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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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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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方案质量,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应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应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编制工作,并且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初审,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审查等管理工作。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专委会承担。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证书管理文件经专委会审查、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
第六条资格证书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集中受理、动态管理。集中受理时间提前3个月公告。
第七条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水保工程师”)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主持编制至少2个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
(三)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3人,水利工程类或者其它土木工程类的不少于4人,资源环境类的不少于2人,概(预)算或者持有造价证书的不少于1人。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2年以上,近2年内独立完成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不少于6个。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二)具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注册水保工程师不少于2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经历。
(三)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2人,水利工程类或者其它土木工程类的不少于2人,资源环境类的不少于1人。
第十条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水保工程师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经历。
(三)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类或者其它土木工程类的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
(四)工作场所证明;
(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身份和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身份、劳动关系证明;
(八)注册水保工程师证明;
(九)仪器设备及权属证明;
(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还需提交近2年内的业绩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审,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转报专委会。水利部所属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专委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在2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报专委会审查。资格证书延续、变更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单位,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以下简称“业绩报告表”)。其中,甲级单位报专委会,乙、丙级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专委会)。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六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和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组织对甲级持证单位进行抽查。抽查采取专家评估的方式,每年数量不少于持证单位总数的10%,主要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