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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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那么: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二、企业破产清偿顺序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缺乏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分为三个顺序,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补偿金的清偿;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以及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一、请求权的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浅论新《企业破产法》的利弊

浅论新《企业破产法》的利弊

浅论新《企业破产法》的利弊摘要: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经过慎重的思考和改良决策决定,具有几大创新改革,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

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触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该法的出台实施对我国构筑金融安全“防火墙”和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健全优胜劣汰市场监督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仍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难点和热点,也是新企业破产法的弊端所在。

关键词:国情发展金融安全信用状况企业重装法定义务新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

它具有以下几个优点:一、破产清偿顺序更符合国情1986年我国出台了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经历了12年,重要原因在于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存在争议。

随着新企业破产法表决通过,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将随之结束。

在改革开放之初,因为国有制度的执行,处理企业破产一度是个颇让人头痛的问题。

而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

新法公布后形成的拖欠,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

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则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

二、构筑起中国金融安全“防火墙”现行的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没有规定。

而近几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许多金融机构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极大侵害了广大投资者与储户的合法权益,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而且一些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每年新增的不良资产还在发生,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破产机制,中央政府将会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

公司清算赔偿顺序

公司清算赔偿顺序

公司清算赔偿顺序现在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了,破产也不是那么稀奇的事情,企业破产以后,就会对企业的财产进⾏清算,那么公司清算赔偿顺序是怎样的呢?可能很多⼈对此不是很清楚吧,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1)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2)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1、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由债务⼈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财产不⾜以清偿所有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破产费⽤;3、债务⼈财产不⾜以清偿所有破产费⽤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例清偿。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1、债权⼈和债务⼈互负债务,抵消债务⼈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2)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即第⼀⽀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作所⽀出的全部费⽤,即清算费⽤;第⼆⽀付应付款付的职⼯⼯资、劳动保险费等;第三缴纳所⽋税款;第四清偿其他各项⽆担保债务;第五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企业破产清算中几个难题的探析(一)

企业破产清算中几个难题的探析(一)

企业破产清算中几个难题的探析(一)如何处理好企业的破产清算及解决清算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清算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就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的几个难点问题作些探讨。

一、对清算资产接管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交接是清算组成立后的主要工作,交接工作主要是对破产管理权、各项资产及有关资料报告进行移交。

接管工作是清算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必须弄清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为进行清算财产评估、变现提供依据。

1、资产的清底清算组主要审查有无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

(1)货币资金:一般而言,破产企业资金所剩无几,但往往由于货币资金涉及的违纪案件较多,应对货币资金重点清理。

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有无本处理的账外单据、在途资金;审核与银行的对账单,消除未达账项;外币资金按破产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2)存货:是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破产清算中占相当比重,也要进行重点清理。

之所以说对存货清理难,一是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对其盘点是主要工作,但清算组很难对破产企业几百个、几千个或上万种的存货进行逐一清查,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确认。

二是对存货的质量难以核实,潜藏残次毁损、冷背变质、滞销积压的商品,直接影响到清算变现的价值。

(3)应收款项:接管的应收款项是清算中的主要内容,也是难点问题。

因为企业客户遍布全国各地,账户多、分散面广、时间形成不一且不易核对,在很短的清算期内把众多的应收款项查清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清理中主要清查破产企业上交的清单、账簿、凭证,确认账面记录是否确实存在,有无虚悬挂账,向有关单位进行函询。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乌兰浩特市律师东光县律师湖州律师红山区律师舟山律师绍兴律师宏伟区律师突泉县律师衢州律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作为公司员工的大众的利益是否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今天小编在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财产清算、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等活动。

在我国,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本文将围绕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破产清算的法律影响。

二、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2)债权清偿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未受偿债权的处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尚未清偿的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免除债务:破产人对其债务人的债务,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免除。

(2)破产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破产清算费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人应当承担破产清算费用。

3. 对股东的法律后果(1)股权丧失: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依法丧失。

(2)股东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对员工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解除: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2)职工安置:破产人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安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济补偿、就业指导等。

(3)社会保险: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三、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1. 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

2.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破产宣告。

3. 破产财产接管: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五大缺陷

《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五大缺陷

《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五大缺陷企业破产法是调整企业债务与资产关系,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企业重整或清算的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企业破产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以下将对其中五大缺陷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企业破产法在审理程序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目前采用的是法院主导的审理方式,由法院负责确定破产赔偿和涉及的债务清偿责任。

然而,由于法院专业化程度不高,审理程序较为繁琐,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此外,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决策可能过于主观,缺乏客观公正性,容易导致部分利益受损。

其次,企业破产法在债务处理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对债务清偿责任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分配资产时,优先权的划分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容易造成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此外,企业破产法对不同类型债权的处理方式也并不完善,尤其是对于债权人的留置权和质押权,法律保护程度相对较低,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损害。

第三,企业破产法在重整制度上存在缺陷。

企业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目标,但实际操作中,重整过程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一方面,法律对于重整计划的审核机制并不完善,导致一些虚假重整计划能够通过审批。

另一方面,由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依赖于债权人的配合,如果债权人无法达成共识,重整计划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企业仍然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第四,企业破产法在监管机制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破产监管机构,导致破产过程中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此外,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能力。

这使得一些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往往能够绕过监管,以及时止血的手段来规避债务清偿责任,给债权人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

最后,企业破产法在行业托管机制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过程中,行业托管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但现实情况下,行业托管机构的资金、技术、人员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大量企业破产的需求。

此外,行业托管机构在破产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划分不明确,也容易产生一些监管灰色地带,给破产工作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受偿性 , 对于物权担保制度无疑是 一种破坏 。毫无疑 问, 一个有 将 随之提前失业。而且债权人的 自救行 为甚பைடு நூலகம்可能并不 以企业
效的担 保制度, 以提升 弱势 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整 个社 会的经 已经欠付职工债权 为前提, 可 因为他们无法确信在贷款后 债务人
济 效率 在我国现 阶段 , 优先的考虑应当是确保交易安全, 为企 不会 出现 新的大量欠 付职工债权 行为。其 次, 有物权担 保的债
明确政策性破产 是仅适用 于特 殊时期、 殊情况下 的部分 国有 创造社会 财富 , 特 不是 为市场经济提供 发展 的动力 与保障 , 而是 企 业的一种过 渡性措施 。如果再将 职工债 权先于所 有债权 受 在遏制人 们的市场 经济活动 , 阻碍交 易进行 , 对市场 经济 的发 偿, 则似有政策性破产之嫌 。 是把清偿顺序 推广 到所有企业 , 若 破产立法宗 旨不相符 。以我 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 、 保护劳动者合 展将起到 消极破坏 作用 , 实际上也将损 害 国家 、 企业和 职工 的
影响。有物权担保的债 权人 就担 保财产在 破产程序 中享有别 除 于职 工债 权在 破产 程序中将优先 于所有债权清 偿, 债权 人为避 权, 即便债 务人丧 失清 偿能力 , 陷于 破产 境地 , 只要 担保物 尚 免损失 , 将拒 绝与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进交易 。所以, 那些 陷入 存, 价值超过债额 , 债权人仍可保 障 自己的权利完全得到实现 。 经营 困境 的企业如 果欠付职 工债 权, 尽管可能 尚未达 到破产境 物 权担 保制度是别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否认担保债权 的优 先 地 , 也将 因银行不敢再给其发放贷款 , 而被提前 宣告死亡 , 职工
【 要】 摘 职工的正当权益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保护, 但是将范围甚广的职工债权全部置于有担保的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 设计有所不妥.从法理基础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来看, 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是应 然选择, 同时对职工正 当权益的保护也必

破产程序中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

破产程序中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

破产程序中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作者:田叶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07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调整作用,而破产程序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使得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机会。

破产程序以公平清偿债务为核心,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平衡好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清偿的利益冲突。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包括普通债权人和股东债权人,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即“内部人”,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较为深入了解,其相较于外部债权人而言,处于有利地位。

在公司法实践中,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或者日常借贷行为,对公司享有一定的债权,当公司濒临破产边缘时,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外部债权能否同等顺位清偿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弘扬股权文化,构建投资者友好型社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置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即“注册资本无底线”,一元钱也可以注册一家公司,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必实际缴纳全部出资,而是可以先成立公司再分期缴纳出资(即分期付款)。

在此背景下,当公司实收出资不能满足公司运营时,公司便会向股东借款从事各项民商事活动。

股东作为公司原始出资人,在公司破产时,如果股东债权与外部债权按照同等顺位受偿,在很大程度将损害普通债权人利益。

因此,当公司破产时,股东债权劣后于外部债权人清偿规则值得我们反思和探讨。

一、股东债权人劣后清偿规则基本理论(一)劣后债权概念劣后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在破产清偿的顺序上,排列于普通债权之后的债权。

国外破产法和公司法学理论中,存在“劣后债权”制度。

有些债权虽然符合一般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但因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这一特定事实,法律例外规定这些债权仅能后于一般破产债权获得分配的债权,被称为“劣后债权”。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无力偿还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以偿还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赔偿顺序是十分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各债权人能否以及何时能够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如下:1. 优先受偿债权:这里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

在破产企业清算时,首先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等福利待遇。

这是因为劳动者的权益通常是最为脆弱的,而且对于他们来说,工资等福利是日常生活的重要来源。

2. 优先受偿担保债权:这主要涉及到以破产企业的财产为担保所形成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这些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他们可以优先获得债务的清偿。

担保债权通常会在清算财产中按照其担保的价值进行分配,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实际受偿债权:这部分债权指的是没有任何担保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这些债权人通常相对弱势,由于没有任何担保,他们在赔偿顺序上排在了较后的位置。

清算时,按照债权债务的大小进行比例分配,每个债权人按照其债权的比例分得破产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优先受偿债权和实际受偿债权之间,还有一个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债权。

当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法院、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根据破产法规定可以获得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会优先扣除,然后再进行其他债权的清偿。

总的来说,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赔偿顺序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旨在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以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一定的次序得到补偿。

然而,由于清算财产有限,在清算过程中,优先受偿债权可能无法完全得到清偿,实际受偿债权则需要分得较少的赔偿金额。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实际情况可能因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法律、合同等特定情况进行具体破产清算程序的执行。

破产清算保护了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并有利于企业倒闭后的资产的合理分配。

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

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

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务风险及躲避摘要:企业破产重整一种较为常见的资源优化模式,且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开展和完善的背景下,企业破产重整行为也变得日益标准化和程序化。

而在实践应用中,重整过程会面临相应的财务风险,有效躲避这些风险,是有效保障企业破产重整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以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务风险及躲避策略。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财务风险;躲避一、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分析对于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来说,其指的是可能或者已经出现了破产的诱因,但是却仍然希望再次重建的企业,在法院的有效引导和管理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通过重整方案,或者在法院的管理下,通过强制措施通过重整方案,让企业实现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的目标,从而挽救企业,防止破产,让企业获得重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2006年8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效标准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行为。

对于破产重整企业来说,其具有一定的负债压力,原企业的股东权益也处于负值的状态,而债权人自然享有相应的股权,此时,破产重整能够在一定情况下改善经营状况。

而相应程序启动时,人民法院会依照职权指定相应的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重整企业的财产,重新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而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那么对这些活动进行监督。

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来看,企业的破产重整需要对股东的权益进行重新调整,在实践中会应用债券转股、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等方法来调整。

而该调整是针对股东的利益进行调整,因此要进行严格管控,设置相应的出资人组来进行表决。

事实上,重整对于股东的利益往往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出资人在很多时候是表决否认的,此时,如果股东利益调整方案是公平、合理的话,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重整方案,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不仅如此,对于破产重整企业来说,其根本都存在负债,而重整程序赋予了企业负债豁免的规定,这一豁免并不是绝对的豁免,而是要结合客观情况制定清偿率,然后展开债务归还工作,对不能够清偿的局部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豁免。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企业破产的经济后果

企业破产的经济后果

企业破产的经济后果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无法继续经营并最终宣告破产的状态。

破产不仅对企业本身造成重大影响,还会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一系列的经济后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企业破产的经济后果。

一、对企业本身的经济后果1. 资产损失:企业破产意味着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在清算过程中,企业的资产可能会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从而导致企业资产的损失。

2. 员工失业:企业破产后,企业无法继续运营,员工将失去工作机会。

大量员工失业将导致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

3. 品牌形象受损:企业破产会对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消费者对破产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会产生质疑,从而导致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

二、对债权人的经济后果1. 债权损失: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可能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债权。

债权人的损失将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尤其是对于小型债权人来说,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

2. 债务违约风险传导:企业破产可能引发债务违约风险传导,即债务违约的风险会传递给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

这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进而影响整个经济系统的运行。

三、对供应链的经济后果1. 供应链断裂:企业破产会导致供应链的断裂,特别是对于依赖该企业作为主要供应商的企业来说。

供应链断裂将导致生产中断,进而影响到其他企业的生产和运营。

2. 供应链风险传导:企业破产可能引发供应链风险传导,即供应链中的风险会传递给其他企业。

这可能导致整个供应链的不稳定,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系统的运行。

四、对金融系统的经济后果1. 银行贷款违约风险:企业破产可能导致银行贷款违约风险的增加。

如果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面临贷款损失的风险,进而影响到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

2. 金融市场不稳定:企业破产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投资者对破产企业的债券和股票会失去信心,从而导致金融市场的波动和不稳定。

总结起来,企业破产的经济后果是多方面的。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几个难题的探析(一)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几个难题的探析(一)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几个难题的探析(一)引言企业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资产评估、债权处理、清算分配等多个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难题,这些难题可能会对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造成困扰。

本文将探讨几个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常见的难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难题一:资产评估的困扰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个关键环节。

然而,许多企业的资产往往比较复杂,存在估值难度大、评估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这使得企业破产清算的精度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解决方案:针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确保各方在资产评估中遵循相同的规则,以减少评估结果的偏差。

此外,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和审计,并对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复核,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难题二:债权处理的复杂性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处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众多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债权人的权益成为一个难题。

解决方案:在处理债权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组织债权人会议,听取各方意见,达成共识并尽量减少利益冲突。

此外,可以考虑引入专业的独立仲裁人或法院进行债权处理,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难题三:清算分配的争议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资产的分配是一个敏感和重要的问题。

不同债权人之间会争夺有限的资产,而如何公平地分配这些资产成为一项难题。

解决方案:清算分配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破产清算方案进行,既要考虑到债权人的债权大小,也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期贡献。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清算分配委员会或法院进行分配决策,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同时,加强对清算分配决策的监督,保证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结论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难题不可避免,但通过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可以降低难题带来的影响。

在资产评估、债权处理和清算分配等环节上,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以确保企业破产清算能够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分析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分析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分析企业破产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最严重的事故之一。

破产清算程序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破产问题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对于破产清算的效率、公正和透明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面临着许多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和破产清算程序的规范性。

一、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概念及重要性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

它是破产清算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保障、破产财产的合理处置以及破产清算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作用不可忽视。

通过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可以为债权人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确保破产财产的合理处置,防止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浪费和误用;此外,还可以提高破产清算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1]。

因此,加强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研究和应用,探索有效的破产清算会计方法和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破产清算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目前尚未制定针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专门法律法规,只有《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和要求,对于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具体要求不够明确。

这就给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首先,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具体操作程序缺乏规范性。

由于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具体要求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空间和灵活性,会计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来制定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难以形成一套系统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方法。

这样就容易导致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规范的操作,从而影响破产清算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并不能满足去打工的现状,有条件的就想要自己成立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就会导致破产。

当企业破产后就会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就会确认公司的清偿顺序,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人对破产清算受偿顺序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

▲一、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区分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区分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区分破产劣后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的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企业在破产清算中无力偿付的债权。

劣后债权相比其他债权更为不利,因为在分配清算财产时,劣后债权得到优先偿付的可能性较小。

下面将对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进行阐述。

一、类型1.未履行的劳动报酬未履行的劳动报酬指的是员工未能按时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未履行的劳动报酬属于劣后债权,优先受偿顺位最后。

2.未清偿的货款未清偿的货款指的是企业未能按时向供应商或者客户支付的货款或服务费用,该笔债款不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其顺位属于劣后债权,优先受偿顺位最后。

3.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是指企业以质押、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但当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的债权也属于劣后债权。

4.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企业向银行贷款、向供应商购买商品或者获得服务等形成的债权,但当企业破产时,这些债权也属于劣后债权,优先受偿顺位较低。

二、顺位区分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按照先来后到原则,分为以下几个优先受偿顺位:1.破产清算费用和债务先受偿破产清算费用和债务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包括申报破产的费用、破产委员会成员的报酬、清算人的报酬等。

破产清算费用和债务优先受偿,排在所有债权的前面。

2.受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债权优先清偿法律规定了一些优先受偿债权,如劳动者未履行权,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

3.个人或者法人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利息受优先清偿个人或者法人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利息需要与债务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优先受偿顺位,否则其债权总额也属于劣后债权。

4.担保债权受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顺位取决于担保合同的优先顺位,如果担保人的财产被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债务,则优先偿付属于同一担保合同的债权。

5.劣后债权优先偿付除了上述优先受偿债权外,其他债权都属于劣后债权,顺位较低,优先受偿顺位最后。

总之,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劣后债权的类型和顺位排列不仅涉及到债权人的收益以及向企业提供融资的信任度,也隐含着企业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企业和投资者在进行融资或者投资决策时,必须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

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

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

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决定宣布公司破产清算后,需要对一系列的财产进行清算处理。

在这财产种类以及各方面的资金上需要有个主次之分。

那么,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一、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

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

相关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清算费用的计算破产费用的计算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统一金额规定,要根据你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费用:(一)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根据破产财产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减半收取,最高30万元。

(二)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务报酬及相应的清算办公费用。

管理人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确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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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之弊、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就是那些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如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如三鹿事件中那些受假奶粉之害的结石宝宝和厂家之间的关系。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意味着企业已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而对各种债权的不同顺序安排,意味着注定有一部分债权得不到保护。

仔细分析现有的清偿顺序,就会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那些与企业的破产有着直接关系的各种债权人往往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而与企业关系稍远的债权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最低。

而那些受到现有破产法保护的获得优先顺序的债权人,恰恰是导致企业破产的人。

一般而言,企业之所以会破产,除极少数可归结于外部特殊环境的因素——如某种原材料的价格暴涨或者暴跌而导致企业经营行为难以为继,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破产之所以发生,还是企业内部原因所导致。

即便是原材料价格暴涨暴跌这种外部因素致企业破产,我们也还可以找到企业内部经营不善的影子。

通用汽车之所以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成本太高,企业员工过高的工资福利影响了它的竞争力;雷曼兄弟之所以破产,表面上看是受次贷危机影响,但究其实质,还是企业内部经营不善、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了公司受次贷危机影响过大,从而产生了短期的资金危机,无奈之下只好破产;而三鹿之所以破产,更是源自企业本身不合法经营。

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三鹿破产事件中,那些深受三鹿有毒奶粉之害的消费者无法获得三鹿的赔偿;而制造有毒奶粉的三鹿经营者和职工,却能合法地获得赔偿。

据媒体报道,今年11月20日,石家庄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

裁定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

这意味着,三鹿已无力承担对结石宝宝的任何赔偿。

成千上万深受三鹿之害的结石宝宝无法获得赔偿,但三鹿内部员工的各种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却可获得赔付。

这样的赔偿顺序无疑是有失公正的。

企业破产法之所以必须,乃是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继续运营下去,将严重损害现有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还将产生更多潜在的债权人。

因此,破产就成为企业和债权人不得不进行的一个选择。

但是按照现有的赔偿顺序,企业破产的受害者恰恰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外部关系人,而那些导致企业破产的内部关系人的债权却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这样的制度设计与其说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毋宁说企业破产程序已经成为保护企业内部利益人的合法途径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破产清偿顺序不仅仅在我国存在,也是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破产法第507条和第726条的规定,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第一,破产案件审理的行政费用;第二,从强制清算申请提出后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止,债务人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第三,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第四,债务人雇员的福利;第五,粮食生产者或水产品生产者的债权;第六,消费者所交付的定金;第七,某些政府税收;第八,一种特殊的银行保证金;第九,除以上八种以外的其他无担保债权。

在这九种债权中,只有上一级的债权人已获得充分清偿后,下一级债权人才可以开始分配,同级的债权人之间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美国的这种安排,和中国的大同小异,都是将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劳务报酬等费用放在普通债权人之前。

之所以做出这种安排,在美国可理解为是强大的劳工力量游说的结果。

而在中国,则可视作是政府为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不过,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最后的后果都是一样,那就是企业的内部关系人比企业的外部关系人在获得破产企业的财产方面更具优势。

现在该是到了直面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时候了。

各国目前通行的这种清偿顺序,既不利于保护企业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该种制度也无法激励企业内部员工的谨慎和尽责。

既然企业破产之后自己的工资和福利等各项债权都可获得优先偿还,那我还有什么必要直面本企业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到目前为止,各种企业的经营丑闻,鲜有通过企业内部职工的举报而得到暴露,而按道理来说,企业内部员工应最有能力揭示这种经营丑闻。

这在另一个层面上印证了目前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激励机制:在这种制度下,企业的内部关系人——包括经营者和员工——的最大激励就是掩盖丑闻,从而让他们的产品可以在市场上顺利流通。

产品的畅销意味着企业的内部关系人可以获得更多收益,而即便企业破产,他们的利益也没有多大损失,至少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相比,他们有更多渠道来保护其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之所以会有目前这种清偿顺序,一个可能的考虑因素是,立法者把企业的破产更多归因于企业高管和企业主的不当决策,将职工看成是单纯的受害者。

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本身就是所有内部利益关系人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仅仅出于企业高管的经营和决策失误。

设想一下,如果在三鹿事件中有内部员工向相关部门检举,事件还会发展到最后不可收拾的地步吗?由此可见,目前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既没有起到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内部关系人向公众披露不良经营信息。

是到了改变这种状况的时候了,否则,《企业破产法》第1条中所说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到最后只会沦落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这,无疑与破产法的目标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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