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doc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一、园所管理1、幼儿园应依法依规办园,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2、设立明确的办园宗旨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3、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二、教职工管理1、招聘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素养的教职工,包括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等。
2、定期组织教职工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3、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激励优秀教职工,对不称职者进行相应处理。
三、幼儿管理1、按照规定的年龄和条件招收幼儿,确保入园手续齐全。
2、建立幼儿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和学习发展情况。
3、尊重幼儿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每个幼儿的全面发展。
四、教育教学管理1、依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
2、创设丰富多样的教育教学环境,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探索欲望。
3、注重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品德修养和社会交往能力。
五、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制度、食品安全制度、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等。
2、加强对园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3、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卫生保健管理1、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幼儿的日常健康检查和疾病预防工作。
2、保证园内环境卫生整洁,通风良好,为幼儿提供舒适的生活条件。
3、合理安排幼儿的膳食,确保营养均衡。
七、家园合作管理1、建立家园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家长会,及时向家长反馈幼儿的在园情况。
2、组织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共同促进幼儿的成长。
3、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幼儿园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八、设施设备管理1、按照幼儿园的规模和发展需求,配备齐全的教学、生活和娱乐设施设备。
2、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和补充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3、建立设施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规范使用流程,确保安全使用。
九、财务管理1、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和审批制度。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进展,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及县(市、区)属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是指专门为3-6岁幼儿供给教育、生活服务的集体教育机构。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坚持素养教育,培育幼儿健康、自信、欢乐、和谐、创新的人格和全面进展的本领。
第五条幼儿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质量掌控,落实安全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幼儿园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
第七条幼儿园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园的管理工作,包括:(一)订立园务管理规定,明确各项管理制度;(二)布置教职工工作任务,引导教育教学工作;(三)组织幼儿课外活动,丰富幼儿生活;(四)组织教职工和幼儿家长交流,宣扬幼儿园的工作和文化建设;(五)组织开展幼儿健康体检和心理测评工作;(六)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幼儿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第八条幼儿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出园务管理规定,明确教职工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教育教学规范第九条幼儿园应当遵从教育教学规范,为幼儿供给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十条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坚持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关注幼儿的成长和进展过程;(二)重视幼儿的个性进展,关注幼儿的自主学习本领;(三)落实落小班、细分教学布置,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四)关注幼儿的家庭教育,开展家庭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一条幼儿园老师应当具有以下素养:(一)擅长与幼儿进行沟通,能够引导幼儿发觉问题、解决问题;(二)擅长发觉幼儿的特长,激发幼儿的制造力和想象力;(三)具有专业技能和创新精神,能够应对教育教学中的各种问题。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以下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一)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和饮食卫生;(二)对卫生环境进行管理,落实卫生防疫工作;(三)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幼儿玩具、设备等安全管理;(四)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保证园内消防安全。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一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一、管理原则1.以幼儿为本,以教育为中心。
幼儿园是为幼儿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应该始终以幼儿的发展需要为本,以教育为中心,确保教育质量。
2.综合管理,分类管理。
幼儿园应该对各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同时也应该根据管理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3.按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
幼儿园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和监督。
4.监督管理,持续改进。
幼儿园应该加强对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持续提高管理水平。
二、学生管理5.招生与入园(1)幼儿园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并向社会公示招生资格、招生条件、招生方式等相关信息。
(2)幼儿园应该在招生之前,对招生对象进行健康、心理、智力等方面的检查,并确保所有入园幼儿已经完成相关疫苗接种和健康检查。
(3)幼儿园应该在入园时,对每位幼儿的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6.学生日常管理(1)幼儿园应该制定严格的幼儿管理规定,明确幼儿的行为准则和要求。
(2)幼儿园应该制定并执行幼儿接送规定,确保每位幼儿的安全。
(3)幼儿园应该建立健全幼儿生活照料制度,确保每位幼儿的饮食、休息、卫生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
(4)幼儿园应该建立健全幼儿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幼儿进行消防、安全等知识的教育和演练,确保幼儿的安全。
(5)幼儿园应该制定并执行病假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幼儿生病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理。
(6)幼儿园应该建立幼儿奖惩制度,对幼儿的优秀行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良行为进行惩戒。
三、教师管理7.招聘与任用(1)幼儿园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公开招聘,并向社会公示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待遇等相关信息。
(2)幼儿园应该对招聘的教师进行身体、心理、智力等方面的检查,并确保教师具备相关的教育和教学背景。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幼儿园管理行为,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提出本《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幼儿园的设立和管理第一条:幼儿园的设立应符合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条:幼儿园的名称、地址、办学类型应明确标示,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第三条:幼儿园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设立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四条: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理念,并遵循幼儿发展规律进行课程设置。
第五条: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教职工,具备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章幼儿园的办园原则第六条:幼儿园应坚持以儿童为本,促进其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幼儿园应保障幼儿的安全,确保学园环境卫生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幼儿园应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培养幼儿的社会交往能力和创造力。
第九条:幼儿园应强化家园合作,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第十条:幼儿园应对特殊儿童给予充分关爱和支持,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四章幼儿园的课程设置第十一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合理规划课程设置。
第十二条: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应注重知识与技能的结合,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加强语言、数学、科学等基础教育,培养幼儿的基本认知能力。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注重审美教育,培养幼儿的艺术兴趣和审美能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组织安排体育、音乐、舞蹈等活动,促进幼儿的身体健康发展。
第五章幼儿园的管理要求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一切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制定学生管理规程,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和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演练,确保幼儿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严禁体罚、虐待、歧视等侵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公开招聘教职工,并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和培训考核。
第六章幼儿园的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定期对幼儿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做出个别化的教育计划。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一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职能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幼儿园管理条例9篇
幼儿园管理条例9篇幼儿园管理条例 1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管理条例 2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幼儿园管理条例》
精品整理《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一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一、安全管理1、设施安全幼儿园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楼梯、扶手、门窗等要牢固,无安全隐患。
活动场地要平坦,没有尖锐的边角和危险物品。
2、食品安全严格把控食品的采购渠道,确保食材新鲜、卫生。
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严格遵守食品加工和储存的卫生要求。
每餐食品都要留样,以备检查。
3、人员安全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非幼儿园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接送孩子必须由家长或指定人员,凭有效证件进行。
教师要时刻关注孩子的活动,防止意外发生。
4、安全教育定期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自我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组织消防和地震等应急演练,提高孩子们的应急能力。
二、教育教学管理1、课程设置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
课程内容要涵盖语言、数学、艺术、科学、健康等多个领域,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2、教学方法教师要采用生动有趣、适合幼儿的教学方法,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注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每个孩子的学习需求。
3、活动安排保证幼儿每天有足够的户外活动时间和室内游戏时间。
组织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和节日庆祝活动,培养幼儿的社交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教学评估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估体系,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幼儿的学习进展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
三、卫生保健管理1、日常卫生保持教室、寝室、食堂等场所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幼儿的玩具、餐具等要经常清洗消毒。
2、健康检查入园前,幼儿必须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
在园期间,定期为幼儿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3、疾病防控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要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通知家长。
加强幼儿的日常护理,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增减衣物。
4、心理健康关注幼儿的心理健康,教师要给予幼儿足够的关爱和支持,营造温馨和谐的氛围。
发现幼儿有情绪问题或行为异常,要及时进行疏导和干预。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一、园舍与设备管理1、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布局合理,通风良好,采光充足。
园内应有足够的活动场地,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游戏设施和运动器材。
2、教室、寝室、厨房等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园内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3、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具,如图书、玩具、多媒体设备等,以满足幼儿教育教学的需要。
二、人员管理1、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备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品德和领导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幼儿园的各项工作。
2、教师应具备幼儿教育专业背景,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应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3、保育员应具备相关的保育知识和技能,能够认真负责地照顾幼儿的生活起居。
4、厨房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确保幼儿饮食的营养和安全。
5、安保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能力,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幼儿园的安全。
三、教育教学管理1、幼儿园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2、教育教学活动应以游戏为基本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探究欲望。
3、教师应根据幼儿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关注每一个幼儿的成长和进步。
4、注重培养幼儿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引导幼儿学会与人交往、合作和分享。
5、定期组织家长开放日活动,加强家园沟通,共同促进幼儿的成长。
四、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门禁制度,外来人员入园必须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幼儿园。
3、加强对园内设施设备、玩具、食品等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组织幼儿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幼儿的应急避险能力。
5、加强对幼儿的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五、卫生保健管理1、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幼儿的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工作。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的管理行为,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条:幼儿园的宗旨幼儿园的宗旨是以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为核心,培养幼儿身心健康、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品质,为幼儿提供快乐、安全、温馨的学习环境。
第三条:管理体制幼儿园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教务处、保育处、行政处、财务处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教职工管理1.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招聘具有幼儿教育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的教职工;2. 幼儿园应定期组织教职工参加教育教学培训,提升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3.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考核机制,对教职工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第五条:幼儿招生管理1.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公开招收适龄儿童;2. 幼儿园应对招生政策进行宣传,确保透明、公正、公平;3. 幼儿园应做好家长咨询工作,提供招生相关信息,并解答家长疑问。
第六条:课程管理1. 幼儿园应编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教学方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2.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学习需求和兴趣特点,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和课时;3. 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指导,确保课堂教学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安全管理1. 幼儿园应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幼儿的身体安全;2. 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 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家长管理1. 幼儿园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幼儿在家庭环境中的情况;2. 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家长会,与家长交流幼儿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共同努力促进幼儿的发展;3. 幼儿园应加强家长教育,提高家长的育儿能力和家庭教育水平。
第九条:奖惩措施幼儿园应制定奖惩管理办法,对于优秀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违纪行为严重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条:监督机制1.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听取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2. 幼儿园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长和社会的各类投诉;3. 幼儿园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幼儿园管理条例完整版
幼儿园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幼儿园指专门为3至6周岁幼儿提供教育和保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幼儿园的管理应当遵循幼儿的利益为出发点,依法合规,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和特点,注重幼儿的身心发展,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第四条幼儿园应当设立负责人,并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师和保育员,保证教育和保育工作的质量。
教师和保育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
第六条幼儿园的教师和保育员应当具备高度责任感和爱心,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积极参加教育培训。
第三章教育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七条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应当贴近幼儿的生活实际,注重培养幼儿的良好惯和社交能力,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八条幼儿园的教学活动应当灵活多样,以游戏为主要形式,培养幼儿的兴趣和创造力。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和教学方案,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
第四章学费和经费管理第十条幼儿园应当明码标价,公示学费收取标准,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应当合法合规,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做好账务记录和财务报表,定期接受审计。
第五章安全和保健管理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维护幼儿的身体健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幼儿患病时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幼儿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法违规的幼儿园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可能面临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八条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向相关部门举报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管理。
第二十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幼儿园管理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和外籍人员子女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应坚持以儿童为本,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和条件,重视儿童的身心全面发展。
第四条幼儿园应搭建家园合作平台,与家长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幼儿的发展。
第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育计划、日常管理、安全保障、师资队伍建设等。
第二章教育计划第六条幼儿园教育计划应根据国家教育要求和幼儿发展规律,编制合理的教育方案。
第七条幼儿园教育计划应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能力,包括语言表达能力、社交能力、动手能力等。
第八条幼儿园应制定适应幼儿特点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开展富有趣味性和互动性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幼儿园应建立评估机制,对幼儿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和记录,不断完善教育计划。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条幼儿园应制定详细的作息时间表,保障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规律。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如游戏、表演、课外活动等,丰富幼儿的课余生活。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有足够数量的教师和保育员,并严格要求其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器材,保障幼儿的学习需求。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溺水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演习和消防检查,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保障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和营养。
第五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八条幼儿园应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建立教师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开展研究和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
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园区内的幼儿、教职员工和访客的安全,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幼儿园内的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幼儿、教职员工、家长和访客。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管理科学,制度健全。
教育引导,全员参与。
第二章幼儿安全管理第四条幼儿入园幼儿入园前,需提供健康证明和家庭联系方式。
家长需在入园时签署相关安全管理协议。
第五条幼儿教育活动活动场所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
活动过程中,教师应保持密切关注,确保幼儿安全。
第六条突发事件处理幼儿园应制定并定期演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幼儿园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幼儿安全。
第三章教职员工安全管理第七条入职培训新聘教职员工需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八条巡查制度幼儿园建立巡查制度,确保教职员工对园区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
建立安全日志,记录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九条安全责任教职员工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解决。
发生安全事故,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将追究责任。
第四章环境安全管理第十条安全设施幼儿园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护等相关设备。
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作。
第十一条消防管理幼儿园内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消防演练。
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食堂应符合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定期对厨房和餐具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
第五章家长和访客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家长参与家长应遵守园区的安全规定,积极参与安全宣传和培训。
家长在园区内发现安全问题,应主动报告。
第十四条访客管理所有访客需在进入园区前经过登记并佩戴访客证。
访客需接受工作人员的引导,不得擅自进入教学区域。
第十五条安全宣传幼儿园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家长和访客的安全意识。
制作安全宣传资料,提供给家长,加强家校合作。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幼儿园的管理行为,保障幼儿的权益,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幼儿园的设立与监督第一条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幼儿园不得从事与教育无关的商业经营。
第二条幼儿园的设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2. 具备适宜的场所、设施和教育资源;3. 设置科学合理的教育课程;4. 配备专业合格的教职工。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定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幼儿园的教育管理第四条幼儿园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目标、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并向幼儿家长公示。
第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职工队伍,配备数量充足、专业合格的教师和保育人员。
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资格。
第六条幼儿园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幼儿园应当有充足的活动场所和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发展档案,并及时向幼儿家长反馈幼儿的学习情况和发展状况。
第四章幼儿园的卫生管理第八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教学环境的清洁与卫生。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供应合格、安全的食品。
同时,要确保幼儿的饮食营养均衡。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规范幼儿的生活习惯培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第五章幼儿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规范管制措施,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事务的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
第六章幼儿园的家长管理第十四条幼儿园应与幼儿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
定期举行家长会议,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关注幼儿的教育问题。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为家长提供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正确引导幼儿的成长。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2. 限期整改;3. 暂停办学;4. 撤销办学许可。
幼儿园管理条例最新_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最新_幼儿园管理条例》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已于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铁映1989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幼儿园管理条例最新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已于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铁映1989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doc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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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已于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铁映1989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 2 3 下一页2017-05-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已于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铁映1989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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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李铁映1989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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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李铁映1989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 2 3 下一页2017-05-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已于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主任李铁映1989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