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赣府厅字〔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20日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五型”政府建设,努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筹协调推进“多规合一”(一)统一空间战略规划。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实现“多规合一”。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统一全省国土空间分区,统一空间战略,统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统筹优化配置国土空间资源,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二)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统一空间坐标体系和数据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推进建设省市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制定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标准,将各类涉及空间利用和安排的管理信息统一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用地报批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现对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赣国土资发[2009]2号)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主办部门:征地管理处协办部门: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地籍处、政策法规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财务处、土地利用处、信访处、执法总队、监察室、信息中心、窗口办一、审查依据及原则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二、审查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
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征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被征地农民是否有到部、省上访情况且合理的要求是否已经解决。
(三)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经济运行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厅第10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稳住经济大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系统联动,举全系统之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
省厅将加强政策指导,加大工作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全力以赴稳住全省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地支持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和具有资源依托和邻避要求的民生工程、产业项目,经选址论证后,确属单独选址的,安排使用过渡期省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支持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按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依规审批后实施,更好保障项目落地。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规划局)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对列入2022年省级重大项目清单或省产业链重点项目,在批准用地时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对数字经济发展工程、“5020”项目、地方债券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急需开工的真实项目,在9月底前,可按照2021年“增存挂钩”机制产生用地指标的80%预支。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对通过消化处置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允许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使用,由设区市政府出具意见,并压实县(市、区)消化处置责任,加快批而未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研究院,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制度,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坚决防止“红顶中介”问题,打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中介服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一)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在清理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基础上,全面梳理本级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形成中介服务事项“一张清单”,实行清单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凡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单以外的服务。
(二)严格落实中介服务政府采购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确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等类技术性服务活动,要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其相关费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三)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严禁无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收费;严禁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变相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能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用好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四)规范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1月27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有关政策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初审;但建设项目占用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国土资源部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初审。
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初审,但涉及跨设区市(含省直管县)或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含省直管县)或设区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初审。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推进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调研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推进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推进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调研工作的通知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完善我省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1﹞62号)要求,省厅决定围绕推进完善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重点针对我省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中存在的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服务监管不完善、交易系统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全面掌握各地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的进度、困难以及意见建议(具体内容详见调研提纲)。
二、调研安排(一)调研地点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和吉安市。
(二)人员和时间安排第一组(南昌市、赣州市,时间、人员待定)组长:张圣泽厅党组书记、厅长第二组(九江市、景德镇市、鹰潭市,10月18日-22日,具体时间由各组确定后通知)组长:黄庆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人员:王庆华厅利用处处长饶鑫厅利用处副处级干部祝振平厅用途管制处二级调研员李鑫厅登记局干部滑舸厅权益与储备保障中心副主任李资华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分院科长联络员:李资华电话:135****9340第三组(萍乡市、宜春市、吉安市,10月18日-22日,具体时间由各组确定后通知)组长:王亚平厅二级巡视员人员:姚志文厅利用处四级调研员安光远厅用途管制处一级主任科员刘正根厅登记局干部熊剑厅利用处干部张易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分院副科长李璇厅权益与储备保障中心副科级干部联络员:张易电话:186****8895三、调研方式调研采取会议座谈、查阅资料、系统演示等方式进行。
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自然资源厅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等相关文件为指导,进一步明确我省新时期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具体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要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范围及权限。
除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外,由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
省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同级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由建设项目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需开展用地预审的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由项目所在州(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审核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由项目所在州(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用地初审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通过后,应发机关根据预审意见和自身规划审查情况,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合并编制论证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选址及其他需要开展踏勘论证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与审查意见一并作为报件材料。
《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需充分论证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自然资函〔2024〕709号•【施行日期】2024.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将于2024年9月到期。
为持续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部决定对文件部分修改后重新印发:一、在正文第四部分增加:“在土地供应前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记载到市、县用途管制数据库中,实现规划、供地、登记等全流程各环节信息共享、“一码关联”和联合监管。
”二、在附件中增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样式。
三、删除附件中的“编号规则”。
核发规划许可证书时,统一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TD/T 1084-2023)规定,使用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生成的电子监管号作为证书编号。
四、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30日。
自然资源部2024年9月12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赣府厅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1号2007年7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加强土地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协调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全省各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精神,从今年起,我省逐步启动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
这次规划修编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经费,确保规划修编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规划修编工作,真正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为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近几年来,随着全省各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2005〕3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土地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划修编工作的重大意义规划是指导土地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
2024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真题
2024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真题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下列关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说法,错误的是()A.到2035年,全国颗粒物浓度下降到25微克每立方米以下B.到2035年,全国自然保护地陆域面积占陆域国土总面积比例不低于18%C.到2035年,全国水土保持率上升到75%D.到2035年,无废城市建设民例达60%2.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为提高交通建设业务水平,除部分边远地区外,到2035年基本实现全国县级行政中心()A.30分钟上国道B.30分钟上高速公路C.90分钟上铁路D.90分钟到机场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下列关于灾害事故风险区规划编制的说法,错误的是()A.开展全国地震活动断层探查,编制第八代全国地震区划图B.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图和防治区划图C.开展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和风险调查,编制不同只度的危险分布和风险评总D.建设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典型风险与隐患排查数据,建设全国灾害评估与区划系4.根据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不属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的是()A.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B.大力发展新能源C.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D.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5.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下列措施不属于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的是()A.落实就地保护体系B.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C.完善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体系D.完善生物多样性评估体系6.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下列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说法,错误的是()A.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并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B.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C.为保护历史风貌,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功能、添加设施D.鼓励继承创新,彰显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清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营造公平透明、竞争有序、优质服务的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5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2年4月28日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清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营造公平透明、竞争有序、优质服务的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制定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并在本部门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要制定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目录及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服务范围、资质条件、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
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是指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主要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内容已全部竣工,用地范围内配套绿地景观、道路交通设施、停车位配置等已全部完成,并可投入使用;(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款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三)项目场地清理干净,规划许可确定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和设施已拆除;(四)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分期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单体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实施。
第五条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申请原则:(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时,原则上以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许可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
办理多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分批次办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可在最后一期或最后一批次规划核实时一并办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多验合一”的实施细则【模板】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多验合一”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中心XX区范围内,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事项(以下简称:多验合一事项)。
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多验合一事项申请办理条件。
(一)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验线合格证明等法定前置要件。
(二)建设项目(含项目主体、配套设施)按要求建设完- 1 -成。
(三)建设项目现场按要求完成设施、垃圾清理和建构筑物拆除。
(四)具备“多测合一”资质并按要求入库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竣工报告。
第四条多验合一事项主要审核内容。
(一)核验是否符合土地用途和范围;(二)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是否符合经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场、管理等配套公共设施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方案建成;(四)绿地率、停车位、社区、物管用房等配套是否达到规划条件和方案规定的指标,绿化是否已经实施到位;(五)是否涉及违法、违规建设;(六)其他相关要求。
第五条窗口一次告知。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向行政审批窗口提出验收申请。
审批窗口根据验收内容,一次性告知发放“多验合一”验收条件、验收程序、材料清单。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信息分类:政策文件文件编号: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日期:2019-10-30公开时限:常年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信息索取号:D9000011-ZCWJ-2020-000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的《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征求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意见及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已于10月18日省自然资源厅第2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22日印发。
为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改革规划审查报批制度,提高效能,促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变过去的一个事项多个部门审批或者一个事项分成多个审批事项的情况,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确实做到整合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打造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的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规划用地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权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实施意见》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制定。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全面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19〕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测绘统一纳入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择优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鼓励其他投资渠道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推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
(二)负责“多测合一”技术标准的统一、宣贯和监督落实;(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设“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四)建设“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耕地卫片监督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耕地卫片监督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耕地卫片监督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现将《江西省耕地卫片监督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9月9日江西省耕地卫片监督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有关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动态监测监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情况(简称耕地卫片监督),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自然资源部耕地卫片监督工作要求,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的真实耕地状况为本底,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目标,运用卫星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监督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情况,重点监测耕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情况,及时发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监督内容耕地卫片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在耕地上绿化造林情况;(二)在耕地上建设绿色通道情况,含铁路、公路、河渠两侧和水库周边等植树情况;(三)在耕地上种植果树、茶树,兴建坑塘水面等情况;(四)在耕地上种植人工草皮情况;(五)在耕地上挖湖造景情况,含人工湖、湖库塘拓宽等情况;(六)在耕地上修建乡村道路,建设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情况;(七)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监测发现但未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的其他耕地变化。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新要求,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的主要手段,消化批而未用土地是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举措。
两项工作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三大职责的有效履行,事关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的维护,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我省建设占用耕地压力不断加大,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受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建设用地批而未用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耕地占补平衡能力不足和批而未用率较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国土资源发展的主要“瓶颈”。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提出,“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和“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江西 统一规划体系
江西统一规划体系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12号),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空间性指导约束作用,建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实现“多规合一“,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利用和保护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用地安排的专项规划。
包括自然保护地,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科技、市政、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医疗、体育、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旅游、矿产、林业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期限;(二)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必要性;(三)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标与布局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专项规划编制是否符合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专项规划,应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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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分类: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日期:2019-10-3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
信息索取号:D9000011-ZCWJ-2020-0004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的《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征求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意见及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已于10月18日省自然资源厅第2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22日印发。
为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改革规划审查报批制度,提高效能,促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变过去的一个事项多个部门审批或者一个事项分成多个审批事项的情况,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确实做到整合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打造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的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规划用地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权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制定。
三、《实施意见》核心内容
本实施意见分六大点,在部文件确定的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整合和多验合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基础上,着力于“四个细化”、“三个充实”、“二个增加”、“一个压缩”。
(一)四个细化。
1.在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基础上,明确并细化了办理层级,与项目批(核)准权限相对应,划定了自然资源部、省厅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三大层级和程序要求,同时明确了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的条件和办理要求。
2.细化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办理要求。
项目建设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预审按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办理;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按照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后上报自然资源部;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地质灾害易发区项目,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办理情况及相关坐标和文件。
同时,明确了规划选址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办理要求。
3.在明确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书的基础上,细化了以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办理要求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层级。
明确要求把规划条件纳入到土地出让方案,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4.细化并明确了规划用地相关证书办理的申请材料和模板。
为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和标准性,明确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清单。
(二)三个充实。
1.充实了“多测整合、多验合一”的内容。
明确了“多测合一”的办理要求,并将另行制定更加具体和完善的相关规定。
同时,要求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细化和明确“多验合一”的工作要求,让建设单位少跑路。
2.充实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的核发标准。
3.充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该两项许可证书的办理延续执行原有规定,若自然资源部有新出台新要求和规定,则按新文执行。
(三)二个增加。
1.增加了过渡期的办理要求。
过渡期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核发的是自然资源部印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考虑新证尚未到位,为不影响项目的推进和实施,继续按原办理程序分别出具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批复。
2.增加了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后补等内容,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我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对行业内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后补,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同时明确了规划用地许可事项公开公示的要求,须在办理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办理情况(涉密项目及涉密信息除外)。
(四)一个压缩。
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用地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将原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许可两个事项合计办理时限由法定的40个工作日压缩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3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招投标、批前公示时间)。
同时,明确要求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外,地方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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