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9.01•【文号】汇发[1998]9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998)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通过正在进行的外汇业务专项检查,我们发现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的从业人员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掌握不全、理解不清,有的外汇从业人员甚至不知道外汇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为了使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得以全面、准确的贯彻和执行,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以及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由总行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在全系统内贯彻执行,也可以由各分支行分别制定《操作规程》,经总行审核批准后,在本行及所属分支行贯彻执行。
二、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操作规程》,必须以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只能对相关的文件进行细化,不得制定与之相违背的条款,并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
三、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操作规程》的工作,必须在1998年9月31日前完成,并于1998年9月31日前将《操作规程》报同级外汇局备案。
四、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各自的《操作规程》对本行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使每一个业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操作规程》的规定。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及掉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及掉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操作规程为保证我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稳健、合规地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业务定义及基本规定一、远期结售汇,一,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刻或某一期间内为客户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等交易要素~到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二,远期结售汇交易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币、丹麦克朗和瑞典克朗等主要货币。
,三,远期结售汇交易类型分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标准期限分别设有,天、20天~,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等十六档,期限1超出12个月的远期结售汇价格需电话询价~畸零天数的报价根据标准期限线性插值计算得出。
,五,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交易日和到期日决定~客户可以灵活选择择期起始日~择期起始日需大于择期交易日。
,六,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为客户办理交割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办理交割的视同如约交割。
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一,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是指我行与客户签订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合同~约定近期时点上为客户办理的卖汇或买汇交易的外汇币种、汇率、金额等交易要素~同时根据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价格约定远期时点上的买汇或卖汇交易~在近期/远期两个时点上~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买汇或卖汇业务。
,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币种与远期结售汇相同。
,三,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类型分为即期对远期的掉期交易和远期对远期的掉期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期限规定与远期结售汇相同, 期限超出12个月期限的远期结售汇价格需电话询价~畸零天数的报价根据标准期限线性插值计算得出。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文号:农银发[1994]69号发布日期:1994-4-4执行日期:1994-4-10生效日期:1996-11-25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帐户第三章结汇第四章出口收汇核销第五章售汇第六章付汇第七章进口付汇核销第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望各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精神,结合我行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结汇是指我行按照国家规定将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结为人民币入帐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售汇是指我行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向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出售外汇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个人在我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帐户。
第二章外汇帐户第六条境内机构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我行开立外汇帐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项目下所取得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对外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三)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第七条上述各条款的外汇,按会计制度结算实现收入后,即应全部结售给我行。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结汇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结汇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结汇流程如下:
1. 登录个人网银,点击“外汇→结售汇”,选择交易账户。
2. 点击“买入外汇”可自主完成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点击“卖出外汇”可自主完成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
3. 个人网银办理结售汇时间为每日7∶00-23∶00。
4. 结售汇过程中,页面显示的为参考汇率,由于汇率波动,实际成交汇率可能不同。
5. 结汇申请时,如选择“否”需进行落地处理,一般两小时处理一次。
6. 交易提交后,系统向外汇局系统校验可用额度,并登记购汇/结汇信息。
如可用额度不足,会提示累计购汇/结汇金额已超过年度总额,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农行网点办理。
如登记不成功,则交易失败。
7. 如交易失败,系统自动撤销外管登记信息。
8. 输入的购汇/结汇金额不能大于可用额度,如输入金额大于可用额度,系统提示购汇/结汇金额超过可用额度,可重新输入金额或去柜台办理。
请注意,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因银行政策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向当地农业银行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柜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柜面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柜面业务操作规程一、前言: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广泛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群体。
柜面业务是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服务,直接关系到客户的资金安全和满意度。
为了提供更加高效、规范的服务,农业银行制定了柜面业务操作规程,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最小化。
二、柜面业务的基本内容:1.存款业务:接受客户的现金或支票存款,办理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和通知存款等各类存款业务。
2.取款业务:根据客户的指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办理现金取款业务。
3.转账业务:包括同城转账、异地转账、跨境转账等各类转账业务,确保客户的资金快速、准确地到达目标账户。
4.支票业务:包括接受客户的支票存入、办理支票转账、办理支票取款等各类业务。
5.外汇业务:包括外币兑换、外币存取款、外汇汇款等各类外汇业务。
6.理财业务: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偏好,推荐适合的金融产品,如基金、理财产品等。
三、柜面业务的操作流程:1.客户办理柜面业务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并在柜台前排队等候。
2.客户到达柜台后,主动提出办理业务的要求,并出示相关证件和卡片。
3.柜员核对客户身份和账户信息,并检查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根据客户的需求,柜员填写相应的业务单据,如存款凭证、转账单据等。
5.完成业务单据的填写后,柜员将其提交给系统进行处理,并告知客户办理业务的进展情况。
6.对于存取款等现金业务,柜员在系统处理完毕后,向客户支付或收取现金,并在相关单据上进行记录和盖章。
7.对于转账业务,柜员在系统处理完毕后,向客户出示转账凭证,并告知预计到账时间和手续费等信息。
8.柜员在办理业务完成后,向客户递交相应的单据和卡片,并询问是否还有其他需求。
9.客户对柜员的服务表示满意后,离开柜台。
四、柜面业务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1.业务办理速度慢:农业银行通过优化流程、提高自动化设备的使用率,控制柜员工作时间和负荷,以提高办理速度。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银发〔2005〕2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外汇汇款的操作步骤,增加了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以及汇入汇款撤汇申请书的格式,业务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汇出汇款第一节受理申请第二节落实汇款资金第三节款项汇出第四节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第五节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第三章外汇汇入汇款第一节汇入汇款的审核第二节汇入汇款的解付第三节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第四节汇入汇款的退汇第五节汇入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第四章附则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外汇汇款”(以下简称“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
第三条我行可办理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方式下的外汇汇出汇款和外汇汇入汇款。
第四条办理外汇汇款应严格执行国家结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条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业务,应执行总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一、业务概述外汇汇款业务是指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跨境货物贸易支付和服务贸易支付业务过程中,支付人通过银行向收款人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该业务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
本规程是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而制定。
二、业务准备2.支付人应提供相关合法的贸易合同、订货确认书、提货通知书等。
三、业务办理1.支付人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前,应在银行办理身份验证,并填写相关申请书。
2.支付人应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外汇支付文件,如发票、装箱单据等。
3.收款人应根据银行要求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人姓名等信息,并领取汇款凭证。
5.支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汇款手续费。
银行根据规定收取手续费。
四、业务审核3.银行将支付人提供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汇率操作1.中国农业银行将按照外汇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汇率的操作。
2.在支付人和收款人之间进行的外币兑换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汇率进行。
六、业务告知1.银行应在支付人办理业务前,向其详细说明外汇汇款业务的操作规程、资费、风险等。
七、业务记录1.中国农业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记录工作,并将记录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八、风险提示1.支付人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时需谨慎核实收款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并避免误操作给自身造成不利影响。
2.支付人应定期了解相关国家的政策法规,以避免由于政策变动而造成业务风险。
3.在外汇汇款过程中,需注意网络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
以上即是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简要概述,具体操作细则可根据银行的规定进行执行。
外汇汇款业务是一项涉及国际贸易的重要业务,对于保障资金安全和交易便利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支付人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第三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第四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办理结汇。
第五条下列情况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售汇:一、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二、捐赠进口项下购汇;三、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易货贸易项下购汇;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购汇;六、贸易项下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七、其它不符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购汇。
第六条关于贸易项下售付汇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购汇,付汇时凭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
四、银行售付汇后,应当在上述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将售付汇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留存。
五、分期付款项下售付汇,只能在一个银行办理。
银行在每次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留存单证复印件,正本单证退付汇单位,俟合同付汇完毕,留存正本单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传[1994]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30日汇传〔1994〕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方式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了方便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机构的操作,更好地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可由代理方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也可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由委托方办理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须凭结汇水单为代理方或委托方记台帐。
代理出口项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委托方的,代理方应将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外商投资企业,可进入外汇帐户,也可通过调剂市场卖出。
二、代理进口项下的用汇,代理方持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将人民币划至代理方人民币帐户,代理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委托方持有上述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原币划转代理方代理进口户。
外汇指定银行售汇后应在正本有效凭证上注明已供汇。
委托方原有的外汇帐户或新开立的外汇帐户中符合帐户使用范围的外汇,或者是委托方使用留成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配成的外汇,或者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也可以将外汇原币划转进入代理方代理进口户。
三、边境易货原则上不得购汇,也不得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外汇,但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支付外汇时,须经外汇局核准,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持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2012农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提高外汇清算效率,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为我行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外汇清算服务,根据总行对外汇清算及对账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集中式国际结算处理系统(以下简称“GTS”)操作系统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外汇清算业务指我行通过总行在境内外代理行开立的账户以及有关的货币清算体系,实现外汇资金收付、调拨的过程和方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行的外汇清算业务,包括电汇汇入业务、电汇汇出业务、票汇业务、查询查复业务、综合业务五个部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涉及到的业务操作应严格执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行及省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外币清算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各分支行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集中处理;确保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正常运作;(二)负责全省外汇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三)负责根据总行有关办法、规定和操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四)为全省各分支行提供外汇收付查询服务,协调处理全1省分支机构各类外汇清算业务纠纷;第六条二级分行外汇清算业务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和管理辖内各机构开展外汇清算业务;(二)负责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集中处理;为辖内提供外汇清算款项查询服务;(三)负责辖内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及指导;(四)及时向上级行反馈市场和客户信息,提出合理的业务需求及清算业务工作改进意见。
第二章电汇汇入汇款业务第七条电汇汇入汇款业务(以下简称汇入汇款)是指我行根据境内外代理行通过SWIFT发出的汇款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第八条汇入汇款的清算原则为及时、准确、高效、安全。
第九条经办行在给客户提供汇入汇路时,应引导客户准确、规范、完整地使用17位ABIS新账号、我行19位借记卡号(95599和62284),请勿在账号中间添加空格或横线作为分隔符,勿在账号号码前后加任何字符,勿使用其他号码(如身份证号)代替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农业银行 结售汇 办理流程
农业银行结售汇办理流程
1、客户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
把客户提供的资料及汇款登记表送至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
2、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提交结售汇申请:
把客户提供的资料及汇款登记表送至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经办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及汇款登记表,确认无误后将信息提交至总行结售汇系统,办理结售汇业务;
3、总行结售汇系统审核:
总行结售汇系统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及汇款登记表,对客户申请结售汇业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结果出来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客户及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
4、货币资金核准支付:
客户登录总行结售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再把审核结果提供给总行结售汇系统审核结果负责人核准,并将货币资金支付到客户账户中;
5、结售汇业务收汇:
客户确认货币资金支付后,总行结售汇系统负责人收到客户汇款,将客户结售汇收汇和货币资金支付一起如实报送结售汇审计机构审
计备案,审计机构审计完成后,总行结售汇系统将办理结果通知客户和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
6、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完成业务:
总行结售汇系统发来办理结果通知后,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将客户申请的结售汇业务办理完成,并将客户提供的资料及汇款登记表作备案,业务结束。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结汇业务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正文:----------------------------------------------------------------------------------------------------------------------------------------------------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1997年3月6日)第一章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基本原则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实施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保税区内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一节收汇、结汇基本原则一、我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应本着符合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速收汇,加速结汇的原则办理。
二、以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我行凭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
三、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结汇或入账。
四、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收款行收汇后应当凭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原币划转;境内其他机构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应当在收款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委托出口单位。
五、境内机构从事贸易活动所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结汇。
结汇时,客户须提交合同、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文件。
六、通过我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客户,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办理对公涉外收入申报手续。
七、通过我行办理的收汇、结汇,我行应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并注明核销单号,供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使用,未经外管局批准,该结汇水单不得随意补制。
八、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结汇。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1997年5月4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称外汇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分支行。
本规程包括办理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售汇、付汇、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程序。
第一章结汇一、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范围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必须办理结汇或定期结汇的外汇,以及其他外汇局批准可以结汇的外汇。
二、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汇率依照每日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每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可在总行买入、卖出牌价内与客户面议。
三、接到总行或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后,须审核以下项目以确定是否结汇:(一)审核收汇企业是否在当地注册,非当地注册的原则上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二)对于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应做以下处理:1.审核是否为贸易出口收汇,区分收入外汇的性质:对于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提供未加盖“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于未申报外汇性质及未提供上述收汇凭证的出口收汇,我行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在自收汇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企业提供收汇凭证,对于自通知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凭证的,我行按月报送当地外汇局。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7.06.16•【文号】农银函[1997]231号•【施行日期】1997.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1997年6月16日)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外汇汇款业务包括汇出汇款业务和汇入汇款业务。
我行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并按以下操作规程办理。
第一章汇出汇款业务汇出汇款业务是银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将款项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汇款业务当事人一般包括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及汇入行。
汇款方式分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信汇(MAILTRANSFER简称M/T)和票汇(DEMANDDRAFT简称D/D)。
汇出汇款业务包括:汇款申请审核、落实汇出资金、款项汇出、汇出汇款销账、汇出汇款查询、修改及撤销和归档六个主要环节。
第一节汇款申请审核汇款申请的审核分《汇款申请书》的审核和汇款有效凭证的审核。
一、《汇款申请书》的审核《汇款申请书》是银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基本依据,也是汇款人和银行的责任契约。
汇款人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须填制一式四联《汇款申请书》,式样见附件一。
《汇款申请书》必须内容完整、印鉴齐全、字迹清楚。
经办人员必须详细审核以下内容:(一)汇款方式;(二)汇款币别及金额(货币符号及大小写);(三)汇款人的详细名称、地址及电话;(四)收款人名称及详细地址;(五)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及详细地址、收款人账号;(六)汇款申请人签章;(七)汇款费用情况;(八)汇款附言。
二、汇款有效凭证的审核汇款有效凭证的审核指汇出行对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必须提交的有关凭证表面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的审核。
汇款人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除填写《汇款申请书》外,还应提交总行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10.06•【文号】中银业[1998]533号•【施行日期】1998.10.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1998年10月6日中银业〔1998〕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布置,总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实务操作规程》(方案二)及征求各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第一稿)》(以下简称第一稿),现下发各行,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于近期出台的外汇管理法规较多,第一稿时间较紧,有些新法规内容未能纳入,第一稿中规定如与现行法规有矛盾,应以法规为准执行。
二、各行收文后将第一稿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备案,并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意见。
三、总行将不定期修改操作规程,请各行将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及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1998年10月第一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结汇操作规程结汇原则: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凭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7农村信用社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5:XXX农村信用社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社辖内外汇指定机构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行为,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进出口联网核查管理办法》及《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结汇是指外汇指定机构按买入价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指外汇指定机构按卖出价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第三条外汇指定机构开展结汇、售汇业务,应凭客户提交的申请书(《结汇申请书》、《购汇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需)办理。
个人结汇、售汇、付汇业务在限额内的由营业部门直接办理。
个人结汇、售汇、付汇超过限额的和机构客户结汇、售汇、付汇业务,外汇指定机构的营业部门须审核客户提供的各种合同、单证、文件后办理。
第四条结汇、售汇业务实行综合周转头寸限额管理,按日进行监控。
第五条外汇指定机构应设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的结汇、售汇业务,并分别核算。
第六条外汇指定机构应当建立结汇、售汇档案保存制度,将客户结购汇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按照业务类型保存,并按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七条外汇指定机构应按日,准确、及时向外管局报送结售汇周转头寸等数据以及外管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二章收结汇业务第八条出口收结汇的原则境外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必须先进入客户的待核查账户。
对每一笔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转,外汇指定机构的业务人员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 .cn)进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在可收汇额度内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第九条待核查账户的开立与管理(一)外汇指定机构为客户开立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在外管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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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7.05.04
【实施日期】199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1997年5月4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称外汇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分支行。
本规程包括办理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售汇、付汇、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程序。
第一章结汇一、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范围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必须办理结汇或定期结汇的外汇,以及其他外汇局批准可以结汇的外汇。
二、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汇率依照每日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每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可在总行买入、卖出牌价内与客户面议。
三、接到总行或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后,须审核以下项目以确定是否结汇:
(一)审核收汇企业是否在当地注册,非当地注册的原则上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二)对于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应做以下处理:
1.审核是否为贸易出口收汇,区分收入外汇的性质:
对于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提供未加盖“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于未申报外汇性质及未提供上述收汇凭证的出口收汇,我行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在自收汇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企业提供收汇凭证,对于自通知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凭证的,我行按月报送当地外汇局。
暂收专户不计息。
2.根据收汇企业的性质审核以下内容: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将该笔外汇贷记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时,应审核账户余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如已超出最高金额,应立即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超出部分结汇,或通过调剂中心卖出,或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用汇。
对于中资企业,下列外汇可先贷记其外汇账户,但须在规定的时间结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
(3)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外汇局核定金额)可存入其暂收待付外汇账户,其余的外汇结汇;
(4)除第(3)条规定以外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境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对于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可以保留,否则办理结汇。
除上述规定外的外汇,均须办理结汇。
(三)对于资本项目下收入的外汇,我行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中资企业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应办理结汇;
2.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3.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未经外汇局的批准,均不得结汇。
(四)对于外汇现钞,应审核以下内容:
1.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结汇;
2.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凭对外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结汇,不得保留现钞或现汇;
3.对于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结汇,我行须进行登记并按季报送外汇局。
四、对于符合结汇条件的业务,我行按照以下手续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
(一)经办人员填写“结汇业务登记簿”。
“登记簿”须设业务编号、日期、客户名称、币种、金额、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等项目。
(二)客户外汇账户中的外汇需办理结汇时,客户应填写一式两联“结汇委托书”(见附件一),经办人员审核盖章后,一联退客户。
(三)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七联“出口结汇收账通知”(见附件二),将第一联“出口结汇收账通知”交客户留底,如是出口收汇的还应交客户一联“结汇水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并加盖结汇专用章。
(四)会计部门做账务处理,将已结汇款贷记客户人民币账户。
(五)将有关单证存档,档案保存期5年。
第二章出口收汇核销一、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由外汇局办理,我行作为收汇解付行应协助外汇局做以下两项工作:
(一)在客户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内注明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