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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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7.05.04
【实施日期】199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1997年5月4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称外汇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分支行。
本规程包括办理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售汇、付汇、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程序。
第一章结汇一、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范围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必须办理结汇或定期结汇的外汇,以及其他外汇局批准可以结汇的外汇。
二、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汇率依照每日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每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可在总行买入、卖出牌价内与客户面议。
三、接到总行或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后,须审核以下项目以确定是否结汇:
(一)审核收汇企业是否在当地注册,非当地注册的原则上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二)对于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应做以下处理:
1.审核是否为贸易出口收汇,区分收入外汇的性质:
对于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提供未加盖“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于未申报外汇性质及未提供上述收汇凭证的出口收汇,我行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在自收汇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企业提供收汇凭证,对于自通知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凭证的,我行按月报送当地外汇局。暂收专户不计息。
2.根据收汇企业的性质审核以下内容: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将该笔外汇贷记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时,应审核账户余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如已超出最高金额,应立即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超出部分结汇,或通过调剂中心卖出,或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用汇。
对于中资企业,下列外汇可先贷记其外汇账户,但须在规定的时间结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
(3)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外汇局核定金额)可存入其暂收待付外汇账户,其余的外汇结汇;
(4)除第(3)条规定以外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境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对于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可以保留,否则办理结汇。除上述规定外的外汇,均须办理结汇。
(三)对于资本项目下收入的外汇,我行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中资企业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应办理结汇;
2.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3.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未经外汇局的批准,均不得结汇。
(四)对于外汇现钞,应审核以下内容:
1.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结汇;
2.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凭对外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结汇,不得保留现钞或现汇;
3.对于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结汇,我行须进行登记并按季报送外汇局。
四、对于符合结汇条件的业务,我行按照以下手续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
(一)经办人员填写“结汇业务登记簿”。“登记簿”须设业务编号、日期、客户名称、币种、金额、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等项目。
(二)客户外汇账户中的外汇需办理结汇时,客户应填写一式两联“结汇委托书”(见附件一),经办人员审核盖章后,一联退客户。
(三)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七联“出口结汇收账通知”(见附件二),将第一联“出口结汇收账通知”交客户留底,如是出口收汇的还应交客户一联“结汇水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并加盖结汇专用章。
(四)会计部门做账务处理,将已结汇款贷记客户人民币账户。
(五)将有关单证存档,档案保存期5年。
第二章出口收汇核销一、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由外汇局办理,我行作为收汇解付行应协助外汇局做以下两项工作:
(一)在客户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内注明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