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优质优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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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

优质优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质量管理上奖优罚劣,根据《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承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实施工程质量优质优价是指根据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综合情况对其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以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现行的国家及部颁技术规范、施工规范规程等为依据。

第二章 评定办法

第五条 优质优价评定划分为6个等级(见附表3),根据工程质量现场检验、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和日常巡回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优质优价评定以合同段为单位,每月评定一次,由项目指挥

部组织实施。每月评定结果于当月25日前报告高建局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 优质优价评定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式进行。定量评定采用评分制,按评定分数确定等级;定性评定采用一票否决制。优质优价评定等级取用定量评定和定性评定等级低者。

第三章 定量评定

第八条 优质优价综合评分法确定采用150分制。其中:工程质量现场检验100分;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考评25分;日常巡回检查25分。

第九条 工程质量现场检验。

(一)工程质量现场检验主要是侧重于工程产成品的检查,即对完工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完工分项是指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并已通过监理检验(审验)认可转序的分项工程。现场具体抽检分项(或部位)由质量稽查大队根据现场情况随机确定,其频数应不少于完工分项总数的5%~10%,并每月对各合同段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现场检测由质量稽查大队主持,监理和施工单位配合。各项指标检测应由检查人员亲自操作(尤其是关键性指标)。

(二)工程质量现场检验以分项工程为基础,按《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标准、方式、方法及频数进行。各施工单位应按《质量标准》规定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原则将工程细化分解,制定质量管理控制方案,并报驻地监理审批和质量稽查大队确认,质量稽查大队将按此进行现场分

项工程质量抽查评分。

工程质量现场检验评分值按下式计算:

∑被检分项工程评分×该分项权值 工程质量现场检验评分值=

总权值数

第十条 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考评与工程质量现场检验同步进行。重点检查施工自检记录,施工原始记录和施工日志。该项评分采用扣分制,按附表1所列考评内容及扣分标准进行检查评分。

第十一条 日常巡回检查主要侧重于施工工艺、工序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原材料质量、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满足要求等。该项检查评分采用扣分制,按附表2所列检查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四章 定性评定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单位当月优质优价等级评定为5等:

(一)各种材料及外购件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擅自进场;

(二)在日常巡回检验过程中,对附表2所列各项检查内容在同一作业点就同一问题重复出现2次;

(三)经自检后,被项目指挥部、政府监督部门、监理下令返工,其损失金额达3~10万元;

(四)自检体系工作存在问题较多,按附表1进行考评扣分达10分

以上;

(五)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较差,被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严肃批评;

(六)未经批准,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施工期间擅自离岗3天以上;

(七)未经批准将工程以劳务形式进行分包或发生一起非法的工程分包。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单位当月优质优价等级评定为6等:

(一)各种材料及外购件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实体中;

(二)在材料选用上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报送样品与实际严重不符;

(三)在日常巡回检查过程中,对附表2所列各项检查内容在同一作业点就同一问题重复出现2次以上;

(四)经自检确认为合格工程,被项目指挥部、政府监督部门、监理下令返工,其损失金额达10万元以上;

(五)自检体系工作存在问题较多,按附表1进行考评扣分达14分以上;

(六)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较差,被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严厉批评。

(七)严重违反施工规范,野蛮施工现象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八)未经监理转序或转序不合格即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九)出现非法分包2起以上;

(十)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未经批准即擅自离岗5天以上。

第五章 优质优价结算

第十四条 优质优价等级确定后,优质优价奖罚金以优质优价系数方式计算确定(各等级优质优价系数见附表3),即优质优价系数与工程价款结算金额(扣除100章费用)之积为该施工单位的优质优价奖罚金额。

第十五条 支付的优质优价奖罚金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分别在合同中的不可预见费用中列支或扣减工程费。每月优质优价奖罚金额随同月份已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优质优价奖罚金具体填列在“工程计量支付统计报表”中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不可预见费—优质优价奖罚金”项下。项目指挥部每月随同“工程计量支付统计报表”填写“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优质优价计算表”(见附表4),该表作为“工程计量支付统计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交工后,优质优价不再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优质优价奖罚金总额签定补充合同。

第六章 特殊处罚

第十八条 当质量综合评分不足110分或质量现场评分不足80分时,

应对施工单位做出停工整顿或返工处理决定,同时暂停计量支付,直到达到要求后再行支付。对情节严重者,视为施工单位违约,可做出终止合同的决定,清退出场。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否决条件进行处罚三次以上时,可对施工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割工程量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终止合同的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取消在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投标的资格,同时上报交通部,提请通报全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并由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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