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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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员工请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宿迁烟草的实际,对员工享受各种假期的条件、待遇和请假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及审批权限
1、员工因病、事、产、婚、丧、探亲等原因不能上班者,应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有效,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2、员工凭医院病假证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可予以休假。
3、员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报主要领导批准。
4、员工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应填写《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
5、市局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2天(含2天)以上的报市局(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市局(公司)副职领导和各县(区)局(营销部)主要领导请假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6、《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交考勤人员备案,假期结束要及时销假,由请假人员到人劳处办理销假手续,及时参加
二、假期的范围、条件、待遇
1、病事假
员工因病需要休息的,病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有一天扣除当日工资10%(月工资÷20.9×10%×天数);6—10个工作日的有一天扣除当日工资30%(月工资÷20.9×30%×天数);11个工作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有一天扣除当日工资的50%(月工资÷20.9×50%×天数);当月工资扣除数高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执行;超过一个月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执行,最长医疗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因私事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办理的,应请事假,请事假有1天扣除1天当日工资。
2、婚假
凡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凡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夫妻为晚婚,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员工结婚时对象双方在异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3、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丧假3天。员工亲属在外地死亡的,可根据
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规定的丧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4、产假(含计划生育假)
女工的产假为90天,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由医疗保险处发放。
女工怀孕流产时(含除上环、结扎外的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做人流的)根据医院证明,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天至30天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给予产假90天。其间不享受奖金、考核工资和效益工资。
对晚育的,即女方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
女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含7个月),在工作时间内可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怀孕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不做病事假处理。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每天工作时间内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两次亦可合并使用。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5、探亲假
凡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根据其情况享受以下探亲假:
探望配偶假。凡与配偶不住一地的,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30天。
探望父母假。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的,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原则上每年给予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员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员工父母与配偶同在一地居住的,只享受探配偶假,不再享受探父母假。如果员工与父母亲、配偶不在一地的,每年可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探亲假包括节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的时间。假期内(含路程假)不发奖金、考核工资、效益工资。
三、本规定由市局人劳处负责解释,各县(区)局(营销部)参照执行。
四、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请假条
存根编号:
请假条
事由:
请假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部门意见:批准人:
请假人:
销假日期:本人签名:
交考勤员编号:
请假条
事由:
请假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部门意见:
批准人:
请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