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财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财农[200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1995年4月20日)一、为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在我区所辖范围内进行勘测设计,修建工程设施,铺设线路,开采矿产资源,建设开发区,开发旅游业及其它改变林地用途,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指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含0.2,下同)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四、凡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先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使用林地申请报告;(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三)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四)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五)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偿费的协议书。
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审同意(占用区直属国营林场林地,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厅初审)后发放。
建设单位持《按照》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五、凡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按规定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1、宜林荒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2、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薪炭林及灌木林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郁闭度0.2以下的,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财农[2009]38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23日财农〔2009〕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7年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除国家公园支出外,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11-7-6 9:48: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提出调整要求的。
(二)苗圃地。
(三)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的公益林。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25号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商同级林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下达预算。
第六条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补助地方林业生态工程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机制,旨在鼓励森林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概述管理制度是指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进行统一的管理、分配和监督的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高效和公平,在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同时,充分发挥补偿金的作用。
二、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机构,由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补偿金的分配和监督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
三、管理程序1.审核申请申请补偿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计划、预期效益等内容。
管理机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2.评估补偿标准管理机构应根据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以及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既要满足补偿的需要,又不能过度消耗财政资源。
3.分配补偿金管理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和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的具体金额。
补偿金的分配应公正、公平、透明,遵循竞争性选拔的原则,优先选择具备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4.监督管理管理机构应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对于违规使用补偿金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分配结果和监督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五、经费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财政和社会资金的支持,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和完善。
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森林生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及其它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国家级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经自治区林业局核查认定的生态公益林;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区域内的护林员、森林公安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单位中核定的直接管护人员,以及集体林区直接负责管护任务的林农个人;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及补助对象和标准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建设的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自治区及地、市、县各级财政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1.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70%用于管护人员费用;2.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30%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病虫害防治监测、资源监督管理、林区道路维护等,并按2∶3∶5的比例在自治区、地市、县之间进行分配,按2∶8的比例在自治区与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进行分配;这部分资金由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遵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纳入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审批后实施;3.对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自治区可在保证其用于管护人员经费比例不低于70%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对非管护人员费用部分资金在自治区与地、市、县、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二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除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外,主要用于试点林区内的荒山造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支出和社会性支出;三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的具体界定;1.管护人员费用;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费用支出;2.森林防火费用;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的小型防火设施,包括生物防火林带、了望台、防火线、通讯等;购置扑火器材,包括防火指挥、运兵车、灭火器具,以及火险预报、监测信息网、扑火费用等;3.森林公安费用;指森林公安购置办案器材、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4.森林病虫害防治费;指用于生态公益林区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工程治理,监测、检疫设备及防治药物、器械购置,测报网点、病虫防治检疫测报实验室、检疫检查站点、除害处理设施建设等的费用;5.森林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立档案、资源监测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包括建立档案、资源监测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信息网络等;6.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范围内的林区道路维护等费用支出;四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勘察设计、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费由地方财政适当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和列支;第八条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和管理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林农个人;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资金按有关政策规定用于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和管理资金分配主要按承担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计算;中央补助标准由财政部确定;地方补助标准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各地、市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严格的定员、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一管护人员的核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管护工作的需要等具体情况核定管护人员;林农自行管护的按实际需要核定管护人员;管护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二管护人员费用定额标准;中央补助资金部分,自治区对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按照元/亩·年进行总量控制,具体到每位管护人员的费用定额标准由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的定额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三以上定员定额标准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备案;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第十一条地、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报自治区林业局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不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取消试点资格;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林业局对各地各单位申请补助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后,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之前联合向财政部申请,并抄报国家林业局;第十三条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下达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审批下达各地、市及自治区直属单位;自治区及地、市、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应抄送林业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下拨;各级财政国库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管护人员费用及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中不能进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由县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有效凭证复印件进行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拨到林业主管部门,再由林业主管部门拨到用款单位,发放到集体和林农个人;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提供服务和供货的单位;第十五条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的支出,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需要预拨资金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拨资金;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在将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管护人员信息档案和费用卡,制定严格的管护目标责任制并签订管护合同;费用支出要与管护目标挂钩,定期发放,对未完成管护目标的不能发放管护费用;对林农个人发放的管护费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对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提供报帐有效凭证复印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报帐;财政部门对报帐有效凭证复印件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支出给予拨款;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涉及采购的支出,纳入同级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第十八条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区内荒山造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支出、社会性支出以及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费用等支出,按有关管理办法分别进行管理;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台帐,健全会计帐目,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各地、市财政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每年上半年终了10日内要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1-6月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自治区财政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等惩罚措施;被扣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报财政部批准后调整到其他试点地区;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触及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地、市财政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年度终了15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及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局报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增减变化情况,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定期派专人对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凡因人为因素造成森林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自治区林业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核减其补助资金;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对为保护和维护森林生态系统,提供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的森林资源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包括实施原则、管理机构、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措施等方面。
一、实施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保护、修复、改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2.公平合理原则:各地区、各经济部门和各利益相关方在补偿金分配中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3.责任追溯原则:追溯责任,强化责任主体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义务。
4.多元补偿原则:补偿金来源多元化,包括政府预算支出、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公益性捐款等多种渠道。
5.监督透明原则:建立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机制,保障补偿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二、管理机构为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需要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应由环保、林业、财政、规划等部门共同组成,各部门分工协作,负责补偿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
1.筹集机构: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根据生态效益的大小和经济实力的不同,确定不同单位和地区的补偿金金额,并协调各方面力量来筹措资金。
2.分配机构:由林业部门牵头负责,根据各地区森林生态效益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对补偿金进行分配。
3.使用机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负责核实和监督补偿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三、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生态服务的价值来确定。
具体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例如,森林提供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功能的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功能量进行补偿。
2.生态产品价值:根据森林资源提供的有经济价值的生态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管理。
1.3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2.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捐赠等。
2.2 资金分配应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任务量和区域生态保护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2.3 中央财政资金分配采取切块分配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地方财政资金分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造林、抚育、管护等直接支出;(2)生态公益林科研、监测、规划、评估等间接支出;(3)生态公益林建设相关的宣传、培训、奖励等支出;(4)其他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相关的工作支出。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4.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期效果。
4.2 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5.1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5.2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资金支出,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5.3 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6.1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6.2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应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评价工作。
6.3 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生态公益林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广泛开展于我国各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补偿资金来源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环境保护税;•相关企事业单位捐赠;•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3. 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设立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负责补偿资金的收支、统计与报告、监督与检查等工作。
同时,鼓励地方设立相应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并与管理中心形成良好的衔接关系。
4. 补偿资金的使用原则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合理使用原则:补偿资金应合理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维护和建设等方面。
•专款专用原则: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稳定原则:补偿资金应确保安全、稳定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5. 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态公益林建设:包括植树造林、绿化修复、防护林网建设等。
•生态公益林管理与维护:包括巡护管理、病虫害防治、林地规划等。
•生态公益林科研与培训:包括相关科研项目资助和人员培训经费。
•生态公益林宣传与教育:包括宣传推广活动、教育培训等。
6. 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和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流程:1.申请: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补偿资金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等信息。
2.审批: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申请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符合规定的申请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资金支持。
3.拨付:管理中心按照拨付计划,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中。
4.监督与检查:管理中心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7. 补偿资金的监督与评估为了保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应进行定期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
06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 义和价值,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系统研究,可以 得出以下结论:资金管理需要建立科学、规范、有效 的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资金来源的 多元化是保证资金充足的关键,政府、企业和社会组 织等各方应共同参与;资金使用应注重生态效益和经 济效益的平衡,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实地调查等方法,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资金的管理进行深入探讨。
0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概 述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含义
含义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指政府为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通过对森林生态服务提 供者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以提升森林生态功能和保护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专项 资金。
目的
提高森林生态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提升森林生态 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重要性
促进森林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给予森林生态服务提供者经济补偿,可以降低保护森林的经 济成本,提高其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维护和提升森林生态功能
通过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和投入,可以维护和提升森 林的生态功能,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
资金管理效率不高
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主要由各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环节较多, 流程不够简化,导致管理效率不高。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之间的 协调沟通不够顺畅,也影响了资金管理的效率。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与快 速发展的森林生态建设需求不相适应。一些基层单位在资金 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规范和指导,导致管理混乱、随意性大 等问题。
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66号
Ә政策法规2018年㊀第7期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ʻ财农 2018 66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㊁林业厅(局)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㊁林业局ꎬ内蒙古㊁龙江㊁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ꎬ推进资金统筹使用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ꎬ促进林业生态保护恢复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 35号)«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 2017 54号)等有关规定ꎬ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ꎮ现予印发ꎬ请遵照执行ꎮ附件: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6月25日附件: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㊀则第一条㊀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ꎬ推进资金统筹使用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ꎬ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㊁退耕还林还草的相关规定ꎬ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 35号)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 2017 54号)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5 163号)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5 230号)等文件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㊀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㊁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ꎮ第三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ꎮ财政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ꎬ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配及下达资金ꎬ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ꎬ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ꎬ提出资金分配建议ꎬ指导㊁推动和监督地方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ꎬ会同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ꎮ地方各级财政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解下达㊁预算执行ꎬ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ꎮ第二章㊀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㊀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是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㊁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㊁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㊁基本医疗㊁失业㊁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ꎮ第五条㊀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622018年㊀第7期Ә政策法规是指用于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公检法司㊁政府事务㊁教育㊁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ꎬ消防㊁环卫㊁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推进国有林区改革等支出给予的补助ꎮ第六条㊀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是指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ꎬ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等补助ꎬ包括天保工程区天然林停伐补助㊁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和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ꎮ第七条㊀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ꎬ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ꎮ第八条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ꎮ第九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㊁偿还债务等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ꎮ第三章㊀资金分配第十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ꎮ第十一条㊀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人员数量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分配ꎮ人员数量一年一核定ꎬ缴费基数为«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所在省相关年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ꎬ缴费比例为30%ꎬ各省(自治区㊁直辖市ꎬ以下简称省)根据本省社会保障政策具体落实ꎮ第十二条㊀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人员数量和相关补助标准分配ꎮ人员数量一年一核定ꎬ补助标准根据«实施方案»确定ꎬ并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ꎮ第十三条㊀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以下原则分配: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区停伐补助按照截至停伐时点天然林停伐产量㊁编制人数及核定人数㊁基层林业局承担社会职能情况㊁国有林区改革进展和相应补助标准分配ꎮ天保工程区外停伐补助按照停伐产量(55%)㊁ 十二五 年均采伐限额(35%)㊁天然有林地面积(10%)等因素及权重分配ꎮ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按照重点国有林区截至停伐时点与停伐直接相关㊁为维持林区正常运转产生的金融机构债务和4.9%的年利率给予补助ꎬ补助期限至2020年ꎮ第十四条㊀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ꎮ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ꎬ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亩补助90元ꎮ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ꎬ还经济林补助5年ꎮ第十五条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ꎮ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ꎬ五年内分三次下达ꎬ第一年500元ꎬ第三年300元ꎬ第五年400元ꎻ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850元ꎬ三年内分两次下达ꎬ第一年450元ꎬ第三年400元ꎮ第四章㊀资金下达第十六条㊀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ꎬ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㊁财政部报送上年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国有在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公检法司㊁政府事务㊁教育㊁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岗位以及消防㊁环卫㊁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岗位国有在册职工人数ꎮ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相关人数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ꎮ第十七条㊀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ꎬ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ꎬ将下一年度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ꎬ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ꎮ第十八条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72Ә政策法规2018年㊀第7期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ꎬ研究设定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ꎬ按照财预 2015 163号文件要求填写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ꎬ报送财政部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ꎬ并抄送各地专员办ꎮ第十九条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3月31日前ꎬ提出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各省分配建议㊁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ꎬ函报财政部ꎮ第二十条㊀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ꎬ根据中期财政规划㊁年度预算安排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资金分配建议等ꎬ审核下达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ꎬ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ꎬ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㊁各地专员办ꎮ第五章㊀资金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㊀各级财政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ꎮ结转结余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ꎬ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ꎮ第二十二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ꎬ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ꎮ第二十三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ꎮ第二十四条㊀各级财政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ꎬ对照年初绩效目标ꎬ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ꎬ及时弥补管理中的 漏洞 ꎬ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ꎻ适时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ꎬ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ꎬ提出改进意见ꎬ督促落实整改ꎬ实施相关奖惩措施ꎮ加强对资金分配㊁使用㊁管理情况的监督ꎬ发现问题及时纠正ꎮ各地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全面预算监管ꎬ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ꎮ第二十五条㊀各级财政㊁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配㊁使用㊁管理等相关工作中ꎬ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ꎬ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ꎬ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ꎻ涉嫌犯罪的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ꎬ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ꎮ第六章㊀附㊀㊀则第二十六条㊀中央单位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ꎬ相关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地方管理ꎮ第二十七条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ꎬ报送财政部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ꎬ并抄送当地专员办ꎮ第二十八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期限确定ꎮ第二十九条㊀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ꎮ第三十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02 156号)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07 339号)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11 138号)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条文的通知»(财农 2016 192号)同时废止ꎮ«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农 2010 547号)中有关涉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ꎬ执行本办法ꎮ8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对于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管理制度的概述:
1. 补偿资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来源于企业、个人或其他利用森林资源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
补偿资源可以包括木材开采、矿产开采、土地开发等。
2. 补偿目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补偿资金可以用于森林保护、森林修复、生态补偿工程等方面。
3. 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可以根据森林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程度、补偿对象等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
补偿标准需要科学、公正、透明,可以通过专家评估、市场调研等方法确定。
4. 补偿机制:补偿金的管理可以由政府、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组织负责。
补偿资金的筹集可以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开展生态补偿项目、政府预算拨款等途径。
5. 监管和评估:对于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是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监管机构可以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机构可以定期评估补偿项目的成效。
总而言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是一种通过对利用森林资源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进行补偿,以促进森林生态环境保
护和改善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需要科学、公正、透明的补偿标准和机制,并进行监管和评估,以确保补偿资金的有效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9.29【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管理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第四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按照森林的主要用途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牷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收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全面地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
第九条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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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森林生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为规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及其它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政府与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级经林业局核查认定,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经自治区林业局核查认定的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区域的护林员、森林公安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单位中核定的直接管护人员,以及集体林区直接负责管护任务的林农个人。
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围及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
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建设的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自治区及地、市、县各级财政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围。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
1.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70%用于管护人员费用。
2.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30%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病虫害防治监测、资源监督管理、林区道路维护等,并按2∶3∶5的比例在自治区、地(市)、县之间进行分配,按2∶8的比例在自治区与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这部分资金由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遵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纳入实施案上报自治区审批后实施。
3.对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自治区可在保证其用于管护人员经费比例不低于70%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对非管护人员费用部分资金在自治区与地、市、县、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二)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
益补助资金除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外,主要用于试点林区的荒山造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支出和社会性支出。
(三)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的具体界定。
1.管护人员费用。
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费用支出。
2.森林防火费用。
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的小型防火设施,包括生物防火林带、了望台、防火线、通讯等;购置扑火器材,包括防火指挥、运兵车、灭火器具,以及火险预报、监测信息网、扑火费用等。
3.森林公安费用。
指森林公安购置办案器材、森林公安预防等面的费用。
4.森林病虫害防治费。
指用于生态公益林区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工程治理,监测、检疫设备及防治药物、器械购置,测报网点、病虫防治检疫测报实验室、检疫检查站(点)、除害处理设施建设等的费用。
5.森林资源监督管理费用。
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立档案、资源监测等面的费用支出,包括建立档案、资源监测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信息网络等。
6.林区道路维护费用。
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围的林区道路维护等费用支出。
(四)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勘
察设计、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费由地财政适当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和列支。
第八条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和管理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林农个人。
地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资金按有关政策规定用于指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和管理资金分配主要按承担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计算。
中央补助标准由财政部确定;地补助标准由地财政根据财力确定。
地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地、市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格的定员、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一)管护人员的核定。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管护工作的需要等具体情况核定管护人员;林农自行管护的按实际需要核定管护人员。
管护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
(二)管护人员费用定额标准。
中央补助资金部分,自治区对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按照3.5元/亩·年进行总量控制,具体到每位管护人员的费用定额标准由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地财政安排的补助
资金的定额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以上定员定额标准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备案。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地、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案》,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报自治区林业局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不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林业局对各地各单位申请补助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后,依据财政部和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案》,于每年3月底之前联合向财政部申请,并抄报林业局。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下达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审批下达各地、市及自治区直属单位。
自治区及地、市、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应抄送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下拨。
各级财政国库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管护人员费用及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
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中不能进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由县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有效凭证复印件进行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拨到林业主管部门,再由林业主管部门拨到用款单位,发放到集体和林农个人。
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提供服务和供货的单位。
第十五条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的支出,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需要预拨资金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拨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在将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管护人员信息档案和费用卡,制定格的管护目标责任制并签订管护合同。
费用支出要与管护目标挂钩,定期发放,对未完成管护目标的不能发放管护费用。
对林农个人发放的管护费要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对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提供报帐有效凭证复印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报帐。
财政部门对报帐有效凭证复印件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
支出给予拨款。
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涉及采购的支出,纳入同级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地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区荒山造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支出、社会性支出以及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费用等支出,按有关管理办法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台帐,健全会计帐目,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各地、市财政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每年上半年终了10日要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1-6月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的审计检查。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自治区财政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等惩罚措施。
被扣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报财政部批准后调整到其他试点地区。
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触及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地、市财政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年度终了15日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总结及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
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局报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增减变化情况,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定期派专人对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凡因人为因素造成森林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自治区林业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核减其补助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