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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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鲁国税发[2001]156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56号2001年7月1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加油站税收监控管理,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并根据基层的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以宣传贯彻新《税收征管法》为契机,不断探索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巩固我省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依法治税作出贡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成品油市场税收管理漏洞,公平税负,维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所有从事应税成品油销售业务的加油站(点)。

本办法所称税控加油机是指符合国家税控要求的各类加油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三条本办法由管理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和从事税控加油机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加油机税控装置管理第五条凡设在我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安装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防爆合格证”的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

第六条税控加油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1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增值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青国税税政[2000]90号)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2002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年度统计数字,请各单位务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2、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增值税的减、免、退税(不包括出口免税、退税和多缴税款退税)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五条各类减免税经国税机关资格认定后,按政策规定条件、范围免、退税款。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六条各类减免税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以文件形式审批,以保证资格认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2.14•【字号】青国税税政[1999]40号•【施行日期】199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40号1999年2月14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1998]6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科学运用计算机征管软件零负申报查询功能(市局信息中心已下发各单位),组织安排好此项工作。

各基层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解决异常申报问题提高到改善国税部门执法环境,深化征管改革,保证收入任务完成的高度来抓,要切实贯彻“法制、公平、文明、效率”新时期治税思想和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十六字方针。

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抓点带面,研究新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为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增强税收刚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行为,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防止零、负税额申报的发生中、小型工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率较高,并易发生违反税法的行为,因此,严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是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的前提和基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14•【字号】青国税发[2002]158号•【施行日期】200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158号2002年8月14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及各项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完成组织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摸清所辖加油站的经营情况、税收管理状况、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同时,要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使《管理办法》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强协作,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结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25号)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征税情况,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额,在全面完成税控装置安装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的收尾工作,并把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30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

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五、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

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1999年12月28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统一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治税,根据目前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各单位提出的税政问题,市局制定了《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改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一、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销售旧货行为(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但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销售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同时符合国税函发[1999]2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其征收率可否比照销售旧货行为依4%征收增值税?答:不能比照销售旧货行为4%的征收率,仍按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出售购物卡纳税环节如何确定?答:目前我市商业零售企业出售的购物卡同银行结算方式和环节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先垫付资金,按面值从银行购卡后再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冲减往来帐,消费者消费后,销货款由银行划转企业,此种购物卡同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相同;一种是企业自制卡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存入企业银行帐号;以上两种售卡方式均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第一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货物销售环节,第二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售卡环节。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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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资产租赁收入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发﹝2005﹞234号
【发文日期】2005-12-30
【实施时间】2005-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加油站增值税管理【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1﹞156号【发文日期】2001-07-13【实施时间】2001-07-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加油站税收监控管理,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并根据基层的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以宣传贯彻新《税收征管法》为契机,不断探索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巩固我省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依法治税作出贡献。

二OO一年七月十三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成品油市场税收管理漏洞,公平税负,维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所有从事应税成品油销售业务的加油站(点)。

本办法所称税控加油机是指符合国家税控要求的各类加油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和从事税控加油机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加油机税控装置管理 第五条 凡设在我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安装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防爆合格证”的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

第六条 税控加油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青国税发[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8号2004年6月28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总局、省局要求,市局对目前执行的、市局出台的税收业务制度、办法、规定以及涉及征纳双方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根据清理情况,确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废止本文附件所列35件规范性文件。

请知照。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单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单填制时间:2004年6月25日┌──┬─────────────────────┬───────────┬─────┐│序号│废止的文件名称│原因│备注│├──┼─────────────────────┼───────────┼─────┤│1│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总局已出台新的规定│国际处4件│││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51号)│││├──┼─────────────────────┼───────────┼─────┤│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税发[2003]127号已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消该项审批││││青国税税政[1999]227号)│││├──┼─────────────────────┼───────────┼─────┤│3│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以前年度欠税期间暂│总局已出台新的规定││││按降低预计利润率计算补税的通知(青国税外[19│││││96]42号)│││├──┼─────────────────────┼───────────┼─────┤│4│关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总局已出台新的规定││││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外[1996]41号)│││├──┼─────────────────────┼───────────┼─────┤│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出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计征处2件│││管理的紧急通知》(青国税发(2002)227号)│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出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款审批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223号)│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7│《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总局已出新规定│进出口处1 │││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58号)││件│├──┼─────────────────────┼───────────┼─────┤│8│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以岗责体系为主,在暂行│征管处5件│││个体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修订中完善││││青国税征[2000]40号)│││├──┼─────────────────────┼───────────┼─────┤│9│关于检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已执行新的办法││││规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征[1999]18号)│││├──┼─────────────────────┼───────────┼─────┤│10│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后,对基层管理││││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青国│机构重新调整,重点税源││││税发[2001]104号)│和中小企业管理科已不存│││││在,分类管理办法已不适│││││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5.21•【字号】青国税发[2003]117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17号2003年5月21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见附件)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研究解决。

根据总局工作安排,对卷烟生产企业2000年11月后至2003年3月1日前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按本《办法》中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规定执行,相关资料应于5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由市局报总局予以价格公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0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总局令[2003]第5号)精神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所辖卷烟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及外省(市)卷烟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市专销的卷烟。

卷烟牌号、规格详见《地产卷烟、专销卷烟牌号、规格公示表》(附件15)。

市局将根据卷烟生产、经营企业变化情况,定期下发文件或通过内部网站公示地产卷烟和专销卷烟的牌号、规格资料。

第三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本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卷烟市场分布情况,确定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区域,监督、指导基层主管国税局的信息采集选点工作;协调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国税局就异地专销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的委托采集工作,进行跨地区相关资料传递;审核、汇总上报本市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资料;拟定调整、核定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其他相关工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青国税发[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44号2003年6月2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落实“三抓、三带、三提高”的要求,本着“面向基层、面向纳税人”的思路,坚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市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基层局接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科室的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搞好培训、狠抓贯彻落实;同时要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深入宣传,要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基层局要根据《管理规定》制定本局的具体贯彻意见,要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和细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向市局及时反映。

三、自文到之日起,《发票使用证》暂停使用。

新办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培训由各基层局自行组织,并不得因此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管理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着简化程序、下放权限、提高办税效率、优化服务以及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鲁国税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加强汽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二OO六年一月四日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汽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5]13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登记管理(一)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但必须在《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前款规定的证件资料及非应税油品《技术检验报告》。

(三)纳税人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适用标准及用途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第一款所列资料。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17•【字号】青国税函[2003]27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青国税函[2003]272号2003年12月17日)市南国家税务局:你局《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南[2003]75号)收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实行集中会计核算,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在青岛市所辖区域内)分别在收入实现地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税款计算公式为:各收入实现地应纳增值税税款=各收入地实现销售收入÷公司总部全部销售收入×100%×总的应纳增值税。

具体涉税事宜的办理比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解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汇总缴纳增值税后,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管理仍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实施,并按月将税控数据通过NOTES传送给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数据应用分析。

此复。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序号单位税号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370203725596235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一加油站370203724037394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二加油站370203724037351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37020372403736X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四加油站370203724037378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五加油站370203725573842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六加油站370203724037386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十五加油站370203727803314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十六加油站370203727803322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十八加油站370203727805897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二十加油站370203727805950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二十一加油站3702037278059771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二十三加油站***************1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二十六加油站3702037278060051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二十八加油站3702037439850821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二十九加油站3702037334969201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三十加油站在建1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一加油站在建1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二加油站在建2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三加油站在建2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三十四加油站在建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五加油站在建2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三十六加油站在建2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七加油站在建2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三十八加油站在建2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九加油站在建2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四十加油站在建2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二十四加油站3702817305944022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二十五加油站37028173061707X3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胶南销售分公司3702847372879463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九加油站3702847240371753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十九加油站3702847278059263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二十七加油站***************3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平度销售分公司37028372779872X3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平度销售分公司第一加油站37028373059906X3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平度销售分公司第二加油站37028372780822X3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平度销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3702837278314623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平度销售分公司第四加油站3702837278082113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平度销售分公司第五加油站3702837305990784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平度销售分公司第六加油站3702837278198344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平度销售分公司第七加油站37028373349436X4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平度销售分公司第八加油站3702837278346474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平度销售分公司第九加油站3702837305934184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即墨销售分公司(油库) 3702827305902414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即墨销售分公司第一加油站3702827305918774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即墨销售分公司第二加油站3702827305918694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即墨销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3702827305917034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即墨销售分公司第四加油站3702827305918854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即墨销售分公司第五加油站3702827439910445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即墨销售分公司第六加油站3702827240372985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即墨销售分公司第七加油站3702827278058705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莱西第一加油站3702857278361405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莱西第二加油站***************5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莱西第三加油站3702857335295775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黄岛销售分公司在建5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黄岛销售分公司第一加油站在建5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黄岛销售分公司第二加油站在建5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黄岛销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在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青国税发[2002]69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69号2002年4月1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为适应“三项改革”以后的新形势,针对目前减免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流转税、所得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现对减免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两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引导外资投资方向,鼓励、扶持相关企业的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贯彻落实好这些政策,是充分发挥好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方面。

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减免税政策及审批权限杜绝违规退税及有税不退的现象避免在减免税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既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优惠政策的滥用;又要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将国家的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减免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在注重各项税收政策宣传的同时,应加大对减免税政策和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宣传,特别对政策的调整、变化,对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家政策深入人心,强化企业的税收意识。

要加强对遵纪守法的正面典型和骗取减免税反面典型的宣传,起到弘扬正气和教育警示的作用。

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培训,市局要加强对基层局的培训包括有关的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等等,基层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纳税人掌握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三、积极作好事前管理,严格实行减免税的审批制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3.01•【字号】青国税函[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意见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41号2004年3月1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涉农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当前流转税、出口退税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12日召开了“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许善达副局长和崔俊慧副局长分别就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运输业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增值税“一人一窗一机”管理模式、出口退税等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和具体部署。

为切实贯彻落实本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本次电视电话会议内容是全国税务部门近期税收管理的重点工作,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意义。

中发[2004]1号文件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贯彻好中发[2004]1号文件,切实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是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

各基层局领导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文件精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缜密部署。

二、主动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各基层局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本次电视电话会议的内容和精神,说明国税部门的工作计划,措施和政策落实情况。

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各基层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总结,找出工作差距和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6.16•【字号】青国税税政[1999]134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34号1999年6月16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解决一般纳税人的异常申报问题,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的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并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实行统一核算,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9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9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90号2000年6月1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软件产品的减免税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是贯彻“防堵并重”方针,“向管理要收入”和“用政策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落实到位。

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各基层局应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0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生产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政策性减免税。

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对减免税事宜实行集体研究和审批。

第四条增值税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或认定前,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资格认定第五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程序(一)申请。

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1、社会福利企业(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2)残疾职工《残疾证》、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3)《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4)《残疾人员名册》;(5)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经营范围;(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青国税函[2002]263号•【施行日期】200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63号2002年9月2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根据近期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具体业务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市局制定了《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若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应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一、适用税率问题(一)关于挂面的适用税率挂面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关于“人发”的适用税率“人发”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并按照“废旧物资”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一)关于运费抵扣凭证按现行政策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货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如运管处等)代开的发票以及货运定额发票不能作为运费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进口货物的抵扣时限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只要从海关取得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进口完税凭证,即允许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与其他产品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软件产品超过3%税负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按规定与其他产品如硬件产品应分别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对其他产品的留抵税额暂不能抵软件产品按3%税负缴纳税款部分的税额,上述留抵税额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用其他产品的应纳税额抵扣。

(四)关于模具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企业生产所用模具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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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关于认真贯彻,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发﹝2002﹞158号
【发文日期】2002-08-14
【实施时间】2002-08-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及各项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完成组织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摸清所辖加油站的经营情况、税收管理状况、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同时,要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使《管理办法》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强协作,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结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25号)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征税情况,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额,在全面完成税控装置安装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的收尾工作,并把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三、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1、对5月1日以后新办的加油站,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2、按照《》(国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函﹝2001﹞882号)规定要求,对已取得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对一般纳税人转正、年审未达到销售额标准的,仍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未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我市实际,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青岛市范围内跨区(市)经营,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和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方法等相关资料,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定。

对已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应统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审批确认。

(三)核定征收增值税问题。

加油站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加强加油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对不符合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加油站,一律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每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一旬的用量。

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最高开票限额限定为万元版;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每次最多发售一本千元版手工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并在防伪税控推行过程中优先安排推行使用。

(五)通过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问题。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财务不作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应帐务处理。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先行对购油单位开具收据。

对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发票的,必须依据用户使用的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用户用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不得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报表填制问题。

针对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管理办法》中的附表作了相应调整,并纳入《加油站税收管理手册》进行管理,各单位应按本通知所附表样,要求加油站如实填制、保管和报送。

关联知识:
1.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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