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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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代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妇代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妇代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妇代会工作档案的管理,保障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妇代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妇代会的各类工作档案管理。

三、工作档案的建立和归档1. 妇代会工作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财务档案、会议档案等。

2. 所有档案均按照规定的格式建立,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3. 归档后,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装订。

四、档案保存期限1. 人事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员工离职后5年,离职后的五年内可查询但不得外传,5年后可按照有关规定销毁档案。

2. 财务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取得相关财务证明的当年及两年,期满后可以销毁。

3. 会议档案: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开会后3年,期满后可以销毁。

五、档案存储和保管1. 档案保管部门应设定存档区域,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的存取工作。

2. 档案存档区域应满足防火、防潮的标准,且应当配备相应的防盗设施。

3. 重要档案应备份存储,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六、档案查询和使用1. 妇代会内部员工可以凭有效证件向档案保管部门申请查询档案。

2. 查询时,应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 查询的内容应限于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七、档案销毁1. 档案保存期限届满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2. 销毁时,必须经过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销毁程序进行销毁。

八、档案管理责任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档案管理政策,并对档案的建立、归档、保管和销毁进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档案的建立和使用负责,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九、档案管理监督1. 各级领导应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于档案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由妇代会负责解释,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妇代会决定。

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了规范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卫生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卫生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档案、预防保健档案、卫生监督档案、健康教育档案等。

三、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无缺,包括文件、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实际情况。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4. 可靠性原则:档案应当具有长期保存价值,便于查询和利用。

5. 便捷性原则:简化档案查阅程序,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四、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2. 产生档案的部门:负责将形成的卫生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3. 全体员工:遵守档案管理制度,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档案分类及编号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形式和用途,将档案分为以下类别:- 医疗档案- 预防保健档案- 卫生监督档案- 健康教育档案- 其他档案2. 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编号格式为“类别编号+年度+流水号”。

六、档案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包括本单位各类卫生档案,以及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往来文件、协议等。

2. 收集时间: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3. 收集方法:- 直接收集:从档案形成部门收集;- 转移收集: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处收集;- 拍摄复制:对重要档案进行拍摄或复制。

4. 整理方法:- 按类别、年度、流水号排列;- 对档案进行编目、分类、归档;- 制作档案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

七、档案保管1. 保管条件: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等。

2. 保管期限:根据档案价值,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3. 保管措施:- 对重要档案进行复制备份;-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 对破损档案进行修复。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3篇)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3篇)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卫生档案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以下为____字的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条例》,加强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卫生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卫生档案的服务效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档案是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患者或者公民个人、家庭进行监护、保健和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有关卫生与健康的记录和资料的总和。

第三条卫生档案的管理原则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密性、便利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卫生档案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卫生档案由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民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卫生档案,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卫生档案的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信息化卫生档案系统,实现卫生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电子化卫生档案系统应当具备安全、稳定、可靠、可扩展和可操作的特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

档案室应当具备适当的面积、设施和保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和管理。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患者治疗或者服务过程中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记录相关信息,形成完整的卫生档案。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档案申领和归还制度,确保卫生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申领和归还卫生档案应当由有权机构或者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

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档案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复制和传输。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卫生档案管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卫生机构。

第四条卫生档案管理包括卫生档案的建立、管理、使用、保管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卫生档案的建立应当按照业务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卫生档案管理应当便民为本,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方便公民获取和使用卫生档案的信息。

第七条卫生档案的保密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

第八条卫生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卫生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卫生档案的建立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管理医疗卫生档案,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第十条医疗卫生档案的建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二)病历信息:包括就诊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三)医学检查报告: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四)手术和麻醉记录:包括手术操作过程、麻醉操作过程等;(五)药物治疗记录:包括用药方案、药物剂量等;(六)出院小结及病程记录:包括出院诊断、治疗方案、康复建议等;(七)其他必要信息:根据患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卫生档案,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促进居民健康管理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二)健康体检记录:包括身高、体重、血压等健康指标;(三)疫苗接种记录:包括接种疫苗的类型和时间;(四)健康教育记录:包括健康咨询、健康宣教等;(五)慢性病管理记录: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的管理情况;(六)孕产妇健康档案:包括孕产妇的孕期管理记录、产后护理等;(七)其他必要信息:根据居民健康管理需要确定。

妇幼医疗保健档案管理制度

妇幼医疗保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医疗保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妇幼医疗保健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从事妇幼医疗保健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妇幼医疗保健档案是记录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健康信息的重要资料,是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妇幼医疗保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全面覆盖,重点突出;(三)规范操作,安全保密;(四)科学利用,持续改进。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内容第五条妇幼医疗保健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孕产妇档案;(二)儿童档案;(三)家庭档案;(四)妇幼健康服务档案;(五)其他相关档案。

第六条各类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孕产妇档案:孕前检查记录、孕期保健记录、分娩记录、产后访视记录等;(二)儿童档案:出生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记录、生长发育监测记录、疾病诊疗记录等;(三)家庭档案: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家庭健康状况、家庭访视记录等;(四)妇幼健康服务档案:健康教育资料、孕产妇及儿童健康促进活动记录等;(五)其他相关档案:妇幼健康政策法规、工作计划、总结、培训资料等。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性: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时效性;(二)真实性: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三)完整性:收集档案应全面,避免遗漏;(四)保密性:严格保护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类别进行整理,便于查阅;(二)编号管理: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三)装订规范:按照规定格式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四)标识清晰:对档案进行标识,便于查找。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妇幼医疗保健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令第10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药卫生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生物制品、生产、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发展计划,在档案机构、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第五条医药卫生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卫生部档案处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对部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医药卫生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医药卫生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有1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和统一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病历档案除外)。

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对下没有指导任务、但本部门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应设综合档案室(处或科级):设立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可参照1989年国家教委发布的第6号令执行。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制定本《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与卫生档案管理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三、档案建立和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和具体工作流程。

2. 卫生档案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规范进行建立和管理,严禁随意修改或删除档案内容。

3.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档案进行备份和存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四、卫生档案的内容1. 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病史、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及用药情况等。

2.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卫生档案的内容进行分类和整理,便于查询和使用。

3. 卫生档案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篡改相关信息。

五、卫生档案的使用1. 医疗机构应当合法使用卫生档案,为个体医疗服务提供依据。

2. 个人有权查阅自己的卫生档案,并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更正相关内容。

3. 医疗机构在使用卫生档案时,应当获得患者的明确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敏感信息。

六、档案的保管和保存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保管人员和保管要求。

2. 卫生档案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具体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在档案保存期限到期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销毁或泄露档案。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卫生档案的医疗机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

2. 对于违反卫生档案保密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妇幼保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技术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妇幼保健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存放、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妇幼保健技术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病历档案:包括孕产妇、儿童、妇女健康等病历资料;2. 管理档案: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等;3. 教学科研档案:包括科研项目、论文、专著、学术交流等;4. 仪器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购置、维修、使用、报废等;5. 药品及耗材档案:包括药品采购、使用、库存、过期处理等;6. 其他档案:包括培训、考核、奖励、处罚等。

第五条妇幼保健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档案形成者应在档案形成后及时整理,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2. 档案形成者将整理好的档案送至档案室,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审核、登记;3. 档案管理员对审核通过的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并按照分类存放;4. 档案室对归档的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三章档案利用与保管第六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利用,确保档案的保密性;2. 优先保障患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3. 公开、透明,便于查询和利用。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室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2. 档案应当分类存放,保持整齐、清洁;3.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八条妇幼保健技术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数字化。

第九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1. 档案录入、编辑、查询、统计等功能;2. 档案安全保护功能,包括用户权限设置、数据备份、恢复等;3. 档案在线共享、远程访问等功能。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09•【文号】•【施行日期】1991.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药卫生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生物制品、生产、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发展计划,在档案机构、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第五条医药卫生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卫生部档案处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对部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医药卫生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医药卫生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有1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和统一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病历档案除外)。

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对下没有指导任务、但本部门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应设综合档案室(处或科级);设立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可参照1989年国家教委发布的第6号令执行。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报告第八条妇幼卫生信息包括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妇幼保健服务情况、妇幼卫生资源分布、妇幼卫生工作绩效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日常诊疗服务、专项调查、远程监测等方式,收集妇幼卫生信息。

妇幼卫生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定期报告,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为政策制定、决策支持和公众健康提供参考。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妇幼卫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妇幼卫生信息资源在政策制定、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应用。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妇幼卫生信息化水平。

卫生部门的档案管理制度

卫生部门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所有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卫生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依法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卫生部门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文件、报告、总结、会议记录等。

(二)科技档案:包括卫生行业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卫生监测报告、卫生评价报告等。

(三)声像档案: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

(四)实物档案:包括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号体系,分为类别编号、年度编号、件号三级。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卫生部门及所属单位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二)上级部门、同级部门及下级单位移交的档案资料。

(三)卫生领域内的科研成果、学术交流、卫生标准、卫生监测等档案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清晰、条理分明、便于检索的原则。

第九条档案整理程序:(一)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鉴定、整理。

(二)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编目。

(三)编制档案目录和索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十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遵循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档案保护标准的库房。

(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低温等设施。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档案保管技能。

第十二条档案保护措施:(一)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杀虫。

(二)对易损档案进行复制、修复。

(三)对重要档案实行专库保管。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十三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十四条档案利用范围:(一)卫生部门内部工作需要。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精神,遵循出生证明档案管理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档案保管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严防遗失和损毁。

2、档案专人管理,未经档案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个人不得私自保管档案。

3、出生证明签发完毕,应及时归档入库保存。

归档范围包括:存根联、首次签发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出生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证签发登记本及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

4、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复印的档案材料须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的印章方可有效;严禁涂改、画圈、批注、污损、抽换及伪造出生证档案。

5、严格执行出生证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丢失补发、换发查询出生证签发档案,需提供婴儿父母身份证件,非婴儿父母还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核对
证件无误方可查询、复印,将查档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归档,并及时记录档案查询登记本。

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妇产科档案管理制度

妇产科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产科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妇产科所有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患者病历、手术记录、药品使用记录、医疗设备维护记录、卫生统计资料等。

第三条妇产科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方便利用;(三)安全第一,确保完整;(四)科学管理,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妇产科各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2. 档案资料应具有法律效力;3. 档案资料应具有保存价值。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等要求进行。

(二)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时间顺序排列;2. 按照类别划分;3. 按照重要性排序;4. 按照文件类型归档。

第六条档案归档(一)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编号等进行归档。

(二)档案归档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2. 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3.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消毒,确保卫生;4. 档案资料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保管,防止泄露。

第八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档案利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患者隐私;2. 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档案利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借阅、复制、传播;4. 档案利用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九条档案数字化(一)档案数字化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考虑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档案数字化的质量;3. 档案数字化应与纸质档案同步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妇幼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卫生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妇幼卫生工作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的档案。

第三条妇幼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材料的全面、真实、完整。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反映妇幼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4. 利用性原则:方便档案的检索、利用和传播。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妇幼卫生档案按照以下分类进行管理:1. 孕产妇保健档案:包括孕产妇健康检查、孕期管理、分娩记录、产后访视等档案。

2. 儿童保健档案:包括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疫苗接种记录等档案。

3. 计划生育档案:包括生育证、节育手术记录、避孕药具发放记录等档案。

4. 健康教育档案:包括健康教育材料、健康教育活动记录等档案。

5. 疾病预防控制档案: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疫苗接种记录、健康教育宣传等档案。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号系统,包括档案类别编号、年度编号、顺序编号等。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档案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档案收集内容包括:1. 原始凭证:如病历、检查报告、登记表等。

2. 复印件:如文件、通知、证明等。

3. 电子文件:如电子病历、电子邮件、照片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清晰:按照档案类别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

2. 编号规范: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方便检索和归档。

3. 完整性:确保档案的完整性,避免遗漏。

4. 准确性: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避免错误。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九条档案保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物理保管:档案库房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要求。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冀卫办[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办〔2008〕2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的有关通知精神,加强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规定》是规范全国卫生系统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和各卫生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对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档案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档案法》和《规定》的要求,加强文件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规范卫生档案管理,切实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省卫生医疗行业信息公开提供服务。

二、工作细化,全面实施(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规定》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工作细化、全面落实。

要提高全体人员自觉归档、依法治档意识。

认真查找档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本单位档案的实际工作,对现有的档案规章制度该修订的修订,该完善的完善,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及各类档案整理规则、质量标准和防灾应急预案等,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文书、基建、会计、科技、医疗卫生专业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二)要重视卫生档案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档案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篇)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篇)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卫生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卫生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卫生档案,是指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以下简称各卫生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考核范围,确保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

第四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国家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和卫生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各卫生机构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档案工作的必备条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要与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档案工作体制和职责第五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由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各卫生机构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并对直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卫生档案发展规划、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辖区内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各卫生机构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二)制订本单位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三)指导本单位各职能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下属单位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提供利用、信息开发和网络化服务,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全国妇联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全国妇联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全国妇联档案管理工作细则柳妇通…2013?45号柳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各部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管理条例》~不断提高市妇联机关档案管理水平~加强机关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

现结合本机关实际~经党组研究同意~重新修订了《柳州市妇女联合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柳州市妇女联合会2013年6月27日1柳州市妇女联合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为加强机关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利用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为妇女工作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结合市妇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市妇联履行职能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录音、录像、光盘、照片、底片、磁带、磁盘、图表、实物等载体形式。

第二条市妇联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档案室具体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的整理归档,其他部室在档案室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室工作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

第三条各部室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资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准确地划定保管期限~科学整理预归成卷~并于每年5月31日以前~将保管期限为永久或30年的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的档案资料由各部室保存,~经部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核准后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室对各部室不完整的归档档案予以退回重整~并通报档案归档情况~确保市妇联机关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条文书档案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

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和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与被转发文~原件与复制件~来文与复文分别放在一起~不得分开。

卷内文件按内容、时间排列,密不可分2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文在前~定稿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儿保科档案管理制度

儿保科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儿保科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儿保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全面、系统、连续,不得随意删减、遗漏。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4. 有效性原则:档案资料应便于查阅、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5.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患者隐私和秘密的档案,严格保密。

三、档案管理范围1. 患者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

2. 医疗文件:包括处方、医嘱、护理记录、检验报告等。

3. 管理文件:包括科室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等。

4. 教学文件:包括教案、讲义、课件、实习指导书等。

5. 研究文件:包括科研项目、论文、专利等。

6. 设备文件:包括设备购置、维修、报废等资料。

7. 人员文件:包括职工档案、培训、考核等资料。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工作。

2. 科室负责人:负责档案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3. 职工: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职责。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全面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2. 收集时间: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收集方法:采用手工收集、电子收集、网络收集等多种方式。

4. 整理要求: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装订。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保管要求:按照档案保管规范,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2. 保管措施:设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温湿度控制设备等。

3. 利用规定:档案借阅需经科室负责人批准,登记借阅手续。

4. 利用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七、档案销毁与迁移1. 销毁范围:对过期、失效、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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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幼保健院
妇幼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妇幼卫生档案是本单位和个人在妇幼保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保健专业科技资料,它是当时基本历史的真实写照,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

为加强妇幼卫生档案管理,全面、完整、系统、准确搜集与整理这些资料,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我县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服务,现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归档范围与内容
凡是反映本单位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资料或有利用查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

主要包括本单位形成的会议材料、制发的文件材料、代上级机关拟草并采用的文件、专题与调研材料、总结、计划、简报、统计材料、人事纪检材料、上级领导检查、督察材料、请示与批复以及本单位经办的各种业务资料和财务与会计资料、图书资料等。

1、会议材料:包括研究工作的会议记录和本单位召开的会议材料以及个人代表单位出席的各类专题会议、讲座、研讨、交流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业务资料。

2、本单位和各科室的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汇报材料。

3、专题与调研材料:指各科室的业务资料以及调研、科技、宣教资料。

①各种调查与分析资料:包括妇女病查治、两个漏报调查、死亡调查与评审报告、各类监测与分析资料以及开展妇幼保健业务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基层检查督导记录。

②妇女儿童保健以及医疗护理、医政、药政有关资料。

③婚前医学检查资料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资料。

④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方法、规程、记录等。

⑤健康教育资料:包括职工教育培训资料、宣传材料、声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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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发表的新闻稿件及图片和各类工作简报、图书资料。

⑥科技类资料:业务科室为本所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科研课而形成的科研材料以及医务人员撰写的科研论文、稿件等副本资料、基础设施资料等。

4、本单位制发的文件材料以及代上级机关拟草并采用的文件资料。

5、统计材料:包括本所和各科室的保健与医疗临床业务工作统计、统计分析以及人事统计等。

6、人事纪检材料:包括干部职工登记表、人事调动与任免、劳动工资、群众来信来访等材料。

7、上级领导检查、督察材料:包括领导讲话材料、督查记录以及相关图片。

8、请示与批复材料。

9、财务与会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帐簿、报表以及财务与分析资料。

10、荣誉资料:包括奖旗、奖牌、奖状及证书。

11、图书资料:包括各类书籍、报纸、杂志、刊物、通讯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管理要求与程序
凡属上述所规定的11条归档范围内的妇幼卫生专业材料均应归档,并由文件资料收发员收集,统一归档案室保管。

1、归档时间:临时性或单项业务工作在全面完成后的半个月内归档;科室的计划、总结、安排等文件在当年所领导开展工作考评结束后一星期内归档;凡需要跨年度的业务工作以次年完成后一个月内归档。

2、归档程序:本所各业务科室的资料归档均按下列程序进行:
(1)收集、整理、装订成册。

各科室先收集好本科资料送档案室收发文处,然后由档案室档案员按文件排列有序后,登记目录装订成---------------------------------------------------------精品文档
册,要求完整、系统、准确。

(2)分类、编目、登记入库。

成册后的资料按档案分类大纲由档案室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入库,统计上报。

(3)划定保管限期。

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

长期保存,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16—50年左右;短期保存,一般是指15年以下。

后两者称为定期保存。

定期保存的计算方法,一般是从文件产生后的第二年起计算,有些特殊文件和专门文件可以从其失效、结案后算起。

所有确定为定期保存的档案,到保管期满后还须复查一次,如发现有继续需要保存的,仍应保存下去,有的延长保管期限,有的转为永久保存。

我院业务资料保管期划分如下:①永久:各种有价值的本底资料、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

②长期:一般业务工作的各种本底资料、调查报告、专题材料、方案、计划、总结、科室会议记录等。

③短期:除永久和长期以外的其他业务资料。

三、组织机构与责任人
为加强我院档案管理工作,特成立以下组织机构:①妇幼卫生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②档案鉴定小组,组长:***,成员:***、***、***、***。

③档案室管理员:***。

具体责任人:***同志负责人事档案,***同志负责文书档案,***同志负责病案资料,***同志负责会计档案,***同志负责档案文件的收发,***同志负责图书资料管理。

④设立科室档案信息员,信息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兼任。

四、奖励与处罚
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为年终工作总结考评时的重要内容。

凡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科室与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资料保管不善,丢失、遗漏文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批评甚至处分。

**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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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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