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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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分类: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日期:2019-10-3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
信息索取号:D9000011-ZCWJ-2020-0004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的《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征求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意见及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已于10月18日省自然资源厅第2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22日印发。为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改革规划审查报批制度,提高效能,促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变过去的一个事项多个部门审批或者一个事项分成多个审批事项的情况,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确实做到整合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打造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的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规划用地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权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制定。
三、《实施意见》核心内容
本实施意见分六大点,在部文件确定的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整合和多验合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基础上,着力于“四个细化”、“三个充实”、“二个增加”、“一个压缩”。
(一)四个细化。
1.在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基础上,明确并细化了办理层级,与项目批(核)准权限相对应,划定了自然资源部、省厅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三大层级和程序要求,同时明确了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的条件和办理要求。
2.细化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办理要求。
项目建设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预审按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办理;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按照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后上报自然资源部;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地质灾害易发区项目,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办理情况及相关坐标和文件。同时,明确了规划选址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办理要求。
3.在明确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书的基础上,细化了以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办理要求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层级。明确要求把规划条件纳入到土地出让方案,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4.细化并明确了规划用地相关证书办理的申请材料和模板。为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和标准性,明确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清单。
(二)三个充实。
1.充实了“多测整合、多验合一”的内容。明确了“多测合一”的办理要求,并将另行制定更加具体和完善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细化和明确“多验合一”的工作要求,让建设单位少跑路。
2.充实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的核发标准。
3.充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该两项许可证书的办理延续执行原有规定,若自然资源部有新出台新要求和规定,则按新文执行。
(三)二个增加。
1.增加了过渡期的办理要求。过渡期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核发的是自然资源部印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考虑新证尚未到位,为不影响项目的推进和实施,继续按原办理程序分别出具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批复。
2.增加了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后补等内容,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我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对行业内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后补,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规划用地许可事项公开公示的要求,须在办理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办理情况(涉密项目及涉密信息除外)。
(四)一个压缩。
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用地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将原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许可两个事项合计办理时限由法定的40个工作日压缩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3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招投标、批前公示时间)。
同时,明确要求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外,地方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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