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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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方案

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方案

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方案一、背景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也是各级政府和各个行业部门的工作重心之一。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食品工业的极度商业化,食品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其中非法添加物是其中之一。

非法添加物是指生产、加工、流通、销售过程中,未经许可或者未按许可的范围使用,搀杂于食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色素、防腐剂、增发剂等,这些非法添加物会危害人体健康,给社会和市场带来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和健康,应采取措施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二、针对非法添加物的存在和对策1、对食品工业市场的监管加强针对非法添加物的存在,应该加强对食品工业市场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食品质量监测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监测,重视对高风险、易被非法添加的食品进行监测,同时建立质量监测技术、方法和标准,不断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如果发现食品存在非法添加物,要及时查处,限期改正,严禁流入市场。

(2)加强行业管理和企业自律对涉及非法添加食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行业管理档案,加强企业自律,对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企业实施吊销生产许可证、关闭营业、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

(3)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为行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2、建立非法添加物监督检测机制建立深入贯彻落实有效的食品检测机制,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采取多种手段加强非法食品的侦查、处理和监管。

(1)调整和完善现有的食品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测、监督和惩罚措施,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把食品质量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政审批、财税、购买政府采购等方面。

(2)加强现代食品检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大对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优化食品检测手段,提高检测效率,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3)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管理,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和完善检测报告的记录和上报机制,确保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定期对检测机构和检测员进行考察和评价。

2011国办发20号文

2011国办发20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1〕20号【发布日期】 2011-0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目录第一条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二条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与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与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者感官性状特殊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违法情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条违法情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

第十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四条违法情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WORD 完美格式.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 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 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 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 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镇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食药监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整顿和治理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

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见附件1),结合我镇以往监督监测情况,确定我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

(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环节。

针对当前个别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磺胺类药物、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由镇农业办负责)(二)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以复合食品添加剂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

(由镇质监站负责)(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针对个别企业在腐竹、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使用“碱性橙Ⅱ”浸泡豆腐皮,在肉制品中添加“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在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在河粉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或石蜡,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在含乳饮料中添加甘氨酸,在肉制品、米面制品和蜜饯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4.20•【文号】国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国市监食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

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二、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邺分局编印二〇一一年五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便于区域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法》中界定的违法行为的把握,直观了解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我们组织有关法律人员编印了这套学习宣传资料,供食品生产企业学习参考,切实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目录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或变更申请的行为三、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六、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七、未按规定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为八、未在食品或者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行为九、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十、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行为十一、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十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十三、生产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十四、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十五、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行为十六、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十七、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十八、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十九、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二十、食品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二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二十二、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二十四、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的行为二十五、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二十六、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二十七、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二十八、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二十九、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三十、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三十一、食品生产企业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三十二、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三十三、食品生产者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三十四、食品生产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三十五、食品生产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有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三十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报告的行为三十七、食品生产者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三十八、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4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原法第86条的修改,除了第1款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调整、处罚力度加大之外,还在第2款增加了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例外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相比于前两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标签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1款第1项规定了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情形。

新法第33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无毒无害等安全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正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知识考试题(106道判断题)

食品安全知识考试题(106道判断题)

食品安全知识考试题(106道判断题)101CIP清洗,又称在位清洗或自动清洗。

是指不拆卸设备或元件,实现食品生产管道设备、容器与CIP装置相连,在密闭的条件下,用一定温度和浓度的清洗液,自动化地对设备装置加以强力作用,把与食品的接触面洗净和杀菌的方法。

√102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视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103可以用漂白粉消毒饮用水。

√104大肠杆菌都是非致病性。

X 105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应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并按有关规定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106采样的基本原则是所采样品应具有代表性√107食品标签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108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109感官检验属主观评价方法,影响因素多,因此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检验手段。

×110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但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戊类厂房(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I11食品生产车间内排水宜采用无盖板明沟,宽度200〜30O m nb深度150〜400mm,坡度大于1%,弧度即底部成圆弧形,倾斜度约3.0%。

√112生熟食品一起存放,会造成细菌交叉污染,容易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

√113在啤酒酿造过程中由酵母发酵成酒精产生的经啤酒生产企业收集处理后再用于啤酒生产的二氧化碳,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

√114化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化验操作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中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方法。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对于食品卫生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

本文将简要介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卫生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

一、食品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1. 生产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二、食品流通违规行为的处罚1. 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三、食品餐饮服务违规行为的处罚1. 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工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不按照规定存放、保存、加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存放、保存、加工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023年食品严打非法添加方案

2023年食品严打非法添加方案

2023年食品严打非法添加方案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非法添加物是食品安全的一大威胁, 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为了保障广大民众的食品安全, 2023年国家将加大力度进行食品严打非法添加的行动,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执行力度, 制定一系列方案来打击非法添加物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加强监管和控制力度1.完善法律法规: 对非法添加物的定义、罪责和处罚进行明确规定, 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制定并修订相关法律, 将非法添加物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行为列为犯罪, 严惩重罚。

2.建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和协调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整体工作长效机制。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生产全过程可追溯可控制。

3.提高监管能力: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提升监管效率和能力。

二、加强执法力度1.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非法添加物的打击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

组织对食品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抽检, 对发现的非法添加物进行严厉打击, 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2.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提供举报非法添加物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市民对非法添加物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举报,增加社会监督力度。

3.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物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大对非法添加物生产企业和销售渠道的打击力度,全面清理和整顿市场,净化食品安全环境。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和教育, 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 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推进食品安全教育: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食品安全观念和行为习惯。

3.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

案由:1。

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

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

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2。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

处罚依据3。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1。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

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

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

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

违反条款2。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执[2011]328号【发布日期】 2011-06-2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 号)中“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三、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的相关物品,按上限处以罚款,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备案资格。

(一)使用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附件4)中明确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其它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二)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五、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从重处罚(见附件1)。

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现就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作如下通知:一、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针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1.加强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要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活动的排查和打击。

对于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迅速侦破,依法打击,确保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依法得到惩罚。

2.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力度。

对于被判定为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大对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制止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1.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建设。

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及时监测各类食品安全风险,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加大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全程监管,确保生产经营环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公开曝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从业人员,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同时,让公众知晓,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监督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的整体改善。

五、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渠道,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

全面禁止食品添加剂新规细则发布

全面禁止食品添加剂新规细则发布

全面禁止食品添加剂新规细则发布近日,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全面禁止食品添加剂新规细则。

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健康、更安全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作为一种用于改善食品质量和延长保鲜期的物质,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尽管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过量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风险。

在此背景下,全面禁止食品添加剂新规细则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全面禁止食品添加剂新规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限制使用对人体有潜在风险的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规范,明确标注添加剂种类和用量;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等。

通过这些具体措施,全面禁止食品添加剂新规细则旨在杜绝不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全面禁止食品添加剂新规细则的发布对于整个食品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首先,这将迫使食品生产企业积极调整生产工艺,减少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从根本上提高食品质量。

其次,这将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自我管理,筛查和清理已有的食品添加剂,确保所生产的食品符合规定标准。

最后,通过严格的监督和执法,禁止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将成为一种常态,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心放心的食品。

然而,全面禁止食品添加剂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需要适应新规细则带来的改变,可能需要进行设备更新和工艺改进,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监督部门需要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新规细则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全面禁止食品添加剂新规细则的发布是维护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禁止和限制使用食品添加剂,提高食品质量和标准,我们可以为人民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明确界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附:刑法相关条文及术语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修订前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相关文件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相关文件目录
国质检执函〔2006〕1008号
2006
22
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7〕644号
2007
23
关于开展葡萄酒区域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8〕469号
2008
24
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执〔2008〕359号
2008
25
关于开展月饼质量安全和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2004
7
关于狠抓源头、严格把关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4〕243号
2004
8
关于进一步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质检执函〔2004〕549号
2004
9
关于作好查处兰溪市燕窝蜂蜜饮品有关问题后续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函〔2005〕220号
2005
10
关于严厉打击用工业染料生产加工茶叶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2011
29
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
2011
30
关于组织开展饮料等农村食品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执函〔2011〕609号
2011
31
关于印发《2012年联合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12〕192号
2012
32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检利剑”食品执法打假“春节”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8]43号
2008
26
关于开展可可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整治的通知
国质检执函〔2009〕第84号
2009
27
关于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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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 号)中“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三、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的相关物品,按上限处以罚款,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备案资格。

(一)使用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明确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其它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五、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从重处罚。

六、对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以及在食品中添加药物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份。

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而未标注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从重处罚;标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从重处罚。

八、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上限处罚;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及出厂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而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九、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 14号)和即将发布的《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关于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涉及食品非法添加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十、对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十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其出口的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
无明确要求的,应符合合同规定。

合同无规定的,应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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