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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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的监察职权;督促工矿商贸企业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

(二)监督、监察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研究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监察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参与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报告权限进行事故批复,并督促落实。

(四)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明确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六)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参加“四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的安全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职业危害和预防治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及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工作。

(九)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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