施工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这能有效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和纠纷。
而未经验收的工程,由于可能存在设计、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
2. 工程未经验收的后果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将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可能被拆除或停工未经验收的工程一旦被发现,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拆除或整改。
这将引起建设单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
2.可能被罚款或追究责任在我国,工程施工和验收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罚款或追究责任。
3.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未经验收的工程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面临赔偿责任。
4.可能受到民事诉讼如果未经验收的工程造成了他人损失,被损失方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
3. 如何避免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风险为避免出现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风险,建设单位应当: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需要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2.下发相关通知,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需要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明确所有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3.在工程完工前进行验收。
为避免因工期压力而进行强行使用,建设单位需要在工程完工前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多方面把控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可以建立自己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从材料、施工流程、质量检测等多个方面把控工程质量。
4. 结论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非常危险,会对建设单位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工程未验收擅自施工罚款(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在追求工程进度和经济效益的同时,部分施工单位存在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现象,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将探讨工程未验收擅自施工罚款的相关问题。
一、工程未验收擅自施工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未验收擅自施工的危害1. 影响工程质量:未经验收擅自施工,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2. 增加安全风险:未经验收擅自施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 损害建筑市场秩序:未经验收擅自施工,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施工单位的利益。
三、工程未验收擅自施工罚款的执行1. 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对于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
2. 责令改正: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3. 罚款:对于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四、如何避免工程未验收擅自施工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确保施工项目符合验收条件。
3.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验收合格后再交付使用。
总之,工程未验收擅自施工罚款是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惩罚。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未经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建设工程中,未经验收工程的情况时有发生。
未经验收工程不仅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而且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未经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未经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1.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未经验收工程属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责令改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罚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 损害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工程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如地基基础不牢固、结构不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给使用者带来安全隐患。
同时,未经验收工程还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2)赔偿责任:因未经验收工程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影响工程验收未经验收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如需进行验收,将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重新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工程,需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及时整改。
(2)延期交付:未经验收工程,可能导致工程延期交付。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十三条、十四条对该类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此类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划分与风险转移界线,这就是继《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后,又一调整该类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必将对建设工程实践构成一定的影响,也会从一定意义上影响我国未来的建设工程立法。
下面将主要针对《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承发包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期望会对各位友友有益。
一、最高院《解释》中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随着实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她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与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现在瞧来,虽然上述规定可能有失于绝对或不尽合理,但明确了相应的质量争议的法律责任,对于预防与处理该类纠纷还就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均已失效,取而代之的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1997 年实施,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1999年实施,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实施,以下简称“《条例》”),这三部主要的法律法规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发生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只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其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也未对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范围进行划分与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讲,不能不说就是立法上的不足。
未验收的建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实际的建筑过程中,未验收的建筑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未验收的建筑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引言建筑验收是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是确保建筑安全、环保、耐久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工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建筑项目在竣工后未能及时进行验收。
未验收的建筑不仅可能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对公共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未验收的建筑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未验收的建筑的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未验收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验收的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未验收的建筑可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未验收的建筑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未验收的建筑可能因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使用,必须依法进行验收。
如若未经实施验收,即视为违约行为,承包商或业主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前,使用工程可能存在各种风险以及质量问题,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对使用者和周边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具体内容需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最后,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可能引发诉讼纠纷。
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建设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导致各方纠纷。
业主可能要求承包商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承包商可能向设计方追究设计责任,各方之间可能出现纠纷。
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各方可能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将使各方不仅需要承担金钱和时间成本,还可能会影响其他合作项目以及双方声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违约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都是不可避免的后果。
建设工程的验收程序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任何违反这一程序的行为都将导致法律风险的增加,对各方利益产生严重损害。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后果,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必须严格遵守验收程序,并确保工程在获得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使用。
未验收使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和个人在工程、产品等投入使用前,往往没有进行必要的验收。
这种未验收使用的行为,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未验收使用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二、未验收使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出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三、未验收使用的法律后果1.合同违约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履行验收义务,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工程质量问题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可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使用单位或者用户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产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如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4.刑事责任在未验收使用的工程、产品中,如果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使用不合格材料、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5.损害赔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将住宅楼交付给业主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需要进行专业验收。
只有通过验收并获得质量合格的证明,才可正式投入使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或个人可能会为了节省时间或成本,擅自将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
如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可能造成很严重的结果。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定义、法律法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定义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是指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前,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部分或全部被投入到了使用、生产等方面中,违反了《建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建筑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才能开始使用。
在未经验收前擅自使用,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正在施工、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内,除非获得了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的许可或者有监管部门的授权;建设工程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查,并通过验收,并且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经营。
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将非常严重。
如果因使用未经验收的建筑物,导致了事故,那么,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建造的建筑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强制拆除,还有可能刑事责任。
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方不仅要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还会面临舆论风险和信誉风险,这种影响往往是难以估量和弥补的。
从安全的角度来看,如果在未经验收后擅自使用建筑工程,一旦出现事故将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不仅会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可能还会伤及到周围的人员和其他建筑物,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不轻易违反相关规定。
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程未验收擅⾃使⽤的法律后果在⼀个⼯程在竣⼯之后,那么也就意味着需要等待有关部门的检验,所有部门都检验合格之后,会给⾃⼰相应的证书,到时候才可以使⽤,如果并没有经过验收就使⽤的话,有怎样的后果?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程未验收擅⾃使⽤的法律后果最⾼⼈民法院于2003年12⽉2⽇发布《关于审理建设⼯程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程未经验收,发包⽅擅⾃使⽤的,承包⽅在合理期限内对⼯程结构、基础⼯程质量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负”。
⼩编这样来理解该征求意见稿的意图: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程必须经验收合格⽅能交付使⽤,因此,⽆论何种情形下,建设⼯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不能使⽤,⼀经使⽤即为擅⾃使⽤,发包⽅应当对其违法⾏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
即承包商必须在⼯程的合理使⽤年限⾥承担⼯程主体结构和基础⼯程的质量责任。
发包⽅使⽤未经验收⼯程的过错不⾜于消除承包商的上述终⾝质量责任,但为了惩罚发包商的违法⾏为,⼜必须要其承担⼀定的责任,即“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负”。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称“合理使⽤期限”⼀般指⼯程主体结构的设计使⽤年限。
如某⼤楼主体⼯程设计使⽤年限为70年,承包⽅就应当根据建筑设计标准施⼯建设,其对⼤楼主体⼯程应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也为70年。
如果因为承包⽅原因,如偷⼯减料、施⼯⽔平低下或施⼯不严格以⾄于⼯程主体在设计使⽤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那么⽆论该⼯程是否已经竣⼯验收,承包⽅对⼯程主体出现的质量问题都应当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这个⼯程还没有验收成功之后,是不可以进⾏使⽤的,如果这个时候发包⽅使⽤的话,那么很多的问题都是由发包⽅⾃⾏负责,这个问题是极其严重的,不是⼀个发包⽅可以承担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擅自使用工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工程领域,擅自使用工程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行为。
擅自使用工程不仅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还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4)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可能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还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损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等。
在这种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人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赔偿因擅自使用工程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2)恢复原状:将擅自改变的设计、施工方案恢复至原状。
(3)支付违约金:若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1. 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擅自使用工程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发生,给工程带来严重隐患。
这不仅会损害工程使用者的利益,还可能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 影响工程进度擅自使用工程可能因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停工、返工,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增加工程成本。
建设综合项目工程未经竣工项目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完工验收私自使用法律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私自使用问题,一向为中国法律所严禁。
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十三条、十四条对该类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进行了深入要求,明确了这类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划分和风险转移界线,这是继《建筑法》、《协议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后,又一调整该类问题关键法律依据,填补了现有法律法规不足,必将对建设工程实践组成一定影响,也会从一定意义上影响中国未来建设工程立法。
下面将关键针对《解释》中相关要求,结合前述法律法规,对这类问题承发包双方法律责任进行叙述,期望会对各位友友有益。
一、最高院《解释》中相关要求出台背景建设工程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私自使用问题,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是伴随实践改变而不停改变。
1993年由国务院公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私自动用,由此而发生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负担责任。
同年修订《中国经济协议法》要求,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负担责任。
现在看来,即使上述要求可能有失于绝对或不尽合理,但明确了对应质量争议法律责任,对于预防和处理该类纠纷还是起到了主动作用。
现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均已失效,取而代之是《中国建筑法》(1997 年实施,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国协议法》(1999年实施,以下简称“《协议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下简称“《条例》”),这三部关键法律法规均要求,建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私自使用发生质量问题法律责任,只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深入要求:责令建设单位更正,处工程协议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而其对于民事责任要求,可操作性并不强,也未对承发包双方质量责任范围进行划分和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讲,不能不说是立法上不足。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十三条、十四条对该类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此类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划分和风险转移界线,这是继《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后,又一调整该类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必将对建设工程实践构成一定的影响,也会从一定意义上影响我国未来的建设工程立法。
下面将主要针对《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承发包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期望会对各位友友有益。
一、最高院《解释》中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随着实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现在看来,虽然上述规定可能有失于绝对或不尽合理,但明确了相应的质量争议的法律责任,对于预防和处理该类纠纷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均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实施,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实施,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实施,以下简称“《条例》”),这三部主要的法律法规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发生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只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其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也未对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范围进行划分和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讲,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不足。
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探析
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探析摘要:程竣工验收作为施工全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但现实中为提前获得投资收益或者是为了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存在发包方未经验收就急于使用的现象,此时,一旦与承建方发生纠纷就会产生不同于验收合格后使用的法律后果,本文正是通过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作一简要探析。
关键词:擅自使用认定法律后果工程的竣工验收作为施工工程的必经程序,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因此,国家通过规定严格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来约束发包方和承建方。
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尤其对于发包方而言将产生极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争议,就会产生较多纠纷,本文正是通过分析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行为,以求一个认定的标准,并依据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全面解析,希翼引起广泛关注,以求共同探讨。
一、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认定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质量的检验,是由发包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具体规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等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工作。
而对于承建方来说,已经竣工的工程项目只有在经过验收程序,且验收合格后,才意味着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未验收擅自交付、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不履行保修义务,会如何处罚?
工程未验收擅自交付、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不履行保修义务,会如何处罚?序号处罚项目对责任单位处罚处罚依据处罚内容1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4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6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7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8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9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处罚项目对责任单位处罚处罚依据处罚内容1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进行勘察《设计条例》第四十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
2未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条例》第四十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一条1.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处罚项目对责任单位处罚处罚依据处罚内容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谈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的理解[关键词]建设工程、擅自使用、验收合格《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后,究竟丧失了哪些权利?如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确实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案例:2006年2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以3140万元的价款包干承揽了被告联合厂房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工程。
工程工期: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20%的定金之日起130天内竣工交付发包人使用。
合同还约定:发包人按施工进度付款,工程竣工之日付至工程总价的70%;下余30%工程款,待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验收资料后28日内组织验收,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若发包人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2006年10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和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提出诸多问题,要求承包人返工修复;承包人经过返工整修后,再次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但发包人迟迟不组织验收。
2007年1月,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使用该工程,所欠承包人的1100万元工程款也未支付。
当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下欠工程款时,发包人以该工程未经验收,不符合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下欠1100万元工程款,承包人为此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对下欠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主张原告对工程修复合格前,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同时,被告以原告使用的阳光板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存在屋顶漏雨、塑钢窗损坏等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更换阳光板、支付违约金,并向法庭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要求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原告使用的阳光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屋面漏雨修复费用三项进行鉴定。
原告则以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若发包人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又对质量问题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为由,坚决不同意进行鉴定。
上述案例涉及以下二个问题:1、发包人以工程未经验收而拒付下欠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2、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后,能否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一种观点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即使发包人已经擅自使用,发包人也有权拒付工程款,其依据是《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
而且《建筑法》第60条也规定了工程竣工时应符合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一条件,承包人应当对工程承担修复、重作等质量责任。
因此,在诉讼中,不论发包人是否已经使用工程,只要发包人提出对工程质量申请鉴定,法院就应当同意,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因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决定着发包人是否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及是否可以提出反诉,是否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返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所以,只要经鉴定机构认定承包人所建设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工程款。
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从效力上不能和《合同法》、《建筑法》相抵触,如有抵触、应认定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279条规定的情形,是指发包人对未使用的不合格工程,可以行使拒付工程款的权利;而《建筑法》第60条规定的条件,只适用于正常竣工验收时工程应具备的条件,一旦发包人擅自使用了未验收的工程,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或者即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也自愿承担质量责任。
此时,按照《解释》第13条,发包人丧失了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包括拒付工程款、要求返工、修理、赔偿损失的权利。
《解释》第13条并没有违背《合同法》和《建筑法》,只是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作出补充,是有效的。
笔者认为,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势必造成大量发包人对已完工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而直接使用,并以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为由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付。
当承包人提起诉讼时,发包人为了不付工程价款、少付工程价款或为了拖延付款,往往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来拖延诉讼。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较大,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其工程质量既可能是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施工方面的原因,再加之发包人已使用较长时间,有些已过了法定质量保修期,如: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那么在诉讼中已事过境迁,再鉴定工程100%合格的可能性不大,并且鉴定时的不合格能否认定是工程竣工时的不合格,在技术上也是一个问题。
于是在漫长的诉讼鉴定过程中,形成了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的恶性循环,这不仅造成了建筑市场的混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所以,这种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开篇就强调“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因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解释》第13条不存在和前述法律相抵触的问题,而是对法律的补充。
从具体内容来看,《合同法》第279条虽然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但是,在进行反推“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时,则必须结合第279条的全文,不能断章取义、不能脱离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即“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只有当发包人履行了这一义务后,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才可以行使拒付工程款、拒绝接收工程的权利。
那么,当发包人没有履行这项义务或是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却擅自使用工程时,发包人是否还可以享有“拒付工程款的权利”呢?法律没有做出规定,而《解释》第13条正是对这种情形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规定,所以,《解释》和《合同法》根本不存在相互矛盾或抵触的问题。
但是,如果认为此时发包人完全丧失了要求返工、修理、赔偿损失等全部权利,则忽略了《解释》第13条但书部分的规定。
所以,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无论实际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发包人均丧失了一切权利,承包人将不再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任何责任,也是有待商榷的。
那么,《解释》第13条所规定的“对发包人主张的权利,不予支持”,究竟是指哪些权利呢?对于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诸多质量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第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使用,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自愿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
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到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其擅自使用的行为足以表明愿意自行承担责任。
随着发包人对未经验收工程的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的风险也由承包人转移给发包人。
此时,发包人则丧失了以“未验收合格”而拒付工程款的权利。
因此,在承包人提起的拖欠工程款诉讼中,发包人擅自使用了未经验收的工程,再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解释》第13条所规定的“对发包人主张的权利,不予支持”,指的是发包人的实体权利,由于发包人丧失了这项实体权利,那么在程序方面也丧失了对工程质量申请鉴定的权利。
同理,在此类诉讼中,由于发包人的行为表明其自愿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即使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工程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也应自行承担责任,其不再享有验收合格工程中发包人享有的权利,无权要求承包人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修复、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即发包人对其已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再承担责任。
所以,发包人不仅在程序上丧失了对工程质量申请鉴定的权利,在实体上也丧失了对工程质量进行反诉或另案起诉的权利。
那么,在确定下欠工程款数额后,对于包括质保金在内的下欠款,发包人应无条件支付。
第二、从《解释》第13条中但书的规定来看,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在处理上与前者则有所不同。
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
因此,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都应在上述耐久年限或设计年限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民事责任”自然包括返工、修理以及赔偿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但这种责任仅适用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而承担这种责任的原因是基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承包人依法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是一种法定责任。
因此,在承包人提起支付工程欠款诉讼中,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又以使用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或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承担质量责任的,申请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进行鉴定的,不论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都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