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1053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工商、绿化市容、规划国土资源、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组织召开住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管理的综合性问题,并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落实部门和人员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手续。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程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工作职责的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指导业主选举具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帮助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核定对有市政道路或自然河道穿越的建设用地,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分别配置配套设施设备。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内建筑物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居民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业主、居民的沟通与合作,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歧视、虐待、侮辱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和沟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居民的合理投诉。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基本服务,包括清洁、绿化、照明、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定期检查建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安排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增加社区凝聚力和居民之间的交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居住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居住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由业主按时缴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计算,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费、公共服务费等。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公开透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设施改造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增加应提前告知业主,并经过合法程序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沪府办〔2015〕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为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我局修改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7月3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沪房物业〔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沪房物业〔2018〕51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道(镇政府),各区房管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活动,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准,不断提升业主住户的满意度,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施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19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附件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窗口规范:1、周一至周日每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业务接待服务;2、全天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全年每日提供维修服务;3、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4、办公场所整洁、有序;5、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置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项目经理的姓名和照片、小区物业管理处电话、24小时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962121物业服务热线等。
行为规范:1、态度和蔼讲文明。
在为业主住户服务时用语文明规范,耐心热情,严禁发生训斥、推诿、刁难现象。
2、挂牌上岗守纪律。
项目经理要佩戴实名制胸卡(胸牌),严格执行每日自查制度;员工上岗要着统一工作服并佩戴胸卡(胸牌),仪表整洁。
3、遵章办事不违规。
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即时响应电梯关人故障,5分钟内通知并督促电梯维保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严控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事故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公示电梯停运原因和修复时间,并应当保证一台电梯正常运行(建筑内仅有一台电梯的除外)。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住宅业主、物业服务业人员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服务第一、规范第一的原则,以为业主服务、为业主创造价值为宗旨,为业主提供质量优良、规范高效、诚信可靠、安全有保障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和考评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公共安全和社区和谐。
第二章物业服务行为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加强业主服务,及时回应业主反馈问题,落实矛盾纠纷处理措施,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通过欺诈、隐瞒等手段,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基本服务职责:(一)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保障业主权益。
(二)维修、保养公共物业设施设备,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四)维护良好的社区和谐氛围,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投诉,减少社区矛盾。
(五)开展业主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业主接收费用外的服务项目,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增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建立公示制度,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积极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业主应尽的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合理合法地使用公共物业设施、设备、场所,不得将其作为私人物品使用或占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公示收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变相拖欠物业服务费,损害其他业主利益。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房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以下简称“酬金制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时间、酬金以及物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结余或者不足的处理方式、物业费的税费等具体内容。
三、关于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费即为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酬金,其中物业服务支出属交纳的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一)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费用;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与该项目物业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物业服务资金审计费用;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施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193号) 作者: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 文章来源: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更新时间:2008-7-26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提高本市物业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住宅物业服务的满意度,现对《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规范》加强自律、自查、自纠。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4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规范》培训,并组织内部考试,使企业员工了解《规范》的内容和要求,要将《规范》培训作为企业新员工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将《规范》的落实情况作为企业内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要建立小区经理每日自查制度。
小区经理要经常走访业主,主动与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沟通联系,检查《规范》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在《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检查、督查纪录簿》上予以记录。
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双周检查制度。
每两周组织人员对所承接的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小区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记录并要求小区经理及时进行整改,对小区经理整改有困难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帮助小区经理制定整改计划,协调解决综合性问题。
二、各区(县)房地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各区(县)房地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力度,区房地局和房地办要落实物业服务检查制度,特别在夏令热线和节假日等时期,要加大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规范》执行无盲点。
要建立房地办事处(管理所)每月督查制度。
房地办事处(管理所)要根据《规范》的要求,每月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物业服务问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经理限期整改,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予以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作为小区经理考核记分的依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等30件局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现将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1973年11月23日2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1976年1月1日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结束——。
上海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全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本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并共同负责本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咨询解答等工作,并抓紧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三、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衔接工作,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积极妥善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
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报告。
四、在2005年9月1日以前,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就本区(县)执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联合发文,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沪房管规范物[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1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区(县)管理部门的职责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使用、补足、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保修金免予交存的手续凡符合《办法》规定应当交纳保修金的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且保险责任和保险时限符合以下标准并趸缴所有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免予交存保修金。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3、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门、窗工程为2年;6、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为2年;7、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单位在办理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的认定前,持下列书面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免予交存保修金的申请手续:1、《免予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本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及附图;4、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5、竣工总平面图等相关图纸和设施设备清单;6、公安部门出具的编订(变更)门弄(楼)号牌通知及附图;7、保险合同(保险单);8、保险费发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8.04•【字号】沪房地物[1995]418号•【施行日期】199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沪房地物[1995]418号1995年8月4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委、办、局及各大型(集团)公司房屋管理部门:现将《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业主公约(样本)2、业主管委会章程(样本)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4、房屋使用公约(样本)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一、关于房屋管理组织(一)《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所称的“出售率”计算标准是: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该幢或该住宅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之比。
(二)《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住宅区域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可以自然街坊和公共设施的相关程度及房屋总面积予以确定。
其中一个住宅区域范围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三)在住宅区域范围内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该区域的管委会由出售前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占多数的单位牵头组建,其他单位配合。
组建中发生矛盾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负责协调。
(四)《办法》第七条所指的管房小组成员的产生,由本幢房屋内业主按公、私房屋业主拥有的产业面积产生相应比例的房管小组成员,代表本幢房屋业主行使权利。
其中,房管小组成员中的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委派。
房管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在同一个住宅区域的,高层住宅房管小组成员数以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产生。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居民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主体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积极推动社区自治,倡导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维护社区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和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安防系统,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维修、维护服务,及时处理居民报修的问题,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缴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收取、使用和公示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三章社区自治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社区自治工作,引导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居民议事制度,定期组织居民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开展社区活动。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就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起到协调、监督、建议的作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包括小区规章制度、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等,确保居民知情权。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引导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文明素质提升等志愿服务活动,共同维护良好居住环境。
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沪房管规范物[2012]2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提升项目经理队伍的素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人员。
第三条(项目经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者经全市统一考试取得《助理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派,经房管部门注册取得《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证》(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担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负责人的人员.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项目经理的培训、考试、执业注册、继续教育等业务的管理工作.区(县)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经理责任制)本市实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委派项目经理。
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小区,应配备至少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区县范围内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若干个小区,可以委派同一名项目经理进行管理,其管理的小区数不得超过三个,且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10万平方米。
第六条(任职条件)项目经理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执业证书》;(二)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三)持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委派(任命)书。
第七条(工作职责)项目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沪房规范〔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的通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修改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失信行为记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失信行为的记录和记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失信行为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失信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不予记分。
记分类型分为18分、6分、3分三种情形,其中18分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6分为较严重失信行为、3分为轻微失信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记录18分的处理:(一)因未遵守国家或本市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被公安、规划、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卫生、民防、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提供物业服务活动中利用工作便利,涉及违法犯罪,被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三)物业招投标活动中,投标物业服务企业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四)物业招投标活动中,未中标的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进驻招标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五)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单方决定不再为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未按规定提前九十日书面告知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单方决定不再为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未按规定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六)物业项目交接时,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沪府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8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结合《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房屋管理、城管执法、工商、绿化市容、规划国土资源、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组织召开住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管理的综合性问题,并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落实部门和人员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手续。
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程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工作职责的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指导业主选举具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帮助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沪房地资物200819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施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819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施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193号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提高本市物业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住宅物业服务的满意度,现对《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规范》加强自律、自查、自纠。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4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规范》培训,并组织内部考试,使企业员工了解《规范》的内容和要求,要将《规范》培训作为企业新员工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将《规范》的落实情况作为企业内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要建立小区经理每日自查制度。
小区经理要经常走访业主,主动与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沟通联系,检查《规范》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在《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检查、督查纪录簿》上予以记录。
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双周检查制度。
每两周组织人员对所承接的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小区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记录并要求小区经理及时进行整改,对小区经理整改有困难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帮助小区经理制定整改计划,协调解决综合性问题。
二、各区(县)房地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各区(县)房地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力度,区房地局和房地办要落实物业服务检查制度,特别在夏令热线和节假日等时期,要加大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规范》执行无盲点。
要建立房地办事处(管理所)每月督查制度。
房地办事处(管理所)要根据《规范》的要求,每月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物业服务问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经理限期整改,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予以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作为小区经理考核记分的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行为,提高住宅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管理居民住宅、绿化、公共设施等服务事项,为业主和居民提供保洁、安保、维修、交通、垃圾清运、环境卫生、公共事务咨询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区、业委会或代表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政府有管理住宅物业管理行业的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行业发展情况应积极予以关注和支持。
第五条省、市物业行业协会(会)、区县物业行业协会(会)及其他物业管理机构,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力量,应当加强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化和服务规范化建设。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证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要求,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利益,执行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七条业主和居民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尊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协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八条业委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举报单据和证据,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不规范、不合法的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设立业委会,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管理业务的机构,负责履行企事业单位与业主之间服务合同的监督、协调、监察等职责。
业委会成员应当由业主自行推举或者推荐选任,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同意或者备案后,方可行使职权,并可以参与物业费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员工代表大会、工会、青年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加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文化培养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随着上海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住宅小区数量不断增加,物业服务规范化也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提高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上海市决定制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该规范旨在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服务品质和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动住宅小区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就是《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该规范指导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人员和住宅小区居民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服务标准。
旨在建立和谐稳定的住宅小区环境,加强居民与物业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该章节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身份和主要职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居民提供公平、公正、高质量的服务。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对住宅小区的安全、环境、设施管理等方面负有责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该章介绍了物业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物业服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要保护居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四章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第五章居民的权益和义务该章强调居民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中的权益和义务。
居民有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益,同时也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该章规定了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监督体系。
居民可以通过评价物业服务的质量来表达对物业公司的满意度和建议,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七章物业服务投诉处理该章明确了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投诉处理流程和相关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渠道,并制定相应的投诉处理流程,保证投诉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该章针对物业公司和物业服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处理措施。
结语《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出台有助于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通过规范和监督,物业公司和服务人员将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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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
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沪房物业[2018]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3.30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沪房物业〔2018〕51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道(镇政府),各区房管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活动,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准,不断提升业主住户的满意度,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施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19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窗口规范:
1、周一至周日每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业务接待服务;
2、全天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全年每日提供维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