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五章~第八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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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效力范围)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1)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①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②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③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④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这样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1)一般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①“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a.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b.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c.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②“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a.《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b.《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c.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概念题(每题5分,共30分)1.抽象危险犯2.想象竞合犯3.累犯4.空白罪状5.绑架罪6.受贿罪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

2.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3.简述票据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试论共同犯罪的形式。

2.试论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

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

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汽车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

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问题:(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什么?(2)对于丙的重伤,甲和乙的罪过形式是什么?(3)最终对甲、乙应该按照何罪处理?2.林某因自己的摩托车被盗而心情不好,便于2006年6月5日晚约来自己的好友王某、陆某等一起到大排档喝酒。

其间,林某因有事要外出一下,便向王某借用了摩托车,在返回途中,林某心生邪念,想要非法占有王某的摩托车(价值一万多元)。

之后,林某便将王某的摩托车直接骑到某停车场藏放。

而后返回大排档,将车钥匙返还给王某,并说车已停放在原位置。

吃完饭后,王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便问林某怎么回事。

林某却说:我回来的时候已将车锁好,一定是被偷了,并敦促王某报警。

后林某被抓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简述理由。

(3)本案中,林某在王某问起摩托车的去向时欺骗王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4)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本质区别。

参考答案:一、概念题(每题5分,共30分)1.抽象危险犯答:抽象危险犯,其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都不作具体性规定,它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就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有选择题,通过选项的对比和辨析,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细微差别的辨别能力;有简答题,要求考生能够简洁明了地回答出重要概念和原理;有案例分析题,考验考生运用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论述题,需要考生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

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刑法基本原则(东财2015年研)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罪刑法定原则(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北航2015年研;人大2010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河北大学2014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武大2004年研)答:(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题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武大2014年研;上海大学2003年研)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武大2004年研)答:(1)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行为人除实施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之一,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始构成本罪。

(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均属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但是二者也是存在区别的:①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构成本罪不再要求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而只要实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够了;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且必须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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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中山大学2015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间接正犯(人大2014年研)答: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而由间接正犯对其所通过的中介所实施的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这包括两种情况:①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②利用他人过失或者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4.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5.犯罪集团(山东大学2015年研;人大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概念题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所谓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

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国家军事秘密。

二、简答题1.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资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事利益与国防利益是不同的,军事利益有其特定范围。

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国防和军事的内涵来看,军事是直接有关武装斗争的事项的统称,而国防是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2)国防利益除了军事利益以外,还涵盖了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3)从本类犯罪的保护内容上来看,最主要的集中体现在对军队战斗力的维护和提高方面,所以本类犯罪的客体也可以具体化为军队的战斗力。

在本类犯罪的一些具体罪名中,体现了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目标。

其中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虐待俘虏罪等罪名所保护的不只是国防利益,而且突出体现了军事秩序的特有价值。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统称军职人员。

具体可以分为两类(1)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2.不作为3.刑事责任能力4.犯罪预备5.特殊预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3.简述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理解和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2.试论结果加重犯概念与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

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

对甲应当如何处理?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参考答案: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不作为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4.“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华南理工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2)单位犯罪(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1)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表现为: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一、概念题1.罪状(上海大学1999年研)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2.空白罪状(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空白罪状,是指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是因为有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刑法条文又难以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

应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应注意的是,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地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3.罪名(武大2006年研)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4.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刑法学的体系则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概念题犯罪构成(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人大2013年研;武大2012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东财2010年研)答: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是最危险的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故意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50条第1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西北政法2003年研)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

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武大2006年研)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4.破坏交通工具罪(人大2001年研)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5.交通肇事罪(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圣才出品】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题1.刑法的空间效力(人大2006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普遍管辖权(中山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答:普遍管辖权,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3.刑法的时间效力(暨南大学2013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①从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①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②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主要有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4.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山东大学2015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南师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犯罪故意(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间接故意(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2)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概念①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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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犯罪客体
一、概念题
1.犯罪客体(武大20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2.犯罪对象(武大2014、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6年研)
答: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是: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中山大学2009年研)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①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②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二、简答题
1.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中财2013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

(西安交大2008年研;山东大学2007年研)
(2)简要说明刑法中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武大2007年研)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①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
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②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某一案件,并不能辨明犯罪性质。

只有通过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性质。

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划分的。

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

犯罪对象并非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

2.犯罪客体为什么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答:犯罪客体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原因如下:
(1)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合法权益,就意味着不危害社会,也就不构成犯罪。

(2)犯罪客体有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独立存在的意义,试图以犯罪对象取代犯罪客体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犯罪客体要件的重要意义在于说明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做不到这一点,而且并非所有犯罪都存在犯罪对象,这就注定了犯罪对象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

(3)犯罪客体也不宜置于犯罪概念中探讨,犯罪概念研究的是犯罪的本质问题,犯罪客体虽然与犯罪本质有着紧密联系,但与犯罪本质相比,犯罪客体属于下一个层次上的范畴,它只是用来揭示犯罪本质的。

在这一点上,犯罪客体的功能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主体的功能并无不同。

(4)虽然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三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从不同角度对犯罪客体进行说明,但这并不妨碍犯罪客体成为犯罪的一个独立要件。

若离开犯罪客体,只剩下其他要件,将给我们揭示个罪的性质增添很大麻烦。

(5)事实上,在探讨具体犯罪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该罪所侵犯的权益,即最终还是要归结到犯罪客体上来。

既然如此,完全可以而且应当直接将犯罪客体作为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确定下来。

3.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客体?
答: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研究犯罪客体具有以下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深入研究犯罪客体,可以揭示犯罪的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侵犯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犯罪性质的不同,从而使此罪与彼罪得以区分。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其依据即为犯罪侵犯客体的不同。

司法实践中区分相近易混罪名时,也往往借助犯罪客体确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正确量刑
犯罪性质相同,但社会危害程度不可能完全一样。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不同,则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和应受刑罚的轻重亦有异。

分析、评估具体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研究、考察具体社会关系的受危害情况。

4.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和犯罪的直接客体的各自功能是什么?
答: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和犯罪的直接客体的主要功能:
(1)犯罪的一般客体
①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②研究其他层次的犯罪客体前应首先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

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对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整体性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阶级事项,了解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

(2)犯罪的同类客体
①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②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3)犯罪的直接客体
①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②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
程度。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凭借客体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

5.如何理解犯罪的直接客体的分类及各自相应的主要功能?
答:犯罪的直接客体的分类与功能是: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直接客体可以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①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②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

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三种。

①主要客体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主要客体决定该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

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害多种客体的犯罪时,应从犯罪的主要客体人手。

一旦确定了犯罪的主要客体,犯罪性质也就明确了。

②次要客体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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