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工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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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4号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管委会第9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16日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创新创业等产业发展以及品牌建设的资金。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下设子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管委会的相关规定,确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产业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园区管委会和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管理,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一)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推进品牌战略;(二)支持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检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入;(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等配套工程,发展循环经济;(四)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五)支持营销结算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电子商务、会展等生活服务业项目;(六)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改制上市;(七)支持两江新区重点项目及其产业链配套项目的贴息,支持优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八)用于对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九)用于管委会批准的标准厂房和产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十)其他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7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区内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引导帮助重点人群创业,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

其中直接管理区域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是指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

本办法所称农转非人员是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依法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4050”人员是指女性满40 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区公司指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复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土公司)。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

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补贴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补贴的预算安排、经费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补贴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审核工作。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旅游发展大会和两江新区全域旅游发展大会精神,扶持和引导新区旅游市场快速发展,促进新区旅游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为两江新区全域旅游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两江新区全域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渝两江委发〔2018〕40号)中明确提出,出台旅游行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从创建、发展、成果全链条对旅游行业发展予以扶持。

重庆市主城各区均已出台相关政策扶持旅游业发展。

市场监管局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听取旅行社、酒店、景区意见建议,参照周边区域扶持项目和标准,结合两江新区实际,起草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扶持对象、扶持类别及标准、扶持申报程序、附则共五章15条。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用资金来源为财政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的涉旅单位,以及两江新区直属涉旅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景区、酒店、旅行社等)。

第三章:扶持类别及标准。

分别从品牌创建、宣传营销、商品开发等方面,对旅行社、酒店、景区等涉旅单位进行扶持。

对首次参评被评定为AA级及以上的旅游景区,市级及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酒店,国家3级、2级、1级博物馆,四叶级、五叶级绿色饭店,银宿级、金宿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奖励。

针对“保级”、“升级”的旅游景区、旅游酒店、非国有博物馆,分别给予相应的运行补助和按照梯次补齐奖励差价。

涉旅单位获得国家级、市级荣誉,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奖励。

组织招徕境内外团队游客(单团游客不少于10人)来两江A级景区或研学旅游基地游览,全年累计人数达10万人次(含)及以上,分别给予A级景区或研学旅游基地20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奖励。

组织招徕境内外团队游客(单团订房不少于3间)来两江旅游,并在新区经认定达到三星级标准(含)及以上酒店住宿1晚(含)以上,全年累计人数达4000人次(含)及以上,分别给予酒店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奖励。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30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施行日期】2017.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新区派出机构: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附件:。

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外商和市外国内投资者均可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不受行业限制。

•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允许外商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允许外商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并允许将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

工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即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20%。

税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重庆北部新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生产总值70%以上的年度,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重庆辖区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 号两江开投集团,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规划局两江办,两江新区服务中心:《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第2次议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八日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列入当年开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渝府办发〔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6日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在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分类代码为M)的地块上修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

第四条主城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主城区内因城市更新拓展、产业布局调整或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等原因,确需修改工业用地规划性质的,应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总体平衡,确保该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规划工业用地的调减与调增方案应当同步申请、同步报批,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完善后再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条加强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工业用地上只能建设工业项目。

“2.5”产业园、总部经济区和创意产业园等项目不属于工业用地上适建的项目,应纳入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类用地(用地分类代码为B29)管理。

原则上不得在工业用地上新建楼宇产业园项目,鼓励利用已有楼宇发展楼宇工业产业。

第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渝府办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营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含各开发区的工业集聚区,下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园区空间保障(一)严格园区空间管理。

全面清理工业园区现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情况,科学规划未来工业园区国土空间布局,明确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

除在安全生产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内实施,未进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

(二)保障中小企业用地。

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规划一批产业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可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每个区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创建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楼宇产业园、微型企业孵化平台。

(三)强化产业用地供给。

逐步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采用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根据企业意愿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渝两江管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办发﹝2019﹞19号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4月2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引导两江新区旅游市场快速发展,促进两江旅游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结合新区旅游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两江新区全域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由新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涉旅单位进行扶持。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的涉旅单位,以及两江新区直属涉旅企业。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建制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水土镇、复兴镇、龙兴镇、石船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涉旅单位,指经两江新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旅游相关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景区、酒店、旅行社等。

第三章扶持类别及标准第四条旅游品牌奖(一)创建奖1. 首次参评(1)首次参评被评定为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2)首次参评被评定为市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

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两江新区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管委会各部门以及政府出资组建的公司所实施的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经济运行局负责组织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在年初组织编制当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报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5000万元以下由各直属企业办公会议审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渝府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产业园区(指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综合保税区等开发区中以发展工业和信息化为主的产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是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协同发展的主战场,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主阵地。

为加快推动全市园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集群、智能、绿色、融合发展方向,立足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协同发展,着力发挥园区在培育特色产业、增加城镇就业等方面的支撑带动作用,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产业承载功能,加快把全市园区打造成为先进制造集聚区、创新驱动引领区、开放发展先行区、产城景融合示范区,为加快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特色引领、创新驱动、智慧赋能、绿色发展的园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一)经济支撑持续扩大。

全市园区规模工业产值年均增长6.5%以上、占全市规模工业产值比重提高到86%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提高到37%以上。

(二)特色发展成效显著。

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共建10个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累计创建18个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产值占比提高到60%以上。

(三)创新活力不断增强。

重庆各区优惠扶持政策(1)

重庆各区优惠扶持政策(1)

目录1.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二条)······1-3页2. 北碚区鼓励促进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节选)·········4-5页3. 高新区楼宇招商扶持政策(节选)···············6-8页4. 高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节选)················9-10页From 两江新区官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加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招商引资,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入区投资兴业,促进重庆及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在认真执行现行重庆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100号)明确的界址点坐标范围界定。

第一章进出口环节税收及监管政策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重庆两江新区体制机制模式及经验研究

重庆两江新区体制机制模式及经验研究
发 建设 工作 。 重 庆 两 江 新 区 从 建立之初 , 就存 在 一 些

难 以解 决 的体 制 机 制 问题 , 中最 为关 键 的 其
是 两 江 新 区 内 部 存 在 诸 多 不 同 行 政 级 别 的 行 政 层 级 , 不 同 的 行 且 政 层 级 之 间 相 关 区 域
立 ,意味着中国第三个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的 正式设立 , 由此揭开了两江新区建设 的序幕。 也
两江新区建设和发展一年多来 ,在理顺 内部管 理体制机制方面进行 了一 系列创新性探索 , 极
大地丰富了中国开发新区建设理念和模式的理 论探索 ,也为中国其他开发新区内部体制机制 理 顺 带来 了可供 参考 的重要 经验 。
区建设 领 导小 组在 协 调 和理顺 两 江新 区 内部 管 理 的相 关 体制 机制 问题过 程 中发 挥 了较 为 重要 的作用 。
社会 和行政 事 务分 开 以及接 受行 政 委 托 、入 股
分红等方式 , 两江新区实现了对江北区、 渝北区
以及北碚区部分街道乡镇以及两路寸滩保税港 区 、北部新区以及两江新区工业园区等经济区 或经济功能区的体制机制整合 。 三 、 两 江新 区 ”理 顺 内部体 制 机 制 问题 的 “
两江新区理顺管理体制机制相关 问题的主 要做法不仅仅包含了宏观管理模式 ,也 同时涵 盖了微观管理模式。其微观管理模式主要体现 为北部新 区的类行政 区管理 、 保税港区的“ 管委 会 管 理协 调 、 开发 公 司开 发 ” 以及 两 江新 区工 业
园 区 的“ 管委 会 直接 管理 、 团公 司 和集 团控 股 集 公 司分 区开发 ” 等特 征 。图3 图4 、 以及 图5 分别 显 示 了北部 新 区 、两路 寸滩 保税 港 区以及 两江 新 区工 业 园区 的 内部 管理 体制 。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在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发展先进制造业政策的同时,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及其配套的工业研发、检验检测等企业。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额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和10亿元以下的重点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从约定投产年度起,分别按前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按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高端人才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企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10%),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五条【增长贡献奖励】当年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对其高管团队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如下奖励: 1.当年营业收入100亿(含)以上、同比增速达到8%的,给予100%的奖励;达到12%的,给予200%的奖励。

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8.26•【文号】商资函〔2013〕680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13〕680号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商委、江苏省商务厅、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申请在两江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的请示》(渝外经贸文〔2012〕180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申请在重庆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的请示》(渝商委文〔2013〕57号)、《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在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的申请》(苏商资〔2012〕1530号)、《园区管委会关于恳请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的请示》(苏园管呈字〔2013〕1号)及实施方案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等文件精神,同意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点。

二、原则同意重庆市、江苏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商业保理试点方案,请按以下要求做好试点工作:(一)建立工作机制。

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为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后启动试点审批工作。

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及变更审批由重庆市、江苏省商务主管部门和苏州工业园区按照现行审批权限负责。

(二)加强准入管理。

1.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渝府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9〕7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按照市委三届三次、四次全委会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促进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加强规划管理,提高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总体规模和质量,把特色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发展目标到2012年,全市特色工业园区实现工业销售产值10000亿元、工业增加值3000亿元、利税总额800亿元,安置就业人数达到100万人;发展壮大“6+1”支柱产业,加快建设9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形成5个以上千亿元级、30个以上百亿元级工业园区,形成5个以上千亿元级、20个以上百亿元级产业集群。

三、扶持措施(一)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和仓储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扣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计提的规费后,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2009―2012年,对“两翼”区县(自治县)每年产生的市级税收环比增量,“一圈”中主城九区的工业园区范围内每年产生的市级税收增量的50%及其他区县的工业园区范围内每年产生的市级税收增量,由市财政定向补助区县(自治县)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快建设“两翼”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工业园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项目,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帮助工业园区融资建设机制;加快建设三峡库区移民生态工业园项目,建立三峡后续工作资金投入补助和对口支援省市异地援建机制;建立“一圈两翼”对口支援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项目目标考核机制,探索创新工业园区多元共建和投资利益分享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渝府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0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的意见》精神,持续优化我市制造业发展环境,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和根植性,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组建一批产业研究院。

鼓励龙头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对围绕新能源汽车、轻合金材料、传感器及仪器仪表等领域牵头组建服务全行业的产业研究院的,给予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二、支持制造业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对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进或新建的重大创新链功能项目,自主立项、先行投入研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项目,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创新平台,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优秀产品和标杆应用,给予一定奖励补助或优先支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三、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市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所在区县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市对区县予以适当奖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四、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

【工信办法】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00002)

【工信办法】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00002)

【工信办法】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在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分类代码为 M)的地块上修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

第四条主城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主城区内因城市更新拓展、产业布局调整或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等原因,确需修改工业用地规划性质的,应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总体平衡,确保该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规划工业用地的调减与调增方案应当同步申请、同步报批,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完善后再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条加强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工业用地上只能建设工业项目。

“2.5”产业园、总部经济区和创意产业园等项目不属于工业用地上适建的项目,应纳入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类用地(用地分类代码为 B29)管理。

原则上不得在工业用地上新建楼宇产业园项目,鼓励利用已有楼宇发展楼宇工业产业。

第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

工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划要求:(一)工业项目配套设施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办公、会议、食堂和职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不得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普通工业项目容积率下限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容积率上限按 1.5 控制。

工业园区中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容积率上限按2.0控制。

(三)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中生产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

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中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楼宇产业园项目的建筑高度可结合实际需求,在满足空间形态和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两江新区十大优惠政策

两江新区十大优惠政策

两江新区十大优惠政策
1、区内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以2010年为基数,“十二五”期间新区内新增地方财政及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用于设立两江新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区内的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类企业发展。

3、对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并予以倾斜,根据发展规划需要优先确保建设用地。

4、市政府设立百亿元专项资金,集中用于两江新区基础设施的起步建设。

5、国家批准重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优先支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6、对入驻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新区给予全额补贴,后3年按50%给予补贴。

7、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额的3-5%)可税前扣除。

8、执行灵活的土地和房屋租赁政策。

对重点支持的产业用
地实行双优政策。

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9、对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10、对新引进大型企业总部高管人员给予安家资助等财政扶持,并建立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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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两江工业区)工业的发展壮大,增强两江工业区工业经济实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两江工业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符合两江工业区产业布局和导向及项目准入条件的,在两江工业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项目准入条件
第三条入驻项目必须符合两江工业区产业规划与布局,和环保、低碳的要求。

第四条入驻项目应达到投入强度50亿元/平方公里、产出强度100亿元/平方公里。

第五条入驻项目必须坚持集约用地、分期供地原则,工业厂房建设容积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各行业高限执行,配套设施率不超过7%。

第三章建设扶持
第六条在两江工业区范围内,按照道路通、供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力通、燃气通、通讯通、场地平“七通一平”的条件供应工业用地,以两江工业区土地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对其缴纳的红线内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用房(不含办公及生活)人防异地建设费,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给予50%补贴。

第八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内的项目,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50% 给予补贴;总投资在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100%给予补贴。

第九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的,减免该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十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经重庆市环保局评选获得“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的,两江新区管委会将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亿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第四章经营扶持
第十一条凡在两江工业区新办的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二年,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凡在两江工业区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对核心经营团队前五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区级收入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三条对两江工业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两江新区
管委会批准,按企业设立年度起两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在两江工业区购地进行建设的企业,若按照约定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亩)的,对已建成投产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自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按两江新区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五章创新扶持
第十五条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依照第十一条规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后,第六至八年,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收总和的区级实际收入的25%。

贴息期自贷款年度起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对新通过国家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在认定当年分别按30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通过更高级别认定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在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授牌且正常经营一年后,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征求市科委意见之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能力建设扶持。

第十八条对从事两江工业区重点鼓励的汽车及发动机、轨道交道及动车组、新能源及新材料、电子信息、工程机械与重型装备等项目,当年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按每件专利500元进行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按每件专利1000元进行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按每件专利10000元进行奖励。

第六章标准厂房
第十九条凡符合先进制造业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经批准,按以下优惠租金(含物管费)租赁两江工业区标准厂房和员工宿舍:
第二十条在两江工业区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金或出口额挂钩的优惠政策,即每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终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或出口额度对应的租金标准计算后多退少补。

具体标准见下表(含物管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两江工业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凡涉及同类税种优惠的不重复计算。

如国家、重庆市出台的鼓励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于本办法的,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一。

第二十三条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

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或享受政策扶持期间结束后五年内迁出两江工业区的,必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需全额退还两江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工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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